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真的可以高枕无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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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风波再起,股权之争浮出水面
婚姻变故可能引发的财产纷争和家产外流问题引发关注
婚前财产协议面临无法“以不变应万变”的困局
本文通过案例详解涉及股权的离婚财产分割及解决之道
前些天,马蓉与王宝强的离婚案件风云再起,马蓉起诉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剑指王宝强持股公司的股权。面对这种婚后财产分割的巨大烦恼,部分明智之士在为“傻根”同志感到悲催的同时,可能也会暗暗窃喜:我的财产是婚前财产,我已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我还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让一切觊觎我财产的人都“望财兴叹”去吧!
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对明确的婚前财产,既签了协议又办了公证,就真的可以高枕无忧了吗?我们不妨看一下下面的案例:
案例
王先生早年间是某著名科技园的IT精英,于2010年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100万元的网络公司。
2013年3月,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此时王先生持有公司70%的股权。婚后,王先生继续把全部精力都用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公司业务蒸蒸日上。而李女士则负责照料家庭,没有参加工作。婚后,王先生每月的平均工资是5万元,并且累计获得了300多万元的公司分红。
2017年5月,王先生的公司引进了战略投资者,王先生以600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了30%的股权。同年8月,王先生和李女士离婚。在对上述股权及收益的分割问题上,双方产生了重大分歧:
王先生认为,公司股权是其个人婚前财产,李女士对于公司毫无贡献,公司分红和股权增值部分当然属于其个人财产范围。
而李女士则认为,虽然公司股权是婚前财产,但是公司分红和股权增值与王先生在婚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上的付出密不可分,故而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这个案例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对于很多财富人士而言,其非常重要的一项资产就是家族企业的股权,有些企业家选择在子女结婚前就将家族企业的股权过户到子女的名下,同时基于培养接班人的需要,让子女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表面看起来这是一项完美的设计,既可以规避未来可能征收的遗产税,又可以避免家族企业股权变成子女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可以有条不紊地推进接班人培养计划。然而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简单。
有报道显示北京的离婚率已然高达39%,而且社会上还存在着一些专门针对财富人士的“骗婚”现象,因此即便是婚前财产,也并非绝对的万无一失。
就上述案例而言,王先生在网络公司持有的70%股权无疑是婚前财产,对此即便不签署婚前协议,不做婚前财产公证也不存在争议和分歧。问题在于,王先生的婚前股权财产,在婚后发生了大幅的增值,还进行了利润分配,此时的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
对此,我们对王先生在网络公司取得和持有的财产做出以下区分:
财产一:王先生自公司领取的平均每月5万元工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一方的工资和奖金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本案中的李女士一直没有工作,同样如此。该项规定体现了两个重要理念:
第一是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尽管李女士不在外工作,但是王先生获得的财产收益中,包含了李女士在操持家务、赡养父母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付出,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的工资收入应该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第二是夫妻的婚后生活应当被视作一个整体,赋予夫妻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婚后所得财产的权利,这更加符合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也使得夫妻二人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
因此,王先生平均每月5万元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扣除生活支出后剩余的部分应当被依法分割。
财产二:王先生婚后自公司取得的累计分红300万元
本案中的分红,是王先生基于其在结婚前所持有的股权而获得的,那么该项分红是否当然的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孳息指的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自然孳息)及/或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自然增值指的是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自然增长,最典型的就是房价上涨。无论是孳息还是自然增值,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不包含个人的付出,而是基于某种原因被动获得的收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收益,在不能脱离婚姻关系中任意一方的直接或间接付出的情况下,即使该项收益来源于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的收益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在本案中,王先生婚后持续参与公司经营,虽然李女士并未共同参与公司经营,但是王先生婚前所持有的股权在婚后的分红,与王先生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付出密不可分,属于婚烟法规定的“经营所得”范畴,故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被依法分割。
不过分割金额并非一定是300万元,而需要扣除在双方结婚时点公司累计的未分配利润(该部分未分配利润应当属于婚前财产),必要时可能需要引入司法审计。
财产三:王先生6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
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溢价转让了他在婚前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所得为6000万元。而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仍属于其个人财产,其转化物亦应如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王先生转让股权所得的6000万元就完全属于其个人所有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王先生转让股权所得的6000万元还包含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增值,而这部分股权增值显然是和王先生对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付出分不开的,并不属于被动收益,而是婚姻法上规定的“经营所得”,应当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不过在具体分割时,需要先行扣除在双方结婚时点公司股权的成本和价值(该部分应当属于婚前财产),对此,同样可能需要司法审计和评估。
财产四:王先生继续持有的40%的公司股权
在双方离婚时,王先生仍然持有公司40%的股权。按照最近一次的融资估值,该部分股权价值高达8000万元,按照前述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原则,40%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有权要求分割。
但不同于前述三种财产,这40%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只是价值的增长,附随于这40%股权,不是独立的财产,也无法直接进行分配。
因此,在实务中的惯常做法是将这40%的股权分配给王先生,而由王先生向李女士给付相应的现金或其他财产进行补偿。若王先生没有足额的现金或者其他财产,那么他的股权可能就不得不分割出一部分给李女士了。
从上述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即使是婚前所持有的股权,在离婚时也可能由于婚后的经营管理而导致增值部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再考虑家族企业的增资、配股、转让、再投资等资本管理和运作因素,将会使得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更为复杂。对此,一般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和股权信托的形式进行风险防范。
对于婚前财产协议而言,是否签署本身就存在着观念上的障碍,财富人士即使签署婚前财产协议,在协议内容上也不应局限于婚前财产的简单界定,而应当对婚前财产的转换物和经营管理增值事项进行特别约定,这具有一定的法律技术要求。
至于股权信托,一方面不影响家族成员对家族企业的控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家族企业股权因离婚、继承等原因而导致股权稀释或财富外泄,是国内外很多财富家族(如默多克、李嘉诚、吴亚军、潘石屹等)首选的财富管理工具。
美好的婚姻不能仅依赖于善良的愿望,而是需要理性的规划,尤其是对财富人士而言。只有对财富进行专业、系统、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才能真正做到夫妻和睦、父贤子孝、家业长青,从而让财富给我们的人生带来真正的安全、和谐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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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作者姜德广任职新财道家族办公室高级法务规划师、北京六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易彤任职于新财道家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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