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专题丨【社会史】傅春晖:明清以来的市镇: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历史因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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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以来的市镇:
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历史因缘
本文作者:傅春晖,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原文刊于《社会》2020年第1期
市镇:中国城镇化的历史基因
城乡之间:中国的“市民社会”本文并不是要接续中层理论中关于“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讨论。无论是历史学还是社会学,都对“国家与社会”范式下的中国研究有深刻的反省(杨念群,2016:90-129;周飞舟,2018)。但是,这并不等于取消问题的存在,相反,无论是对西方理论的反思,还是对本土性资源的挖掘,都有助于建立一种更加符合中国社会的基本民情和行为方式的市民社会理论(周飞舟,2018)。在这个意义上,对于相关理论的回顾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当人们用一种“东方学”的眼光来审视中国明清以来社会变迁的时候,总不可避免地陷入所谓“韦伯式圈套”,容易把韦伯对近代西方社会特征的概括当作一种尺度,去衡量和比较东方社会的“不足之处”(Faure,2002;杨念群,2016:107)。人们之所以这样做,大半是由于对韦伯有关论述的“过度解释”甚至是“误读”。因为作为一种“非历史的”理想类型研究,韦伯(2003:33)恰恰强调的是某种特定的文明形态(或宗教)在“实际生活方式”中之所以“有别于”其他形态的特征。在城市研究的领域,这种误读尤为严重。在韦伯(2007:198-211)看来,正是城市孕育了资本主义文明,艺术、科学、行会、政党、民主制等都是在城市发生的。不过,韦伯自己明确说过,如果严格遵守他对“城市共同体”的定义,“即使是西方中古的城市也只有一部分——至于18世纪的更只有极小的一部分——够得上称为真正的‘城市共同体’”(韦伯,2005:23)。然而,当我们把这种定义当作一种“近代化”的标准的时候,当我们开始追问为什么中国没有发展出“资本主义精神”的时候,这种研究方式实际和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研究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这种解读把历史单向地理解为制度影响精神文化的过程,但韦伯(2003:5)认为“经济伦理不是经济组织形式的简单的‘因变量’”。所以,他理解的中国城市发展是被“士”的“君子理想”和宗族的精神气质不断影响的过程,有别于西方文明的儒教“理性主义”在家产官僚制的基础上维持着一个“静态”的国家,城市商人、行会组织的潜在力量都被溶解在了由宗族、同乡、师徒等关系构成的伦理秩序中(韦伯,2003:5、22、188)。韦伯关于城市共同体的论述经由哈贝马斯的转化变成了关于“公共领域”的研究,把这一理论范式应用到中国史研究的代表当属罗威廉关于汉口的系列研究。在1984年发表的首部著作中,罗威廉(2016:382-385)从四个方面论证了19世纪的汉口已经表现出类似于欧洲的城市自治现象:首先是商业的发展,政府财政对贸易的日渐依赖,使得商人自治取代了官府的直接控制;其次,随着移民地方身份的多元化,依附于出生地的乡土观念日渐淡薄,促成了城市意识和城市阶级的形成;再次是社会经济多元化的趋势,特别是太平天国运动导致汉口市场秩序的大规模调整,新的地方势力开始出现;最后,汉口行会的发展形成一个以行会为中心的市政管理机构。在后续研究中,罗威廉(2008:10-13)又进一步在社区的层面上论证了自治体系的运作。类似的还有萧邦奇、兰钦和王笛等人的研究,虽然他们各自的研究内容有所不同,但都倾向于用“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出现来表述近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Schoppa,1982:6;Rankin,1993;王笛,1996)。就像罗威廉把韦伯当作一个参照对象一样,他自己的研究也很快变成其他学者批评的靶子。其研究最大的问题在于,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框架里,两者之间是激烈的对抗关系,但中国历史上的国家权威和社会组织之间更像是一种依附性关系(杨念群,2016:129)。比如,魏斐德(Wakeman,1993)就认为,汉口的商人组织与其说是一种自治的产物,不如说是一种官商经纪人。当然,罗威廉的研究仍具有重要的意义,他致力于发现中国城市不同于“西方中心论”的内生性的、本土性的生长要素,虽然他并没有给出让人满意的答案,却提出一个真实的问题。也许正像黄宗智所批评的那样,我们要寻求一个价值相对中立的“第三领域”,才能摆脱公共领域研究中那些“充满价值意义的目的论”的讲法。并且,他表达了一个和本文直接相关的观点:第三领域主要是在地方和乡村层面上运作,而不是在国家与城市层面上运作。正是在商业活动最为活跃的城镇里,才出现了各种新型的社会群体,他们广泛参与到各种公共活动中。在行政的领域,也正是乡镇一级的“乡保”、村一级的“牌长”以及士绅共同营造了县级以下的地方治理体系。