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专题 | 【个案研究与社会学知识体系】渠敬东:迈向社会全体的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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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社会全体的个案研究
本文作者:渠敬东,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原文将刊于《社会》2019年第1期
摘 要:个案研究的科学性,体现为一种社会全体的可能性解释。个案研究的策略,不同于以代表性为基础的假设检验,也不等于社会生活的单纯描述和记述,而是从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出发,发现由具体社会生发的运行机制,在广度和深度上尽可能扩充、延展和融合与外部各种政治、社会、文化因素的关联。个案研究需要运用人文地理志、制图术、人口志、历史编纂学、传记学、语词编纂学等各类民族志方法,通过“事件化”的社会激活过程,呈现出多重社会构成的脉络。依据这些分析性线索,个案研究可进一步展现社会诸要素之间多重连续的相关关系和共变关系,发现主导性的社会机制或逻辑,并最终通过结构化的方式呈现出社会全体的完整图景。
任何一项社会科学的研究,都免不了会受两个基本问题的“诱惑”:一是求“真”,就是探寻生活中真实的社会存在;二是求“全”,生活的真实若不能说明社会全体的脉络和逻辑,自然就难说是“社会”科学的。当然,所有的困惑也都从此诱惑中来,因为绝对的“真”是求不到的,“全”也是一样。人们常常连自己的“我”都认识不清,何况对一个所谓全体的“社会实在”呢?所以,社会科学家们只能在接近于“真”和“全”上面做文章。一个社会总要有“真相”,并且这个“真相”一定是对整个社会而言的,否则每个人自说自话,学问便不存在了。
韦伯有关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讨论就纠缠在这个问题上。他批评罗雪尔这样的历史法学家,一方面试图为社会寻求一种以实证为基础的“自然法则”,一方面又希望依靠个体体验的直觉来再现历史经验,这纯属一种自相矛盾的方法(韦伯,2009)。韦伯的意思很清楚,正因为人的社会世界是由“主观意义”来界定的,所以没有任何一个适用一切的普遍法则可以“通用”,没有一种先天的“真”适用于“全”。换言之,以全体的一般假设出发的任何社会相关都是无效的。反过来说,任何个别真相若不把全体纳入进来,也会丧失掉“客观有效性”,不包含“全”的“真”就是不真的。所以韦伯(2009:125)会说,在有关人的社会科学中,或者对于社会文化现象而言,“我们的因果说明标准有一种独特的满足方式”。
一种独特的寻求因果关联的方式,即是拯救了文化现象的社会科学(以社会学为代表)所特有的研究方法。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不从某些普遍性的预设前提出发,去推断社会全体的真实面目,也不从个体局部的感觉综合和移情机制出发,来映照真实的社会全体,而是在客观经验与主观意义之间搭建一座可解释的桥梁。这里,我们不准备专门讨论韦伯的看法,即便他做的解释再出彩,也会落在其自身文化的意义脉络中,不能完全确证地揭示我们自己的社会生活机制。不过,韦伯的教益是:倘若我们感受不到自身文化所依凭的价值形态及其意义,不基于对历史(亦即现实)经验世界的客观有效性而获得发现,就不能做真正科学意义上的社会学思考。
虽然上述两个基本问题彼此交错,可以牵连出本体论(存在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等诸多复杂未解的面向,但时下的社会学研究大多自信满满,相信只要是有愈加技术化的科学手段,便可从全体入手来把握社会的真实存在状态及其各要素间的逻辑关联。由“全”而得“真”,似乎已成为不可置疑的社会学通则。总的说来,这样的研究法基本上有三种路向。
首先是行为科学的研究策略,大体上说是用变量关系的实证分析来验证理论假设。此类研究的典型代表不只是从普查或抽样调查出发的量化研究。事实上,很多具有宏大理论视野的社会史研究以及标准美国化的中层理论,也是循着这样的思维来构造的:若干假设皆是有关总体的全称判断,并在经验材料中凝练可测量的变量,只不过,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联早已在假设中做了预先的设定。正因为社会世界包含着人的心理、情感及价值判断等因素,不同于物理世界,所以本质而言,其真正的客观性并不是最终依靠数学工具来确立的,后者只能解决“无限近似”的问题。说到底,此类研究所能提供的真正的社会解释,还得取决于“理论背后的假设以及其内涵的意义”。这当然要依靠研究者的理论素养和对于具体经验生活的感知能力,他必须通过自己的方式情理交融地去认知和体会这个社会世界,才能找到更为贴近社会生活的假设和手段。总的说来,假设和变量思维的运行,依靠的依然是提出最初理论设想的经验发现过程,变量本身即带有数学化抽象的效应,只能通过不断技术化的手段加以克服,却无法将人的社会还原成自然因素或理想实验来分析。
同样,社会史学家基于假设及变量关系来进行的大历史研究,也必然发端于他观念上的构想。查尔斯·蒂利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他的假设是:近代世界中民族国家之所以广泛得以形成,是因为这样的国家形态能够有效汲取和动员国家内的资源,可以在国家间的竞争中胜出;自此以后的历史,便存在一种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不断演变和替换的趋势。民族国家的动员能力在于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以往封建制下间接的支配和组织关系,向中央集权制的治理权力关系转化。但与此同时,国家的中央集权化也催生了社会内部各个阶层的反向社会行动,最后,双方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反而塑造了人民政治体制,扩展了现代公民权利的范围(蒂利,2008:21-24;Tilly, 1984)。接下来,蒂利从历史材料中抽取了一系列要素搭建变量及其相关性,来验证他关于国家竞争的假设。可以说,蒂利的上述假设与现代世界历史中诸多国家的演变路径并非是完全贴合的,只有一定限度的解释力。但作为一个高超的社会史学家,为避免理论假设中的观念抽象性,他在他的核心解释区(即欧洲),揭示出了各种变异的现象。比如,法国虽有大革命时期雅各宾的暴政以及拿破仑的帝制复辟,但此间形成的集权化的行政系统和代议制的选举制度,却造就了以公民权为基础的民族国家构架。相比来说,英国的近代史虽没有那么血腥极端,很早就确立了资产阶级议会制,但公民权的扩展却反向形成了广泛而持久的“权利斗争”传统,因而英国的工人阶级运动史是最发达的。蒂利很清楚,单靠由社会全体出发的理论假设很容易落入抽象观念的陷阱,即便是历史研究,也非常容易将诸多材料当作“误差”剔除掉。因此,增加对于历史变异度的识别,通过比较来呈现不同的历史演绎机制,是尽可能消解概念“抽象度”的最好办法。
从全体出发的第二类研究是社会政策研究。由于社会政策不仅需要辨识实际发生的社会过程及其持续效应,而且与社会建设和改造的实践活动相关,因而就特别需要提防先在假设的纯粹观念性。现实的情况往往是,专家越是自信,只讲一个方面的道理,老百姓的损失就可能越大。韦伯也说过,责任伦理是政策研究的限度要求。因此,政策研究的学者最需要有“常识感”来平衡他们的专家意见。常识感从哪里来?当然要从人们常说的“调查研究”中来,但这样的调研一是要依据科学的标准,更重要的则是随访,同基层官员和老百姓聊天,接地气,发现未曾料到的东西,而非一味地想着怎样验证自己的假设。政策研究所涉及的知识和解释,如果仅停留在所谓既定的科学知识的层面,反而是最不科学的。这需要建立另一种总体上的认识,即围绕政策过程而形成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的和默会的、中央的和在地化的认识总和。在这个意义上,政策研究确实是从社会全体出发的,但检讨问题的真正灵感却往往来源于一个个地方性的事例,追根溯源,才知道症结在哪里。
民族志,是另一种从社会全体出发的研究策略。这里不提民族志与民族概念的形成以及殖民化的关系,也不涉及19世纪许多学者试图改变古典学研究范式的初衷,只就民族志作为一种总体描述之科学的特征评说几句。吴文藻(1990)曾受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论》以及德、法民族志学者提供的《民族学问题格》的启发,写过一篇文章《论文化表格》,提出面对某个族群或社会的田野调查者,需遵循社会文化构成的概念图式或基本范畴来做总体描述的工作。大体说来,文化表格由物质、社会、精神的文化三因子入手,从器物、制度及语言和宗教几个层面勾画自成一类的某一文化总体的面目。与行为科学的研究相比,民族志研究一开始便贯彻“由具体而总体”的精神,不以局部且抽象的假设出发,吴文藻说这颇类似于“博物馆法”,努力将某一社区或族群三个层面的所有项目描述准确,列举无遗。当然,民族志研究的目标并非只是提供一份文化“总览图”,而是试图通过完整的描画,发现不同项目与层次之间的理论关系。
