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默多克家族控制权之争看家族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安排
美国CNN援引《纽约时报》报道,2023年年底,鲁珀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意欲修改家族信托章程,将家族信托的控制权交予大儿子拉克兰·默多克(Lachlan Murdoch),但这一举动引起了其他三个有表决权的受益人的反抗。近期,默多克家族控制权之争也被媒体曝光。
家族信托受益人的所有利益都来源于委托人的信托设立行为,没有委托人就没有受益人,更不会有受益人的权利和利益。于是,人们经常美好地希望甚至相信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应当总是统一的。然而,受益人对委托人的意愿并不是总能够理解和接受,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过度控制会导致受益人抵触甚至反抗。
本文就鲁珀特·默多克作为委托人修改家族信托的法律依据,国内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权力边界,以及如何解决委托人和受益人等权利冲突和矛盾展开讨论。
01
默多克家族控制权之争:设立家族信托后,委托人能否修改信托?
鲁珀特·默多克是一位媒体大亨,其主要产业是福克斯公司和新闻集团:福克斯公司包括福克斯新闻和福克斯广播网络,新闻集团控制着包括《华尔街日报》、《纽约邮报》、《泰晤士报》和《太阳报》等大量知名报纸。这些媒体在英语世界特别是美国的政治活动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鲁珀特·默多克有过五段婚姻,与前三任妻子共育有六名子女,分别是长女普鲁登斯(第一任妻子帕特里夏·布克生所生),长子拉克兰、次子詹姆斯、次女伊丽莎白(第二任妻子安娜·默多克·曼恩所生),以及三女格蕾丝和四女克洛伊(第三任妻子邓文迪所生)。
在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后,为了预防婚姻风险,鲁珀特·默多克2003年在美国内华达州里诺设立默多克家族信托(Murdoch Family Trust,不可撤销信托),此后又先后设立了K.Rupert Murdoch 2004 Revocable Trust(可撤销信托)和GCM Trust(专为两个小女儿设立,没有投票权)。
上述三个信托基金合计持有福克斯公司和新闻集团大约38.4%的投票权股份。据路透社报道,该信托基金有八张选票:四张由默多克控制,其余四张由四个年长的子女控制,第三任妻子邓文迪(Wendi Deng)的女儿克洛伊(Chloe)和格蕾丝(Grace)在信托中没有投票权。
2023年9月21日,鲁珀特·默多克(Rupert Murdoch)宣布于11月正式辞去新闻集团和福克斯的董事会主席一职,任命52岁的长子拉克兰·默多克为两家公司的唯一董事长。为了增加拉克兰·默多克在家族信托中的投票权,确保他在公司经营管理方面不会受到兄弟姐妹的挑战,2023年底,鲁珀特·默多克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修改不可撤销的家族信托,将信托基金的独家控制权交给拉克兰·默多克。鲁珀特·默多克辩称,将信托的独家控制权交给拉克兰·默多克,有利于保护他所有继承人的利益。
鲁珀特·默多克能否修改家族信托呢?美国《统一信托法典》第四章专门针对信托的设立、有效性、变更和终止的情形进行了说明。其中第411条指出,符合以下情形可以修改或终止非慈善不可撤销信托:
(a)非慈善不可撤销信托经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同意,可修改或终止,即使修改或终止与信托的重大目的不符。受托人同意信托变更或终止,只能在委托书或信托条款明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
(b)非慈善不可撤销信托,经全体受益人同意,如法院认定变更与信托的重大目的不相抵触,可以变更。
(e)如果不是所有受益人都同意根据第(a)或(b)款提出的修改或终止信托,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可以修改或终止信托:(1)如果所有受益人都同意,则信托可以根据本条被修改或终止;以及(2)不同意的受益人的利益将得到充分保护。
此外,416条规定,为实现遗产管理人的税务目标,法院可以不违背遗产管理人可能意图的方式修改信托条款。
根据条款(e),如果鲁珀特·默多克能够举证此次行动是出于善意,能够保证所有继承人的利益,大概率是可以修改家族信托。美国内华达州的遗产认证专员也表示,如果鲁珀特·默多克能够证明他是出于善意,目的在于保证所有继承人的利益,就可以修改家族信托基金的章程。不过,他的其他三个子女以修改的家族信托内容违反“平等治理条款”中所体现的初始信托精神为由,正试图通过法律手段阻止父亲的意图。
02
国内家族信托委托人的权利和边界
相比美国,国内信托法也规定了家族信托可以变更的情形。根据我国《信托法》第51条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一)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二)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三)经受益人同意;(四)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即,根据第一、第二种情形只要受益人对委托人和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委托人可“变更受益人和处分受益人的受益权”。
“经受益人同意”,委托人也可“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但具体是需要经过全体受益人同意,还是绝对多数同意,还是相对多数同意,《信托法》并未明确,需要在信托合同中进行明确。
