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人民的名义》原来是《职务犯罪大全》纪录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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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人民的名义》这部反腐大剧火得不行,收视率也是屡创新高。这样一部小成本的电视剧相比于早期的一些反腐剧,究竟有何魔力能够吸引如此多的关注和好评?我认为这不仅与我们可爱的“达康书记”有关,更是与中央持续的高压反腐导致民众对反腐这一话题的持续关注息息相关。作为反腐剧的“爆款”,扎堆的老戏骨演绎出了一个个生动饱满的形象,剧情跌宕起伏,官商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烧脑的同时也很热血。“反腐”这个曾经老百姓只在电视、报纸中看到的词,在街头巷尾臆想的词,现在却以影视作品的形式直观却又不失真实地展现在人民群众面前。既然是反腐剧,那必定会涉及到刑事罪名,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剧里主要的几起具有代表性的职务犯罪案例。
一、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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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事实
1.国家某部委某处长赵德汉
本剧一开始就给反腐热情高涨的观众带来了一盘大菜。随着最高检反贪总局侦查处处长侯亮平在赵德汉的别墅中搜查出两亿三千九百万元的赃款,一个贪婪谨慎的“小官”便原形毕露。堆满卧室墙壁和床铺的人民币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震撼,小官巨贪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早已不陌生,但真的摆在你的面前,还是会让人倒吸一口凉气。
2.汉东省公安厅厅长祁同伟
“胜天半子”的祁厅长在侯亮平面前承认自己在山水集团有股份后就注定无法胜天半子了。虽然不是自己直接持有山水集团的股权,而是作为隐名股东以亲戚的名义持有股权,但这也是不被党纪国法所允许的。轻则违规违纪,重则涉嫌受贿罪,至于什么情况下祁同伟会构成受贿罪,我们下面会讲到。
3.京州城市银行副行长欧阳菁
在达康书记祭出“王的蔑视”下,侯亮平对欧阳菁采取了强制措施。欧阳菁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也能构成受贿罪吗?为什么有的银行员工收受财物后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而非检察院侦办?许多观众心中的两点疑惑,我也会在下面的分析中为您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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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赵德汉案分析(典型受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赵德汉对侯亮平亲口承认自己在工作期间以权谋私,利用项目的审批权来进行钱权交易,想要项目审批能够通过,就需要支付一定的财物给赵德汉。对照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这是非常典型的受贿行为。那么刘德汉在剧中一直嚷嚷着自己一分钱都没有用,这样的情节是否会对刘德汉受贿罪量刑造成影响呢?其实从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来看,受贿钱财后是否进行消费对量刑的影响非常小,只能往刘德汉主观上有一定的悔罪态度上来靠,对于2亿多元的受贿案来说,基本上难以在刑罚上直接反映出来。
2.祁同伟案法律分析(投资型受贿)
祁同伟是通过自己亲戚的名义持有山水集团的股份,通常来讲,如果确有出资行为,而所获得的分红与出资比例相当的,那么最多属于违规违纪行为,不至于动用刑事处罚这一手段来处理。但如果祁同伟实际上没有出资行为,所拥有的是“干股”;或者虽然存在出资行为,但获得的分红远远高于实际应获得的收益,那么便可构成受贿罪。这是一种隐蔽性极强的受贿行为,许多官员为了躲避追查,往往会选择这样一种方式来收钱。
3.欧阳菁案法律分析(回扣型受贿)
京州城市银行是国有股份制银行,欧阳菁作为副行长实际上是副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蔡成功的举报,蔡成功分别找欧阳菁贷款四次,每次都是用蔡成功母亲张桂花的银行卡给欧阳菁五十万的回扣。欧阳菁作为国有控股银行的副行长,主要负责银行贷款业务的管理,通过其职务便利,在给蔡成功发放贷款的同时收取回扣,同样属于受贿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欧阳菁的行为是经过银行领导人集体决定通过的,即便这笔钱只是归单位所得,领导均未参与分赃,那么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京州城市银行也可以构成单位受贿罪。至于有的银行不属于国有股份制银行,其中的大部分员工并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样的情况下个人受贿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类案件并非职务犯罪案件,属于普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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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事实
1.大风厂厂长蔡成功
坑死发小的蔡成功在京州银行断贷导致无力偿还山水集团借款的时候,选择举报欧阳菁以自保。从蔡成功一出场就给侯亮平送烟送酒送玩具的行为也可以看出其是个“行贿狂”。只求在监狱中躲避债主的蔡成功在举报欧阳菁后是否还会受到刑事处罚呢?
