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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速递 |【潘梓旸】从臣民到市民:韦伯著作中的城市类型学、城市的动态演变与非正当性支配研究

潘梓旸 社会CJS
2024-09-09

新刊速递


从臣民到市民:韦伯著作中的城市类型学、城市的动态演变与非正当性支配研究


(照片由作者提供)

潘梓旸

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


原文刊于《社会》2023年第2期


摘 要韦伯“正当性支配”的概念可分为“权威主义命令权”与“正当性信仰”两个要素。在现代政治秩序的视域下,二者的失调威胁到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正当性危机”,而应对之道就是重新整合“正当性信仰”,同时避免过度整合带来的对“日常需求”的破坏。本文从韦伯“非正当性支配”入手,通过对中世纪西方城市的类型学比较以及对城市市民的身份特征、生活—工作风格、政治诉求、参与法律过程的分析,发现“非正当性支配”提供了一条西方文明特有的自下而上能够保全“日常需求”的路径,从而给“正当性信仰”的整合以及“正当性危机”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现代政治秩序与“正当性危机”


现代社会“祛魅”进程的推进使得此前统摄所有社会领域法则的宗教伦理被迫退场,社会诸领域内部的独立法则在理性化、自觉追求和用“知识”加以升华的方式下被油然意识到(韦伯,2009a:455)。其中,政治领域的独立伴随着必要“恶”的法则,这一法则有悖于宗教伦理的“善”(韦伯,2010b:318)。对于现代政治的主要参与者——国家而言,其“恶”的法则表现为:国家必须通过暴力手段来维系自身对内对外的绝对权力支配,这种手段服务于“国家理由”。这一情形下,国家的存在本身就是目的(韦伯,2010b:318),现代国家这一状态的存在与否与它是否符合某种伦理规范并不相关。支撑政治与“伦理”分离且能拥有绝对权力的制度条件是现代官僚制。韦伯(2010c:1110)指出,大规模的现代国家(尤其是强国)必须要依赖一种官僚制基础。官僚制给国家提供了一群经营行政手段,但不占有行政手段的“技术官僚”,这些官僚的高效率和技术性的行政能力实现了国家的强制性行政命令,由此将国家领土内其他群体的物质操作手段集中到了国家领袖手中,对以往有权支配这些手段的各“等级”所有官员进行了权力“剥夺”(韦伯,2010b:84;田耕,2021)


从官僚制内部的权力结构来看,官僚制不停追求其“职业内部人”的优势,这种趋向促使官员凭借其官职获得了重要权力地位,由此产生官僚制与被支配者(公民大众)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地位。同时,由于官僚制本身的“非人格”特质,使得它能够为任何有能力控制它的人所用,因而其极为常见的现实结果就是沦为一种“隐蔽的财阀统治式的”权力支配(韦伯,2010c:1129、1131)。因此,官僚制在现代政治实践中表现为一种强制性的行政机器,它的存在带来了自上而下的权力垄断结构,但这一结构并未得到自下而上的认同,它与作为时代特征的“大众民主”(陈涛,2020a)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张力。后者包含着政治权力形式上的“平等需求”以及来自大众而非官僚的政治诉求,它们将在某些条件下对官僚制组织形成障碍(韦伯,2010c:1131)。韦伯(2009b:106)在政论文中从大众视角提出了对官僚制的担忧:“公民大众在一个徒具议会制统治外表的官僚制‘威权国家’中丧失自由和权利,像一群家养牲畜一般被置于‘行政管理’之下”。因此,在伦理退场的现代政治场域中,作为现代国家制度基础的“官僚制”所带来的“秩序”是等级化的和强制性的,这两个特性接近韦伯(2009a:147)所定义的“权力”(Macht)概念:“权力”描述了某个行动者能够“不顾他人反对而贯彻自身意志”的状态。然而这一制度常常得不到“大众民主”的认同,因此“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和“自下而上”的观念认同之间形成了难以调和的张力,从而威胁到现代政治(国家)秩序的稳定。


强制支配的权力结构如何实现秩序稳定,这一问题牵涉到韦伯对“支配”概念的研究。与“权力”不同的是,“支配”在定义中包含了“秩序”要素:“支配”意味着“特定群体”中的“特定命令”能够得到服从,“特定群体”与“特定命令”指涉了一个有边界的“秩序”范围(Breuer,2019)。“支配”在此处是一种“权威主义支配”,而“权威主义支配”转变为“稳定秩序”的关键条件是“正当性”。正当性意味着需要让“被支配者”承认或者认同该秩序是正当的,需要在秩序内部建立一种对“正当性”的信仰(韦伯,2009a:319)。在“正当性信仰”的加持下,单纯的“支配”转变为“正当性支配”,从而维系秩序的稳定。根据“正当性支配”的理论要点,我们可将“正当性支配”分为“权威主义命令权”与“正当性信仰”两个要素,秩序稳定需要这两个要素的结合。尽管“官僚制”是韦伯“正当性支配”中“法理型支配”的典型表现形式,但借助这两个要素在逻辑上的区分,我们可以看到官僚制在现代政治中的面貌更接近“权威主义命令权”。官僚制在现代政治实践中展现了“权威主义命令权”与“正当性信仰”二者的失调,这一失调给现代政治带来的张力和不稳定性在“正当性支配”的概念框架下可归纳为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危机”。


解决这一危机的关键是重新实现“权威主义命令权”和“正当性信仰”的调和。面对现代政治中过于突出的“权威主义命令权”,实现二者的调和需要将“正当性信仰”有效整合起来。必须补充说明的是,韦伯对“正当性支配”的理解在其早期和晚期作品中存在差异。本文之所以能够将“正当性支配”分为两个要素进行分析,且进一步推导出再次调和二者才能实现秩序稳定,很大程度上就源于对这一差异的理解。韦伯(2010c:1092)早先的研究将“正当性支配”中的“正当性”视为支配者(统治者)对自身获得的权力和权威进行的一种辩护。从这一角度看,“正当性信仰”只是维系“权威主义命令权”的工具。“正当性危机”在这种“正当性支配”的概念框架下可能并不是问题,只是一种正常的表现;然而不容忽视的是,韦伯后来对“正当性支配”的理论框架有所改动,这一改动或许表达了韦伯本人的某种新的理论期许。有学者指出,韦伯在其广为人知的三种正当支配类型之外,曾短暂地提出过第四种支配类型,即“民主型支配”,但很快就将其放在“超凡魅力沿着反权威方向的变革”一章进行表述而不再提及这一新的支配类型(Domingues,2000;Breuer,2019)。相较于早先更重视从上到下的权威结构和权威主义命令权,韦伯晚年对“超凡魅力支配”的定义及其“反权威变革”的论述则突出了自下而上的信仰认同的独立性以及对整个“正当性支配”的作用:“惟一重要的是那些服从超凡魅力权威的人、那些‘追随者’或‘信徒’实际上是如何看待这种人物的”。“关于超凡魅力的效力,关键要取决于服从权威的人们是否承认”(韦伯,2009a:351-352)。韦伯的这一改动提示我们,“正当性信仰”的归属对象不是支配者,而是被支配者。因此,“正当性支配”问题不是“权威主义命令权”怎样进行自我辩护的问题,而是“权威主义命令权”的支配者主体与“正当性信仰”的被支配者主体如何调和的问题。


