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作无罪辩解时律师怎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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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办理了两个二审的法律援助案件。有意思的是,这两个案子的被告人都作无罪辩解,律师作的都是有罪辩护。一个案子是转化型抢劫,被告人在现场逃脱,其被抓获后,一直辩解当时不在作案现场,没有参与盗窃行为。而一审律师在辩护过程中,提出了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的从轻辩护意见。另一个案子是毒品犯罪案件,当事人存在主观不明知毒品的辩解。辩护人则从从犯的角度进行了辩护。在会见两个被告人时,他们异口同声地表达了对律师工作的不满。
在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情况下,律师作的却是有罪辩护,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主观上来说,很多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抱有天然的正义感。在工作中,先入为主地对被告人作道德上的评判。这种与生俱来的正义感,对最终的辩护策略的选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法庭上,很多律师实际上扮演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破坏了庭审的三角平衡。
事实上,在我们律师眼中,当事人应当是没有善恶之分的。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在案证据材料是否足以指控犯罪。我们在意的是,是能否找出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对案件的一切判断,都应该建立在对证据的精耕细作上,而不是靠道德来评判。
当然,除了主观因素外,也存在一些客观上的原因。比如在一些收费较低的案件中,例如法援案件,很多律师往往不愿意投入大的时间和精力。而被告人存在无罪辩解的案子,恰恰是律师要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办的案子。律师不仅要详细听取被告人的辩解,还要去调查、核实,甚至要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为了节约了时间和精力,罪轻辩护无疑是最省时省力的。而从时间上来看,法援案件从指定到开庭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很多律师没有充足的时间去研究案情,去调查、核实证据,而选择罪轻辩护既快捷又简单,何乐而不为?
虽然原因很多,但对被告人存在无罪辩解的案件,我们律师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案件辩护策略的选择问题,其实在实践中早有定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其中的“事实”依据非常关键。
辩护人所依据的“事实”是什么?是公诉机关所主张的“事实”,还是被告人辩解的“事实”?从事实依据的选择来看,我们辩护人当然应当选择相信被告人辩解的事实。不仅是因为我们辩护人的身份来源于被告人的委托,我们的辩护权根源于被告人的辩护权,需要对委托人以最大的信任,还因为被告人是案件的亲历者,没有人比他更了解事实。而公诉机关所列举的事实,不过是公诉人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仅仅是法律事实。被告人亲历的事实却可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法律事实则是主观筛选的结果,具有主观性。所以我们辩护人在选择辩护依据的事实时,要注重听取被告人的辩解,要质疑控方给出的事实。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要做出不同处理:
被告人存在无罪的辩解,如果其辩解是一贯的,这种情况要引起特别的重视。要特别注重审查控方反驳被告人辩解的证据。譬如,在上文提到的转化型抢劫案件中,被告人辩解其不在现场,控方通过对案发当时被告人的手机进行定位,来反驳被告人的辩解。这时,辩护人就应当仔细审查手机定位相关的证据。如果能够证实手机定位相关证据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使法官对证据产生怀疑,就有可能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我们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发现手机定位相关证据确实存在重大的问题,这也极有可能成为事实翻转的重大契机。
被告人存在无罪的辩解,如果其辩解是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的,这种情况也要引起重视。在上述的毒品案件中,就存在被告人一开始承认明知是毒品,后来翻供的情况。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搞清楚被告人在一开始认罪,后面不认罪的理由。我们需要向被告人本人核实,是否存在侦查机关没有如实记笔录的情况、是否存在被告人没有核对笔录的情况、是否存在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的情况,等等。如果被告人存在这样的辩解,则需要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甚至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只有不断深入核实,才能对被告人辩解的真伪作出判断。除此之外,辩护律师还要对控方反驳被告人辩解的证据进行仔细审查,找出疑点和问题。如果辩护人没有做这些工作,凭什么就认定被告人的辩解是虚假的?
当然,囿于律师对案件把握程度不同,得出的判断也不同。辩护人在做过一系列的核实工作后,发现被告人的辩解确实站不住脚时,我们该肿么办?我们不能想当然地做有罪辩护,因为有罪辩护不仅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还极有可能使律师成为制造冤假错案的“帮凶”。我们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以被告人的辩解为基础,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二是如果说服不了自己做无罪辩护的,也可以建议解除委托或指定,退出辩护工作。但无论如何绝不能在被告人不同意作有罪辩护的情况下,违背被告人意志独立进行有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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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魏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法学方向),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合伙人、毒品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2010年7月开始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先后担任律所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等职务,系杭州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责任风险防范委员会副秘书长、《都市快报》“律师来了”栏目签约律师。2015年入选成为杭州市首届“青年律师领航工程”研修班学员。
主要著述包括:《论量刑交易—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诉辩交易”理论的新运用》;《虚假诉讼中诈骗故意的认定》;《新刑诉法下律师会见刍议》;《简易程序律师辩护范式研究》;《新刑诉法下律师会见难成因及对策》;《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重点与方法》;《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等,发表评论性文章等数十篇。
先后荣获华东律师论坛论文三等奖;浙江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优秀论文三等奖;首届杭州律师论坛刑事分论坛论文三等奖;第二届杭州律师论坛刑事分论坛论文三等奖;杭州市2014年度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优秀奖;“优秀通讯员”、“优秀记者”、 “青年岗位能手”、 “业务新秀”等奖项和荣誉称号。
从业以来,参与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具有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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