在近代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还有更多的“半正式”的“局”“所”和其他自治组织参与其中,以及在司法领域,解决争端往往需要凭借“县官意见与社区、宗族调解之间的一种半制度化的交流”。黄宗智(2003)甚至认为,这个第三领域贯通了新中国成立之后的集体化时代,并且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时期。所以,即便我们要研究所谓中国的“市民社会”问题,也需要把研究对象下沉到乡镇这一层级。从这样一个视角来看,诸多历史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其实都在关心“市镇”问题,人们最耳熟能详是施坚雅关于农村市场和社会结构的研究。他的研究揭示了农村社会形成的超越“村庄”的社会体系,由基层市场、中间市场和中心市场关联起来的流通网络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婚姻、宗族、宗教、商业、权力都在这个空间体系中交织在一起(施坚雅,1998:1-11;任放,2008)。实际上,早在20世纪30年代,燕京大学的杨庆堃和杨懋春就在各自的研究中关注了城乡之间的“集镇”,施坚雅的研究显然是受到他们的影响。后来费孝通的相关研究其实都和燕京学派的整体学术关怀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早期的“清河调查”“清河实验”到后来的“社区研究”,燕京学派的整体研究实际上都在关心市镇的“社会生成”和现代转型的问题(侯俊丹,2017,2018)。有关市镇经济和社会问题的讨论同样影响了基层政治问题的研究,无论是杜赞奇(2004:10-25)所说的“文化的权力网络”,还是萧邦奇(1999:248)在后来的研究中所提及的“革命的双层网络”,都是在乡镇的层面上试图去解释近代以来政党、政权和政治之间的联系和演化,乃至于对传统社会地方治理的研究也需要在一个更为基层的视角下才能被充分理解。例如,“华南学派”的研究就是在乡镇这个层面上来讨论里甲、宗族、仪礼、文人和国家治理之间的演化关系(宫崎市定,1993;Faure,2002;科大卫,2009:67、175;瞿同祖,2011:265-311)。由此可见,无论是历史学还是社会学,对农村社会的研究都是把“市镇”作为一个隐含的对象进行讨论。所以,无论是对于所谓的“市民社会”还是“第三领域”的研究,都必须要关注城乡之间的这个特殊场域。下文将分别从经济、社会和政治三个角度对明清以来的市镇发展进行概括和分析,从而揭示其在城镇化的历史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从地方性市场到世界体系乡村市集古已有之,其出现是出于小农经济对于交换的自然需求,这些市集通常处于一些交通要道或者社会活动聚集之处,比如驿站和寺庙。唐代以后通常用“草市”称呼这些自然出现的交易场所,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于唐代政府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这种解释强调了其民间性质,也有学者认为这一称谓只表示这种市场的临时性,因其大多为农舍草棚等简陋设备。而“镇”的名称最早正式出现在北魏时期:出于驻防需要的军事要塞被称为“军镇”。宋代鉴于唐末藩镇割据的弊端,不断削减甚至撤销军镇的驻军,剩下的军镇改由文官管理,从而使得这些军镇逐渐转变成地方性的商业中心。到了北宋中期,地方上已经形成了县、镇和集市这三级市场结构。其后因镇和集市的商业地位此消彼长,其差别逐步淡化,故通称为“市镇”。现有地名上经常出现的“市”“墟”“埠”“店”“集”“场”等,其实都从某个侧面反映了市镇的一些原始特征(樊树志,1987;包伟民,1998:33-35;赵冈,2006:170-172)。宋代以后市镇的兴起无疑是由经济主导的,明清以来这一趋势一直得以延续,农村地区市镇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有民间自发因素的影响,也有官府和地方势力的推动作用。已有研究表明,其差别呈现地方性的特点,这种不同的地方性特点最主要表现在经济区域的区别上。以江南和华北两大经济区为例,江南的市镇更具有自发的性质,而华北的市集更具有官方属性。从南宋开始,中国人口的增长速度就远超耕地的增长速度,虽然耕地单位面积的产量有所提高,但仍不足以抵消人口的持续增长速度,从而导致人地关系日渐紧张。同时,由于余粮率的下降和粮食供应的负担增加,城市中已经无法容纳更多的人口,从而导致大量的新增人口留在农村。在明清时期,江南地区承受的人口压力最大。过剩的劳动力只能寻找其他的生活出路,于是,“以副助农”和家庭手工业成为缓解人口压力的主要渠道。明清以来江南地区的市镇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自然成长起来的(刘石吉,1987:3-6;赵冈,2006:182-183、193-194)。明清时期华北地区的市集却更具有人为的色彩。元末明初的战乱对于华北地区的破坏是相当严重的,即便在此之前有一些市镇的发展,这个时候也已经消亡殆尽,整个地区都处于百废待兴的状态。上述提到的县、镇和集市三层结构,在这种状况下已经被完全摧毁,重新建立一套市场运行的体系成为官员和地方头面人物的当务之急。日本学者山根幸夫(1993)指出:“(华北)城集的设立,大体上知县为其中心人物;乡集的设立,亦有知县为主导的情况;而多数场合则是由当地的绅士和实力人物所倡导,并从事其经营活动的;另外,从事城集的管理和经营的是胥吏,在其指挥下进行征税的则是巡栏。”江南和华北市镇发展的区别并不只这些,实际上,从明代开始,江南市镇就走向了一条和全国其他地区都不太相同的道路。在此之前,几乎所有的市镇都是传统型的,其基本经济功能是其辐射范围内(乡民们活动半径之内)的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流通,以及由小商小贩串联起来的手工业品的销售。