这种对“正当性支配”的理解意味着,“正当性危机”是可能存在的,且“权威主义命令权”的某种扩张趋势需要被“正当性信仰”的有效整合所制衡。而更重要的是,如果要整合“正当性信仰”,那么自下而上的“反权威”结构可能是必要的理论前提。韦伯本人尝试给出的最受学者关注的“整合正当性信仰”的方案是:以超凡魅力支配为核心的“领袖民主制”。领袖借助其煽动性,能够先从被支配者层面获得认同,继而获得支配权;此外,“领袖民主制”也符合“大众民主”作为形式上正当性来源的这一现代政治背景。然而这一解决方案仍存在较大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超凡魅力”的实践易于过分强调对“某个人”的信仰认同,从而带来只认同个人,不认同常规经济秩序的激进“革命”——这种“革命”会强调对“超常需求”的满足(韦伯,2010c:1261),因而很可能颠覆维系国家常规运转所必需的日常经济秩序,带来更大的秩序问题。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危机”固然需要解决,国家的强制行政制度需要得到自下而上的认可,但这一调和不能以牺牲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为前提。这一基础表现为“日常生活所需的常规经济秩序”(下文简称为“日常需求”要素)。韦伯在《德国的选举权与民主》中表达了“日常需求”对国家的重要性:“经济工作必须保持高强度和理性化……只是为了使我国大众无论如何都有可能活下去”“德国的整个经济与政治未来,大众的基本生活标准以及‘文化需求’手段的供给,首先有赖于德国的生产性经济工作强度不被降低……”(韦伯,2009b:69-70)。韦伯的“超凡魅力领袖”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韦伯本人对“日常需求”在国家政治中基础地位的强调提示我们,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危机”不是抽象的政治观念是否正确或是否应当的问题,而是在现实的政治环境中如何实现政治观念的问题。这意味着如若要从韦伯理论著作中找到真正解决现代政治“正当性危机”的方法,就需要一种能同时调和与兼顾“权威主义命令权”、自下而上的“正当性信仰”以及“日常需求”三者的制度实践逻辑。或许是对“超凡魅力支配”有更多的政治期许,韦伯在纯粹“超凡魅力支配”的基础上又提及了这一支配的两种演变方式:“超凡魅力支配的程式化”以及“超凡魅力支配沿着‘反权威’(民主)方向的变革”。“程式化”似乎着重关注了“日常需求”,而“民主化”或提供了一种更为理想的自下而上的、反权威的结构,这两种变化似缓和了超凡魅力支配所带来的激进性。然而本文认为,无论是纯粹的“超凡魅力支配”还是它的两种演变方式,都未能在真实的政治实践中较好地调和或兼顾上述三个概念(这一论述将在后文的比较中详细展开)。实现三者关系的调和可能需要我们寻找某种新的思路。韦伯以中世纪西方城市为典型的“非正当性支配”的研究满足了权力结构视角的“下移”(城市秩序建立与维系的主要行动者是被支配着的中世纪城市市民)和“日常需求”要素——对经济权益及秩序稳定性的需要。因此,本文将从韦伯的城市研究入手,尝试回答:以中世纪西方城市为主要对象的“非正当性支配”能够提供怎样的应对“正当性危机”的思路?同时,本文将“非正当性支配”中所包含的“自下而上”的视角和对“日常需求”的关注等要素与前文所提超凡魅力的“程式化”演变、“超凡魅力沿着民主方向的变革”二者进行比较,以更清晰地凸显本文尝试探索的“非正当性支配”的理论意义。


作为问题的城市:

既有文献对韦伯中世纪城市研究的取舍


在展开论述城市和“非正当性支配”前,我们需要先对韦伯“城市”研究的几种进路以及既有文献对韦伯“中世纪城市”研究的取舍进行梳理。通过梳理我们发现,既有文献(尤其是“政治进路”)对韦伯的“非正当性支配”与“城市”二者之间的关联关注不够,这也导致了对韦伯“城市”研究内容理解上的欠缺。韦伯在其博士论文阶段就已经开始了对中世纪城市的关注,然而其早期研究是以中世纪西方城市为背景,在经济领域中探讨普通合伙的起源。韦伯发现,罗马法并不是中世纪普通合伙的契约来源,中世纪意大利契约法的独创性在于对家庭财产的规定:罗马法强调家庭中只有家长能够对财产提出要求,财产属于家长,其他人最多只是受益人;而中世纪的法律强调的是家庭内部对财产的共同处置权,且家庭成员并不是按照份额分配财产,其消费和生产都共同承担,赚取的财富也充到共同基金中,不存在私人账户(韦伯,2019:36),家庭成为天然的“生产共同体”,由此所产生的“社会连带”超越了血缘,成为家庭纽带的核心。家庭的核心变成了“共同劳动所得”,这一连带类型可以无障碍地拓展到家庭之外的共同体中,如工匠共同体等(韦伯,2019:40-41)。在经济层面,有学者指出,正是这种中世纪城市法成为资本主义贸易和工业企业的法律框架(Nippel,1991),因此这些学者主要关注中世纪城市的经济法何以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和商业法的早期来源等相关问题。尽管韦伯早期对“中世纪城市”的关注与其对文化史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精神”、政治意义上的“支配”等话题并没有直接的逻辑关联,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此后韦伯对“城市”的讨论中,市民对血缘纽带的摆脱、城市歃盟兄弟会的崛起、城市行会的发展等话题无疑接续了其早期对连带问题的关注。


更为主要的两条进路是文化史进路与政治支配进路。前者的主要表述见于韦伯《宗教社会学文集》序言:“我们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毋宁是具有自由劳动的理性组织之市民的经营资本主义的形成。或者,以文化史的角度来说,也就是西方市民阶层及其特质的形成的问题”(韦伯,2007a:10-11)。韦伯发现,“西方市民阶层”的前身是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市民群体,因此在这一进路下,韦伯的中世纪城市研究可被视为对“现代资本主义经营者”前身的特质及其历史条件的考察,我们可以在这一脉络中通过中世纪市民的精神气质来关照现代资本主义经营者甚至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某些特质(林格,2011:230)


对于政治进路,学者主要讨论的内容是韦伯完成于1913年,最终出版于1920—1921年的《城市》,该文本此后又于1921年被收录入《经济与社会》,作为“非正当性支配”放在“支配社会学”部分的最后一章(Nippel,1991)。这一进路主要讨论中世纪城市与现代政治之间的关联。其中,从中世纪城市与现代政治的一大主题——“国家建设”之间的关系来看,不少学者对中世纪城市的现代政治意义持否定态度,其直接原因是,中世纪城市最为兴盛的地区(比如意大利)并未诞生最早的现代国家。这一事实在学理上的讨论本文统称为“截断论”,即现代国家的前身——“民族国家”的兴起虽晚于中世纪城市,但并不是城市的产物。相反,国家的兴起很可能伴随着城市的普遍衰落。不少研究之所以否定中世纪对现代国家的意义,是因为认同“民族国家”的兴起在国家形态上代表的是权力资源的集中和政治统一。如勒高夫(2011:120)认为,尽管中世纪城市在政治上取代了趋向衰落的封建制度,然而真正作为现代国家前身的是民族国家,因为中世纪城市的经济基础从来没有大到能够建立一流政治力量的程度,甚至也无法建立一个大规模的经济力量。拉克曼(2013:17)也看到城市在调动资源方面的局限性:现代国家的起源是相对晚近的产物,16世纪以前由于欧洲封建王权的衰落导致城市自治的兴起,城镇自主权是精英们互相斗争的结果;且城邦国家调动的行政和军事资源十分有限。也有学者从“国家观念”的角度阐述“截断论”。斯特耶(Strayer,1970:50)认为,现代国家起源的核心要素是“国家忠诚”的建立,“国家忠诚”的形成过程有赖于国家内部(比如法国)在13世纪兴起的法律体系建设以及从传统权威向司法正义的转向。这一转向的原因是,国家需要有效地控制由于国家扩张而新增的人口和土地,而城市则没有对扩大的土地和人口进行有效管理的问题。戴森(2015:47)认为,中世纪城市政治体代表着一种“无国家观念”,这意味着多元主义与权力分散的宪政主义,“无国家观念”被“国家观念”所取代是现代国家起源的路径之一。尽管韦伯也否定了中世纪城市对于现代国家在外在形态、客观环境甚至国家观念等方面的直接先导作用,但他给出了一个“中世纪城市”与“国家”之间更为复杂的理论关联:“‘现代资本主义’和‘国家’都不是在古代城市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中世纪的城市却是作为关键因素之一与这两种现象的产生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虽然它不是惟一重要的预备性发展阶段,且无疑也不是这些发展的载体”(韦伯,2010c:1490)