不过,民族志所用的旨在客观描述总体的文化表格,当然不是“全”“真”的,即使借用了类似于康德的先验知识图式来编制,也不免受到晚近兴起的现象学、结构主义或后结构主义以及解释学和叙事学思想的挑战。且不说有关在地民族志的争论,单就文化表格中的各种项目来说,在描述、理解和解释上都是成问题的。格尔茨(2008:16)曾指出,研究者如何追随“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界”来加以阐释,如何深入多重文本的话语解释系统中来反思人类学认知的基础依然悬而未决,因此,单纯由概念图式出发所做的描写仍然是表面的。萨林斯(2002:103)也说过,民族志一直存在着“假设的真实”这种疑难,任何民族志文本都有着别出的叙事逻辑,而材料本身也脱离不了人们主观上对于秩序的想象。
个案研究的特质及其典型性问题任何从社会全体出发的研究方案,正因为作为所谓的“全体”,所以必然不是触手可及的。无论是基于假设和变量的研究模式,还是政策研究的内在的日常经验要求,以及民族志研究对自身的反思和检讨,事实上都脱离不开田野中个案研究的起点。不过,个案研究并不仅仅是作为预调查或描述环节来呈现的,它有自身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对于社会构成的机理和秩序有着自身的独特视角,即通过“事件化”的方式来呈现社会要素相互作用的过程,通过机制分析来揭示社会总体结构的特征。
近来,学界对这个问题有不少精彩的讨论。杨善华、孙飞宇(2015)指出,在具体的经典调查过程中,研究者经常发现,不论国家外部力量进入民间社会的力度和广度多么深远,社会中常有在生活技艺、家本位文化、人缘口碑等方面相对稳定的“恒常”。这些“社会底蕴”不仅会带来道德伦理上的规范效应,也会不断与新的历史条件相融合,生发出一些新的社会作用机制。这一研究旨在说明,单纯从结构和假设出发的全体策略,会从根本上忽视这些恒常及衍生机制的存在,惟有通过具体精微的个案发现,渗透到社会潜层的那些隐秘之处,它们才会被层层显露出来。肖瑛(2014)认为,将“制度与生活”作为“国家与社会”之替代性视角的意义,在于从范式解放的角度出发,立足于中国社会变迁非定型化的复杂过程,从对于社会构造的制度结构理解回归到权宜性的生产机制、生活策略和技术以及民情和习惯法的层面上,“一方面分析我国正式制度变迁的实际逻辑和方向,另一方面找寻民情变动的机理”,从而把握国家与社会互构的总体性脉络。的确,中国的现代社会建设常以革命和改革为主旋律,常伴以从上层到基层多个面向的再结构化过程以及很多偶发条件和意外后果,因而,一种开放的动力学分析视角才是把握社会生成机制的有效策略。这意味着,对社会现象的探究难以从总体结构之配置反推出来,而需要从社会变迁的关节点出发,通过个案研究来捕捉促发社会变化的原初动力和反馈机理。
上文所说社会之变与不变,讲的都是未曾纳入既有理论框架中的潜因素或潜机制,这是诸多中层理论根本把握甚至感受不到的,也是靠移植而来的分析技术触碰不到的。就此而言,社会学经验研究亟需一种现象学的方法,做一番还原工作。个案研究的现象学努力有几个要点:一是要悬置预设,排除成见,过早地引入理论假设就会过早地丧失经验发现的机会。二是在大体划定问题域的情况下,要让研究对象尽可能地进行自我呈现,并向其深度的意义脉络展开(Hakim, 1987:26-27)。三是通过全方位的交互观察或访谈,勾画研究对象的多重生命史和生活世界的叙事结构,逐步搭建一个基于在地社会关联的基本视域(horizon)。四是通过异常事件的激活作用,比照各行动者日常生活中的反思、决断和行动及其意义解释的偏差,发现其中的多重动机和意义结构(杨善华、孙飞宇,2005)。
不过,由于现象学社会学的工作目标并不像胡塞尔那样是为了寻求科学知识的确定性,在人所构成的多重主观意义及价值判断的世界里,这一工作很难实现一种迈向社会全体的解释。现象学的意义是教给我们“面向事情本身”,帮助我们不迷恋于假设性研究策略的想象,恢复社会学研究中本质直观的重要作用。但现象学不能告诉我们,在一个特定时代中,生活世界中有哪些问题是人们最普遍的焦虑,哪些机制在社会构造中起着主导作用,社会总体具有哪些最突出的特征?个案研究虽从局部社会出发,却决不能回避这样的问题。因而在研究上如何选择个案,提供社会全体解释的可能性,即是社会学家首先要给出交代的。
社会学家很愿意讨论个案研究的代表性问题,而且喜欢循着抽样的逻辑来争辩,自然得不出什么可喜的结果。一项针对个案的研究,怎么说也没法达到统计抽样的要求,所以个案研究的科学性是值得怀疑的。此外,是从类型学角度出发的讨论,这时候,定性研究者常常把比较研究说成是几个典型个案的对比,以此呈现多少靠近社会全体的解释。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显然就不是从假设检验或样本推论总体的角度来说的。一般来说,所谓典型性,是指个案最大程度地可以体现出某一类别的社会现象之共同属性;而所谓代表性,则是指最低限度上符合总体的抽样要求(王宁,2002)。这两者可不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研究逻辑的实质差别。代表性以总体为原则和标准,而典型性则是一种尽可能反映研究总体的个性形态,这里的所谓研究总体是虚设的。代表性的外推不能越出总体上的假设,典型性则不受这样的限制,作为一种个性的总体,其自身的完整呈现即具有外推的属性。王宁(2002)认为,典型性的扩展推理形式是外延分析性的,而非统计性的,便是这个意思(另见折晓叶,2018)。
个案研究的典型性表明,它不是依照假设和变量思维来操作的,所以也不是总体的样本。同样,典型性作为某一现象之共性的最大程度的体现,也自然蕴含着这一现象的主导社会机制,回应了现象学社会学存在的实质问题。不过,个案的典型性从何而来、如何确定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人们经常大概地说,那些历史积淀比较厚实,社会发育比较全面集中,现实经验有很大扩展度,甚至是某些社会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比较极致的情况,是典型个案较好的选择标准。比如,学界对于土改的研究,就曾选取陕北骥村和河北西村为个案,因为这些地方有着丰厚的历史积累,不仅有国家力量持续介入的过程,也有像韩丁的《翻身》或浦安迪的《硬杆子之乡斗争史》这样的文本资源(郭于华,2013;方慧容,2003)。此外,像小岗村、华西村、大邱庄这样的典型,都在不同时期的国家改革史上产生过或正或负的社会效应(李洁,2017;周怡,2006)。
不过,这样的讨论还是笼统些。事实上,我们常常发现,现实情况往往表明:最典型的个案最不典型。中国的国家治理术,常会采用抓典型、树典型、造典型的办法,以此来体现在某个特定历史时期的国家意志和政策导向。国家会调动各种各样的权力和资源,因一个特别的机缘或契机集中投入在某个特别的地方。有时候,一些典型个案也会成为不同政治社会势力角力的场所。这颇有些类似于实验法,通过强行植入某些外部条件对个案的具体环境产生强烈控制,进而弱化内部机制的作用。通过输入特殊政策,提供专项资源,或突出部门功能,搭建越级私人关系,都可以起到实验法意义上的控制效果。实际上,外部要素的引入和控制,究竟会激发还是抑制在地社会机制的作用,是很难判断的,需要细致甄别。
折晓叶、陈婴婴(2011)在有关“项目进村”个案的分析中指出,项目要下放到什么样的村子里去,既要看村庄能够落实和运行项目的实际条件,也要看哪个村庄对于体现项目规划的政策内涵具有象征意义。这种“政策试点”的初衷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抓两头”的现象,即项目总是瞄准两种类型的典型进村:“示范村”可以提高项目质量,通过突出案例,宣传项目的绝对绩效;“薄弱村”(或“整治村”)则可以提高相对绩效,更容易达到项目数字化管理的量化标准。从实际情况看,这两类典型的选取是地方政府从自身角度出发的优化选择,但选择的出发点,却着眼于整体项目体制运行的治理标准,而非这一专门项目本身所服务的目标。因此,若从专项项目目标出发来确定这两类典型案例的研究价值,就错了位;换言之,就具体的项目目标来说,这两类案例是不具有典型性的,不能反映该地区农村项目落地的基本面貌,但从项目体制的研究来说,这两类案例便很有典型性,准确地揭示了项目运行和治理过程中具有机制意义的关键节点(渠敬东,2012a)。
由此研究实例出发,我们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个案的典型性会随着不同的研究目标而发生改变,或者说,有些所谓的典型个案并不是天生具有典型性的。个案的典型性不是预先给予的实在前提,不是既定的公共认定,而应根据不同的研究问题或焦点加以厘清。对于一些特定的研究旨趣来说,我们也常常发现:最典型的个案反而最典型。上文提及的土改案例便属于这种情况。在土改研究中,两个村长久以来都被官方和学者赋予了典型性,一是因为在共和国的土改史中,两地本来就属于国家意志实施社会改造的重点区域,而且有丰厚的历史沉积,汇聚多方面的材料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两个地方,具体的社会过程仍是自然生发的,具有自发性。方慧容(2003)将“生活中的各种重复事件序列”称为“无事件境”,指的就是人们常常习以为之的生产劳作、家庭琐事、邻里关系、公共活动等自然性的日常状态,甚至是在“历史的入侵”下,人们也会将外置因素转化为日常活动。折晓叶(2018)将这样的“日常生活逻辑”理解为在“经验”与“理论”之间的“中间机制”:在具体研究的实施过程中,从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主客位”的身份张力出发,适时调整和改变观察策略,来把握这一社会演绎的“自然”过程。换言之,这里所说的“自然的社会过程”,首先是指外部因素的介入,无论是各类国家因素或其他势力,或是研究者的介入,都没有阻断社会自发的运作机制,甚至情况相反,社会反而实现了外部介入因素向内的转化,实现了“扩展的历史”的“日常化”。