另外,还有在大城市附郭出现的卫星市镇和一些零星的专业市镇都属于传统型市镇的范畴,“这种市场上的交易量小,很少涉及长途贩运,很少有高档的消费品出现,也没有大商人与中介人参加,都是小商贩与农户直接面对面交易”(赵冈,2006:173-181;王笛,2018:175-178)。而明清时期江南地区最特别之处就是涌现出众多所谓的“非传统型市镇”,这些市镇不是为乡民的消费服务的,而是为周围农村地区的生产服务的。在这些市镇上,商品流通的方向完全倒转过来,农民出售生产出来的副业产品购买粮食和生产资料(赵冈,2006:182)。那么,这种转变是怎么出现的呢?概括来说,这是因为这一时期的江南经济正在经历“早期工业化”或者“原初工业化”的过程(李伯重,2011)。在人口增长的压力下,种植经济作物逐渐成为这个地区农户的必然选择,并在明末清初占据主导地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市场的形成使得农户对于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更加敏感,从而带动了一批专业化市镇的出现。特别是在太湖周边和长江三角洲一带,逐渐形成了一个以丝织、棉纺为主的“产业集群”(刘石吉,1987:2-9)。此外,全球化贸易的需求也极大地促进了这一带市镇的发展。根据全汉昇(2012:581)的研究可知,从明隆庆五年(1571年)到清道光元年(1821年),从墨西哥运往马尼拉的白银约为四万万两,其中四分之一流入中国。而这些流入中国的白银很大一部分是用来购买丝、棉、茶等农副产品,然后远销至英国等海外市场(严中平,2011:36-53)。美洲白银的大量流入导致中国18世纪的物价革命(全汉昇,2012:542-585)。以丝绸为例,从明嘉靖年间到清乾隆年间,绸价由每两值银八九分增加到一钱三分,丝价则由每两二分暴增到六至八分(樊树志,2005:262)。有利可图促进了专业化的普遍发展,出现了以“丝”闻名的震泽镇、南浔镇、临平镇,以“绸”出名的盛泽镇、双林镇,以及以“棉”著称的南翔镇、枫泾镇、朱家角镇等驰名遐迩的市镇。除此以外,还有很多以成衣、酿酒、榨油、印刷、草编、珠宝、铁器制作等为专业特色的新兴市镇。这些市镇一方面和农村紧密联系,促进了早期乡村工业化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向城市延伸,促成了“众星拱月”式的“苏杭型城市”的出现(李伯重,2003:392)。总之,在江南地区,由市镇串联起了一个从城市、市镇到乡村的连续体。相较而言,华北地区的市集不仅是以间隔性的定期市为主,其专业化程度也比江南地区要低得多,例如,即便在民国时期,棉花还是河北省唯一的商品化农产品(何廉,1934;龚关,2000)。在其他地区,即便有商业性市镇的发展,规模与范围与江南地区也不可同日而语,受全球化贸易的影响也要更晚一些,例如,“长江上游被纳入世界市场是在重庆开埠之后”(王笛,2018:217)。鸦片战争以后不平等条约的签订确实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当时的经济格局,最大的变化是长江经济带,特别是长江下游城市的崛起。《南京条约》签订不到10年,上海就取代广州成为最大的外贸口岸,从而促使江南地区的农村经济与世界体系建立了更为紧密的联系。另外,太平天国运动的影响也进一步确立了上海在这一地区的中心地位。1860年苏州城陷落以后,难民纷纷逃至上海。上海及其近郊在战争中并没有受到很大破坏,反而因为人力、资金的聚集而获得了更好的发展。战争结束以后,苏南、浙北等地很快因为经济作物的种植而重新恢复,不仅如此,还出现了一些战争前没有的“新生市镇”(刘石吉,1987:89-105;包伟民,1998:47-55)。
总体而言,从晚清到民国,准确地说是到抗日战争爆发之前,市镇的发展一直是中国经济的增长点。当然,相比于之前,由于面临“数千年未有之变局”,中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变得更为复杂了。这一时期的市镇也表现出一些重要的变化和趋势,从经济的角度看,大致可以概括出以下三点。第一,随着全球化贸易的深入影响,市镇越来越显现“超层级”和“跨区域”的特点。传统社会中的经济层级和行政层级虽然并不完全重合,但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中,官员通过与缙绅和商人的合作,努力使经济与行政、官僚系统与非官方治理能够相互配合,从而达到对地方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施坚雅,2000)。工商业市镇的出现和加速发展打破了这一格局,这些市镇与县治或府城并不存在按照等级进行商品流通的集散关系,另外,它们还吸引了携带大量资金的客商,被收购的产品远销全国和世界各地。第二,市镇经济逐渐具有金融化的色彩。明清以来,江南、华南等地农村普遍出现了田面权与田底权分离的现象,也就是“一田二主”甚至“一田三主”的现象(樊树志,2005:38-44;傅衣凌,2007b:45-59)。这种现象的存在促生了一类脱离生产、坐收田租、不劳而获的中间层人物,这一类人被称为“不在地主”或“离地地主”,这种现象也被称为“外地主现象”(Absenteeism)。他们住在市镇上或者城市里,利用资本贱买高卖、开典当铺、放高利贷,“他们与农业的关系纯粹是金融关系”。费孝通认为,这些市镇的金融性质远在商业性质之上(Tawney,1966:68;费孝通,2015:254-255)。第三,现代交通运输的发展也深刻改变了市镇的分布形态。传统市场体系的稳定是与运输成本直接相关的,在民国之前,航运、铁路和公路等交通运输方式深入中国内地的程度还极其有限,但在此之后,“铁路的修筑和现代工业制度的冲击迅速改变了市镇的地位和整个地区的经济结构”(费维恺,1993:68;施坚雅,1998:92)。在这个过程中,基层市场逐渐趋于消亡,交易活动转移到更高层次的市场,高层次的市镇则趋向于转化为现代贸易中心。据施坚雅(1998:95-115)估计,在1949年10月之前,大多数有航运和铁路交通的城市周围的基层市场已经消亡,这样的市场数量约有5 300个。当然,日本的侵华战争对市镇的破坏也极为严重,1949年以前,很多地区市镇的发展再也没有达到过战前的最高水平(包伟民,1998:70-71)。
