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五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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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文系根据胡瑞江律师参加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以供朋友们批评指正。
大家下午好!
我是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瑞江,我们整个律所都是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按照我们刑事法庭开庭的律师意见发表方式,我要说“我同意以上律师的意见,为节约庭审时间,就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问题补充发表五点新的意见,供大家批评指正”(掌声)。
一
良性互动的前提是“互信”
法官和律师虽然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受教育相同,任职门槛相同,从事的工作相同,但是仍然有很多不同。这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法官和律师之间还存在一些相互不信任情形。很难让一个人和自己不信任的人交流,所以,法官和律师建立互信是双方交流的基础,互相看不上,彼此间进行职业歧视是无法交流互动的。
二
良性互动的形式是“互通”
良性互动必须建立沟通交流的渠道,要有一些制度保障,比如,法官听取律师意见规则、联席会议制度、互访机制等等。原来的沟通三大“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我们先从前两难来突破,门好进些,脸好看些,先沟通起来,实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三
良性互动的动力是“互助”
凡是只想别人对自己好,而不想自己对别人好的互动都是耍流氓!法官和律师在沟通时要秉持“善意、理性和建设性”,从“利他”的角度提意见、提要求,不能因为法官没有采纳律师建议就说法官不好,法官也不能因为律师不同意调解就说律师搞事情,大家要互相帮助。在我看来,法官和律师在很多时候是有“合作空间”的。比如,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就可以帮助法官劝说被告人退赃退赔,化解社会矛盾;也可以帮助法官对被告人释法说理、指导其认罪悔罪,解约司法资源。同样,法官可以帮助进行民事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
良性互动的保障是“互评”
法官是否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是否尽职尽责从事服务?大家可以互相评价,法院和司法行政在“评先评优”的时候要参考互评结果。这样才能在制度上保障法官要和律师交流,律师也会更加重视和法官的交流。如果没有相应的评价机制,沟通也可,不沟通也罢,只是倡导性意见而非彼此的义务,也没有相应责任,那么良性互动也不可能长久。
五
良性互动的目标是“互利”
良性互动和“暗箱勾兑”的最大区别一是形式上,前者是“开前门”,后者是“走后门”;二是实质上,前者是“共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创造的是一个“共赢”效果,后者是“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案结事不了,甚至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我相信,只要双方都拿出最大的诚意,恪守各自的职业操守,依法履职,规范办案,良性互动的结果必然是互利共赢,必然能保证案件裁判三效果的统一。
我的意见发表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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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胡瑞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曾在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先后任反贪污贿赂局科员、公诉科科员、反贪污贿赂局副局长,从检期间主办和协办了40余件职务犯罪案件,独立办理公诉案件50余起。
现为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杭州市律协刑诉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杭州市法学会监狱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工业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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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系一家专门从事刑事法律服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只做刑事”是我们的标签,“专业服务”是我们的承诺,“有效辩护”是我们的追求。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以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为特色,是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所在单位,并与浙江工业大学开展深度合作,与省内外多家刑事法律服务研究机构保持紧密联系,聘请著名刑法学家担任业务顾问,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我们不能保证所代理的案件全部会取得委托人所希望的结果,但可以保证我们的服务是尽我们所能提供的最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