不过,“最典型的个案最不典型”或是“最典型的个案反而最典型”的说法,说白了是故意偷换概念。前一种典型,只是现实中获得政府或公众认可的典型,而后面所说的典型则是从理论分析上确立的典型。这里有关典型性的讨论,所涉及的是如何选取恰当个案的关键议题。倘若只从一般社会认可的典型性来理解社会学意义上的典型性,这种典型倒没有什么存在的必要了,但若从个案的理论价值来谈典型性问题,确有题中之义。
典型个案中对外部介入因素的“再日常化”是在研究上保证个案之典型性的重要前提。只有保证社会自发机制的作用,才能有效利用个案所包含的多重的历史文本资源和材料资源,对方慧容所说的“叙事转化”展开研究。与此同时,只有保证社会自然形成的“有效治理”能力(周雪光,2011),个案中的在地社会才能尽可能吸纳、融解和转化各种外部条件,在变化的制度环境中不断进行适应和调适,扩展与其他各社会层级或要素之间的关联和互动,从而实现折晓叶(2018)所说的“个案的扩展化推理”,即“理论的雏形”。
总之,个案理论意义上的典型性,意味着具有几个方面的优势特征:(1)拥有比较丰富的历史信息和社会容量;(2)社会的自然机制可自发维持“日常化”和将外部介入因素“再日常化”的过程;(3)在广度和深度上尽可能扩充、延展和融合与外部各种政治、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关联;惟有此,才能创造出(4)更为集中、极致和全面的社会机制,具有更大的扩展性。
个案研究技术:-graphy的诸种方法一个好的个案,肯定不是限于此时此地的,它或者有深刻的历史印记,或者反映现时代的某种气质。更为典型的个案,则会成为一个社会运行和变迁的缩影,像莱布尼茨说的“单子”那样,是一个能动的、不能分割的精神实体,反映着整个世界。理论上讲,任何个案都具有一定的扩展性,处在绵延的时空之中,是历史和现实纵横两向的交织点,历史的延续和变迁,现实中的时代精神、政策走向、制度规则以及习俗民情,都会注入到此时此地的社会中。
任何个案,虽说表面上只是一个“点”,但无论就其自身各要素发生的内在关联,还是与外部世界建立的多向度的关联来说,都会形成点点连接的“线”的关系。而这些不同关系,在组成一种链条式的社会逻辑机制时,便会伸展到更为扩展的其他社会面向中去,从而与其他机制产生联动作用,形成一个“面”。由此,社会不同领域的交错互生,会进一步呈现为一种立体的社会结构,映照出社会全体的图景。从一种理想化的个案研究出发,我们需要依照点、线、面的构成次序,逐一描绘出个案所能承载的诸社会面向,清理编织社会的经纬,为具体的个案分析做准备。
无论是现象学的教诲,还是民族志原本的朴素风格,都在提醒我们,个案研究不能过早地进入分析层次。任何个案都处于具体的时间和空间之中,由内而外地生成多重的社会关联,因而对于各种脉络做多重的记录和描画,即是起步的工作。这种工作颇类似于归类、编目、制表、绘图等操作,实在是社会科学研究的良心活。由个案出发迈向社会全体的描画工作,只是起始于个案,却不限于个案的在地范围。个中的道理很简单,因为任何一个局部社会都不是全然靠自身来塑造的,其所有的微观运作都受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法规政策,从中国到世界的经济系统或其他关联等宏观条件的影响,而且现实之构造与历史之延续也都包涵着这些大的维度。个案只是一种考察社会整体构形和变迁的显微切片,小细胞装载着大世界。只是个案究竟能够扩展到多远多久多深,要靠它自身的属性和容量来决定。所谓个案的典型性就是衡量的尺度。因此,我们首先要从各个维度出发,从不同的学科那里寻找描画个案的技术。各种各样的graphy便是易于上手的办法。
从空间的角度看,geography(地理志或人文地理学)可以提供研究个案及其自然、人文分布状况的有效方法。无论是个案所属的内部社会空间的布局和配置,或是与外部要素和环境之作用关系,都是个案研究的重要议题。本质而言,任何社会单元都是嵌入在多重社会系统中的,只是这些系统中的一个位点。换言之,在很多情况下,个案不构成一个单独的观察或分析单位,只有从空间出发,把握它与多重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才能明确其属性。比如,在南方各地,有些村落只是宗族意义上的小宗别出,如果不去追踪围绕祖祠所形成的宗族祭祀系统,我们就无法判定它在宗族系统中的具体位置,个案研究也会无的放矢。在北方地区,很多水资源的分配系统及其历史传承来的习惯法,也在地理意义上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安排,同时也与宗族关系或宗教关系系统交错并行,若只研究其中的某个单元,便会不知其所以然了。
在此方面,历史人类学的研究给出了很好的范例。郑振满(2010)在“莆田平原的聚落形态与仪式联盟”研究设计中,很明确地提出了人文地理学研究的优势。他指出,“我们的计划是想把空间的概念引入历史过程的研究。我们关注的地理空间包括生态的、行政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是多层次的、流动性的空间。我们也关注各种不同地理空间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影响”。这意味着,讨论中国社会和文化的特质,要把村庄纳入彼此关联的区域系统中,不能孤立趋之。历史上莆田平原的开发,因水利灌溉系统的发展,沿着水沟和堤围分布形成条状和带状的聚落群,因此,找出影响聚落关系的各种因素,特别是水利、政区、家族、械斗和仪式联盟的空间分布,是此项研究的支点。即,利用历史人文地理信息系统,再依据“村庄历史概况与碑刻、仪式榜文及宗教文献之类的原始资料”,最终发现村庄之间的仪式联盟在社会竞争与整合、家族秩序与神明信仰之间形成的秩序化作用。
可以说,从空间关系出发来发现社会构成的机理,可以凸显出个案与更大的社会结构或系统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且,这类研究也不只是停留在空间的分布和流动的层面上,还可以作为一套治理技术,将纷繁复杂的实际空间转换成可分析和控制的抽象空间(Lefebvre, 1991),使具体社会运行具有了“可读性”(legibility),即所谓的cartography(制图术)(杜月,2017)。正如福柯所说,在现代“治理术”中,demography(人口学)以人口治理为目的,制图术以土地治理为目的,即有关土地种类、土地面积、土壤质量的监控和分配以及国家领土安全的治理(福柯,2010;Foucault, 2007)。
从当前中国土地经济与治理的重大议题出发,杜月(2017)的个案研究考察了城乡统筹、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等土地项目的实施过程,发现一个重要现象: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勘察、遥感等技术建立起了覆盖全国的土地信息系统,依此对地方政府实施监控治理;另一方面,制图术也为地方政府打开了新的治理可能性,即通过绘图将实际地理空间进行抽象化,通过空间重组,利用图层的挑选和叠加重塑,隐藏了扩大和合并项目等实践所带来的社会矛盾。于是,中央和地方之间围绕制图术形成了空间博弈,反映出项目治理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总之,空间无论作为一种社会配置,还是作为一种治理技术,都需要通过graphy的方法先行加以描绘。事实上,对于任何一个个案的制表和绘图活动,都会依据不同的社会系统或治理层级而形成不同的呈现形态,其间的对应、交织或错位关系便是研究发现的灵感来源。
除个案研究的空间技术外,时间亦是一个重要的维度。一般来说,historiography常被历史学家称为“历史编纂学”,认为是研究历史典籍的书写内容与形式之关系的学问,即“历史本身蕴涵的史学议题与时代思潮的相关度”(朱维铮,2006)。不过,这门学问的重心,波考克(2014:4)说得更清楚些,即历史学家在历史解释中要特别注意语境或话语的复杂性,要把附加在文本和言说中的意义纳入时代的社会语境和脉络中,因此,“话语分析”才是历史编纂学的核心。波考克研究的着力点是经典政治思想文本,但对于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文本或言说这些历史的载体来说,也同样有启发性。根本上说,所有过去都因为有了当下的效应才会具有历史性,克罗齐、布洛赫和福柯等都说过类似这样的话:一切历史都是一部当代史。因而,无论是大历史,还是一个小人物、小村庄的微小历史,无论是书写的记忆,还是言说的记忆,都具有历史编纂的特点。此外,历史还有个特点,就是要有各种形式的“物质性”载体,哪怕是存留在记忆之中未曾言说的东西,或是人们习以为常的日常生活状态,都具有潜在的历史性。个案中的访谈,就是将这种历史性调动和实现出来的手段。