这一复杂关联导向了更有争议的韦伯有关“城市”的讨论。不少研究肯定了韦伯的“中世纪城市”对现代国家的意义,将“中世纪城市”视为一种现代国家时常借鉴的“理想类型”而非直接的历史先驱。本文统称其为“肯定论”。其中,也有学者尝试用“共和主义”式的政治理念进行阐述,并将韦伯归于共和主义传统(Kelly,2004;Rundell,2009)。韦伯笔下的“中世纪城市经济人”发展出了近代理性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权利”观念,这些观念在政治上的表达就是:市民群体以一种共和主义式的积极的、结社式的政治参与方式保护自身的市民权利。由共和主义进而延伸出对中世纪城市所代表的民主的讨论:中世纪的城市“民主”最大的特征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平权与自由的联合。尼普尔(Nippel,1991)认为,韦伯在未能写完的文章“The European Burgertum”中指出,“城市”话题最为重要的概念就是“兄弟会”,因为它意味着自由联合;多明戈斯(Domingues,2000)认为,对于政治机制而言,韦伯对中世纪城市理性化进程的描述作为理想类型开创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政治民主化且富有集体创造力的社会变革机制。韦伯自己都未能意识到,其城市研究描述了一个基于法律、道德和社会互动的道德和法律制度层面的理性化进程。这一进程提供了一个能够与权威的官僚制相抗衡的民主政治模型。朗德尔(Rundell,2009)认为,真正具有革命性意涵的现代民主意味着一种权力的开放和自我指涉的制度化表达,而韦伯所描述的中世纪城市引发了第一次现代意义上的民主革命。贾诺拉(Gianola,2020)把韦伯中世纪城市的“民主”等同于一种“自我超越”。城市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自我革新,其“篡夺权力”的本质促使其始终站在“正当性支配”的对立面提供着新的正当性与政治创造性。因为城市的“民主”特质,所以其面对权威秩序时的“脆弱性”不是城市天然存在的劣势,反而预设了一种不断出现和不断自我突破的可能性,因此城市并未在现代消失,而是存在于每一个政治创新要素中。


整体上看,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中世纪城市”表达了一种能够兴起于权力结构下层,独立于既有权威,且对现代政治有积极借鉴意义的政治理念,然而这一思路似乎高估了中世纪城市作为“理想类型”对现代政治的意义。另外一些学者从“城市法”的角度进行评析。这些论点主要立足于法律方面,因为他们认为韦伯的“中世纪城市市民”最主要的政治行动就是参与创制了适用于自身的“城市法”,如果在这一层面上不具有现代意义,那么中世纪城市就并不足以展现被“肯定论”者所期待的政治效果。本文将这些观点统称为“部分截断论”。


伯尔曼(2008:393)认为,韦伯对法律在西方城市起源中的独特性作用重视不够。在伯尔曼(2008:540)看来,韦伯所展现的中世纪“城市法”的创制实际上仅仅是政治权力的外在表现,并没有体现西方历史一直延续下来的法律理念,因而“城市法”不具有独立于政治统治权威的独特性。由于伯尔曼将韦伯的支配理解为一种强制支配,因此他并不认为韦伯不同层面的“法律”研究具有超越这种强制支配的独立价值,继而他也否定了中世纪“城市法”在政治上的独特价值;对这一否定的一个佐证是,中世纪“市民阶层”的独立性并未在现代国家阶段延续下来。巴巴莱特(Barbalet,2010)认为,韦伯所构建的中世纪西方城市市民更有价值的是其“经济人”的预设和对资本主义的意义,而在政治方面,尽管中世纪市民是现代市民阶层的前身,但前者的各种特殊地位并没有被后者继承,后者只能被强有力的国家整合,而失去了前者具有的自主性和政治积极性。此外,昂格尔(2001)从法律秩序的角度说明了中世纪“城市法”与“自主性”政治理想之间的距离。“法律秩序”意味着行政与司法的分离,是法治思想的核心,也是在现代政治中体现政治“独立性”的主要法律类型。中世纪市民的“城市法”较为接近“法律秩序”,但并不足以单独成为“后者”的源头或者“理想类型”。原因在于,法律秩序的建立需要满足“多元利益集团的政治格局”和“普遍、神圣的法则”两个条件(昂格尔,2001:63)。尽管中世纪的政治环境符合“多元利益集团”,然而这些由商人和职业集团组成的力量并没有完全的理由来创制或支持法律,他们更为依赖的是能够灵活协调其利益的商业规则(昂格尔,2001:70)。如果缺乏普遍性的或神圣的法则进行整合,单靠多元利益集团的力量只会形成利己主义式的粗糙的共识,而无法上升为具有普遍性的系统的法律秩序(昂格尔,2001:81)。因此,中世纪“城市法”并不具备足够的现代意义,进而,中世纪市民并未给现代创造出具有借鉴意义的制度或政治理念。


从上述回顾中我们发现,“截断论”从现代国家的起源来反对中世纪城市的历史意义,实际上是以权力和资源的集中以及统一的政治观念否定了分散多元的权力和观念模式的历史意义;而“肯定论”则契合“共和主义”思潮,将中世纪城市作为理想类型,从政治结构上的反权威性和民主性、发生学意义上的集体创造能力来构建其对于现代政治的意义。“部分截断论”认为,中世纪城市市民在主要的政治行动——“法律创制”——中并未成功地建立独立的法律力量,从而未能摆脱现代国家权威主义命令权的强制整合。尽管中世纪城市在法律创制层面相较于之前的时代可能有推进,但由于这一推进需要与更统一的国家层面的政治理念相配合才有更大意义,因而在根本上仍未跳脱出国家统一的历史逻辑,中世纪城市的历史独特性也因此大打折扣。本文认为,“截断论”的思路过于强调历史制度层面的顺承关系,因而在全面客观评判中世纪城市前有了这样的预设:中世纪城市只是处于有历史意义的“统一政治体”之间的过渡阶段,或者城市阶段只是“统一政治体”缺位的结果,因此过于否定了城市的启发性意义和政治意义;与之相反,“肯定论”则过于重视城市整体上的反权威和民主斗争形式,与此同时对城市市民采取反权威的行动动机和文化观念关注不足,因而虽在立场上肯定城市,但对城市意义的呈现并不完整;“部分截断论”从法律创制入手,但过于从法律“独立性”的角度看待市民的“独立性”,没有关注市民的“法律创制”在韦伯“支配”语境中的独特意义。综合来看,既有文献并未足够重视韦伯城市研究的全貌,也并未把“城市”研究明确地放到韦伯“非正当性支配”框架下进行讨论,进一步,即使涉及“非正当性支配”,对它的定义也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从韦伯“正当性”的理论框架来看,“截断论”和“部分截断论”的立场偏向于将作为“非正当性支配”的城市视为处于具有“正当性”的两个历史时期之间的过渡阶段,城市只是正当性暂缺状况的表达;而“肯定论”的立场则更倾向于将“非正当性支配”视为第四种“正当支配类型”——“民主型支配”。对城市的不同态度反映出对待“非正当性支配”的不同理论立场,这些立场的差异导致我们难以真正把握韦伯通过城市研究所建构的“非正当性支配”概念。本文并不试图进一步支持或否定上述对待中世纪城市的观点,而仅仅是发现了上述观点在中世纪城市的“取舍”背后对韦伯“非正当性支配”理解的不足。本文意在将中世纪城市与“非正当性支配”二者关联起来。这意味着我们仍需要重新厘清“非正当性支配”概念可能的理论框架,以此来重新梳理和把握韦伯的“城市”研究,在提供新的理解韦伯城市研究脉络的同时,尽可能丰富和清晰化“非正当性支配”的理论意涵,从而发掘韦伯城市研究的现代理论贡献。