我国《信托法》除了赋予委托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变更家族信托受益人及处分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外,第21条规定,“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即如果设立家族信托时的情势发生变更,委托人享有财产管理方法的调整权。不过,这种权力本身是一种提议权,即委托人只能要求受托人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而不能亲自上阵、取而代之。
对财产强制执行提出异议权。根据《信托法》第17条规定,除了法条中规定的几种情形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提出异议。
财产管理和处分的知情权。我国《信托法》第20条还赋予委托人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对受托人违规处分财产的撤销权。我国《信托法》第22条的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对受托人的任免权。《信托法》第23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这是信托法赋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法定任免权。在某种情形下,比如受托人存在对他人的严重失信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委托人或可享有约定的解任权。
对家族信托的解除权。《信托法》第51条规定,“如果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经受益人同意”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其中,“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给委托人保留家族信托的解除权留下了无限的操作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第49条规定,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除了“变更受益人和解除家族信托”权利外,受益人享有委托人的其他所有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财产管理和处分的知情权、情势变化后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撤销受托人对财产的不当处分以及解任受托人等权利。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信托的多个受益人的意见不一致,或者委托人不能与所有受益人达成共识,受益人和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就可能产生权利冲突。虽然第49条规定,受益人与委托人产生分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但是,家族信托中的受益人和委托人之间往往存在着密切的亲属或者朋友关系,如果受益人和委托人开启了诉讼流程,非常不利于家族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
03
合理的家族信托治理安排,有助于解决委托人、受益人的权利冲突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法律纠纷,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规避多个受益人之间以及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一是引入信托保护人制度。信托保护人不仅能弥补受托人在专业人才储备方面的不足,代替委托人持续监督受托人的行为;还能协助委托人处理信托事务,规避委托人因过度保留控制权,从而导致信托被认定为虚假信托的风险。此外,保护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在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发生矛盾时,可以协助双方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寻求妥善解决纠纷的途径,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
二是建立家族信托受益人大会表决机制。由于家族信托的受益权难以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故以不同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信托利益的多寡作为行使表决权的依据难谓恰当。考虑到家族信托的家事特点和受益人地位的平等原则,以人数为依据作出的多数决议可能仍然是比较合适的选择,尽管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对于哪些事项适合采取相对多数、哪些事项适合采取绝对多数、哪些特别事项需要一致表决通过,则需要根据家族信托的目的、结构设计、受益权安排即家族治理情况进行个性化安排。
三是在家族信托中引入家族治理组织。如上所述,家族信托中的委托人可能会通过对信托的过度控制而实质上损害受益人的利益,委托人和受益人就信托监管的权力行使问题可能存在分歧,多个受益人之间也可能因为利益的时间、内容和金额上的差异而产生矛盾。这些矛盾固然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但是其可能导致更深层次的矛盾甚至仇恨。家族治理组织作为家族事务共同协商和集体决策的平台,在共同认可的家族价值观和家族理念指导下,按照既定的家族规范,以血缘和亲情为基础和纽带,充分考虑家族成员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好的化解各成员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家族信托能够更加稳定、和谐、有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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