严格说来,纯粹的现在只是一种时间性的形式,构成现在的却是过去与未来之间的关联,无法脱离历史所提供的一切内容。且不说那些有历史积淀的个案,就连每个人,以及人与人之间既存的关系,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历史给出的。个案研究中,这种具有历史意义的时间维度为个案赋予了极广的涵义,但要解答现实生活如何通过历史来塑造和转换的问题,便需要通过graphy的办法,尽可能去发现历史的痕迹,尽可能去描述历史不断得到多重记忆和无限解释的过程。王国维曾提出过“总汇贯通之法”,或为“时间、地理、人事之法”,陈寅恪(1980:219)也曾为此做过总结,称之为“释证”、“补证”与“参证”相结合的方法。同样,陈寅恪本人在总结宋代“长编考异之法”的时候,也提及三个层次:“(1)修丛目,即广搜群籍也;(2)在此基础上,比较异同,有所取舍,修长编;(3)考证是非,解释矛盾疑滞,互相参证,撰著成文”(王永兴,1998)。虽然两位先生所做的是洪钟大吕式的研究,所谓“三证”之说也多涉及的是文字、考古或交通的研究领域,但这些方法对于具体的个案研究来说,也是值得借鉴的。
个案研究的历史编纂同样具有扩展性。首先,资料的收集绝不限于在地层次,特定时期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总体性或专门性政策文件,基层社会留存的各种档案,与各阶层人士相关的实物笔录以及访谈材料,地方共同体日常活动或异常事件的记录,皆属此类,即“广搜群籍也”。如陈寅恪所说,丛目编撰的方法,先是设“事目”,其下依年月集注大量史料,而后由诸多“事目”集结为“丛目”,取材则“过多不害”。不过,记载过往的各种素材并非天然具有历史性。历史的考证,首先需要比对各种材料的出入、不同言说的错位、故事情节的遗漏、过往记忆的修复,等等。所谓“左右采获,错综铨次”,便是“长编考异”的工作,目的是要依据明确的主题逐步整理出一条较为确证的线索。本质上说,所有以往的材料都是“似真非真”、“半真半假”的,皆因书写和言说主体不同的动机、意向性、意义筹划或评价取向而生出不同的解释,再加上研究者的理解投入,本无绝对“真相”。不过,通过多重事实的对勘、诸种材料的印证以及“主客位”之张力的调适,就有可能找到有脉络、成线索、合逻辑的历史关联。
对于个案之时间维度的graphy方法,其目的并非完全还原历史的事实,关键在于所有的历史都会被活在社会中的人加以“叙事转化”,并“解释重置”。当然,研究者亦从自身的意义脉络出发,不断进行“合理的再解释”,但因做了充分的对勘、印证等各种“考据”工作,因而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客观性”。而且,这种客观性并不局限于个案本身的范围,因为上述工作已经将个案纳入与之有关的社会全体的各个层次及阶段性变化之中,个案便扩展为一种面向社会全体的社会关联网络:从个案的局部空间和时间点上,像扩散的水波纹那样,在横向和纵向上逐次延展到更广的社会范围内,甚至与那些处于最高层级的社会系统,如政权形态的转化、中央政策的调整或产业结构的变革等发生实质上的逻辑关系,或者与历史长期传承下来的深层文化、伦理秩序和行为规范(如学者所说的“社会底蕴”)建立分析意义上的关联。
譬如,折晓叶、陈婴婴(2005)关于“社会性合约”的研究,即对20世纪90年代企业转制中集体产权的再解释过程,便是一个有典型性的分析案例。不仅如此,两位作者近年来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个案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其中,如何确定农户土地产权“共有人”,即成员权,就既需要通过制度与政策意义上的法理原则来确定基本标准,同时也需要依据具体的情理原则来做适当的协调性筛选。可就此项研究来说,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上述确权行为本质上是一个不断追溯历史的过程。首先,以成员权中的“人口股”为例,就需要依据历史上因城乡结构变迁所导致的四类“边缘人”来确定程度不等的股权(折晓叶,2018)。不过,还有一些人,历史上没有经历过土地补偿追索或没有参与村庄共同创业,或是长期在外“赚大钱”的人,依然会提出分享股权的要求。所有这些“边缘人”,都会依据曾经和现实的政策、与村庄共同体关联的历史以及个人的生活史等来不断进行历史编纂,提供各式各样的“合理性”理由。事实上,社会运行的真正要害,恰恰不完全在于制度规则本身,而在于由这些“边缘人”在扩展时空的过程中对各种相关制度和历史的不断解释所带来的问题化过程,由此塑造了制度实践中的理论化的“边界效应”。也就是说,社会制度的拟定、调整和落实,从逻辑上讲恰恰在于个案中的各类人群或各种情况衍生出来的“为难之处”,这些难点的发现、调适和解决过程,才是社会逻辑生成的源点。从这个案例看,村庄共同体在赋权过程中对于“边缘人”的“接纳”或“排斥”,恰恰是在综合了所有相关方的历史编纂和解释的情况下,从制度实践的各种问题化路径入手,才最终形成一种基于社会全体的判断和决定。其中的分寸和尺度的拿捏,是基于相关大量历史的追溯或重塑,以及通过问题化(矛盾或悖论之处)而逻辑化的过程来完成的,这才是社会学家进行个案研究的独特视野所在。
由此也可以看出,社会学借鉴historiography方法所探究的虽是社会运行的过程,但其间所有的“叙事转化”及“解释重置”都是依靠社会中每个具体的人来实现的。因此,对于那些在社会运行中起着关键作用的人、人群及其历史形塑的过程,便是个案之历史维度探究的可进一步拓展的方法。这方面,诸如biography甚至是autobiography的方法,都带有生命历程研究的性质,但在根本上依然服务于对社会机制的揭示。这里所说的自传性的研究方法,并不是出于研究者本人的自传文本,而是以自传性文本作为对象的研究。比如晚清民国期间的山西地方士绅刘大鹏留下的日记,虽然不是此人的自传,却承载着地方士绅对于国事变迁的心迹(心史)(杨清媚,2012)。依据《官箴书》这样的历史文本,再结合一些作者的为官行状,亦可管窥特定历史时期的地方情事以及士人群体关于临民治政的思想痕迹(周飞舟,2012a)。
娴熟地运用传记法展开个案研究,学术史上有一个经典范例。林耀华的名篇《金翼》首版于1944年,在纽约印行时,副题曾为“一部家族的编年史”。作者坦陈,他在此书中所采用的方法即是“生命传记法”。正如林耀华(1990:v)在“英文版前言”中说的那样:“在谈到帝国、家庭或个人的命运时,我们探索的是人际关系。”的确,有关人的生命历程的描述,即biography,是对于historiography的深化。正因历史编纂所关注的是具体的人的历史记忆和再解释的过程,所以传记法在个案研究中有几个方面的扩展优势:一是让社会研究回到人本身,社会中具体的人的所感、所为、所想和所念,是发动社会关联的引擎,而人的总体构造本身又是一个历史化形塑的过程;只有人的构造本身,才具有文明潜在的延续性。再者,只有在具体的人身上,文化才具有其实质的意义。人是“文”的化成,文化在人与人之间所建立的活生生的关系中,化育是社会的根本机制,“人类的生存是一个持续不断地对刺激做出反应的过程”。因而,林耀华说:“我们今天可以将‘上苍’理解为人类本身,把‘命运’看成是人类社会。”(林耀华,1990:28;弗思,1990:ix-xii)三是人生活在人际关系的流变中,常常会面对各种各样的机遇、变故等偶然性,因而只有在分析中将这些偶然性解放出来,才能回到真实的社会生活之样态;偶然不是变量思维中的误差,其本身即是一种社会机制,甚至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金翼》讲的是黄张两个家族兴衰轮替的生命史。既然是生命的历程,社会的建构便会随着家族主体成员的发展轨迹而逐层展开,从农村到乡镇再到城市,从种地到小买卖再到商业经营,从成家到分家再到家庭与政治乃至外族入侵的碰撞……随之家族的概念也在不断延伸。在林耀华看来,这种扩展性的生命史,对中国人来说,依然牵绊着两种命运:一是不断回家归乡的宿愿,终点即是起点的轮回;二是人始终处于生产经营或仪式祭祀的活动里,无论生活的半径如何扩展,都在生活的常态与变动、平衡与失调中保持着人际关系可持续的均衡状态,这种动态的平衡机制即是社会秩序的来源。可以说,这一基于biography的个案研究,深化了描述性的分析原理,改变了社会学研究中从测量出发的假设思维之抽象观念性,也提升了从分析性解释出发的质性观察的视角。因为无论是这些量化或是质性的研究,都试图将流动不居的、充满偶然的生活之流切分开来,做预设性或切片式的社会分析,而不能从一种社会构成的有机体,从辗转生活的持续流出发来发现社会的真正底蕴,达成一种由自身文明所塑造的有关人类命运的读解。
由此看来,从biography入手,可以发展出一种基于historiography但又有别于其路径的研究方法。生命史的呈现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历史编纂的策略,如林耀华说的那样:“外部测量的材料,必须依赖内省的解释,才能认识社会的真相,并理解生命的价值。”(林耀华,2000;张海洋、王晔,2000)是故,基于“直觉、同情和内省”的理解,才是最通达本质直观的社会学解释。
不过,个案研究中的各种graphy技术,并非局限于上述所列。举个例子说,lexicography(语词编纂学)对社会学的应用也很有价值。这种方法,是以社会概念为研究对象的方法,意味着社会生活中大量使用的概念或范畴,需要放置在具体的历史脉络中来考察。涂尔干在宗教研究中就曾提出,作为社会构成的基本形式,宗教思维中的概念即是集体表象,是一种社会性的心智活动;宗教所奠定的认识论基础,始终以社会群体的分布和形态为根据;社会性的配置和分类,即是最高的知识图式(涂尔干、莫斯,2000:88-89;渠敬东,2017)。涂尔干所言,是指人们日常使用的概念,社会自蕴于其中,因而,追踪概念的生发来源便是对于社会机制之形成的梳理。