城市的类型学特征:

西方城市与市民的独特性


(一)“非正当性支配”的概念厘定与模糊性

虽然在韦伯1914年给出的《经济、诸社会秩序及权力》的写作大纲中,第八章“支配”包含了“非正当性支配:城市类型”一节(韦伯,2018:17),但是韦伯1913年完成的《城市》(Die Stadt)却并没有被放入其中。这一工作由韦伯夫人玛丽安妮·韦伯(Marianne Weber)在1921年完成,但其实韦伯夫人也并不知道韦伯所谓的“非正当性支配”是否就是指《城市》(Nippel,1991),韦伯也并未清晰地给出“非正当性支配”的定义。这些原因导致读者对“非正当性支配”的认识较其他概念(如“正当性支配”)而言更为模糊,其定义也存在一些分歧。既有研究对“非正当性支配”的定义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认为,“非正当性支配”就是没有“正当性”的支配,因此将会迅速消亡且在“支配社会学”框架下没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Mommsen,1974:82)。这种理解过于强调“正当性支配”的纯粹性,而忽略了它的动态变化以及过渡阶段,是一种对“正当性支配”“非正当性支配”较为机械的区分。第二种认为,“非正当性支配”并不是完全“反正当的”,“非正当性支配”是一个过渡阶段,其中孕育着新的正当支配类型(转引自Gianola,2020)。这一论点的问题在于,这样一来“正当性支配”与“非正当性支配”概念之间的区分意义就不大了,因为即使是“非正当性支配”,也是“正当性支配”的过渡,没必要单独分出一个“非正当性支配”来进行讨论(Gianola,2020)。第三种认为,“非正当性支配”就是指第四种支配类型——“民主支配”(转引自Gianola,2020),它就是为了阐述一种“民主力量”的理想类型。然而由于缺乏直接的文献证明,这一观点也只能作为参考。此外,韦伯对所谓“民主型支配”概念的理解与其《城市》一文中对市民的政治表达之间存在不容忽视的偏差,因此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相提并论仍然存疑。但以上三种定义的共性是:它们或多或少都与“正当性支配”有关。因此,在缺乏“非正当性支配”定义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尽可能全面完整的概念定义,本文尝试将“正当性支配”设为概念标准,将这个标准与被冠以“非正当性支配”的研究内容(中世纪西方城市)进行比较,从而分析出偏离“正当性支配”的具体方面,将这些方面进行整合,在此基础上再来理解“非正当性支配”。


综上,本文将从“正当性支配”的两个方面,即以“权威主义命令权”和“正当性信仰”这两个要素作为标准来梳理中世纪城市的偏离状况。本文对城市的梳理将大体上遵从韦伯类型学的方法,从比较中整理中世纪西方城市的独特特质与市民的独特性。

(二)东方城市与西方城市的比较

韦伯(2010c:1391)认为,相较于东方城市,西方城市更接近其“城市—公社”的理想类型。从“东方城市”和“西方城市”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西方城市”背离“权威主义命令权”和“正当性信仰”的两个客观条件。在埃及、西亚、印度和中国的文明演化中,灌溉是关键性的问题(韦伯,2007b,2010c),与之相关的佐证是,中国的世袭卡里斯玛君主需要借助“治水”和“好天候”来证明自己的卡里斯玛(超凡魅力)能力(韦伯,2010d:65-66)。对统一的河流灌溉和调节的必要性导致了王室官僚制的发展,从而能够在更广泛的地域内实现帝王的军事垄断。在地方的治理上,皇家的文官和军官始终都是中心人物(韦伯,2007b:202)。王室官僚制能够使国王通过这部机器的收入来实现军事的统一管理和强制性征召,地方的臣民和市民因为没有军事自主权,从而也丧失了政治自主权。而在西方,由于没有灌溉的必要性,也就没有产生能够强化比城市更大规模政治联合体利益的理性行政(官僚制并未得到发展)(韦伯,2010c:1415)。所以,中世纪城市的自主性缺乏外在威胁。此外,从古代到中世纪,西方的军队始终是“自我装备”的原则,因此军队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现。能够服兵役的个人在军事上拥有自主性,在城市联合体中也是通过这种军事自主性从根本上保障了城市的自主性。西方的城市从古代早期开始,就一直是各个武装的城市阶层的同盟,而东方却并不能实现这一点。“西方城市”在客观上避免了被更大层级的支配进行整合,且由于军事力量的自主性而没有“权威主义命令权”对其构成足够的威胁。


除了缺乏灌溉外,另一个客观条件是没有巫术—氏族的限制。氏族组织的巫术性图腾崇拜、祖先崇拜或种姓制度,这些因素在亚洲阻碍了“城市法人”的出现。东方巫术—氏族因素强调“分化”而非“联合”,如印度的世袭种姓制度所导致的职业隔离与西方那种手工业者联合起来的城市是互相冲突的,“分化”压制了任何“联合”的可能性。对中国而言,中国一直存在着由异姓通婚和血缘纽带形成的宗族(韦伯,2010c:1406)。宗族的影响更多以乡村作为承载,因此中国的地方组织更能实现“独立性”的恰恰是乡村。从“巫术—氏族”不仅能够看出东方城市和西方城市的差异,甚至也能看出古代西方和中世纪西方二者之间的差异: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市民组织中也没有完全废除氏族和宗族的影响,古代的正当性联合体或多或少都必须建立在以礼仪为取向的传统组织形式的基础上。正是在摆脱了“巫术—氏族”的约束之后,“西方城市”才更能够实现一定程度上的自治(韦伯,2010c:1414)。摆脱“巫术—氏族”的束缚对城市背离“正当性支配”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这为城市实现内部力量的联合扫除了阻碍,能够形成对外部“权威主义命令权”的有力抗衡;另一方面,在“正当性信仰”要素层面,“巫术—氏族”的去除使得市民从原有的“习俗惯例”身份中抽离出来,原有秩序的“信仰”随之弱化和消失。在“正当性信仰”层面起主导作用的是市民的主动放弃,这一放弃关联到市民在城市形成过程中所展现出的特质。后文将从市民的身份特征、生活—工作风格和政治诉求三个方面来描述这一特质,正是这一特质决定了市民对“正当性信仰”的态度。

(三)古代城市与中世纪城市的差异:“市民”特质的呈现

11世纪欧洲城市的商业复兴促成了城市行会和手工业的发展。城市人口密度增大,居民为了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大量各行各业的手艺人。手工业集中到城市,城市里涌入了大量需要找到工作的移民,其工作性质也发生了改变(皮雷纳,2006:98)。这些移民的身份与其经济地位之间并不匹配,因此作为新的“市民”,这些移民期望在身份上能够有一个匹配其地位的转型。此前他们从“巫术—氏族”或者封建领主的“信仰共同体”那里获得了自己的身份,现在他们想要寻找条件挣脱这一束缚。


