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表决通过,支持规范灵活就业
外卖骑手是否可以享社保待遇?就业者在应聘中遇到性别等歧视怎么办?今天(2月25日)上午举行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此次立法紧贴实际、适度前瞻,注重将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表示,《条例》立足于促进法的基本定位,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立法方针,为提升本市就业领域法治化水平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加强兜底帮扶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条例》明确本市坚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等促进就业工作指导方针。
为落实就业优先战略,《条例》加强投资、产业、区域、财税、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优化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提升就业质量;同时明确创业扶持措施、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载体建设等内容,以创业带动就业。
为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兜底帮扶,《条例》明确实施就业援助制度的具体要求,强化就业援助工作。同时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作用,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并对青年、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刑释解矫人员等重点群体细化就业帮扶措施。
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公平就业机会
此次立法明确,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因素和就业歧视,《条例》从人力资源服务、就业性别平等、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范,比如《条例》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依法保障其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职业培训、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和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权利的内容。
残疾人就业权益有了法律保障。按照《条例》,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分散就业制度,加大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扶持力度,健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制。
立法明确了对传染病患者及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益保障,根据《条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或者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以劳动者患传染病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为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此次立法对劳动者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查询作出限制。《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用人员或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依法享社保待遇
近年来,灵活就业已成为本市新增就业的重要渠道。上海作为创新高地,在线新经济等互联网新业态蓬勃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催生了灵活就业群体加速壮大。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就是设立“灵活就业”专章,完善灵活就业促进措施。
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条例》从灵活就业服务、灵活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等方面细化保障措施。《条例》明确,本市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体系。在本市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范围。
灵活就业也带来诸多新挑战,《困在系统里的外卖骑手》一文曾刷爆网络,引起大家对骑手权益保障的关注。针对新就业形态,立法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等内容。
《条例》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用工,根据具体用工情形,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引导、督促为其提供相关用工服务的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权益,《条例》还规定,本市建立和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鼓励发展与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相衔接的互助保障和商业保险。
市人社局负责人表示,《条例》实施后,本市将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就业服务、零工市场建设、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不断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灵活就业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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