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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病死猪掩埋案之律师解读

2017-09-13 陈洁琼 厚启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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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浙江刮起了一场环保风暴,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天门大银山挖出上万头死猪尸体。8月30日晚,湖州市政府召开紧急会议成立“一办四组”处置此事。9日1日,湖州市公安局现场立案。湖州市政府会议通报称,通过核查涉案公司台账,不规范处理病死猪的数量达47万头。涉案公司湖州市病死害动物处置中心处置站相关人员已被刑事拘留。对于该起事件,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随意掩埋病死猪会有什么危害?

病死猪属于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其本身可能携带病原体,具有感染性这一危险特性,系医疗废物类别的危险废物。根据国家规定,对于这一类危险废物,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如果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置,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从披露的消息来看,湖州病死猪掩埋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能涉嫌什么犯罪?

根据相关政府通报和新闻报道,这一案件目前已刑拘6人,那么他们是因为涉嫌什么犯罪而被刑拘呢?答案是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是在2011年被修立,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司法解释,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相关构罪条件,其中规定,行为人或行为单位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应被认定为污染环境罪。从目前披露的消息来看,本案正是因为违规处置病死动物这一危险废物才被公安机关立案。虽然两高在2016年又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但因为本案行为发生在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之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本案应适用2013年的司法解释。


三、如果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那么湖州病死猪掩埋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能面临什么刑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2013年司法解释对于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多少吨以上会被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并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对于违规处置数量达到数百吨以上的行为,司法机关往往会使用兜底条款将其认定为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而且2016年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违规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应被认定为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情形,本案虽然不能直接适用2016年司法解释,但不能排除司法机关在审判时可能会参考2016年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所以,如果本案披露的违规处置行为和数量查证属实的话,涉案个人很可能会面临三到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单位和个人同时也会面临罚金的处罚。


四、本案涉事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一定就能认定构罪呢?

目前,该案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都已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但是否真的全部都能认定为犯罪呢?其实不然。具体的单位能否认定犯罪,得看该单位对掩埋病死猪的行为是否明知、是否做出过单位决策行为、是否安排单位人员具体实施过掩埋并死猪的行为。从目前披露的消息来看,可能涉事的相关单位有:湖州市病死害动物处置中心、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浙江悟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州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公司。目前湖州市病死害动物处置中心和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相关人员已被立案调查,浙江悟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州星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公司是否涉案还有待进一步调查。如果悟能公司和星鸿公司与湖州市病死害动物处置中心、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中心有限公司仅限于合作与资本投入的关系,对掩埋病死猪的这一行为并不明知也未作出过相关决策和具体的实施行为,则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


五、本案可能存在的事实疑点,有待进一步调查

9月11日,湖州市政府通报披露,“经公安机关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间,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中心有限公司在处置病死猪过程中,受利益驱动,在时任负责人施政(因另案已被判刑服刑)指使下,将全市运至该公司应该焚烧处置的部分病死猪拉至后山(大银山)予以掩埋。”但问题是,按照农业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于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并不仅限于焚烧,掩埋也属于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一种方式,只是对于掩埋的选址、技术工艺都有相应规范要求。案发当时,涉案单位的掩埋行为究竟是否符合规范,尚不明确;涉案单位究竟是受利益驱动未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还是已经落实了无害化处理但处理不得当,尚不明确,均有待进一步侦查。


综上,所有的解读都源于目前已披露的消息,事实真相究竟如何,还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进一步侦查,以及案件最后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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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陈洁琼

陈洁琼,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从业以来专司刑事辩护,主办或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百件,辩护经验丰富,尤其擅长环境污染犯罪的辩护。曾获杭州市律师协会“2013年度业务新秀”、“第二届青年律师演讲比赛三等奖”、“首届杭州律师论坛刑事分论坛二等奖”、“2017年度杭州律师论坛刑事分论坛一等奖”、“第三届杭州律师论坛二等奖”等荣誉。

以公益之心助力未保之行 ——陈洁琼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对环境污染案件中与危险废物相关定罪解释的质疑

对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四点质疑

【厚启杂谈】污染环境犯罪案中的“危废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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