城乡日常生活中的社会构成市镇是一个“五方杂处”之地,在繁华的街市上,“不仅有工商业者,还有士大夫、文人墨客、绅士、富人、僧侣和道士居住,同时也聚集了运输业者及其属下的工人、红白喜事时演出的乐人、赌徒、主业打官司者、艺人、娼妓,以及没有户籍的各种群体”(斯波义信,2013:43-44)。比如,鲁迅笔下的阿Q就是游荡在鲁镇这样一个典型的江南市镇上。林耀华(2000:18)笔下的黄东林和张芬洲,也是在湖口镇这个连接金翼之家和80英里以外的福州的市镇上进行着“忙忙碌碌、永不停顿的买卖”。除了经济活动以外,市镇满足了周围村民最基本的社会生活的需求。施坚雅(1998:40)认为,村民进行社会活动的实际边界不是村庄,而是“基层市场社区”,这个“社区”是“小传统”的文化载体。在这里,人们进行婚丧嫁娶等活动,参加合会等最基本的金融组织,通过熟人关系建立互助,交流外部世界的消息,并参与各种文化、娱乐和宗教活动。其实,市镇并不像看上去的那么杂乱无章,这个鱼龙混杂的社会其实是有内在结构的。首先,它是有层级的。就像施坚雅所划分的那样,人们在基层市场、中间市场和中心市场这三级市镇中进行的活动和参与的人员是存在区别的。上述的这些活动只是基层市场社区的基本内容,除了流动人口以外,参加者主要是农民、小商人和当地的士绅。中间市场所属的集镇则属于另一个“场域”,参与者不包括农民,但其中也没有官宦人员。在茶馆、酒店和饭铺里,乡村中的“中上阶层”——地位较高的士绅和商人需要处理他们阶层内部的事务,这些事务涉及当铺、钱庄、土地交易、手工工场和商业企业等比较复杂的内容。而在最高等级的中心集镇上,官吏开始出现,他们在这里和士绅、商人中的领袖人物举行重要的商谈(施坚雅,1998:52-54)。相比于经济活动来说,社会结构显得更为恒定,人们在各个层级上按照各自的身份进行不同的社会行动,很少有“越级”的行为,至少在新思潮引起社会的巨大变动之前,这一切都显得那么“自然”。其次,它是有组织的。其组织性主要体现在同族、同乡和同业,也就是社会学常说的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上。家庭和宗族是中国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单位,甚至可以说,其他社会组织都是通过“伦理化”的方式由此“外推”出来的,从而使得中国社会具有一种“泛家族主义”的文化内涵(郑振满,2012:208;周飞舟,2018)。当然,家族在中国的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组织形态、影响范围和对社会活动的作用方式。大致来讲,从明清以来,南方地区宗族的势力较北方地区为盛,但这并不影响其在任何地方都表现为一个社会行动的基本单位。例如,在华南地区,宗族甚至演化成为一个具有“法人”性质的团体,对家族中的经济和社会事务进行规制(弗里德曼,2000:94-98)。在市镇上,它往往以对周围村庄进行整合的“复合宗族”的形式出现,而且经常把宗祠设在集镇上而不是村庄里,由此实现对市场的管理和控制(施坚雅,1998:47)。此外,宗族还以地域联盟的形式出现,对地方社会的治理产生一种结构性的影响(科大卫,2009:325)。人们习惯把故土称为“家乡”,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了家族关系是乡土观念之所以形成的重要原因(窦季良,1942:3-4;何炳棣,2017:1-2)。总之,同乡关系在中国的社会结构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而由同乡关系所建立的最常见的组织就是会馆。会馆的重要性很早就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早在20世纪30年代,日本学者加藤繁和任井田陞就到北京调查过诸多会馆。除北京以外,全国各商埠、省会、一般州县和工商业市镇都有会馆分布。到清末,江南各地稍具规模的市镇基本上都有会馆存在(包伟民,1998:215;何炳棣,2017:62-64)。另外,在广东、福建以及长江流域其他各省等人口流动频繁的地区,各级会馆也很常见。华北各省虽然会馆较少,但往往有客商组织成“社”,这种社也可以被看作一种同乡组织(斯波义信,2013:39;何炳棣,2017:95)。市镇上的会馆不仅仅是同乡旅馆,同时也具有同乡工商组合的性质,有些甚至还承担着“同乡仕宦俱乐部”的功能(全汉昇,2007:108-114;何炳棣,2017:37)。而且,同族和同乡关系一旦结合起来,还会产生一种被称为“乡族”的势力。明清时期的乡族经济是在族人捐派、没收财产、饶财乐助、祠产增值和乡绅捐献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共有经济。这种由血缘和地缘关系组合而成的集团势力在土地、水利、交通、集市、贸易等方面对农村社会经济实行全面的控制(郑振满,2009:48)。对于乡族势力的研究虽然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但乡族现象在全国来说都具有普遍性,比如学田、义田的设立,永佃权让卖中的亲邻优先权,延绵不绝的土客之争,地方性商业行帮的形成,等等,背后都有乡族势力的支撑(傅衣凌,2008:97-104)。明清以来,在市镇和更高一级的城市经济中,人们耳熟能详的“徽商”“晋商”,乃至于在民国经济、社会和政治中都扮演了重要角色的“宁绍帮”,实际上都可以被看作乡族势力的一种特定形态(斯波义信,2013:150-152)。