除了这种整体意义上的身份转型外,城市市民更主要的身份特征就是“经济人”。这一特征源于韦伯对西方古代城市和中世纪城市的比较。对于典型的古代城市而言,能够在其中参与政治并占有政治地位的“民”是个“政治人”(韦伯,2010c:1522)。城市的军事取向——如训练重甲步兵——不仅是一切城市组织的轴心,也是城市在整个区域共同体中所发挥的核心功能。因此,是否拥有财产以自我装备武器成为古代政治地位的象征,政治上的主导权掌握在“武器”的消费者阶层而不是生产者阶层手中。一旦在经济上破产,“消费者阶层”就无法自我装备,这些享有正式公民权的家族后裔们就会沦为债务缠身的“无产者市民”,成为典型的古代下等阶层。这种由经济上的差异导致的分化会带来阶级斗争或政治革命,没落的“无产者市民”期望通过一场革命或者一位僭主的出现来重新分配土地、取消债务或者恢复他们的政治地位与政治活动权(韦伯,2010c:1508)。正式公民作为消费者获得了政治主导权,大量奴隶就成为生产者,以满足正式公民和城市内部的需求。奴隶一方面承担了大部分军事生产者的角色(因为仅仅依靠自由劳动力或者“无产者市民”是根本不够的),另一方面,城邦国家在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必需品上面的大量需求仅仅靠正式公民从事的“自由职业”进行生产也是远远不够的(韦伯,2010c:1513)。因此,这些奴隶不仅作为军事生产者出现,也作为“商业化生产者”出现,但他们并不能参与政治。


与之相对,西方中世纪城市能够参与政治并占有政治地位的“民”则是“经济人”(韦伯,2010c:1522)。领导中世纪的是富人和小资本家,前者是大经营者构成的大资产阶级,后者是由小民构成的小商人(韦伯,2010c:1514)。这种现象之所以出现,客观上是因为封建领主并没有统一有力的官僚制机器支配城市,且封建骑士成员的社会习惯及精力并不能胜任管理城市行业和商业利益集团的任务。因此,在逐渐演变的过程中,市民仅仅需要满足领主们对货币的需求就可以换来城市内部事务的自由(韦伯,2010c:1519-1520)。基于城市整体上的“经济动机”,城市内部的和平稳定必须考虑到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利益,中世纪同业工会的发展即是证明。古代的城市选区是与邻近乡村一起组建起来的区域性共同体,这与古代未能脱离“巫术—氏族”纽带有较大关系,且在奴隶劳动力大量存在和古代“政治人”的主导下,无法满足同业公会的发展条件;而在中世纪的城市内部,“人民”却是按照同业公会原则组织起来的(韦伯,2010c:1511)。军事因素在中世纪并不构成城市内部“权力占有”的必要条件,“权力占有”更多依赖于经济的经营,真正的“经营者”而不是“财产消费者”成为城市的主导者。这种身份的市民专心致志于经济事务,不仅与军事职业拉开了距离(韦伯,2010c:1488),也进一步瓦解了“巫术—氏族”的信仰纽带。


从生活—工作风格来看,以工商业为主要身份特征的城市市民的工作、生活与大自然的联系并不是那么密切,所以非理性的巫术对工商业群体并未产生如对农民群体那样的影响(韦伯,2009a:613)。这一点也可以在韦伯的不同研究中得到佐证。如在《古犹太教》中,北以色列农耕地区会更易表现出非理性巫术迷狂状态,而南以色列非农耕地区则出现了更为理性的先知信仰与利未人祭司群体(韦伯,2010e:259)。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研究也提到了前新教时期的工商业群体,这一群体的发展与新教之间最具亲和性。从这种手工业者、商人、经营者的生活方式中可以看到,相比农民他们能够更为理性地思考自己的劳动和经营之道,而工商业群体尤其是手艺人,他们在许多不同的劳动过程中都有了进行反思的时间和机会(韦伯,2009a:614)。这些反思会转化为经济利益中的理性算计以及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理性保护。因此,这种诞生于工商业活动中的以经济为取向、精于算计的理性的城市市民的生活—工作气质,作用到政治需求上则表现为对自身经济事务的权益保护。他们需要一种能够保障自己的经济事务与权益的“法律身份”,这一诉求极大地影响了整个城市的政治定位。


市民的身份特征、生活—工作风格以及政治诉求表明,无论是在客观条件上还是主观需求上他们都不再依赖于传统的“正当性支配”。并且,他们的这种生活态度与精神气质使得以习俗和传统为核心的正当性信仰被主动放弃了,原有的“正当性信仰”在其生活中不再占有核心地位。进一步来说,市民对包含正当性信仰和权威主义命令权在内的“正当性支配”采取了一种选择性忽略的态度。我们从下文城市内部的动态演变线索以及内含于该线索的城市市民创造法律和参与司法的政治行动中能够更清晰地理解市民的这一选择性忽略。


城市的动态演变:

非正当性的“秩序”与“规范”


典型的中世纪西方城市起源于歃盟兄弟会式的自发篡权行动。这一政治行动结束了此前众多权威并存、众多法律并行、众多利益联盟相互重叠和冲突的状态,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歃盟兄弟团契。其直接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众多利益并存且冲突的状态,团结当地的土地所有者以防御外敌,同时和平解决内部争端以及确保符合市民利益的司法行政;更进一步的目标则是垄断城市的经济机会,划清与领主之间的义务界限,甚至进行军事和政治扩张(韦伯,2010c:1418)市民被迫加入歃盟兄弟团契,拒绝者会被驱逐。这种最早的城市独立尽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暴力性,然其目的在于结束混乱的秩序重叠状态,试图通过暴力手段创造一个和平的、制度化的拥有内部统一权力的政治体。但这种篡权革命的形式很快就被“执政官”的年度选举模式替代——通过选举的形式确立内部更为和平化的权力支配结构。韦伯很清楚,歃盟兄弟会的革命篡权只是城市的开端,它为此后的城市独立性创造了基本条件,但并不是城市秩序的主要维系方式。从整体上看,尽管城市以篡夺性的暴力革命开始,然其根本目的仍是某种可以持续的稳定秩序,只有这样才符合上文所提及的城市市民的需求。特殊的是,在此秩序的维系并不依赖“权威主义命令权”带来的绝对强制秩序,而是更为“平等”的秩序建构。“执政官年度选举”的方式很大程度上是这种追求权力“平等性”的表现,这与符合“正当性支配”的上下等级结构(支配者与被支配者的区分)完全不同。甚至这种内部要求平等的组织会将形式上支配他们的外部势力清除掉。在歃盟兄弟会执政时期,执政者和官职会被分配给城市外的封建领主、属臣、城堡主等人;而到了执政官选举的时代,这些封建势力不再被委任为执政官,并且城市内部的皇帝、主教、领主们的堡垒也有被摧毁或者迁到城墙之外的情况(韦伯,2010c:1419)


