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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话了:涉气枪案件定罪量刑不唯枪支铅弹数量论,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未央检察 未央检察 2020-10-18



枪支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

甚至有人因为

“假枪”

面临牢狱之灾



然而最近

“两高”同时发话

对气枪等是否违法

有了新规定



“假 枪”

真 罪


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涉以致伤力较低的气枪、仿真枪的案件,往往只以枪支数量来决定是否追究刑责及量刑。


2016年,天津赵大妈因所摆射击摊上的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被一审判决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南方都市报

2014年广州玩具小贩王某因贩卖20支仿真枪一审被判10年。

——北京青年报


裁判文书网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件中筛选出其中因仿真枪获刑的案件,共有386人因持有的仿真枪被鉴定为枪支而被判有罪,仅1人免于刑事处罚。



很显然,枪支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多数民众对“枪支”的认知存在差异。不少被告人坚持认为行为对象是“玩具枪”,或并不明知涉案的系真正的“枪支”,却因达到新的认定标准而被以涉枪犯罪追究刑责,此类案件因此遭遇广泛关注和质疑。



“两 高”

发 话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此类案件作出规定。



近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1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彭新林认为,过去个别涉枪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和争议,是因其司法判决与人们的普遍认知相悖,未能很好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此次《批复》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也更为科学。

——据成都商报


怎 分

真 假


很多人误以为气枪和“仿真枪”不是枪,这是个危险的错误概念,判断是否是枪支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足够的杀伤力。对此国家有相关规定: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作了明确定义,“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10年《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明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批复》一方面,坚持严格管控枪支,依法严惩涉枪犯罪,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

同时《批复》对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以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但枪口比动能较高的枪支的案件,仍然适用《涉枪解释》和《走私解释》的标准不变,确保司法标准和裁判尺度的连贯性、一致性。

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涉案枪支致伤力极低,主观上难以认识到系枪支,行为人系初犯、偶犯等情形的从宽处理,彰显了司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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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内容来源于网络

编辑:唠叨

校对:抹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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