比方说,孟庆延(2016)在研究中国共产党早期革命的历史时提出,有关“富农”概念的辨析和争论是20世纪30年代初期阶级划分和意识形态动员的机制枢纽。“富农”的概念本源自苏联,因而“地主与富农、富农与富裕中农之间的差别往往是模糊而难以精确判断的”。但在阶级革命的叙事话语中,对此的界定,既与对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总体性危机的判断直接有关,与中国共产党同共产国际的意识形态上的政治关系有关,又与以“阶级”为核心的革命策略如何转变为革命的具体实践,如何在土地革命中实现阶级划分的操作有关。特别是中共“六大”前后,富农的认定从作为“中间阶层”向“革命敌人”转化,并在复杂的斗争形势下演变成“富农路线”问题,从而最终被落实为革命动力机制的内在逻辑(孟庆延,2018)。从这一语词之引入和实操的具体演变中,我们会发现这一概念所针对的社会焦点及其所界定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的某一社会部分,而成为这一时期政治革命逻辑的判准。同样,罗琳(2013)在有关20世纪中期农村合作化运动的研究中,也曾以柳青《种谷记》为文本展开分析并发现,以合作化形式而促发的农村社会改造将社会运动的焦点瞄准在了“中农”概念的界定上。通过对“中农”私产的理论认定,将“中农”作为社会改造的切入点,完成了“为公”取代“为私”、“公家”取代“众人”的逻辑转换。由这两项研究可以看出,无论是早期革命中的“富农”或是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中农”,这些语词概念都是切近特定历史时期之社会构造的核心逻辑,因而也作为社会发动的引擎呈现出总体社会的样貌。
以上通过多项个案研究的具体情形,分别阐明了各种graphy技术的分析操作过程。不过总的说来,在个案构成的时空维度里,它们都可认为是ethnography方法的细化和深化。上文说到,晚近的民族志受到了来自现象学、语言学、解释学等诸多理论的挑战,当然这些挑战也可以理解为民族志方法得以进一步发展的契机。从研究所关涉的总体面向来看,民族志依然具有统领性的地位。
杨清媚(2010)从对于ethnos的理解线索出发,探讨了费孝通一生从文化区位到文明史关联的研究范式上的发展历程。她指出,费孝通对ethnos的最初理解是指族团之间分合关系的变化过程;到了1948年前后,当他考虑从实地调查转向历史研究与实地研究相结合的路向后,开始将ethnos的历史过程理解成文化变迁的过程,讨论“作为文化单位的ethnic unit是如何在观念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发展的”;晚年阶段,他重新反思史禄国对他的影响,通过进一步拓展研究边界,将社会研究、民族研究与士人研究做了充分的融合,提出了“文化自觉”意义上的文明研究范式,将社会与文化的精神关联及其载体作为理解ethnos的核心要旨。这里,之所以要从费孝通的心路历程入手来讨论民族志方法,就是为了说明民族志并非只是一种基于族群形态的描述技术,能够将一个社会的时空通连,并逐步关涉文明体的全部构造,进而落实在这个文明的载体,即士人或知识分子的心态和精神性的生命历程之上,才是其中最根本的要义。因此可以说,ethnography是所有graphy方法的聚合体,是个案研究真正的精神内核。
事件化:“社会”的激活个案研究的诸种graphy方法,是由内而外地深入和扩展个案的技术,是将个案所蕴涵和关涉的社会全体不断加以呈现的路径。不过,单纯的描述并不是个案研究的最终目的,即便现象学的还原工作提供了原初的基础,那些所谓“恒常”的社会机理依然是需要再行解释的。格尔茨所说的“深描”似乎也有这样的指向。他曾说过:“舒茨涵盖了多个话题领域,探寻被他称为人类‘最高经验’的意义结构,即人所面对的、在其中行动并生存于其中的日常生活世界,但他几乎没有对于一个具体的社会过程进行广泛和系统的考察”(格尔茨,1999)。在社会研究中,现象学可以提醒我们应该回到哪里,却没法告诉我们这里是哪里,经由反思的民族志可以告诉我们这里会有什么,却无法告诉我们为什么。
海德格尔对于现象学的批评也缘于此。他说,现象学的追问确实逼近了有关存在的现象的问题,却没有回答“去存在”的问题,即存在的源始发动的情形(海德格尔,2014:50-52)。作为社会学家,也要这样去问:作为社会性的存在本身,并不是对于存在状况的揭示,而应是从亲在(Dasein)发生的发问;不是一种社会样态的还原过程,而应是“在社会之中”的人如何以发问的形式去存在。对于何为历史的问题,海德格尔在《形而上学导论》中也是这样看的:即“问之所问”的历史不是历史学的整理和记载,也不是时间之流的线性链接,其本质在于“发生”,即“从问之所问与问之所及的东西”那里发生。因此,发问活动就具有历史(历事,Geschehnis)的本质(海德格尔,2018:6),而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事实,或是一种连续的描述过程。
探究什么是“社会存在”,也需要一种“思的开放”。社会的发生,不是将一系列社会要素及其相互关联铺陈开来的现象表现,而是其被“激活”出来的发动作用。这里,我们称之为“事件化”。这里所说的“事件化”,并非等同于生活领域出现的“事件”。“事件”是几乎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的一种事情的出现,是一种仅就出现而言的事情,是一次性的动态表象过程。“事件化”虽然也围绕着“事件”而出现,却是一种发生或生成的过程,是由具体的社会机制作用而呈现出来的具有现象学意味的“现象”。因此,“事件化”是借事件发生而由社会“发问”的过程,并不能为日常状态中的所有人感知,只能由“问之所问”的发问者来展开。“事件化”所呈现的社会机制遍布于社会之中,具有普遍存在的、重复作用的可能性,它不是一种瞬间的实在性,而是通过一次事件展现却存在于各种现象中的持续机制。
个案研究的一个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事件化”,即个案中相互具有社会关联的存在者“去存在”的过程。换言之,任何个案研究中都会出现一种特别的契机或肇端,使当事者“当事”,使当事者从以往被遮蔽的状态中走出来,开始发问,即为何会在当下,在一种亲在的特别状况下,遭遇特别的社会状况。无论是非同寻常的大事件的发生,还是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偶遇的情形,某种机缘、变故或反常,哪怕是研究者对当事者的访谈,都会激发当事者的发问活动,激发当事者“问之所问”,使当事者发动一连串的重新组合社会存在的思想动作。
所有这种社会的形成都不是预设的结果,也不是既存社会秩序的再现,而是社会真实发生的过程。在中国社会学质性研究的传统中,孙立平(2005)提出的“过程—事件”范式很有代表性。他发现,农村社会生活相比于城市来说,程式化或模式化的程度是很低的,那里有一层“隐秘”,似乎也像是杨善华所说的“恒常”那样,需要我们去探究其中的“微妙性”。这里的微妙之处,有两点体现:“其一,是不确定性,即在因素与因素之间、事物与环境之间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联系;其二,是静态结构中的不可见性”。就此来说,“过程—事件分析”便是展示这种隐秘或微妙的合适的方式,“过程可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解释源泉或解释变项”。孙立平借用了德塞杜(De Certeau)的“微小实践”和格尔茨的“深层游戏”这两个概念,来说明上述解释逻辑的转变,即从单元到情境,从性质到联系,从因果到事件的视角转换。他指出,这样的研究策略,“在对待社会现象的时候,就如同印象派画家将空气和阳光看作是流动的一样,将社会现象看作是流动的、鲜活的、在动态中充满着种种‘隐秘’的”。在事件化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因素会从潜在蛰伏的状态中被激活,在频繁的社会互动中开始进行持续不断的社会建构,从而释放出社会存在的各种可能性。
上述研究充分说明了“事件化”的特征所在:(1)只有通过事件“发生”,社会才能“发问”,才能使我们通过描述而把握到的社会诸因素产生相互联系;(2)只有通过事件“发动”,各种社会才会敞开而可见,社会关联的诸多可能性才会得到释放;(3)事件化具有现象学的意义,可以使人们以往未予发现的重要因素呈现出来;(4)一个事件可以演化成一系列的事件性过程,调动更多社会因素的投入参与,形成无限联动的社会机制的链条;(5) 通过事件化,可以于其衍生而成的现实效应中探索已有的制度边界及其持续调整的极端可能性;(6)只有通过事件化,所有社会过程才能回到具体的人的亲在处境,把当事人作为一种社会关联的整合体来把握;惟有事件化,社会才能回到人本身,落实到人性构成的文明本源的问题上。
