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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财富为什么要从家族保障信托入手?

新财道 新财道财富管理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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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一般而言,高净值人群因其财力雄厚,相较于普通人群,有着更强的抗风险能力,但这只是就一般性风险而言。事实上,以企业家为主体的高净值人群无论是财务风险还是非财务风险均远高于普通人群,属于典型的“高风险人群”。


  • 财务风险:高净值人群经营的企业和投资面临着远高于常人的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税务变化风险、金融市场风险、企业经营风险等。


  • 非财务风险:高净值人群面临的家庭婚姻风险、个人健康风险、人身意外风险等也远高于普通人群。


这些风险无一不对家族财富的安全和家族成员的生活构成巨大威胁。如果没有未雨绸缪的家族保障措施,一旦发生上述风险,家族成员乃至整个家族的生活都会受到重大影响。可以说,防范意外风险,保障家族成员的正常或品质生活,已经成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个核心需求。


家族成员是家族的基础人力资本,如果不能保障他们安全生活和健康成长,家族就不可能有未来。可以说,财富安全只是手段,生活安全才是目的。对于财富人士来说,构建财富安全垫,为家族成员做好生活安全保障安排是开展财富管理的第一步。


家族保障信托可以为家族成员的生活安全提供更全面的保障,财富人士管理家族财富应该从设立家族保障信托入手。它的生活保障功能主要是由信托的以下三个特点决定的:信托受益人的未来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目的的自由性。


信托受益人的未来性


信托对受益人的设定,不以信托设立当时存活的人为限。这是信托的一条基本法律规则。各国《信托法》只是要求信托受益人必须能够加以确定,不需要设立时就存在,即所谓“受益人确定原则”而非“受益人存在原则”。


我国《信托法》对此也是如此规定。这意味着,家族可以预先拿出一笔财产,通过信托方式,不仅能够保障现实存在的家族成员的生活,而且能够保障尚未出生的更多后代家族成员的生活,只要法律对信托的存续期限没有限制,受益人的代数并不受限。家族信托对于家族长远发展其人力资本意义重大、作用非凡。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不仅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而且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这是信托的另一条基本法律规则:


  • 当委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

  • 当委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当信托财产非因其自身债务,法院也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我国《信托法》对此有明文规定。这意味着当家族陷入债务危机时,只要预先设立了家族保障信托基金,其债权人就无法对该基金进行追索,从而确保家人即使在家族陷人财务危机时也能生活无虞。


当然,法律也不允许以“逃债”为目的而设立信托,此时,委托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该信托,从而追索信托财产。依据我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刺破信托的面纱:


  • 以委托人自己为唯一受益人的 “自益信托”;

  • 虽然是以他人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但属于委托人保留了解除权的“可解除他益信托”;

  • 设立信托的当时损害了已经存在的债权人利益,该债权人(仅限于设立信托前的、因为设立信托而影响其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信托,称为“债权人可撤销的信托”。


这意味着,要通过家族保障信托全面保障家族成员生活安全,需要家族在其财务健康时设立不可解除的他益信托才能实现,当家族已经陷人债务危机,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而设立的信托,法律将不予以保护。认识到这一点,对于财富家族来讲非常重要。


信托目的的自由性


家族保障信托对于家族成员生活安全的全面保障,还体现在信托目的的自由性上。信托对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安排,可以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比如保障谁、保障什么、保障程度、保障条件、保障期服等,皆随心而定,并通过受托人或者其指定的信托保护人去执行。这就是“信托自由性”原则,它是信托的又一条基本法律规则。


信托目的的自由设定和安排,并通过受托人或者信托保护人去实施,使得通过家族保障信托可以对家族成员的生活实施管理,既可以对家族成员的生活水平提供保障,也可以对家族成员的教育提供保障;既可以对家族成员的医疗提供保障,也可以对家族成员的事业提供保障。由此,完全突破了家族保险项下保险利益由受益人自行管理和安排的局限,可以促进家族人力资本的成长。


信托的上述三大基本法律原则,使得家族保障信托能够全面保障家族成员的生活安全,防范各种意外风险。


案例一

北京银行第一份家族信托计划“家业恒昌张氏家族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张氏家族三代,老两口早年创业积累数亿元资产,儿子正值青壮年时意外逝世,儿媳年轻,孙子年幼,家业如何安全继承的问题困扰着两位老人,最终通过家族信托得到妥善安排。


信托文件中对受益权的取得的灵活约定,最终将家族财产保全、预留给两个孙子和直系血亲后代,排除了儿媳等姻亲主张收益权的可能。


案例二

香港曾有一位富商以1000万港元设立了一个为期三年的信托,受益人为10岁女儿。未料两年后该富商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债权人虽然发现了该项信托,却无法动用信托中的钱款。


三年期届满后,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划入女儿名下。该富商不仅可以用这笔信托资金保障家族成员的生计,也有机会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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