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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 | 信托三分类背景下家族/家庭服务信托实操规划要点

钟向春 新财道财富管理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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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虽然家族信托和家庭服务信托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实收信托规模、信托期限及因此带来的服务内容差异。二者在业务功能上并无实质区别,其均能够利用信托制度的天然优势(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委托人的家庭/家族财富提供信托服务。


相应的,二者的实操规划也是相通的,主要可以从信托目的规划、信托利益规划和信托设立方式规划三个方面展开。
本文节选自钟向春博士于3月28日在中信登与新财道联合举办的精品专题班·家族业务实操专题培训班的讲授内容。



为厘清各类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2023年3月,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分类通知》)。

资产服务信托作为《分类通知》正式稿规定的第一大类信托业务类型,是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重点开展的业务类型;而作为资产服务信托项下重要子分类的家族信托和家庭服务信托,则是该类业务的明珠。

根据《分类通知》,虽然家族信托和家庭服务信托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实收信托规模、信托期限及因此带来的服务内容差异。二者在业务功能上并无实质区别,其均能够利用信托制度的天然优势(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委托人的家庭/家族财富提供信托服务。

相应的,二者的实操规划也是相通的,主要可以从信托目的规划、信托利益规划和信托设立方式规划三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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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目标决定信托目的规划


家族目标,也就是家族需求,往往决定了信托目的,并为整个家族/家庭服务信托的规划奠定了基调。家族目标通常可以分为安全目标、和谐目标、成长目标和传承目标。


在安全目标下,委托人的首要目的是以信托构建安全垫,保障家族成员的品质生活。


在和谐目标下,委托人的核心目的是避免家族成员争产,实现家族财产的有序分配。


在成长目标下,委托人目的在于消除财富的负能量,在家族成员个人成长的关键节点予以有力支撑,实现行为引导效果。


在传承目标下,委托人志于有计划地培养家族接班人,避免家业无法传承、无人可传。


不同的家族目标下,家族/家庭服务信托信托目的的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但并非互斥关系,信托目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需求综合规划,实现多重效果。


在家族/家庭服务信托信托目的规划时还需要注意其法律边界:信托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信托设立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家族/家庭服务信托可能面临无效或被债权人请求撤销的风险。

此外,未经配偶同意,不得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否则可能因配偶异议而影响信托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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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理念影响信托利益规划


一些家族倾向于“所有者理念”,以保障家族成员的品质生活和财富有序分配为目标,选择将家族财富完全分配给个人所有,由个人以所有者身份自行使用和处分。而一些家族倾向于“保管者理念”,除了家族成员的基本保障和财富有序分配外,认为家族应该有共同的财富,从前辈继承来的财富无论是谁在管理,都属于家族共同财富,管理者不是所有人而是保管者,有责任为家族管理好这些财富。


受分配理念的影响,在“所有者理念”下,会更多采用拥有型分配,即一次性将信托利益分配给指定受益人;而在“保管者理念”下,更少采用拥有型分配,而是以“里程碑式分配法则”,按条件、按类别、按时间、按金额,分步骤、有计划的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


具体而言,家族/家庭服务信托的信托利益规划主要分为受益人规划、受益权规划、信托利益分配规划三个大的方面。

受益人规划即确定受益人范围和受益人的调整规则等;受益权规划即设计受益权的取得、放弃、限制、衔接和终止等;信托利益分配规划包含分配的内容、标准、频率、形式和程序等,具体的规划细节需要从家族目标、家族财富类型和体量、家族分配理念出发,给予定制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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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选择信托设立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因此,理论上家族/家庭服务信托的设立可以采用生前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方式,生前信托即委托人在生前选择信任的受托人并与之签订信托合同,把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信托存续期间,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中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遗嘱信托,即委托人通过遗嘱方式设立信托,在其身故后将特定的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并由受托人按照遗嘱的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如何选择合适的信托设立方式?需要根据主要规划目的、财产基本情况等要素具体分析。


主要规划目的:如委托人仅希望在其身故后利用信托对其遗产进行财富保护、管理和分配的,则可以使用遗嘱信托;但如委托人希望在其生前就利用信托对财产进行提前规划、稳步过渡生前-身故阶段,则建议其使用生前信托。


财产基本情况:如委托人名下资产类型较为单一、价值较小、权属明确且不存在代持、债务纠纷等情形的,则可以采用生前信托,亦可以采用遗嘱信托;但如果客户资产类型较多、价值较大,或部分资产存在代持情形、财产共有情形或存在权属争议、债务纠纷的,则建议委托人在生前对其财产进行整体梳理和整合后逐步纳入信托。


其他考虑因素:如委托人的家庭关系较为简单且家族内部和谐,则可以采用生前信托或遗嘱信托;但如委托人的家庭关系较为复杂(如存在非婚生子)或家庭内部存在积怨,则建议首选生前信托进行规划,以免在委托人去世后引起更大的纷争。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委托人身体状况、委托人生前对财产的控制力要求、委托人对财产的中长期使用规划、信托财产风险隔离的紧迫程度等。


信托虽然属于舶来品,但在我国已逐渐生根发芽,独特的功能优势使得其在诸多家族财富管理工具中独树一帜。因此,不论是对于高净值客户还是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家族/家庭服务信托业务都值得仔细研究,好好利用,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本文为新财道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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