2.山水集团老板赵瑞龙
不爱财只爱权的高育良书记没有栽在金银财宝上,却无奈“英雄难过美人关”栽在了美女高小凤这。赵瑞龙利用高小凤引诱高育良从而使得自己水上美食城的项目得到了时任吕州市委书记高育良的支持,并靠着美食城获利无数。在这里要表扬下达康,赵就是在李达康那吃瘪后才找的高,可爱的达康书记简直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存在。之后赵瑞龙又赠送了别墅给高育良的情人高小凤。那么赵瑞龙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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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蔡成功行为法律分析(典型行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里对蔡成功的行为要区别看待。如果蔡成功是主动给予欧阳菁回扣款,那么无论其是否获得不正当利益,只要其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便可以构成行贿罪。反之,如果蔡成功通过正常的程序也能够获取贷款,其得到贷款并非获得不正当利益,给予回扣的行为完全是因为欧阳菁或京州城市银行的索取,则不构成行贿罪。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根据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蔡成功举报欧阳菁的行为如果能帮助侯亮平侦破本剧的腐败大案,显然属于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由于蔡成功是主动找侯亮平说出向欧阳菁行贿的事实,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所以再不济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对蔡成功的处罚。
2.赵瑞龙行为法律分析(性贿赂、行贿利益关联人)
最开始,黑白通吃的赵瑞龙利用高小凤的美色成功让高育良为其以权谋私,用行话来说这就是一种性贿赂的行为。但只有性贿赂,没有给予财物或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构成行贿罪?从《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来看,行贿的犯罪对象是财物,美色并不属于财物,严格来说,赵瑞龙的性贿赂行为并不构成行贿罪。但现在法学界有观点认为:如果是通过金钱交易的方式驱使女性与行贿对象发生关系,这时候可以构成行贿罪,可以将行贿罪支付财物的行为视为帮助行贿对象支付嫖资,等于间接给予了行贿对象财物,可以构成行贿罪。该观点正确与否有待进一步讨论,但在性贿赂非常普遍的当下,是否应该将性贿赂纳入到行贿罪、受贿罪的规制范围内确实是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我们再来看赵瑞龙送高小凤别墅以方便高育良与高小凤偷情的行为是否属于行贿呢?首先这套别墅不可能登记在高育良的名下,高也没这个胆,那么在该别墅登记在高小凤名下,高育良对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便其有去过别墅几次,也不能将该别墅认定为高育良的受贿财物,因为高育良根本不知道别墅是赵送给高小凤的,也不可能因此帮助赵瑞龙谋取利益。如果高育良对此知情仍然经常与高小凤在别墅中居住,毫无疑问,赵就构成行贿罪。
三、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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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事实
1.汉东省京州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局长,后任汉东省公安厅办公室副主任的程度
剧中程度曾经因为自己的亲戚由于大风厂工人失火事件被捕感到很不满,其为了帮亲戚出口气,将完全无辜的大风长元老郑西坡同志抓到光明区公安局,并违法羁押审问,试图通过恐吓的方式来逼迫郑西坡承认莫须有的罪行。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呢?
2.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清泉
“热爱英语”的副院长陈清泉在剧中不是因为犯罪被抓,而是因为嫖娼被抓,但其实陈副院长有着不为人知的一面,不仅“热爱英语”,而且还和山水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当初大风厂厂长蔡成功在没有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下擅自将大风厂股权质押给山水集团,陈清泉作为分管领导,在明知质押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枉法裁判,将大风厂股权判归山水集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是老百姓寻找正义的地方,司法腐败很容易积累民怨,陈清泉这个腐败的副院长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
3.汉东省京州市光明区区长孙连城
孙连城作为本剧的一大活宝,完全不逊于达康书记,他心系宇宙,不顾名利,一心只想发现夜空中最亮的星。观众给他取了一个外号叫“孙宇宙”,可谓是非常的贴切。但是作为一个区长,只想着头上的浩瀚星空,却忘了脚踏实地为民服务。孙连城作为懒政怠政官员的代表,在剧中虽未犯罪,但这种不作为的心态也可能会成为他日后犯罪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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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程度行为法律分析(徇私枉法)
程度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为私仇便将他人抓来审讯欲定其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无罪人本不应该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但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对无罪的人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三个阶段满足其一即可。程度在剧中的表现可以看出其确实明知了郑西坡是无罪的,但他仍然滥用公权力对郑西坡进行侦查,可以说完全符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2.陈清泉行为法律分析(枉法裁判)
陈清泉在拿了山水集团好处之后对山水集团与大风厂的股权纠纷案进行违背法律的判决,这样的行为可以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清泉在受贿后不顾事实与法律作出了有利于山水集团的判决,使得大风厂工人股权被侵吞,并促使工人发起护厂运动导致多人受伤。其行为已经符合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可以予以定罪量刑。但陈清泉是因为收受了山水集团的好处才作出枉法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定罪呢?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可知,在陈清泉同时触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受贿罪两个罪名时,可以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属于法定的择一重罪处罚。
3.孙连城行为法律分析(玩忽职守)
“孙宇宙”在剧中虽然只是懒政怠政,让老百姓和达康书记吃了点苦头,除此之外并没有什么出格的行为。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来讲他呢?因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见,“越做越错,不做不错”的政治思维并不能完全保证自己能安然无恙得在现有的岗位上混日子。“乱作为”和“不作为”其实是一对双生儿,各自对应着“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如果“孙宇宙”在看星星的时候没有及时处理一些职责范围内紧急的事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其完全有可能会因构成玩忽职守罪而受到刑事处罚。所以,在其位谋其政,只图个安宁平静不如回家好好待着。
四、挪用公款罪
汉东油气集团董事长刘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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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事实
刘新建作为汉东油气集团董事长,利用职权让公司财务把闲置资金借给一些私营企业(大风厂等)作为贷款并收取利息。通过这样的方式共赚得利息60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落入了刘新建个人的口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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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刘新建作为大型国企的董事长,毫无疑问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财务将汉东油气集团的资金挪作他用,利用该资金进行放贷等营利活动,涉案金额庞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按照刘新建挪用的数额,如果他归还了公款,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反之则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以上就是我对《人民的名义》这部剧中一些典型职务犯罪的粗浅解读,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剧中的内容。反腐道路困难重重,现实中的情况甚至比电视剧中更糟,有人调侃我国反腐只能“一靠小偷、二靠小三”,这样的言论虽有些偏激,但也生动反映了我国反腐败工作曾经表现出的一些特点。希望我们能以此为“鞭”,“策”动制度反腐、监管反腐的发展。也希望《人民的名义》这类优秀的反腐题材国产剧越来越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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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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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董炜,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本科,现为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传统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
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两年以来,曾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案件。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及较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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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系一家专门从事刑事法律服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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