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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社会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笔谈 | 【毛 丹】在本土经验研究中自主抽象普世性理论

毛丹 社会CJS
2024-09-09
主 持 人 按 语: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我们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力量。党的二十大全面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特征,确立了我国未来发展的中心任务: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社会学是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历程中成长起来的,基于中国社会转型、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实践不断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如何站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新高度,对迈向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国式现代化作自主的学理性阐释和学术性表达,是中国社会学面临的新的时代课题。有鉴于此,《社会》编辑部及时组织专家学者召开“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社会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圆桌会议,与会学者围绕如何建构自主的中国社会学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相关核心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发表了许多具有前瞻性的真知灼见。现在,我们将这次研讨的成果以笔谈形式集结发表。(李友梅)


“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社会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笔谈


在本土经验研究中自主抽象普世性理论——1949—1959年社会组织体系研究提纲



毛    丹

浙江大学社会学系


原文刊于《社会》2022年第6期



引言:本土化与普适度


持续了好几代人的社会学本土化倡议、自主进行理论创新和推动中国特色理论话语体系建设的倡议表达了一种期望,即在中国社会的经验研究中产生中国社会学理论,解释和解决中国社会的问题。我一向赞成这个倡议,并且认为本土化研究及其理论的普适性并非是对立的,因为社会学是社会科学经典学科,好的社会学经验研究要产生或检验某些理论,而任何好的社会学理论都会因为科学抽象而具备某种普适度。社会学理论除了有争议的微观宏观分类之外,还可以依据其抽象层级而分为小理论小概念、中间理论、宏大理论,而微观理论和宏观理论都可以有各自的小理论、中间理论与宏大理论。人们通常反对用宏大理论直接解释具体经验问题,或者主张在经验研究中发现一些小理论、小概念的基础上形成中间理论,都是因为理论抽象必定意味着理论普适性的增加,抽象层级越高,普适性越大,但是普适性增大又伴随着对具体经验对象的直接解释度降低。因此,一方面需要保持经验范围与理论层级的适配,另一方面仍然需要争取理论层级的渐次上升,以便理解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经验。按照前一方面即经验与理论适配的要求,在本土经验研究中产生本土化理论是必需的和科学的。按照后一方面即提高理论普适性的要求,本土经验研究及其抽象需要注意观照其他经验,本土化理论要与其他理论对话并争取更进一步的抽象,这也是必需的和科学的,所以,需要努力的是在本土研究中自主抽象普适性理论。这有点像生物学采取域、界、门、纲、目、科、属、种的阶元分类系统,主要根据生物相似程度划分出由低到高的分类层级,并描述每一类群的形态和生理功能等特征,表明不同类群之间的亲缘关系和进化关系。分类等级越高,所包含的生物越多,但是所包含生物的共同点越少。这个分类系统帮助我们既理解生物的单一性或统一性,又理解生物的多样性。类似的,本土化的经验研究及其理论抽象既要理解本土社会与其他社会的不同点,也要理解其共同点;而本土化研究的理论抽象层级越高,越有助于理解本土社会的独特性以及不同社会的共性。
因此,笔者不但不认为社会学的本土化与普适度、中国话语与普适意义是对立的,反而觉得有必要重视两方面的工作。其一,社会学要履行改良社会的使命、研究者要熟悉自己的研究对象,这些都天然支持社会学研究的本土化。但是,一旦对本土社会经验进行抽象,必定要过滤某些经验内容而增加理论普适度。社会学的本土化研究一方面应该更关注本土社会、注重从本土经验研究的抽象中生产社会学理论知识,并帮助解决本土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但凡理论总要具备某种普适性,社会学本土化理应生产出有普适度的理论,而普适性理论的标志是不能只用于解释本土社会现象。因此,好的社会学本土化并不是仅仅生产只能解释本土社会现象的理论,而是需要努力在中国本土社会经验研究中实现科学抽象,产生具有知识普适度的社会学理论,最终既科学解释本土经验,又能用于解释其他社会相关问题,从而具备与其他一般理论对话的能力。
其二,任何被认为有普适度的理论都需要不断接受经验的检验,外来理论的普适度同样需要在中国经验研究中重新检验。社会学本土化的一部分工作就包括了以本土经验检验外来理论包括西方社会学理论的普适度,只不过在本土化工作方向上并不需要把它当成主要工作意趣。社会学本土化的另一部分、也是更重大的工作是面向本土社会,特别是在本土经验研究中努力进行科学抽象,发现有普适度的理论。客观地说,西方社会学发展在先,理论体量很大,其中很多理论主要是根据西方社会经验的抽象,普适性有待检验,本土社会研究者往往很难直接拿来理解本土社会问题。因此,在中国本土社会研究中自主发现有普适度的理论不仅有需要、有可能,而且显得更为急迫。
为了印证上述观点,下文选择一个典型的本土社会题材,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社会组织体系型构问题,整理一个实验性研究思路,具体看看在这种本土经验问题研究中是否存在寻求普适性理论的可能性。


