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司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正确打开方式

2017-04-27 邓楚开 厚启刑辩

点击公众号“厚启刑辩”了解更多详情

昨日,在朋友圈看到一则新闻,标题是《XX检察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深度合作协议》。


该新闻如此报道:

杭州网络科技、电商产业发达,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世界级互联网跨国企业,已经使我市的电子商务领跑全国乃至全球,但是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领域、电子商务产业仍然存在很多发展瓶颈,电商领域违法犯罪也越来越猖獗。


为依法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XX检察院决定重锤出击,携手阿里巴巴共同惩防网络犯罪!2017年4月24日下午,杭州市XX区检察院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同签署惩防网络犯罪的深度合作意见,并为新设立的“电商检察联络室”揭牌。这次签订深度合作协议正是检察机关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的有益尝试。有助于新型领域刑事犯罪精准打击,进一步维护互联网安全。

看到此等新闻,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在党政一体,司法机关被当作“政府”一部分的政治背景下,司法机关要“服务大局”,而经济发展则是最大的大局。在我国这一特定语境下,最高司法机关都会要求各级司法机关积极履行司法职能,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首席大法官周强所作《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就提出:坚持服务大局,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制定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首席大检察官曹建明所作的《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不约而同地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我们自觉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制定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28条意见,紧紧围绕党中央作出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重大部署履行职能,积极服务保障东、中、西、东北地区“四大板块”协调发展,主动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调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三大战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我想,该基层检察院应该就是在“服务大局”的旗号下,与阿里巴巴集团进行深度合作,签署惩防网络犯罪的深度合作意见,共同打击电商领域违法犯罪的。


其内在逻辑可能是这样:既然最高司法机关要求我们服务大局,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而在浙江这块土地上,非公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而在杭州这个地面上,阿里巴巴就是最大的非公企业,我们服务好阿里巴巴,合力打击电商犯罪,就是服务非公经济,就是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发展。


在中国特定的环境之下,司法机关提出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口号,无可指责。通过司法促进而不是阻碍经济发展,也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马克思对法与法律作了明确区分,认为法是经济关系的直接权利要求,即法权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其对经济社会条件的反映是直接的,是社会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直接的法的愿望、倾向和态度,它与经济社会条件的联系具有客观必然性。而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实在法或称人为法,虽然法律也要反映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但这种反映通常需要以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作为中介,因而其对经济社会条件的反映是间接的,具有偶然性。认定法律是否合理,应以法律是否反映了法(即法权关系)的客观要求为标准。


因此,在司法(包括刑事司法)中,如果能够根据体现经济关系的直接权利要求(在马克思看来这就是法)来解释适用法律,就能促进经济发展,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无论是最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要求的都是在司法中体现促进经济发展需求的政策导向,而不是服务于某个特定的经济主体。


XX检察院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深度合作协议,以惩防电商网络犯罪,是一种怎样的服务经济发展?


阿里巴巴是中国最大的电商企业,杭州绝大多数的电商犯罪都与阿里巴巴相关,在XX检察打击电商犯罪时,阿里巴巴就是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被害人”。当检察院与“被害人”深度合作,以打击电商犯罪时,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应有的客观中立态度何在?对方当事人以及普通国民如何相信如此司法的公正?司法缺乏基本公信力时又会是一种怎样的社会效应?


细思极恐!


法院是“人民法院”,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应当对所有社会主体一视同仁,而不能对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有所偏袒。


司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应是在解释适用法律时体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要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而绝不是与具体的企业进行合作,合力打击“犯罪”。


各级司法机关在推出各种创新之前,应当仔细思量,选择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正确打开方式。

1

END

1

原创文章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欢迎业界人士赐稿

邮箱:houqilawyer@163.com

作者介绍




邓楚开,行政法学博士,刑法学博士后,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主任。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

曾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从事法律政策研究和公诉工作12年,因业务突出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省检察系统专家型人才”,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第一批“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以来,主要办理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领域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所办案件不乏再审改判无罪、绝对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缓刑等成功案例,办案效果良好。

在《法学家》、《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重要法律报刊上公开发表论文60余篇,撰写调研报告20余篇,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10次。

有合法担保的借款不属于集资类刑事案件中的集资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对刑事辩护的六大利好

反贪局摘牌后检察机关的出路在哪

监察委员会改革试点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ID:

houqilawyer

电话:0571 86898968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塘路515号莱茵矩阵国际3号楼7层

长按二维码关注


更多详情请关注

http://www.houqilawyer.com


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系一家专门从事刑事法律服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只做刑事”是我们的标签,“专业服务”是我们的承诺,“有效辩护”是我们的追求。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以商事犯罪辩护与预防为特色,是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所在单位,并与浙江工业大学开展深度合作,与省内外多家刑事法律服务研究机构保持紧密联系,聘请著名刑法学家担任业务顾问,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刑事法律服务。我们不能保证所代理的案件全部会取得委托人所希望的结果,但可以保证我们的服务是尽我们所能提供的最好的服务。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