孙立平有关“过程—事件分析”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国家动员的层面上,他曾指出,类似于“大参观”、“换气候”、“万人大会”,就是这样一些关键的事件性过程。与此同时,政府收粮的案例也表明,地方社会中正式行政权力的非正式使用方式,模糊了国家与社会的边界,也同样可以被国家所利用(孙立平、郭于华,2000)。与之相应,方慧容(2003)提出“无事件境”的概念,指的是“生活中的各种重复事件序列”或“日常生活的重复事件流”,如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常规活动和社会关联以及经由事件化之后的“再常规化”的过程。这两种对于“事件化”的理解,基本上是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视角来入手的,虽然个案分析中的事件在双向作用中变得异常复杂,但对于事件化的正反理解,都说明国家权力对于地方社会的渗透和转化作用是界定“事件化”,或反之,出现“无事件境”的焦点所在。
事实上,通过事件化的方式来激活社会的过程,并不仅限于国家与社会之互动的范畴,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及伦理中也常常出现“问题化”的情形。因此,所谓日常生活中的“无事件境”或“重复事件序列”依然是事件化的方式,借此,日常生活不仅处于持续被激活的过程,同时也将各种外部因素吸纳和融入其中,不断构建出一种绵延的“自我”,“重塑对于世界的感知”(方慧容,2003)。这里想强调的是,只有通过事件化,特别是可重复的事件化,社会才能不断“发问”,才能不断返回源初的基础之中得以敞开。换言之,我们不能仅把事件化看作是一种社会生产的过程,还应看作是一种回溯社会本源的过程;事件化的过程本身并非本质,对何为日常生活的文明基质的追问,才是社会研究的落脚点。这也是费孝通所说的“文化自觉”在个案研究中的题中应有之义。上述辨析只是想说明,所谓个案中的事件化,并不是仅缘于外部因素自上而下的权力介入,也往往来自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为难之处;权力关系所蕴涵的社会学意义,不是天然地就高于伦理生活中那些看似琐碎的小事情。
不过,如何发现事件化的过程本身?这确实是个案研究的命脉。一般而言,人们说发生了一起事件,就意味着出现了一种反常。社会学研究所指的事件化,也必有反常的成分在里面,一些不合常态、常理、常识的现象,都会对常规化的生活或学理化的认识构成挑战。社会学家称之为“问题化”或“悖论”的现象(应星、晋军,2000;折晓叶,2018),便是“发问”的开始。这颇有些类似于加芬克尔的“破坏实验”(Garfinkel, 1967),不合常理的事情未必最终就会否认掉常理,而是通过矛盾化或冲突化的方式将人们日常生活的逻辑再次激发出来,并与促发事件的各种外因建构出一种新的社会实在或机制。
孙立平、郭于华在收粮个案中讲的基层政府的“软硬兼施”手法,便是应国家意志的强制性要求,并从地方性知识中汲取养分而找到的“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收粮难,这项工作对地方政府来说最为难、最棘手,也最容易引起矛盾。常理上讲,基层只是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者,按照制度路径照章行事即可,但现实中,越是照章行事,冲突就越大,于是就有了“事件化”或“问题化”的过程。政府的规章制度中不会写有“软硬兼施”的办法,可这些老百姓日常生活里常见的手段确实是最有效的。简单说,把一大家子人要管好,让一群人听话,就不免要用欺哄、蒙骗、吓唬、震慑、编瞎话、造假象等诸如此类拿不到台面上的办法,可基层政府偏得这样做,才能解决问题。很显然,这种所谓行政运作的反常形态其实是相当日常化的,只是它不符合人们的常识印象而已。通过“事件化”的“发问”,我们明白了一个浅显却深刻的道理,行政运作并无正式制度规定好的线路,老百姓常用的手段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同样管用。说实在话,哪个组织、哪个单位,甚至是更高的部门里不都有这些常见的手法么?有了这样的认识,我们对社会构造便会有敞开的识见,正是“事件化”给了我们这样的机会。
“事件化”中的反常还有一层意思在里面,即由事件衍生出来的“意想不到”或“意料之外”的结果。平常时候,人们总把社会生活看作是理所当然的,分析实在论便把社会看作是既成体系的存在,继而社会研究就顺利成章地成为可通过经验可证的种种事实来证成的实在(叶启政,2018:253)。可是,“事件化”所遵循的并不是这样的逻辑:具体生活中不仅随处都有偶然的机遇,而且各种要素之间的化合作用往往也会产生未预期的结果。个案研究是释放“社会可能性”的最佳途径。周雪光一篇有关因乡村修路而引发集体债务的文章,就揭示了个案中一连串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某路网建设本来旨在推动乡村公共交通设施,但由于该项目有财政缺口,村庄不得不依靠自筹资金加以配套,不得不采用各种手段,甚至是“杀熟”的办法来赊账筹款。待项目完成后,甚至不惜动用集体资产来偿还集体债务,用十年、二十年的期限将集体资产抵押给外乡承包人。特别是项目热情最高的村庄,最终不仅消耗了多年积累的集体资产,还使村集体背负了数量惊人的巨额债务,长达数年都无法还清(周雪光,2012;渠敬东,2012b)。事实上,只有通过“事件化”,我们通过描述而捕捉到的各种社会要素才会发生预期不到的互动关系,并将各种潜在的社会关联的可能性无限开放出来,构建一种面向纵深的社会全体的解释。在很多情况下,事件化及其产生社会效应的链条有多长,可解释的链条就可能会有多长,向社会全体扩展的面向也随之更宽、更广。
从社会演生的机理来看,“事件化”既有可能是由突发事件激发而成的,也有可能是靠社会机制自身的变异导致的,因而往往会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反常形态。不过,单纯强调事件的反常意义,反而会带来过度阐释个案的危险。个案研究者必须经常提醒自己,特别是在事件的反常演绎过程中,很容易调动研究者针对宏观社会的结构联想,激化既定的社会意见,产生“强解释”的诱惑。因此,“反常”并非是用来界定“事件化”的必要前提。社会生活中还有一些事件是通过“升华”的形式来呈现的,如一些节庆、仪式或祭祀等活动,是通过既定程序周期性地将人们结合组织起来,实现涂尔干所说的那种从“凡俗”向“神圣”的社会本质的“临现”。仪式过程,即是一种事件化过程,无论是罗伯特·贝拉讲的“公民宗教”中的种种符号仪式,还是格尔茨讲的“巴厘岛斗鸡”,都是借由一种集体事件的形式来焕发精神、重塑规范的过程。中国人讲的“礼治秩序”,更是孔子所谓“必也正名”的体现(费孝通,1985;王铭铭,2007)。
《金翼》中有段情节颇能说明礼仪所产生的意料之外的社会作用。当黄家的几个兄弟因各种纠纷不合而闹着分家的时候,乡里长老和仲裁人来裁断立约。可这样还是不成,甚至两兄弟动起手来,水火不容。时隔不久,祖母潘氏病逝,黄家举办了隆重盛大的丧礼,虽然此次仪式与家族矛盾并无关系,却产生了相当神奇的效果,之后兄弟几人就此休战。林耀华(1990:113)是这样记述的:“在祖母潘氏的丧礼中,金翼之家的生活与往常完全不同。这个仪式持续了许多天,举丧的人家与吊唁的客人们藉此重新加强了旧有的关系。在死亡所带来的危机打破了生活的常规之后,丧典仪式再一次成为一种团结的力量,重新建立起人们之间共同的感情。”由仪式生活促成的“事件化”与由外部因素激发的“事件化”相比,更能深入社会构成的内源性机制,更能体现出历史积淀而成的那些内在机理,这是发现所谓“地方性知识”甚至是更具普遍性的文明传统的路径。可以说,“过程—事件”的分析范式所强调的是如何通过挖掘地方性的本土资源来寻求由基层社会向国家权力扩展的解释逻辑,但仪式性的“事件化”过程,则有助于探索这些所谓的地方资源何以在一种更为深厚的文明基质上得以构成的问题。
总之,我们发现,只有通过“事件化”来激活社会,上述依照各种graphy方法捕捉到的各种社会要素才能真正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得到聚集、融汇和扩展,形成一种还原和生成意义上的动态过程,呈现出多种构成性的脉络。依据这些分析性线索,个案研究才可能打开通往社会全体的诸面向。“事件化”的众多节点,构成了情节得以连续与转化的故事性。惟有故事,才能将参与到所有社会生活中的人看作是生身处境中的人,同情共感中的人,命运造化中的人。同样,只有无限追踪这些故事,追踪其中“事”与“人”的来龙去脉,构成社会生活的所有要素才能像地图或传记那样层层铺开,社会学家才能按图索骥,画出社会世界构造的图景,找到“破案”的线索。
从机制分析到结构分析从“事件化”的角度发现社会,把社会理解成一种不断运动生发的活的机体,与从一种预定结构出发来验证假设的思路是不同的。个案研究视野中的社会,既有着广泛存在的社会历史条件及其构成的不同层级的背景环境,也有着因循各种规范制度而被收拢的惯常路径,如埃利亚斯所说的那种标准化的公共时间坐标(Elias, 2007);既有人们社会行动所依据的库存知识和思维图式,也有人们耳濡目染、习以为常的风俗民情所提供的情感模式;既有凝聚着各种社会因素甚至是偶然随机出现的刺激而形成的事件,也有由历史长期化育而成的共同体或个人身上的人格特质……所有这些,都是社会实在的重要组成。
因此,个案研究本身天然就具有“拓展性”(布洛维,2007)。以“事件”为切口,在微小事件与世界历史之间不断形成“折叠—切割—展开”的拓扑关系(李猛,1996;应星,2018),从而由点到线、由线到面逐渐构成了相互交错反转、连绵不绝的全景画面。上文说到,个案是一个发生点,就像处在生活之流中的我们每个人一样,所有的感觉、印象和思考都是从当下发生的。不过,就是这个点,会逐渐衍发成新的生命过程,与周遭生活的要素在具体的时空中产生关联,通过“事件化”的方式激活所有关联中的每个位点,并促使其将作为当下的“现在”向着过去或未来做来回拉扯的延伸,向纵深的历史和宽广的社会世界产生投射、反射和衍射作用,宛如物理学家所考察的量子世界,其实也是对浩瀚宇宙的探秘一样。