中国社会组织体系的型构及其本土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49至1956年间以单位制、街居制、户籍制等一系列制度重新组织社会,在建设基层社会性质的社区、单位性质的工作场所的同时,也重新建构了社会组织体系。此后半个多世纪的社会组织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它的改革再生产,因此,理解了当初的情况基本上也就能理解后续的变化与格局。这个体系是党领导社会组织的类型,包含着党领导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传统,既不是西方社会所谓的第三部门,也不是旧有民间社团的集合。当时的社会组织体系具有两个突出特点。首先,社会组织体系由三类广义的社会组织构成。第一类是延续根据地时期工青妇等组织建制,新建或改组的全国性人民群众团体。全国性社团有44个,成员数量也快速增长(吴忠泽,1996)。其中,1949年共青团团员共137万人,基层团委2.3774万个,至1957年团员达2255万人,基层团组织数量达10.4576万个。基层工会组织在重组整顿后数量由1952年的20.7万个下降至1957年的16.5万个,但是工会会员从1002.3万人增至1746.7万人。体量巨大的人民群众团体构成了社会组织体系中的主干部分。第二类是将旧式社会团体精简改造、重新登记。这类组织的数量及规模较建国前大幅减小。例如,1949年留存的慈善团体大约3000个,1953年21个城市对其中1600多个慈善团体进行了调整管理,重组后为800多个。各城市的同乡会、会馆、文化艺术社团等获得登记批准的数量大幅减少。北京在1949至1950年有784个社会团体申请登记,至1951年批准321个;上海在1949年末共有社团1320个,至1956年4月余303个;南京1951年末社团总数为1896个,至1954年底批准1474个;杭州1951年申请登记社团数239个,批准181个。第三类是未登记备案但又允许活动的组织,主要存在于居民区中,包括各类互助小组、业余剧团等。这类组织主要由居民自行组成,大体按照居民熟悉的关系与规则,处理一些未纳入国家正式管理、由居民群众自行解决的边缘性社会事务。当时的数量难以统计,若保守地按照每个居委会至少存在1个组织计算,1955年北京等72个城市至少有7678个。
其次,以上三类组织的地位不是并列的。人民群众团体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或者说是党直接领导的群众组织,内设党组织。人民群众团体占据绝对中心地位,登记社会团体处于辅助地位,非登记社会组织发挥补充作用。从人民群众团体至登记社团再到非登记社会组织,由中心向边缘构成一个“差序”,即国家给予的政治信任、资源供给、组织地位渐次递减。或者说,这三种组织与国家政权建设目标及任务的适配度渐次降低,从国家获取的资源供给,以及组织的规模、地位及空间随之逐层降低。尽管存在着差序,但是这些社会组织总体上配合着国家意志,构成服务于国家建设与政权建设的力量。
1956年以后,这个新的社会组织体系与单位、街居、人民公社等组织形成一个整体,替代了原有社会格局。这令人不能不注意到一个问题:短短几年间原本由民间社团构成的社会组织体系为何以及如何变成以群团组织为核心、加上改造过的社会组织以及非登记备案的居民组织的类型?
笔者在收集、编辑和出版《中国街道居委会档案资料》的过程中,旁触到这一时期社会组织方面的一批档案,如果对阅读的直观印象进行一个初级抽象,那么可以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组织体系型构概括为,国家统合、社会精英更新与选择、以及社会力量在边缘事务上自行填空处理这三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国家统合的过程与作用最为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迅速巩固新政权、调动社会力量配合和服务国家建设,国家有意识地重新建构社会组织体系,并采取了三重方针和策略。


