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微课堂】第四讲: 民革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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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党员的权利:
民革章程第一章“党员”第三条指出,民革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党有关的会议和活动,阅读有关文件,对本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三)可以有根据地批评本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和任何党员;
(四)对于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领导机关提出,但在决议未修改以前,必须执行;
(五)基层组织对党员个人作党纪处分时,本人可以要求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辩;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组织申诉;
(六)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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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党员的义务:
民革章程第一章“党员”第四条指出,民革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增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机密;
(三)遵守本党章程,继承和发扬民革优良传统;
(四)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执行组织决议,交纳党费,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和其他各项工作;
(六)在本职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本期编辑:吴国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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