社会学这门学科诞生伊始,在科学的探求中所寻找的便不是单纯的线性因果关系,而是在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场中,研究各种社会构成要素之间的相关关系,或用涂尔干的话说,是一种共变关系。无论是相关关系还是共变关系,首先都是对某种“单向度的科学”之傲慢的质疑。在韦伯看来,所有社会现象都脱不开其历史质性,与每个人的观念构造和历史命运紧密相连,怎能完整建构出纯客观的真实?因此,社会学所追查的客观性,或社会学所遵循的研究方法,自有别致之处。
在“事件化”过程中,如何建立上述相关或共变关系,找到事件序列中的关联性,是个案研究迈出的首要一步。关联性的确立,有展开的手法,也有收敛的手法。应星的《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便是一个研究范例,即通过“事件化”连续演绎的脉络来展开多重社会性关联的过程。正因为上访是一种因不满于基层政府而不得不越级诉诸于上级政府的“逻辑悖谬”行为,所以必然具有浓厚的、可延展的故事性,并且,随着上访者与不同层级的政府及其行政官员逐次逐级发生关联,双方也必然每一次都在重新塑造抗争和支配的逻辑及意义。可以说,就像刘震云的小说《我不是潘金莲》那样,事件的推动展开过程,就是双方逻辑各自不断翻转和拓展的过程,因而持续形成了往复拉扯的共变关系,你出一手,我应一招,就像应星所说的“上访的谱系学”那样,“事件化”的自然过程展开了所有社会运行的逻辑切口:如何随故事的演化来判断个别上访与集体上访的断点、越级上访的尺度、合理上访与缠访的断点、高层与基层对上访态度的差异、平常时期与特殊时期的断点,等等,便成了民众与国家之治理博弈的关键环节(应星,2001:315-317)。而这其中,有关社会具体运作中的民众的“问题化技术”、国家的治理术、真相与话语的生产方式等也都得到了微妙复杂的呈现。
相比于展开性的关联性方法,收敛性的个案研究策略则着重于可重复的、稳定性的共变关系。刘世定以乡镇企业为例所做的关于占有制度及其排他性的考察,便是此种方法的代表。他发现,在乡镇企业的占有认定中始终存在产权模糊或“偏离状态”的现象。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排他性”当然是界定占有概念的首要前提,但是从乡镇企业的形成史来看,由于原初社队企业的占有者为乡镇政府,存在着纵向排他软化的特点,因而也常常出现行政变通的行为。变通行为与其成功率及私人成本密切相关,成功率取决于对变通制度安排的社会需要强度或可接受度、干部集团的共识度、上级对原制度安排的贯彻态度等;私人成本则取决于可能受到的惩罚以及原制度安排的约束硬度、粗略程度及上下级的约束强度等风险评估状况(刘世定,2011:275)。事实上,改革开放后,为激励乡镇企业的发展,政府恰恰从上述几个重要的关联性逻辑出发,通过财政自筹资金、包干制中上下级间的讨价还价、“放水养鱼”等政策,强化了“纵向排他的硬化”。与此同时,从私人成本的逻辑出发,通过承包制确定的有限期占有、人际网络的私人化运营所带来的低替代性,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性占有的交易过程,扩大了占有的排他性方位和时限。上述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个案中集中关注所有与占有的排他性紧密相关的因素,从而把握住改革前后这一制度变迁中的关键节点。从社会逻辑的构成来说,即便是改革开放前后乡镇企业发生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但其居于核心的相关逻辑却始终是稳定的、可持续的,因而构成了一种长时段、宽口径的解释效度。
相比于相关或共变分析来说,还有一种生成论意义上的社会关联形态,可称之为机制分析。有学者认为,社会机制指的是一系列事件构成了前后相续的逻辑链条,其间,不同社会实体之属性与活动的结晶化组合,可以持续地生成特定的社会后果(Hedström and Ylikoski,2010)。或者通俗点儿说,就是一个事件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联会在后续的一系列事件中继续发生作用,蕴育着与此前事件产生相似结果的可能性。这并不意味着,前后事件会呈现出完全一致的演化过程,因为不同时空中社会条件会出现很大程度的变异,因而最终的结果也未必相似;但只要是社会结构不发生大幅度的变迁,这种关联性便始终存在,很有可能在近似的条件下发挥相似的作用。因而,即使社会机制内是潜在的社会关联,也是可持续的,并且可以说,这种多重相关或共变关系的组合已经构成了联动社会全体的网络化的动态链接,具有明确的主导作用及代理机制。
我在有关项目制研究的文章中,曾经引用过一个连续事件化的案例,可以说明机制分析的要义。荀丽丽等针对内蒙古某旗生态移民的项目化过程所做的考察,就是项目连续输入和转换的“事件化”动态过程。个案中项目的引入本来缘起于为保护草场生态而实行的生态移民,却因牧民定居后靠圈养牲畜没有收益而改为良种引进的技术项目;良种引入后又因需求大量牧草,继而再实施资本化运作的牧草耕作项目,并同时开发奶制品产业……当奶业遭遇空前的市场危机,原本的草场因土壤耕作不可逆,最终使移民保护区变成了“开发区”,不仅使草原生态继续遭到破坏,土地结构无法恢复,产业资本的侵入同时也迫使大量牧民纷纷外迁外移,致使当地基层的传统社会组织或者说最基本的生态单位最终瓦解(荀丽丽、包智明,2007;荀丽丽,2008)。这个案例表明,一连串的项目输入,也是一连串的事件化过程,“项目在基层社会的输入过程中,并不限于某一专项的输入,而往往表现为多个项目前后承接地连续输入:前一个项目留下的遗留问题或意外衍生出来的问题,需要后一个项目来解决;后一个项目如果再生出难题,再附加一个项目来修正”。事件化的过程中,有“因”有“果”,前“果”成了后“因”,“果”与“因”反复循环,形成了项目制特有的体制惯性,并持续产生累积效应(渠敬东,2012b)。
为何会形成这样一种“项目链”传递和衍生的过程,是因为项目机制在起着主导作用。这是一个独特的历史阶段中普遍存在于各级政府乃至基层社会中的惯常思维,因而也塑造了强大的社会惯性,既要依据项目要求“专项专办”,同时也要为解决后续不可预期的专项问题再次植入项目,接二连三,往复不断。由此出现的社会现象,根源并不仅在于当地政府的所作所为及其所特有的条件,更在于项目制本身从中央到地方再到社会基层,将财政、人事以及部门体制都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普及于全体社会的独特机制,从而必然会产生普遍化的效果。正因为项目机制在政策导向、社会运行乃至人的思维形态中无所不在,所以无论有什么样的条件变异,都会产生作用,始终可以持续地生成特定的社会后果。
如果说上述案例刻画的是一种动态性社会机制的作用过程,那么我们也不要忽视仪式性社会机制的存在和作用。社会机制的构成和作用路径虽因不同时期而有所变化,却也最容易存留在那些重复不断的社会再现的过程里。一般而言,人们的仪式生活是稳定的、可预期和可持续的,常常周而复始,往复交替。无论是乡里民间还是朝廷庙堂,礼仪或程序生活都占据着相当的部分,即便是革命时代里,从民众的婚丧嫁娶到最高政治单位的集会庆典,也都守持着最基本的仪式形态。说实话,从事个案研究的社会学家往往愿意关注那些突发或异常的事件过程,却很容易忽视这些常规化却又有着超越性的仪式机制的作用,学者们提及却又感到无从把握的“社会底蕴”,倒是经常源出于这样的机制。前文所说的历史人类学家发现的仪式联盟,便是将物质资源、村落分布、宗族关系、神明体系凝结起来的主导机制,任凭哪朝哪代的迭换更替,依然在永久地发挥作用(郑振满,2010)。他们“找庙寻碑”,想要发现的既是族谱、地契和宗教文书,也是传统仪式在今天的传承以及社会由此构成的机制。社会研究若不落实在文明塑造的机制上,便是舍本求末,没了“文化自觉”。
最后,我们再来说说经由上述“事件化”的“点”、共变关系的“线”以及社会机制连带出来的“面”来组建的能够使全体社会形成结构关联的分析形式,即structuration。社会结构化的组合要件,当然是前述诸种graphy方法所揭示出的各类社会要素及其分布和关联的形态,但社会的真正发动则必须依赖“事件化”的过程。结构分析是机制分析的推进,是基于机制分析所达成的社会关联而进一步确立的各种机制之间的社会关联,从而反映出社会全体的体制形态。反之,若是把握了社会全体的结构要件及其关联,也有助于为微观的社会研究提供灵感和线索。
这里必须做出说明,个案的结构化解释并非是依靠单一的个案研究来实现的,甚至个案之间的比较研究也不一定能够达到这样的解释层次。从机制分析到结构分析是研究过程的一次“飞跃”,是在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之间建立的真正关联。虽然结构分析依然是从个案的事件化过程起步的,但其中形成的各种社会机制却通向了构成社会结构化之总体的各个重要环节。因此,这一分析上的过渡必然要求研究者对于整体社会有着通览的视野,不仅能够发现各主导机制之间的相互串联,也能够体会贯穿一个时代的基本体制及其精神氛围。