第一,对一般社团进行重新登记,从政治上划出社会组织的准入框线。中央政府在1950至1951年颁布《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国范围内对人民群众团体之外的社会团体进行了筛选登记,原有社团未登记或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均不再具备组织或参与社会活动的合法身份。实行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贯彻共同纲领第五条和第七条的基本精神,保障在新民主主义范畴内所许可的一切社团组织的合法权力、取缔危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一切反动的社团组织”,即保护人民群众结社自由、镇压反动社团和反革命分子。因此,各地政府在审核工作中着重进行了政治筛选,申请登记的社团需经民政、公安、文教、工商等部门分头调查后开会研究,提出审查的初步意见;审查结果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对已查明无政治问题、办理较好的进步团体,应优先批准;二是对政治面貌不清,应严令详报材料,待查明处理;三是对有反动确证者,应立即依《惩治反革命条例》治罪。”重新登记工作保证了现有社团在政治与意识形态上与国家保持一致。
第二,确定社会组织的基本类型和重要性序次。首先,沿用红色根据地时期党组织和领导群众的传统,运用、扩大、扩充党直接领导的工青妇等人民群众团体,完全取代国民党政权时期的职业团体和界别组织,并且改组红十字会等国际性、服务性的大型社会组织,使之进入人民群众团体序列(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05)。同时,全面建立了人民群众团体的基层组织。例如,明确“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有工人、职员二十五人以上者,得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承担反映群众要求和维护群众利益、教育并组织群众推进人民政府的决策、发展生产以及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帮助解决群众福利等基本职责。人民群众团体自此承担了最重要的组织群众的工作,一方面使得整个社会组织体系趋向宽泛化,另一方面使人民群众团体在社会组织体系中处于中心位置。其次,团结和改造规模较小但是能补充性地服务地方建设的地方性社会团体,包括社会公益团体、学术团体、文艺工作团体、宗教团体等,一方面剥离这些团体的旧有国际联系和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在政策上支持他们参加地方建设和社会服务。此外,对完成了重新登记、与政权建设关系不大的一些社团,如同乡会、会馆、联谊会等,允许在居民区和单位之外活动,并纳入行政业务部门归口管理,有能力“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福利事业,机构允许其自办”,难以存续的由相关部门接收。
第三,采取与组织差序性相应的领导方式。在人民群众团体中自上而下设置党组织和基层党支部,实行党对人民群众团体的全面领导,人民群众团体的机关参照行政单位运行,政治待遇与福利待遇参照相应层级的党政机关,基层组织参照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运转。重新登记后的社会团体受管理部门与党组织的统一领导,在资金和人员方面有困难时可申请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同时“不要求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328)。其他一些在城乡居民区活动的未登记备案的群众组织则受基层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