因此,也可以说,韦伯(2005:22-36)对于中国城市经济的判断并没有出错,即认为“通常只有氏族团体——有时也有职业团体——才是团体行动的担纲者”,氏族成员通过经济行动“尽心维护着己身所属的(这个)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明清以来的城乡关系就表现出一种在伦理层面、社会层面和经济层面上的延续性,或者可以说通过普遍化的“家族主义”而形成了一个“城乡连续统一体”(施坚雅,2000;李伯重,2003:384)。由同业关系组成的行会就是韦伯所说的“职业团体”,在理论上,它被赋予更多“现代性”的色彩,但在现实中,其运作依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传统性的文化资源。按类型来分,中国的行会大致可以分为商业行会、手工业行会、专业行会和“苦力帮”四种(全汉昇,2007:167-176;步济时,2011:93-103)。这些行会组织除了存在于大城市里,还密布在市镇、码头、港口、庙会等人群聚集的场所。一般来说,商业行会具有跨地域的特点,有时候它还与同乡组织联合在一起,很多会馆就具有行会公所的性质,而手工业行会、专业行会等更具有“地域性”(步济时,2011:108-109)。“苦力帮”比较特殊,因其成员本来就更具流动性,例如,因漕运兴起的“青帮”的成员构成就很难具有单一性(全汉昇,2007:170-171)。行会通过“师徒制”进行从业人员的再生产,并通过对守护神、创建人或祖师的祭祀维持凝聚力。在传统经济形态下,行会在限制同行恶性竞争、保持行业垄断地位、抵制官吏从中渔利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适度地参与一些当地的社会管理(格拉斯,2000)。最后,市镇还具有“兼收并蓄”的特点。同族、同乡和同业组织固然具有很强的包容性,但反过来也可以说它们都具有“排外性”。处于上述社会结构之外的人,也不全是像阿Q一样的流浪者,有一些特定的组织会吸纳他们,这些组织就是“秘密会社”。比如,在长江上游地区,“袍哥”(也被称作“哥老会”)就存在于各个层级的市镇当中,他们有严密的组织,分为不同的分支、派别和帮别,这些不同的“山堂”内部还各有等级和帮规。“哥老会”无孔不入,“绅商学界、在官人役,以及劳动苦力群、不逞之徒,莫不有之”。另外还有所谓的“啯噜”,其成员主要是外省入川的流民和本地的无业游民,主要以打家劫舍为业,并且经常光顾各地市场(施坚雅,1998:47-48;王笛,2018:439-451)。这些不安定力量的存在迫使市镇必须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例如,江南的很多市镇就有所谓的“四栅”,指的是设立在市镇东、南、西、北四个方向的栅栏门,并以围墙或水道为辅助,清晨开启,晚上关闭,以保障市镇内部的安全(樊树志,2005:152-157)。另外,还有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宗教组织也起到这种吸纳的作用,乡间随处可见的寺庙、庵堂、道观,因朝圣而组成的“山会”,甚至还有各种“神拳”和“邪教”,这些都增加了特定地区社会结构的复杂性(明恩溥,2016:108-117;王笛,2018:451-459)。
地方治理:从教化到控制有学者指出,在儒家传统理论中,在“齐家”与“治国”之间有一个跳跃,中间还缺少非常重要的一环——“化乡”。这个问题在宋代以来,特别是在明清时期显得尤为突出,原因在于宋代以后政治权力向上收缩,取消了以往“乡里”一级的基层政权,“州县成了空架子,乡村基层政权不复存在,这就为地方社会的自我组织留下了空间”。这个空间很快就被市镇所占领,市镇的逐渐发达增加了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提高了地方治理的难度。其实,宋代的学者已经做出很多努力,他们通过对宗法制度进行“庶民化”的修正,用敬宗收族的方式重新建立了中国的家族制度,从而奠定了宋以后直至明清的社会结构的基础。在理论和实践上,他们都致力于创造一套新的乡治系统来应对这个新出现的“社会”的危机(郑振满,2012:237-257)。把这套理论最早付诸实践的是“吕氏乡约”,其最大的特色就是“以乡为单位”,认为“乡”是“社会的自然单位”(杨开道,2015:69)。“吕氏乡约”的组织极其简单,并不强制所有人都参加,它和“王安石变法”最大的不同就是不借助政府的力量来推行,“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四条约文致力于创建一个基于礼俗的教化体系。特别是在“患难相恤”这一条目下,规定了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等七项具体的方法措施,使得互助与合作能够取得真实的成效。“吕氏乡约”经过朱熹的损益,到了明代初年演变成了“乡约亭”“乡约所”等旌善罚恶的地方组织,而王阳明提倡的“赣南乡约”更具有行政的色彩,强制所有人都参加。后来又陆续经过吕坤、刘宗周和陆世仪的完善,最终建立起一套由乡约、保甲、社学、社仓共同组成的制度体系。杨开道(2015:185)认为,“乡约代表精神的一面,保甲、社仓、社学代表事功的三面,所谓一纲三目,一虚三实,互为因果,互相关联,决不能单独成功”。而清代乡约制度之所以流于形式,就是因为在康熙朝以后逐渐沦为了圣谕宣讲,失去了它事功的维度。当然,清代政府自有一套对于城乡社会的控制办法。这种控制在村庄中是通过里甲和保甲实现的。在制度设计上作为税收体制的里甲和起到治安监控作用的保甲虽然在较长时期内是并存的,但其功能的重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不同(萧公权,2018:37-50)。“里甲制”最初创立于明代,并和“粮长制度”相配合,起到编户齐民和征缴税收的作用(梁方仲,2001:1-6)。