然而秩序的和平也带来了另一种趋势——权力的集中。城市内部的平等化努力并未抹除身份差异和身份分化,这使得城市的政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演变成一种“显贵统治”(韦伯,2010c:1404)即使是行会支配时期也是如此。担任官职和参与市议会的资格也变得仅限于少数贵族世家。韦伯(2010c:1088、1431)认为,这种“少数人的政治”是符合“少数法则”的,即使城市一开始并没有显贵存在,也会逐渐发展为由显贵和少数人来管理公共事务,因为能够有时间参与和商议公共事务的人一般都是在经济上负担得起的人,而这些有时间和经济上的优势的人只是少数。城市显贵的地位依赖于土地财产,因而他们是食利者而非职业性的经营者。显贵的这种食利性是其核心特征。意大利的城市显贵为了维系权力的内部平衡,采取一种“波德斯塔”制度(韦伯,2010c:1438)。波德斯塔是由市议会或“显贵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从另一个城市公社来的官员,由此常出现的情况是两个城市互换波德斯塔。波德斯塔带有自己的骑士扈从和“助手”——包括部下、法官、司法助理和代理人。他们往往是受过大学法律专业教育的贵族,不仅担任城市的军事统帅,也会控制法院,以有效地对城市内部显贵之间的利益进行调和,维护公共安全和秩序。为了避免波德斯塔个人的专权,每个城市的波德斯塔也会经常更换(韦伯,2010c:1440)然而波德斯塔并不参与到法律的制定或司法过程中,他更合理的身份类似于“调停者”而非政治参与者。因此,波德斯塔制度尽管可以阻止城市内部出现一个形式上的统一领导权,但并不能阻止权力实际上的相对集中。权力集中的结果就是对维系平等权利的法律公正的损害。城市兴起后,拥有市民身份的人所进行的主要政治活动就是参与“城市法”的编撰。“城市法”破除了旧时法律的“属人法”性质,开始赋予城市内部成员一种法律身份。这种“法律身份”或能作为城市内部“平等化”的标志,因为城市内部尤其是中下层工商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身份特征决定了他们以经济活动为主要工作和生活,而经济活动需要借助稳定平等的交易环境和交易准则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其正常运转。“城市法”的功能之一就是为城市内部的这种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护,由此也保护这些市民工作和生活的法定权利以及身份上的被承认。显贵政治秩序的兴起可能会包庇大贵族的犯罪行为,这将侵害除“食利者”显贵之外的“职业人”或“经济人”的权益,从而冲击“平等化”的法律创制的努力。中世纪城市对此的反应就是城市内部的“人民革命”——用更为成熟的、更有体系的制度维持城市内部的“平等化”秩序,其典型类型是意大利的“人民联合体”的革命。


“人民”的组成群体很多样,既包括大经营者,也包括手工业工人。这种发生在城市内部的革命,是由各个同业公会结盟而成的“人民联合体”(韦伯,2010c:1469)人民联合体中的主导群体具有更明显的“职业性”和“经营性”,他们在城市内部创造的“人民联合体”有着独立于城市整体的官员、财政和军事组织(韦伯,2010c:1468)“人民联合体”所推选出来的最高级官员叫人民领袖,有着类似波德斯塔一样的身份和行政班子,也有一支民兵队伍,领袖会得到各行会代表的支持。司法方面,“人民联合体”在其充分发展阶段有自己的成文法和税制,能影响整个城市的司法过程。城市的法律必须由“人民联合体”和城市显贵波德斯塔双方共同汇编而成。在行政权方面,“人民联合体”常常能与波德斯塔竞争管辖权,且有权参与城市管理机构的会议,召集全体公民大会,监督或协助管理城市财政,等等。


然而,“人民联合体”的出现既不等同于“大众民主”的兴起,也不意味着城市内部支配权的二元对立。韦伯(2010c:1471)将“人民联合体”定义为“最早出现的有意不求正当性的革命性政治联合体”,该组织主要实现的是近似古罗马护民官之“否决权”的司法审判权,以保护平民的法定权益。因此,“人民联合体”并不寻求建立一个有着“权威主义命令权”的新支配秩序,而是期冀获得城市联合体的“司法审判否决权”和对司法条例的“监督权”(韦伯,2010c:1471-1474)它是一种依附于城市原有法律框架的政治表达。“人民联合体”并不是通过新的行政命令要求城市得到服从,而是在既有的城市支配框架下,对保护“人民”法定利益的补充。我们或可在此处将“有意不求正当性”的“正当性”视为“权威主义命令权”。“人民革命”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抹除身份差异,贵族的社会和经济权力并未真正被摧毁,甚至“人民联合体”内部的官职也可能由贵族承担。韦伯(2010c:1471)描述了在“人民联合体”出现后,受过大学教育的掌握资本财富的“平民”与城市显贵某种程度上融合在了一起,而城市里的“小行会”则需要靠暴动才能获得分享权力的机会,行会之外的“工匠阶层”所能获得的权力则更少,他们也不能像上流行会一样获得持久的政治权力,并且即使获得了临时的参政权,能产生的影响也微乎其微(韦伯,2010c:1472)


不可否认的是,“人民革命”的这种“有意不求正当性的革命”拒斥的是自己建立权威主义命令权,但并不拒斥被既有秩序支配。城市联合体的出现实现了城市内部权力的相对集中统一,然而这种集中统一因其对城市内部司法的妨碍又催生了“人民革命”和“人民领袖”,以便从更系统和组织化的角度建立对城市内部平等的经济行动和经济利益的保护。但与此同时,城市内部这种不断追求平等化的政治行动(如法律编撰、人民革命等)始终具有向“权力集中”的趋势,无法彻底形成一个完全平等的政治环境。如何评价城市这种不完美或不彻底的政治行动?从“截断论”的视角看,这种政治行动意味着城市的暂时性,它最终仍会让位于权力的再次集中;且城市的这种“革命”之所以不完美,很大程度上源于城市过于“草率粗糙”的政治实践,缺乏整体的普遍法则的引导(昂格尔,2001)。从“肯定论”的视角看,城市的这种屡次发生的“革命”行动正是其民主色彩的彰显。本文认为,这两种论断都缺乏对“人民革命”的正确把握。“人民革命”之所以是“非正当性革命”,直接对应的是其拒斥“权威主义命令权”的政治表达,然而更重要的是,它仍期待稳定的秩序。“非正当性支配”并不是激进的平权化的民主革命,而是通过维护经济权益的法律手段(法律创制和司法)来最终表达对“权威”的选择性忽略,以达到秩序的稳定。其政治表达是:期待政治支配者不用其“权威主义命令权”干涉其“法律”的公平。


韦伯的“正当性支配”是一种围绕“权威主义命令权”和“正当性信仰”所建立的秩序,然而从韦伯的城市来看,“非正当性支配”对“正当性支配”的“背离”并不是对后者的推翻,而是在有支配趋势的秩序内部表达一种“去支配化”(无权威主义命令权的、以“日常需求”为基础)的秩序诉求。“支配”的秩序取向与“去支配化”的秩序诉求二者处在张力之中,而如何调和这两者以在更大层面上实现秩序的整合便是“城市”亟需考虑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正当性支配”给“正当性支配”提出的问题便是,如何在“正当性支配”的框架中调和“去支配化”秩序所引起的张力。这种调和恐怕并不能简单通过“反威权”的暴力革命来实现,因为这样只会给秩序带来更大的脆弱性。调和得以实现的关键在于如何让“正当性信仰”包纳“非正当性支配”的规范。从这一点上看,城市市民从家产制—封建制臣民的正当性支配体系中的突破,或许给我们提供了一种不属于既有“正当性信仰”的规范性要素。这一规范性要素放在整个“非正当性支配”体系中使得后者在调和“权威主义命令权”“正当性信仰”和“日常需求”三者时,摆脱了“超凡魅力支配”的两种演变带来的局限性。


从“臣民”到“市民”:

“正当性信仰”的转型


前文提到,中世纪城市市民摆脱“巫术—氏族”束缚进入城市,在工商业的工作和生活中培养了反思的、理性的计算能力。这种能力运用于对“经济权益”的追求,使得城市市民形成了独特的气质,这种气质配合城市这种组织结构,使得市民所构建的“组织”逐渐脱离了家产制和封建制的“臣民共同体”。这种脱离从形式上看并不成功,因为“臣民共同体”权威只是暂时缺乏力量,它与城市力量之间的关系始终是此消彼长的。之所以用“脱离”,是因为市民突破了既有传统型支配的“正当性信仰”。