由此形成的整个社会组织体系与同期建构的城乡基层社会体系相配合(毛丹,2018),动员、组织和管理了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以配合和服务国家建设,而且,保持党的领导、服务国家建设、在财政薄弱和干部缺乏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组织群众等国家意图都得到了贯彻。这一方面显现了这一时期国家统合社会的强大能力,另一方面还要归功于社会力量的配合。配合可以分为主动与受动两类。所谓主动配合主要是指在社会精英新旧更替的过程中,新的社会精英主动响应和参与国家重组社会组织体系,其过程与作用较为明显。一般而言,新旧政权更替时期会伴生某种程度和方式的社会精英更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家财政力量极为弱小,城市管理干部极其缺乏,很多城市在社会运行管理上显得捉襟见肘(毛丹等,2019),特别需要一批在政治上忠诚的社会力量的协助。因此,很多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积极响应国家需要,并获得更好的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其中有两种比较常见的类型,一种是旧社会团体主动要求改变原有组织的性质,改为纳入国家直接管理的群团组织。例如,1949年4月南京解放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组织即以职工会名义请求南京市军管会接管总会,因红十字会属于国际组织未获允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总会的员工更加关切中国红十字会归属问题,1950年推举了秘书长胡兰生率7人代表团向中央人民政府汇报接管中国红十字会的请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司,1996:377-378)。中央最后采取改组而非接管方式赋予中国红十字会以群团组织的身份,胡兰生担任改组后的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并出任全国政协委员。同一时期,地方性、规模较小的旧有社会团体大多存在经营困难,这些社团通常也主动寻求政府接管改造,一旦被接受,组织及其成员会获得一些新的生存发展机会。另一种是在国家赋予群团组织和新社团发展机会的情况下,新的群众积极分子积极争取相应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特别是要求加入群团组织。国家除了对积极响应政府、加入群团组织机关并且有影响力的社会人士赋予显著的政治荣誉,以及对一些积极社会团体采取免除房产税、可向社会募捐和收取会费等经济政策,还特别注意从政治上促进群众积极分子加入群团组织。例如,中央曾特别要求青年要入党先入群团,“凡未参加党所领导的工会、农民协会、妇女联合会、合作社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团体者,一般不应接收其入党”(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99)。因此,大批群众积极分子积极向党组织以及党组织领导的群团组织靠拢,而群团组织则成为吸引新社会精英的阵地,群团组织的规模也随之迅速扩张。
所谓受动配合在这里主要是指政府能够统合社会但是无法包办社会事务,会产生不少社会边缘事务,需要社会成员自行自主填空处理,因而产生了处理这些事务的边缘性社会组织的存在空间,由此形成的一些边缘性社会组织及其自我维系对社会组织体系构成了补充,其过程与作用相对潜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很快就发现由政府包办各项社会事业的想法和做法在实践中有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是不妥当的(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1980:610)。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点点滴滴,有很多反复发生、管理成本高、政治效益低而基层组织难以穷尽管理的事项与问题(毛丹,2018)。国家越来越意识到,一个接受党的领导、配合国家建设的社会仍然存在一些事务和问题,需要由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社会互助自行解决。例如,国家越来越认识到“关于人民文化生活问题,国家只能集中地举办少数的示范性的文艺和体育事业,并且引导他们走向自给”;在社会就业问题上应该“提倡由社会团体和群众自己想出各种办法,扩大就业范围”;在社会福利事业上也应该“发挥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的力量,提倡社会团体和群众之间的互助”,等等(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2013:608-610)。由于国家主导型构的整体社会组织体系偏重于服务国家建设,上述这些社会事务与社会领域一般更多地通过群众互助以及居民区各种业余的非登记备案的居民组织去处理。这些广布于城乡特别是城市居民区中的边缘性、临时性的组织接受行政机关与基层组织的指导,但是国家通常也允许这些组织按照群众熟悉的、无违新社会公序良俗的社会惯例开展活动、处理具体问题。因此,这些组织发挥了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使用社会规则团结社会成员的作用。1956年后,团组织之外的其他社团的数量和活动范围有所缩小,这些组织的活动及其社会粘连作用反而得到了持续和增强。


当然,就以上三方面力量发挥作用的比重而言,国家型构社会组织的力量不仅是主导的,而且决定了后两种力量发挥作用的空间及强弱程度。群团组织之外的社团的作用居中,而社会边缘性组织在社会事务上自行填空的力量最为薄弱。因此,依照这个方式型构的中国社会组织体系在此后几十年间与国家建设的协配性很强,但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相对较弱;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体系的改革再生产则需要着重激活社会组织的社会属性和社会功能。