清初法定的税收体制仍然是“里甲制”,但康熙、雍正年间推行的“摊丁入亩”终止了丁册编审,等于变相取消了里甲制度,自此以后,清初建立的一套用于地方治安的保甲制度就承接了征税的职责。在制度设计中,应该由当地士绅推荐的乡保来督促各户交税,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因为“自封投柜”等规定执行上的不便,包收、包揽或者一些地方性的实践措施(比如“乡地制”)反而成为主流(李怀印,2008:52-55)。在政府依赖宗族、士绅、胥吏等中介进行社会控制的过程中,这些政府和民间社会的“同谋”或“对手”,一方面影响着社会运作的过程,另一方面又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在这种矛盾中重新“形成了某种平衡和稳定的机制”(刘志伟,1997:13)。在商业活动中,政府也采取了和“保甲制”类似的一些制度,比如在户口登记时对“铺户”的记录,这些“离家商人”必须随身携带执照以便证明身份。另外,政府还在城乡各行业设立牙行,以达到规范市集贸易的效果。因其最初出于证明身份、保护商贾、维持市场、平准物价的目的,所以税额很低。久而久之,牙行不免为市棍、牙侩所占据,“豪猾之人”托牙行许可对农民进行残酷的榨取,更何况很多市集本来就是当地的乡绅、豪强为了谋取利益而设立的,另外,商贸活动还容易受到胥吏、衙役的盘剥(冯华德,1937;山根幸夫,1993;瞿同祖,2011:296-307)。所以,总体来说,政府对这个“社会”的控制并不算十分成功,但仍在可以掌握的范围之内,除了出现小规模的叛乱和暴动之外,城乡社会自有一套运行系统。大致来讲,以上可以代表太平天国运动之前的状况。对于这样一个社会的性质,研究者的看法甚至可以说是针锋相对的,争论集中在对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不同看法上。社会学最熟悉的是费孝通所讲的“双轨政治”,即除了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之外,在县衙门以下的自治单位里,地方上的乡约一类人和作为自治单位领袖管事的士绅还可以对基层社会起到一种保护作用,士绅甚至可以通过亲戚、同乡、同年等社会关系使“人民的意见”上达天听,这就是所谓“自下而上”的另一个轨道(费孝通,2015:277-282)。这种观点代表了第一种看法,即认为中国乡村具有一种“自治”甚至“民主”的性质。第二种看法即认为中国乡村并不存在真正的“地方自治”,它受到官府潜在或实际的干涉,具体事务受乡绅的左右,这些乡绅并不能代表普通老百姓,因为这些领袖的身份必须得到官方的认可。如果说乡村社会在某种程度上还有一些“自主权”的话,并不是因为政府能力所不及而造成的,而是因为政府不想或者认为没有必要(瞿同祖,2011:318-319;萧公权,2018:314-315)。第三种看法则认为国家与社会在根本上就是一体的,比如,傅衣凌(1988)就认为,国家代表了“公”的系统,而乡族则代表了“私”的系统,在这两个系统的互相冲突和互相利用下,国家才实现了对社会的控制。或者说,形成了一种“国家内在于社会”的现象,基层社会的“自治化”是国家“授权”的结果(郑振满,2012:25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根本就不存在“皇权不下县”的现象,国家的存在恰恰是讨论市镇问题的重要前提(胡恒,2016:195-215)。或者就像科大卫所认为的那样,地方社会通过仪礼秩序吸纳了国家的话语体系,从而使得权力仍然掌握在自己的手中(Faure,2002)。
从观念到实践,研究者形成的判断不尽相同,而对于当局者来说,最重要的还是解决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官箴书”会在明清时候大量出现的原因(周飞舟,2012)。对于地方官来说,政权的向上收缩和基层社会的复杂化使得地方治理不得不更依赖一些“技术”手段,这对于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儒家知识分子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何把“修齐治平”的理念落到实处变成非常棘手的问题。即便像黄六鸿这样的能吏,也感到维持地方秩序不是一件那么容易的事,要辨别清楚保长、乡约、地方、庄头、村长、集长、镇长这些人的职务,使之“协举共事”,在当时来说也已经非常困难(黄六鸿,2018:385-388)。
地方的行政化及其危机这种困境在太平天国运动以后变得更为复杂和窘迫。随着基层社会军事化的发展,士绅的权力得到加强,地方社会“自治化”的倾向越来越显著。出于提高行政效率和克服统治危机的需要,绅权的强化也得到政府的默认和支持(孔飞力,2002:220)。抗击“太平军”的军事活动使绅士领导的团练慢慢转变成地方政府的正式组织,团练代替了已经衰落的保甲重建了地方秩序。团练的领袖,诸如团董、乡董、镇董一类等可以被总称为“绅董”的人,事实上履行着地方政府的职能,并试图没收衙役和胥吏对于基层社会的实际控制权。当然,绅董对于地方的领导仍然是非正式的,这一点也引起时人的注意,例如,冯桂芬(1998:91-94)就认为,应该采用地方公举和保举的办法将这些人的权力合法化。总之,绅权的正式化成为以后地方治理的一个重要主题。实际上,即便没有太平天国运动和以后的其他动乱,自从“摊丁入亩”以后,特别是“康乾盛世”时期的人口暴涨,也已经迫使地方治理结构必须要进行某种方式上的改变。同时,政府的税收政策也出现了重要变化,这主要是指“厘金制”的推行。厘金的出现通常被认为是出于战争的需要。战乱引起的社会动荡和外国资本的入侵破坏了小农经济的基础,使得清政府无法再通过田赋、捐输、征商或实施通货政策来获得稳定的收入,因此便仿照行会的抽厘和公所的互助方式对流通的商品抽取过境税或货物税(傅衣凌,2008:276-288;罗玉东,2010:15-27)。厘金最初由御史雷以讠咸于1853年在扬州一带实施,1856年曾国藩与湖南巡抚骆秉章达成协议,将湖南的大部分厘金用于湘军,很快这项制度又被扩大到长江流域的其他省份。