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有哪些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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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是应用于家族财富管理领域的信托行为,信托目的在于家族财富的保护、分配和传承,受托人须按照委托人设定的家族目标,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受益人主要为家族成员。
家族财富管理离不开家族信托这一基础工具,正是有了家族信托,家族才能灵活规划财富,以实现不同的家族目标。而要设立家族信托,则离不开受托人。受托人不仅是家族共同财富的持有人,还是信托财产的管理人,更是信托目的的执行人,受托人在信托文件的约束下,通过持有、管理信托财产并分配信托利益等一系列服务,为家族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
从法律上讲,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并不限于信托公司。家族可以选择其信任的家族成员或者其他亲朋好友担任受托人,也可以选择可以信赖的法人组织担任受托人。对此,我国《信托法》并没有限制。
但选择个人作为受托人,显然不适合家族信托的场景。个人会因身体健康状况而无法胜任受托人职责,也会因自然死亡或者意外死亡而导致受托人缺位,还会因能力局限而无法妥善管理信托事务,甚至会因缺乏监督而出现侵害信托财产、损害受益人利益的道德风险。个人受托人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会使家族信托的管理服务陷入僵局,影响其目标的实现。
显而易见,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更适合由法人机构担任。相比个人受托人,法人机构不存在健康和死亡问题,可以永续存在,避免受托人缺位;法人机构更有条件组织资源建立与家族受托人匹配的管理服务能力,通过法人的治理结构也更容易防范受托人的道德风险。法人机构不局限于信托公司,但信托公司比起其他法人机构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提供家族信托的管理服务,更具有制度保障和管理服务方面的优势。
一方面,信托公司是法定的营业受托人,更具有制度保障优势。我国目前对于信托业务的经营实行专营制度,除了信托公司以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其他金融业态不得经营信托业务,其他法人机构非经法律特许也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信托公司以外的法人机构只能担任非营业的受托人,不能以提供受托人服务作为其营利活动,这既影响了其对受托人责任的全面理解,也限制了其对受托人能力的专业化投入,更不能像信托公司那样纳入国家的金融监管之中。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作为营业受托人,更具有管理服务优势。提供受托人的管理服务,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全面提升其作为受托人的管理服务能力是其核心竞争力,信托公司更有动力去打造与家族信托相匹配的专业化服务团队和服务体系。现实中,信托公司资本实力普遍雄厚,也更有资源去建立家族信托的组织服务系统与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提升受托人的管理服务能力,并更有财务基础去承担受托人责任。
综上所述,相比个人和其他法人机构,信托公司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具有以下优势,财富家族应当通过自己或者家族顾问选择合适的信托公司担任家族受托人:
信托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可以持续经营,不存在影响个人受托人的健康和死亡情形。
信托公司作为法定的营业受托人,比个人受托人和非营业的法人受托人,对受托人职责的理解更加深入、全面,受托人服务更加专业。
信托公司作为营业受托人,资本实力雄厚,更加有动力也有资源去建立和提升与家族信托匹配的受托人服务体系。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可以运用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实物投资等多种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为家族信托提供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服务。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制要求更高,外部受到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更加有利于受托人职责履行和受益人利益保护。
我国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类型,从功能上可以区分为理财信托和服务信托。
理财信托是信托公司以满足委托人的投资理财需要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主要表现为信托公司以受托人身份主动创设并管理的各类集合信托理财产品,以实现一定的投资回报。
服务信托是信托公司以满足委托人的个性化财富管理需求为目的,主要表现为信托公司以受托人身份设立并管理的各类单一信托,以实现委托人诸如风险隔离、保护财富、分配财产、传承财富、资产配置、慈善公益、引导子女等方面的特定需求,其典型就是家族信托。
从实践看,我国信托公司过去主要开展的是理财信托业务,服务信托业务特别是家族信托业务是近年来随着家族财富保护和传承需求的出现才刚刚兴起,多数信托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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