进一步的抽象尝试


上述现象发现足以激发一些认识,其中一些当属“正向”激发。例如,它有助于认识当前中国社团结构的特点,后者几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型构的社会组织体系和类型的再生产,而且只要国家需要保持社会力量围绕政权建设、国家建设的目标,只要社会精英仍然把社会组织作为发展选择之一,只要社会生活中仍存在一些既需要组织又需要低成本处理的内容,这个体系的再生产和局部改革型再生产仍会延续。如果再拓展到比较视野,应该还会发现社会组织体系分类原来被归于两个类型:一种是国家与社会合作型的社会组织体系,在现代西方社会中很常见;另一种是以民间自行组织为主的社会组织体系,在传统社会中是常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组织体系大体构成了国家领导或主导的第三类型。当然,也可能会对另一个方向产生激发。例如,一些研究者似乎更有理由断言中国特殊论,西方社会组织理论不适用于解释中国;另一些研究者似乎更有理由断言这个类型根本不属于社会组织类型。这两种意见或判断看上去完全相反,但存在一个相同之处,即本质上都直接以西方现代社会组织和理论为蓝本。于我而言,这项研究属于笔者关于中国社会样态研究工作的一部分,因为有同时进行的基层社会研究、单位化社会研究的联动和启发,笔者有理由把国家重构社会组织理解为重构社会的一部分,也有理由在比较视野里探寻有没有其他的关系类型,并进行更高层级的抽象。笔者得出的抽象结论是:现代社会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安排的“副产品”,而且存在基本类型;社会组织体系的类型体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型;如果不使用西方社会组织类型及其理论去衡量,所谓的中国社会组织体系可能也不那么特殊。我在去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作了概要表述:
现代国家一般具备干预社会的能力和兴趣,因此现代社会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调整的产物。依照国家干预的方式与结果,现代社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国家全覆盖型社会,即由计划经济国家全面重组的社会;(2)国家宽覆盖型社会,即国家大面积干预社会和经济事务;(3)理论上也存在国家窄覆盖型社会,即国家有限组织治安和军事,极少介入社会事务且基本不干预经济。三种社会类型具有不同的结构特征。第一类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国家对社会采取集束状管理,社会领域与政治领域基本重叠,社会结构也因此产生集束状特征,社会精英比较单一,社会成就标准与国家标准完全一致。国家出于避免治理成本过高等考虑,在一些领域和层面或部分保留习惯性社会规则,但社会要素整体上由国家通过各类制度直接管理。第二类社会,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具备自我维系和发展的空间,国家对社会保持广泛干预,但是采取非集束化的树状管理结构,社会精英群体和社会成就标准多元,社会结构也具备非集束化特征。第三类社会主要出现在前现代国家,许多地方和领域处于自治状态,国家管理社会主要集中于治安领域,按照政治中心与边缘的尺度渐次降低管理程度,管理结构具有某种圈层状特征。上述三种社会类型或社会样态可能发生转型,转型动力主要来自于国家对管理成本与合法性的衡量变化、精英取向变化以及社会各领域组织运行的能力和要求的变化(毛丹等,2021)
从这个抽象层级再回头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构的社会组织体系很难套用、也无需套用现成的西方社会组织理论去解释,完全可以在国家窄覆盖型社会、宽覆盖型社会、全覆盖型社会及其转型的一般分析框架中加以理解。至少,三种社会组织体系类型与三种社会类型是基本对应的。民间主导型社会组织体系一般对应国家窄覆盖型社会,社团与政府合作型社会组织体系一般对应国家宽覆盖型社会,国家主导型社会组织体系一般对应国家全覆盖型社会。这三类社会组织类型本身谈不上谁常规谁特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的社会重建属于从国家窄覆盖型社会转入全覆盖型社会,所建构的前述社会组织体系属于社会重建的基本构成部分,也体现了相应特征。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组织体系的变化可总结为从国家全覆盖型社会转向较常规的宽覆盖型社会的进程,社会组织体系在继续保持和发挥群团组织力量的同时,转向在党的领导下扩大常规性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发掘其社会活力。社会组织体系的连续性集中体现在保持党对整个社会组织体系的领导,保持群团组织的中心地位;而显著的改革变动则集中体现在大量增加常规性社会组织与社区社会组织,增强其社会服务与社会团结功能,从而实现社会组织体系的改革再生产,并逐步跟上和适应国家宽覆盖型社会的需要。此外,这个抽象框架也可用于理解中国社会之外的其他社会和社会组织体系。


上文简要陈述了笔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组织体系的一个实验性研究思路或提纲,旨在印证中国社会组织作为典型的本土研究题材是否可以和有必要按照社会学的科学抽象线路进行研究,是否抽象层级的渐次提升意味着理论的普适度相应增加,最终有希望从本土社会经验研究中得到普适度超出本土范围的理论,增进对一般社会的理解。笔者希望以此表达在本土经验研究中寻找有普适度的理论的三个主张:(1)本土经验研究要有理论抽象;(2)在本土经验研究中进行理论抽象,要面对本土经验题材,还要顾及、关照理论对其他经验的适用度;(3)要有小概念、小理论,还要向着中间理论努力,并努力争取更大理论,以便逐级提升理论的普适度,这是本土社会经验研究应该承担的使命。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冯莹莹

  排      版:黄钰澄

新媒体编辑: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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