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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先签生死状,是否能成为保障?丨律事观察

2017-06-03 郭梦瑶 律事通


近年来,因为酒席上劝酒而造成他人酒精中毒死亡的案例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得不促使每个参与聚会与酒席的人在聚会过程中都慎之又慎。然而,近日,根据一拍客所拍摄的视频,在辽宁沈阳的一场聚会上,一群人为了尽情喝酒,免除喝酒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想出了这么一个“妙招”:喝酒前先签字画押签署承诺书,由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作者▷郭梦瑶

来源▷律事通


酒桌上,每个签字的人都其乐融融,可见其对这份承诺书的效力十分信任,更有人继而端起一大酒坛豪饮白酒,引起了身边一众人的惊呼与惊叹。然而,这样的“生死状”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近期以来,从太极与格斗大师的武林争霸,到喝酒前的免责协议,“生死状”一次似乎总是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然而,在法律上,无论如何此种生死状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民法:合同自治?

首先,“生死状”涉及的是一个合同的效力和刑事上的被害人承诺的问题。


“生死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产物,属于合同的性质,“生死状”是否有效的问题也即该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53条第一项的规定,造成对方损害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即使参与聚会的各方约定对喝酒造成的任何损害后果,参与者不对损害后果负责,受害方也不能提起诉讼,仍不能免除其对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传统上认为,《民事诉讼法》是典型的强行性规范,在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授权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情形下,当事人擅自订立的放弃诉权的约定,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的行为,因此属于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该约定无效,因此该放弃诉权的约定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民事诉讼权利的免除方面,“生死状”的约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若在席间喝酒的过程中,存在极力劝酒等不当行为的情况,酒后也未能把饮酒者送到安全的地方,未能尽到照顾义务,造成死亡等结果的,即可认定劝酒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饮酒者未能衡量自己的酒量,未顾及自身的健康状况,最终造成损害的,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劝酒者的责任。


二、刑法:被害人承诺?

若还存在故意暴力灌酒等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就刑事责任方面,“生死状”是否能够免除侵害一方的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认定该约定是否属于“被害人承诺”,以及其效力几何?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中国刑法在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


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 


故意暴力灌酒造成他人死伤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既然构成犯罪,其就应当受到公诉机关的追诉,而不能依据协议或约定“私了”以免除刑事责任。因此,“生死状”中关于刑事责任免除的规定是无效的。


三、生死状对责任分配有何影响

既然“生死状”不存在效力,那么对于饮酒造成的人身损害的案件,劝酒者仍应当承担责任。


然而,要求共同饮酒的人承担责任,要求原告证明共同饮酒人具有过错,这样重点就转换为了如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此种举证,笔者认为一般可以通过共同饮酒人提供证言,以及可以通过酒店监控录像来判断。


然而,若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此时对于饮酒引发的死亡结果,也可根据公平原则处理,酌情要求对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意义上说,酒前生死状,因上面有各饮酒人的签字,在承担公平责任的时候,可以帮助确认共同饮酒人。



常说酒逢知己千杯少,然而对于某些人来说,“能喝酒”却逐渐成了炫耀与攀比的资本,进而枉顾自身安全拼酒,造成了悲剧的发生。每个人都应当对酒文化有清醒的认识,无论在哪个领域,都应当排除对“生死状”的错误认识,清醒的认识到“生死状”对于免除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不能心存侥幸进行劝酒行为。过度劝酒不仅让自己身陷民事赔偿,更给他人的生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有酒不可任性,他人的生命安全需要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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