结构化的过程起初是可以通过个案研究发现端倪的。还是拿项目制研究援引的一个案例来说吧。周飞舟(2012b)在有关“项目治国”的一项研究中所提供的个案看似非常简单,就是某省的两所中学因大风把房盖子掀掉了,急需上级政府部门拨款维修,总计需要不到40万元的经费。可是,在项目体制下,由于财政转移资金采取了“以县为主”的支付模式,再加上“公用经费专项化”的预算要求,致使经费使用手续极其繁杂,县级相关部门不胜其烦,最终几经周折,经由“两上两下”的复杂程序,主管县长终于批示,以“县乡合办”的办法解决资金问题。可是,乡政府怎样来筹集资金呢?在项目体制中,乡政府已经不再有任何与义务教育相关的事权和财权,原来作为行政体制中的一个主要环节,还可以依据自己的地方性社会关系“东拼西凑”,如今在“以县为主”体制下已无足轻重,自然难以也不情愿再发挥地方治理的作用。通过一件校舍维修的小事,却可以管窥到项目体制所塑造的社会结构的重大转变:“县”成为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行政枢纽,但却高高在上地悬浮着,即便项目本身有管控上的严格要求,却对于基层服务的小事束手无策;而原来扎根于基层社会的乡镇政府,本来有灵活变通处理问题的本事,现在却只能袖手旁观……由此看来,由项目制所形成的治理体制本以强化公共服务为目的,却严重削弱了乡镇基层政府应有的角色和职能,最终造成了这样的结果:“项目体系越完备,审计体系越严格,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控制越科学,这些资金就越难以深入到乡村基层”。
上述个案直接揭示了项目制带给体制结构的重大变化,究其原因,是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整体治理结构发生了几个重要转变:分税制改革确立了财政资金再分配制度,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强化了部门控制权;投资经济激励了地方政府参与项目驱动的欲望;公共服务政策的转变以及绩效合法性和程序合理性的思维深入人心,从结构上围绕项目体制构成了总体上的新型技术治理体系,全体社会也必然要依此运转(渠敬东,2012b)。这样的结构形态及其内在的运作机制,我们在各行各业都能深切体会到。事实上,周飞舟(2012b)在上述案例分析前做了充分的结构分析的准备:分税制改革后所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从体制结构上改变了资源分配和行政管理的机制。这种结构上的转变,即“项目治国”之总体路径,不仅体现在个案所反映的农村义务教育领域内,更重要的是,庞大的项目系统充斥在每个社会治理的空间中,“以地方政府为主体、以土地开发为依托、以金融资金为支撑,不但成为各地发展城市化的主要手段,而且为了解决征地指标的瓶颈约束,各地正在兴起‘迁村腾地’、‘拆院并院’的农民上楼的高潮”。在这个意义上,上述个案的“事件化”只是这场结构变迁过程中的沧海一粟,只是一个发端,只是一种隐喻;个案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个案本身,而是一场更为深刻的社会变革的征象。
同样,我们把时间回推到20世纪80年代,即便从个案的角度来考察乡镇企业的兴衰轨迹,也需要从结构化的社会关联入手加以扩展理解。这一历史时期,无论是农村地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是后来城市地区实行的企业承包制,或是厂长(经理)负责制,乃至从中央到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包干制或组织系统中的人事任免办法,甚至是改革特区的成立,皆可置于“承包制”的逻辑之下。若无从乡村到城市、从中央到地方、从内地到特区等构成社会全体的结构要件,乡镇企业的制度环境就无从确立(渠敬东,2013;渠敬东、周飞舟、应星,2009)。换言之,乡镇企业的兴衰完全是与整体社会“结构化”的方式及其转变密切相关的,我们甚至从某个乡镇企业的生命历程中反观到这一社会结构化的普遍过程。
从机制分析到结构分析的飞跃是将个案研究推向总体社会视野,“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的一项事业。社会学前辈所经历的学术历程便是这项非凡事业的写照。费孝通从早期《江村经济》的个案研究和《云南三村》的比较个案研究,到20世纪40年代末把历史研究与实地研究结合起来,将研究的视野推向中国传统社会双轨政治中的皇权与绅权问题,转向《乡土中国》和《生育制度》中的社会基本结构问题,都是从机制分析进展到结构分析的典型的学术进路。他的晚年反思,则使社会学研究进一步得到了人文精神上的升华,将宗教汇通、民族融合、文明历史等议题皆纳入有关“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学说和世界诸文明共存的大结构问题中来谈,真正提升了社会学这门学科的研究境界(杨清媚,2010)。
总之,个案研究的拓展,并非单纯意味着“事件化”过程本身的拓展,而是从事件的起点出发,随着事件演生的链条向着相关或共变关系扩展,向着机制分析的社会生成逻辑扩展,从而最终迈向整体社会构造的结构分析。这样一种解释性建构的完整过程,是将个案研究引向社会全体分析的路径,也是个案研究的科学使命。个案研究的目的不在个案本身,而是为社会全体提供一种解释的可能。这种可能不是从关于社会全体直接的假想或判断引发的,而是从社会的发生或发问而引出的关照。因此,个案必须迈向社会全体,这是旨在“对因果说明标准有一种独特的满足方式”的研究策略必有的学术责任。但是,个案要想跨出这一步,就需要做非同寻常的努力,这不仅来自于研究者对个案之“事件化”本身有极其精微的描摹、感悟和理解能力,来自于尽可能根据社会构成的所有要件来矫正个案判断的审慎德性,更来自于对所处时代之构造、气质和精神的通透把握。这一切,都需要研究者的丰厚生活修养和学术素养来支撑。
余论费孝通(1999:26)在他的晚年曾经说过,人文世界中的整体不是一个个人加起来的数学集合。的确,社会世界与人文世界有何不同呢?千人非一面,若全社会的真相都可以写在每个人的脸上,世界早已大同了。社会科学研究的“难”就难在“人”的身上。人吃饭穿衣,却也胡思乱想,既离不开政治经济的大系统,也是文化和历史的产物。社会世界中的人如此,研究社会世界的人也如此,他无法做一位彻底的旁观者,看到世间生生灭灭的故事,不用心,不动情。说实话,个案研究本身是带有一种“投入感”的,即便科学要求我们始终保持一种冷静的态度,但面对眼前每个故事的展开,研究者都不免假想,倘若自己就是故事的主人公,如何去理解,如何做决断,如何来迎接故事的结局……
有学者说,个案研究就在科学与艺术之间(应星,2018),我想这还不是单就社会学家的技艺来谈的,而在于社会学家有时候反而会像人文学者那样,在个案故事中去留意每一个情景,揣摩每一处细节,意会每一种别人流露出的心境。如果我们的研究不能“将心比心”地来理解具体的人所构成的社会世界,这个世界便与物质的世界无异了。
当然,仅凭若干个故事是无法映照出社会全体的真相的,个案研究必须做充分的科学准备工作,为这样的目标而努力。首先,个案选取是要有眼光的,一个案例是否有充分的信息含量和历史积蓄,是否能够保持住自身机制的作用,是否具有时空拓展的余地,是否能够产生极致效应,都是评估个案质量的尺度。
此外,我们也必须再做一层准备,就是通过各种graphy技术,从空间和时间上,从当下和历史维度上,从共同体与人的生命历程上,从实在和话语的演变上,多层级、多角度地勘探社会构成的各种要素及其相互关联,为个案搭建一个面向社会全体的研究平台。
但终究而言,社会是需要被激活的。社会能够“发问”,必须依靠“事件化”来发动。无论是通过反常异动的方式,还是通过仪式升华的方式,都会形成社会生成的效果,进而推动个案向时空关系的纵深拓展。由此,个案展现出来的多重而连续的相关关系和共变关系,构成了主导性的社会机制,并通过结构化的方式呈现出社会全体的完整图景。
不过,任何图景都终是不完整的,都不是“全”“真”的图景,由个案到总体,如同我们每个具体的人去面对全部的生活那样,永远只是在路途中,只是在洞穴里。个案研究正因为从来不承认用一种全体的方式就能完美地来理解社会,所以它也承认自身的不完美。一桩事件,就像我们片段的生活经验,即使努力去参透它,尽力地把它放在长久的历史和宽阔的世界中去领悟,甚至像韦伯的极致做法,在世界诸文明的比较中来发现自己那样,也依然在自身的有限性中。既然个案研究是用扩展的方法来关照整个社会,就不免会有放大自己的诱惑,感动自己的幻像。因此,节制与审慎才是好的个案研究的首要品质,知道自己的界限在哪里,乃至当下社会的界限在哪里,才是学术的真谛。
可以说,个案的敞开过程与一个人的成长经历是相似的:他需要营造一个好的环境,有各类丰富充足的知识为未来做储备,但任何知识都终究代替不了生活的历练。在他所经历的无数故事里,他开始真正懂得自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懂得设身处地地为他人着想,感同身受地体会别人的情感和道理。惟有如此,他才会尝试着从社会中发现自己,从历史中看到未来;也惟有如此,他才能够细心品察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每个意味深长的故事……
黑格尔(Hegel, 1977:11)说:“真理是全体。但惟有通过自身的发展,才能成为达于完满的本质。”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田青;排版:王培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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