家产制支配的正当性源于臣民对支配者的忠诚和孝道(韦伯,2010c:1150),这与家产制更早的起源——家父长制有关。家父长制中的个人效忠根源于一种家族内部的忠诚,家父长因被支配者的忠诚和孝道而在家族组织内部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威。家产制支配者则将这种忠诚和孝道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支配者和被支配者都必须同时遵守的习俗。支配者依靠习俗获得权威的正当性。习俗是传统型支配的核心要素,它不仅证明了君主的权威支配是正当的,而且塑造了一个“君主—臣民”的共同体,习俗会要求处在这个共同体中的臣民以各种方式支持君主(韦伯,2010c:1150)。臣民在传统习俗的约束下承担税负和服务义务,而君主因传统的限制不能随意使用其政治权力(韦伯,2010c:1162),但总体上说,家产制依据习俗仍然确立了实际上的“支配者—被支配者”之间的恭顺关系。而封建制是等级式的家产制,是家产制的边缘情况,它与家产制的最大不同在于君臣关系的转变。封建制中,君—臣之间从恭顺关系变成了依据契约而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韦伯,2010c:1215-1216)。家产制这种单向的支配最终会发展成封建制这种臣民与君主之间的双向依存关系,对支配者个人的忠诚和孝道会更为彻底地变成一种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都必须共同遵守的习俗,甚至成为一种双方共同承认的原则。而封建制中的“效忠”更倾向于变为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之间的契约,这种契约对双方都有效。支配者在契约的基础上确定他与被支配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双边契约关系,而不是依据身份、荣誉和效忠仪式建立起的支配关系(韦伯,2010c:1230;陈涛,2020b)。被封的臣民需要凭借由君主给予的特权行使权威,而君主本身的权力也需要得到封地所有者及其他掌权者的承认和保护。


支配权力结构的差异导致了家产制和封建制二者在“正当性信仰”要素上的差异。家产制中的臣民更为信仰习俗的正当性,因此与支配者之间关系的想象不是自由合作的伙伴关系,而是权威的父子关系(韦伯,2010c:1257)。家产制有赖于传统所赋予的正当性,而传统赋予了君主不可撼动的地位及尊严,在这一点上,君主拥有绝对的神圣性,臣民只能服从不能逾越,且不能拥有个人意志来对自己的行动进行判断。与之相比,封建制乃是以自愿接受并保持的荣誉观作为行动动机,这种荣誉观是由面向个人的效忠形式所产生的,而不是由某个“习俗身份”所导致的。在封建政治体中,封臣的效忠被其视为自己人生观的核心,这种政治取向把极为个人化的联系渗透到了各种最为重要的关系之中,这样也就促使封臣的尊严感集中到了对个人的崇拜上。这种严格的个人忠诚关系与此前的封建契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相结合,成为一种特殊的领主与封臣私人间的“契约性效忠和忠诚义务”关系(韦伯,2010c:1222)。“契约—效忠”关系对家产制在权威支配实现的层面上产生了挑战,这种挑战逐渐演化为地方封臣将原则上因君主恩宠所获得的封地逐渐变成自己的世袭土地。这是封建制的重要结果(勒高夫,2011:93)。尽管存在差异,但这种契约性的效忠本质上仍是一种效忠关系,在“正当性信仰”层面仍没有完全脱离传统型支配,封臣与君主的契约关系并未发展出一种新的对待“权威主义命令权”的态度。


对中世纪城市市民而言,他们与秩序最为主要的关联就是参与了适用于自身的法律创制和司法过程。这一过程意味着他们在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运用方式上的突破,其中较为关键的概念就是“公权力”。“公权力”的出现意味着“命令权”和支撑命令权的“规范”二者的分离(韦伯,2010c:901)。在司法过程中,这一分离意味着某个人的命令是否正当需要借助“命令”之外的规范来进行判断,也就是法律执行和司法的分离。由于巫术因素的存在,在原始的争端解决和法律规范的创设过程中,给法律执行赋予“正当性”的司法程序具有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韦伯,2010c:898)。在原始的举证过程中,偏离具有巫术效力的程序会导致法律判决的无效,提供证据不是为了申辩一个特定事实的真假,而是用这个证据来向巫术力量询问怎样做才是正当的。因此,法律的判决会通过具有超凡魅力的贤哲或神谕来进行,以此赋予法律命令以正当性,而法官的职务并未被赋予具有超凡魅力的法律智慧的品质,所以法官并不能给法律本身的判决带来正当性,这种程序严格的形式化审判并没有带来理性的审判结果(韦伯,2010c:899)。而到了理性地制定和适用法律的时代,法律执行和司法的分离仍然得以保留,与之不同的是,陪审员替代了巫术超凡魅力者,只有通过他们在法庭上的司法和最终同意,法律才能具有正当效力。这一法律过程在技术上起作用的是日耳曼法律体系中的平民大会。大会成员被视为“法律共同体的成员”,他们对整个日耳曼法律的判决过程有充分的参与,任何一个成员都能用裁判权的方式反对裁决过程或结果(韦伯,2010c:908)。而中世纪的城市法在司法过程中沿袭了“日耳曼法律共同体”的形式,具有以经济为取向的、精于算计的理性气质的市民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促使司法过程十分讲求理性的举证程序而排除了无理性的巫术举证手段和决斗考验(韦伯,2010c:1419)。这极大地改变了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实践。


尽管市民参与创制的“法律规范”显得较为粗糙,但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市民用理性的法律规范巩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同时将自己在职业生活中所得来的自我反思和理性的、算计的精神气质拓展到了司法举证程序中,法律程序的理性判断反过来也成为市民所认可的规范来源。市民自身参与法律的过程不同于家产制臣民的恭顺关系和封臣的个人效忠关系——这两种是依托于传统和个人忠诚的支配服从关系——而建立了以理性法律程序为基础的规范。这一“法律规范”意味着一种针对具体事务的、就事论事的讲求程序的规范性要素,为“正当性信仰”的整合提供了新的可能。当然,这一“就事论事”的特征促成法律规范进一步接近韦伯(2010c:1032)所谓的“法律理性化”目标:“法律是一套理性的技术装置,可以不断根据权宜考虑进行改造,而且没有任何神性内容”;然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特征所支撑的规范性要素展现出了对任何尊重这一规范的秩序(即使是权威主义的)的开放性,如韦伯提到的英国城市与国王之间的状态就能证明这一点。因此,本文通过韦伯的《城市》所厘定的“非正当性支配”可表述为一种有着面向自身的“规范性要素”的“去支配化”秩序,这种秩序选择性地不关注“权威主义命令权”,同时也背离了与之相关的既有“正当性信仰”。那么,它自身所带的具有中世纪西方特质的规范性要素——“就事论事”的法律实践规范,能否更好地解决“正当性危机”呢?


前文提到,韦伯自己所提的解决“正当性危机”的路径是以超凡魅力支配为基础的,超凡魅力支配的两种演变形式——“程式化”和“沿着反权威(民主)方向的变革”(下文简称“民主化”)——在某种程度上也呈现出了整合上述三者的可能性,然而下文将提到,这两种演变的整合路径仍具有局限性,而“非正当性支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超凡魅力支配”的“程式化”意味着,把只在初生状态下或者非常情势中活跃的“超凡魅力支配”转化为拥有恒定关系的日常程式结构的过程(韦伯,2009a,2010c)。这个过程直接展现的是短暂的、不稳定的、激进的支配结构试图通过转型而获得稳定性的需求,这一需求更突出地表现在当超凡魅力的个人消失和继承问题出现之时。从这一点看,韦伯的三种支配类型中,只有“超凡魅力支配”可能发生“程式化”,且程式化的结果是向其他两种支配类型转化:“它不可能保持一成不变,而是要么形成一种传统,要么变得理性化,要么就是两者兼备”(韦伯,2009a:357)