“厘金制”的推行为湘军、淮军的取胜打下财政基础,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腐败也变得根深蒂固,巧立名目、设置陋规成为常态,虽然曾国藩相信“人存而后政举”,但因时局紧迫,也无暇再兼顾吏治(库恩,1993;刘广京,1993)。在曾国藩的设计中,地方厘卡的税吏应该请士绅来担任,因为他们“有操守而无官气”,不管实际效果如何,这一政策在战时和战后都对地方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总体来说,士绅在地方治理当中的角色和地位变得越来越突出,政府和士绅之间越来越表现出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某些地方的社会管理中,士绅已经取代了衙役、胥吏和官佐,甚至可以在州、县官的批准下,以“镇董”或“局董”的身份向当地的商人征收各种附加税,以用于一些地方建设。这种现象在江南市镇当中极为普遍(埃尔文,2000)。例如,吴江县各市镇的“局”就是在太平天国运动时期的文献中出现的,主持这些局的“镇董”大多数是一些“镇居地主”,他们通常住在市镇上,并大多已取得生员资格。这些“镇董”开展的事业包括平籴平粜、疏浚水道、修整街道、运营义渡、设立善会善堂、组织地方团练等。更重要的是,他们管辖的区域常常是跨区或跨保的,普遍存在“一个市镇划归一个区划”的原则,清末地方自治区域的划定和民国以后“镇”的建立,实际上就是以这个时期镇董所领导的市镇范围为基础的(稻田清一,2018)。中国国家政权的现代化是从晚清开始的,预备立宪开始之后,建立了从资政院、省资政局到各州县、镇、乡议事会、董事会的一套“自治”机关。参加地方自治会的人选基本上都是当地的士绅,他们管理地方事务的权力由此得到了正式承认,法令甚至规定地方自治机构有权决定和支配摊款(市古宙三,1993;王笛,2018:315-321)。所以,这项变革仍然可以被看作长期以来绅权正式化过程的延续。同时,在行政层级上,“区”也因为选举而被实体化。不过,这时候的区还是一个自治单位,在1915年袁世凯宪制改革以后才在理论上成为政府最低一级的机构。无论如何,从民国初年到1928年国民政府成立,区和乡一直都是现实存在的行政单位。在毛泽东1927年所写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可以看到,这些由宗族控制的都和团演变而来的地方组织甚至大都具有自己的武装、财权和司法权。而且依靠乡绅来治理仍然需要借助很多非正式的中介或者经纪人,无法杜绝这些人的中饱私囊使得行政机构的增设并没有提高政府的效率,从而导致政权“内卷化”的现象(孔飞力,2002:219-229;杜赞奇,2004:51)。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县组织法》就是为了应对这个现象。一方面,在县级设立财政局,并直接向省财政厅负责,这等于变相回收了一部分地方征税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区以下推行保甲制度,以限制“土豪劣绅”的势力。这几项措施实际上中断了在此之前由地方名流参与地方事务的自治实践,或者可以说剔除了士绅参与政治的合法渠道,从而使得国家政权日趋走向“正规化”,虽然这一实践日后被证明并非是行之有效的(杜赞奇,2004:185;孔斐力,2018)。士绅权力的衰落加速了地方人才的流失,地方的精英分子开始逃离乡村,使得近代以后发展起来的市镇遇到真正的危机。这就是费孝通(2015:295-303)所说的“落叶归根”的社会有机循环被破坏的现象,这些回不了家的乡村子弟最终变成了“流落于东西文化之外的寄生阶层”。都市的兴起不仅吸引了这些乡村中的精英分子,也迫使大量农民离开乡村。日本人田中忠夫1929年发表的《中国农民的离村问题》一文通过在5省10地169村搜集的资料显示,当时的平均离村率已经达到4.61%,离村率最高的直隶盐山和山东沾化更高达8.7%以上。与“农民离村”现象对应的就是“都市膨胀”,城市人口的激增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行龙,2011)。 都市的兴起是以乡村的衰落为代价的,市镇上不事生产的地主源源不断地把地租和利息输往大城市,乡村的血液在枯竭,费孝通痛心地把这一现象称为“都市克乡村”(费孝通,2015:257)。同时,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也对市镇的经济造成极大的破坏。例如,据刘大钧(1939:28-29)研究,世界经济危机引发丝价的狂跌,在丝业发达的湖州,农家纷纷放弃蚕桑,蚕桑与稻作的比例由先前的7∶3退为3∶7,在“湖州整个城,不及南浔半个镇”的南浔镇,农户蚕桑的收入甚至降到只有稻作收入的五分之一到四分之一。另外,出于政权建设和战争准备的需要,政府对于基层社会财力也采取了竭泽而渔的方式。例如,在华北市镇上,原先为了收取牙税而创立的包税制度越来越显现出横征暴敛、与民争利的特点(王志信,1935;任吉东,2015)。最后,各种思潮和新势力也在市镇上不断交战,例如,西方宗教势力的不断扩张,党派势力在其中的拉锯战,乃至各种乡建运动的实践,都把市镇看作根据地(孔斐力,2018;王笛,2018:550-578)。因此也可以说,20世纪30年代的市镇因其混乱反而成为中国城乡之中最有活力和最为变动不居的地带,并且也是新希望的诞生之地,不过,这一切都由于日本的侵略而终止了。
