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会计为1200元虚开发票,罚款23万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绍税一稽罚告〔2023〕66号
王***(纳税人识别号:330621********0853):
对你(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利用担任绍兴***针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绣品有限公司、绍兴***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针织品有限公司、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纺织品有限公司兼职会计的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上述公司私自为绍兴市柯桥区***绣花有限公司、绍兴***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纺织有限公司开具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246798.41元,发票税额366910.79元,价税合计2613709.2元。从受票单位以实物等形式收取开票费,物品价值1200元。
1.受票单位是绍兴市柯桥区***绣花有限公司36份发票,具体明细如下:(小编略)
2.受票单位是绍兴***纺织有限公司18份发票,具体明细如下:(小编略)
3.受票单位是绍兴***纺织有限公司10份发票,具体明细如下:(小编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处罚款23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