委托代销增值税确认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为什么存在差异?
委托代销增值税确认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为什么存在差异?
委托代销方式,增值税的确认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货款或发货满180天,难道满180天就默认货物已销售给受托方吗?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为:收到代销清单。如果收到货款不能确认企税吗?二者差异深层原因是什么?
解答:
对于委托代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其实底层逻辑是一致的。
增值税之所以有一个180天的时间限制,是因为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通常是按月或按季度,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按年度。规定180天的期限,主要是反避税,避免某些“聪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漏洞,拖延纳税甚至不纳税。在税务实践中,对于委托代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几乎见不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差异的;如果有差异的话,税务局一定会让企业写出书面理由。
至于说“收到货款,但没有收到代销清单”,是不是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不确认收入的实现?——这种想法,只能说理解税法不全面、不彻底,而是断章取义,片面地咬文嚼字。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中,不但规定:“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还有确认收入的原则性规定:“(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简单说一句“我还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以为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确认收入,只能说想的太简单了。
因此,只要收到了货款,不但增值税需要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一样需要确认收入,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不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