余论 由于连年的战乱,到新中国成立前夕,明清以来的市镇发展可以说已经告一段落,1949年以后的30年发展也并没有建立在发展市镇的基础上。到1955年的时候,在“土改”之前就开始筹建的合作社和国有公司已经掌握了农村市场零售商业的一半,之后的“人民公社运动”进一步导致“自发的资本主义”的消亡。当然,这种情况是不可持续的,“三年困难时期”之后,自由市场又在默许下发展起来,大而无当的人民公社也被重新拆分为更小的单位,这些新的公社的中心一般都是某个市场所在的乡镇(施坚雅,1998:171)。自此以后,这些乡镇的发展就一直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集市的交易和自留地、家庭副业重新被定义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农村的集市才开始恢复起来。据统计,在1979年9月,农村市集已经恢复33527处,到了1988年,农村市集总数已增长为59178处,这个数量已经超过了施坚雅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统计的全国集市总数(58555处)(Siu,2002;石原润,2018)。今天,当我们回顾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城镇化的发展的时候,似乎又看到了某种向传统的回归。中国城镇化在历经工业发展、土地开发后并没有完全走向发展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之路。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流向东部沿海城市的打工人口受到家庭生命周期的影响,存在大量的“返乡”现象,对于这些回归故土的人来说,不管是就近城市化还是就地城市化,都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落脚点”。因此,对于安“家”落“户”的考虑必定成为人们在人口城镇化阶段最重要的人生选择(周飞舟等,2018)。不可否认,现在中国的乡村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截至2016年底,中国共有乡级行政区划单位39 862个,这些乡、镇、公所、街道,很多都是由原来的市集发展而来的,当然,其人口结构和产业布局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有的已经完全变成了城市。另外,村庄也出现了进一步的分化,有些村庄变成了“城中村”或“超级村”,很多村庄处于“衰而未亡”的状态,也有一些村庄走向了复兴。但在“城乡中国”中,还有一批可能发展成为城乡之间过渡地带作为“驿站”性质的村庄,它们是“整个城乡中国的人口、资本和土地等要素最活跃的区域”,这一类“村庄”更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刘守英、王一鸽,2018)。确实,也许在最原初的意义上说,市镇已经不存在了,但有关市镇的历史记忆会一直延续在中国城镇化未来的发展历程中。未来新出现的“市镇”,无论其具体形态如何,仍然会起到一个“蓄水池”的作用(费孝通,1996)。本文对于明清以来市镇发展的历史考察,正是想要起到这样一种沟通历史与当下的作用,并认为“市镇”传统仍然影响和塑造着中国城乡社会的基本民情。中国社会学从刚刚起步时就十分关注对于市镇的研究(杨庆堃,1934;林耀华,2000;杨懋春,2001;费孝通,2015),从家族、社区、日常生活、社会流动、基层治理等各个方面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诸多讨论,但这个研究传统在很长一段时间被遗忘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目前为止的城镇化研究,也更多的是从资源配置、要素流动、产业发展等经济方面展开的,对于传统市镇和小城镇之间的历史关联只有现象层面的描述(费孝通,1985),缺乏对于社会深层结构和“社会底蕴”的揭示(渠敬东,2013,2015;杨善华、孙飞宇,2015),而对于社会变迁中“自发保存的那些具备相对稳定特征的‘恒常’”进行研究恰恰应该是社会学的职责所在。当然,这些“恒常”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这就要求社会学研究能够“重返历史视野”。市镇处于城乡之间的中间地带,按照钱穆(2001:190-215)对于中国社会“城市”“乡镇”“山林”和“江湖”的分类,明清以来的市镇正是其中乡镇的典型。由于处在社会结构的中间位置,所以市镇就必然具有一些中间色彩。从生产形态上来说,市镇是农业和工商业的连接点,是勾连地方性市场和世界体系的关键,并越来越具有超层级、跨区域和金融化的特点,是城市经济的自然延伸;从社会层面来看,市镇是“静态”与“流动性”的结合,它既具有基于地方性伦理结构的稳定性,又可以包容“江湖”中异质性甚至匿名化的身份群体;从政治角度来讲,它是教化与控制在观念和实践上进行竞争的重要场域,并且是近代以来地方自治化和国家政权建设的着力点;在精神形态上,市镇则兼有“人境”的世俗性和接近“山林”的自然性,我们要警惕的正是城市化的无限扩张使其“漫失其原有山林之情状”。总之,市镇在社会结构中的中间性质正是它的本质特征,无论其具体形态在历史上发生了什么样的演变,这一重要特征一直延续至今。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学对于市镇的研究就必须将其把握为一种总体性的社会事实,在对生命体验、生活智慧、伦理道德、乡风民俗等民情因素进行调查研究的前提下,考察其与具体制度和社会结构之间的关联,无论是对于“社会底蕴”的揭示,还是关于“第三领域”的深入研究,抑或建立本土化的“市民社会”理论,都应该以此作为必要的研究基础。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张军;排版:庄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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