进一步,若从“程式化”的动机出发,则“程式化”不仅包含从“短暂的超常支配结构”到“稳定的日常支配结构”的转型过程,还包含“正当性信仰”逐渐衰退的过程。“程式化”得以发生,原因在于无论是主宰者、门徒抑或臣民,都渴望把超凡魅力及其降福从一种非常时刻、非常人物独一无二的临时恩赐转变为持久的日常生活财富(韦伯,2010c:1273),其核心目的是为了获得稳定的社会地位(韦伯,2009a:357)。这一潜在动力意味着追随者心态的转变,即从被超凡魅力所激的“超常性”的、“非理性”的内在精神取向(对超凡魅力者的崇拜)转变为与现世的经济理性相关的对物质、“既得权利”和地位更为强烈的关切(韦伯,2010c:1272、1274)。转变过程本身展现的是超凡魅力支配的“正当性信仰”的衰落,但从“程式化”的动机来看,这种衰落并不意味着其他两种正当性支配的“正当性信仰”的兴起,因为这种朝向支配者个人“物质关切”的转变可能并非“超凡魅力支配”所独有,其他两种正当支配内部也存在这一转变的可能:纯粹的“传统型支配”以传统和习俗为“正当性信仰”,传统和习俗高于支配内部任何成员的个人命令和意志。然而其典型类型“家产制”具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倾向,即“迫使家产制统治以外的政治臣民无条件地服从统治者的权威,并把所有权力视同于主宰者家长权力和财产那样的个人财产”(韦伯,2010c:1163)。这种倾向会将习俗和传统赋予统治者的“酌处权”抬高到习俗之上,从而使传统型支配的“正当性信仰”让位于支配者群体或个人的利益关切;与之类似,纯粹的“官僚制”以非个人化的客观规范以及更为严格高效的规章制度作为“正当性信仰”的基础,但仍无法避免这种转变倾向。韦伯(2010c)提到,官僚制机器以其“非人格”的性质能够为任何懂得操控它的人效劳,它的结果取决于权势人物给它指引的方向,比较常见的例子就是隐秘的财阀统治式的权力分配,支配者的利益关切同样会替代“法理性支配”的“正当性信仰”。这种朝向“物质关切”的转变和“正当性信仰”的衰落在三种正当支配类型的现实演变过程中都能找到,因此,如果我们暂且将这一过程视为更广义的“程式化”,那么这种程式化可能对三种正当支配类型都适用。


如上文所述,这种可能存在于所有正当支配类型的广义“程式化”将“权威主义命令权”与“日常需求”关联起来。与本文所提及的“非正当性支配”相比,二者的类似之处在于都强调了“日常需求”要素,对“日常需求”的追求也引向了对秩序“稳定性”的追求。但更重要的是二者的差异:“程式化”的目的在于维系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的稳定,对“日常需求”的强调则源于拥有“权威主义命令权”的支配者的个人动机;“程式化”的开展以占据支配地位的支配者为核心,实现的是“权威主义命令权”与“日常需求”在归属上的统一,二者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张力。与之相比,“非正当性支配”致力于调和“权威主义命令权”和不属于前者的“日常需求”之间的张力。此外,尽管更狭义的“程式化”起源于对“正当性信仰”可能动摇的担忧,但“程式化”进程的展开并未建立新的“正当性信仰”,反而进一步拒斥了“正当性信仰”。前文提到,“正当性信仰”需要自下而上的“反权威”结构作为理论前提,但程式化并不包含这一前提,程式化在实现秩序稳定的同时,也促使现有支配秩序更为封闭;不同的是,“非正当性支配”在调和“权威主义命令权”(无论是形式上的还是实质上的)与“日常需求”之间的张力时,主要的做法就是将“日常需求”的归属群体所对应的规范性要素纳入更大层面的“正当性信仰”之中加以整合。这种整合也意味着支配秩序需要更加开放,才能真正创造秩序整合与稳定的条件。


“民主化”的演变路径试图关联“权威主义命令权”和自下而上的“正当性信仰”。从反权威的角度看,超凡魅力支配得以实现有赖于被支配者是否认同,这种理解弱化了支配结构中“权威主义命令权”的强制性,对于延伸出的“领袖民主制”而言,强调被支配者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领袖施加了更多的限制,以防止其独断专权,降低发生颠覆式激进革命的风险。然而正如不少研究者指出的,韦伯对“领袖民主制”的设计过于期待它能够冲破官僚制的束缚而有选择地忽略了“领袖民主制”的不稳定性以及发展为极权的可能性。尽管如此,我们从韦伯的诸多表述中仍能发掘出韦伯对待“领袖民主制”的保守态度,他非常清楚地意识到,“民主化”的设想在实际的政治实践中会变成维系“超凡魅力支配”的工具:“即使是公民投票的民主,也会变成煽动家凭借精神与舌头的超凡魅力进行的支配”(韦伯,2010c:1278)。比起直接运用到政治实践中,韦伯(2010c:1280)对“民主化”更具有理论意义的态度是将它视为一个漫长且多样化的过程:“从欢呼通过超凡魅力领袖就任到民众选举,这项发展(民主化)会出现在极为多样的文化阶段上,其中任何理性的、摆脱情绪化影响的进步都必定会促进这种转变”。即使是韦伯更为青睐的西方,其民主也才充其量发展到代议制这一阶段,且这种代议制与真正意义上的反权威式的民主仍有距离。


从韦伯对待民主制的态度我们可以看到,“超凡魅力支配”的这一演变尽管试图关联“权威主义命令权”和“正当性信仰”,但后者最终仍需依靠超凡魅力者来完成。从自下而上的反权威结构来看,“民主化”并未带来一个实质上稳定的支配秩序,它只是在形式上制衡“超凡魅力领袖”的同时仍服从超凡魅力者的命令和意志,它并不能缓和“超凡魅力支配”带来的对日常需求的颠覆,甚至强化了这种风险。与之相比,“非正当性支配”尽管在自下而上的反权威结构上类似于民主制,但它强调了“日常需求”,且采取了更为有秩序和理性的、就事论事的法律实践规范作为其表达方式,因而并未无条件服从于“权威主义命令权”。


与“程式化”和“民主化”相比,我们发现,以西方城市为核心对象的“非正当性支配”在与城市内部“权力集中趋势”的对抗中,试图调和自下而上的“正当性信仰”“权威主义命令权”及“日常需求”三者,以实现稳定的城市秩序。西方特质的“非正当性支配”以就事论事的法律实践所持有的规范性要素为核心,而以强调日常需求的市民工商业群体为载体,在突破原有“正当性信仰”和“权威主义命令权”的同时提供了新的调和二者的可能。这或可作为一条具有西方特质的解决“正当性危机”的路径。

结论与讨论



祛魅进程所带来的现代政治“恶”的独立性法则的兴起以现代官僚制为制度支撑。这一制度若放在“正当性支配”的框架下则表现为“权威主义命令权”与“正当性信仰”两个要素失衡,前者的扩张压制了后者,使得秩序难以稳定维系,从而产生“正当性危机”。更为棘手的是,在真实的政治实践中,“正当性危机”的解决不仅需要考虑自下而上的“正当性信仰”的整合,还需要兼顾“日常需求”所对应的常规经济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转。韦伯研究中以“西方中世纪城市”为内容的“非正当性支配”概念同时涉及“自下而上”的视角和“日常需求”两者,因此成为本文的主要考察对象。通过对韦伯城市研究类型学式的梳理,本文发现,中世纪西方城市所面临的客观条件并没有给城市的独立性造成障碍,且支撑了一个通过工商业劳动进入城市获得经济利益的市民群体。这些群体以其“生产者”身份,培养了反思的、理性的生活工作风格,在此基础上其政治诉求并没有转向对“权威主义命令权”的争夺,而是期待既有的“正当性支配”不干涉其经济利益。在城市内部“支配趋势”和“去支配化”秩序诉求的张力中,城市通过“人民革命”的方式建立了专门保护市民经济权益的秩序,且通过参与法律的过程为这种经济权益的平等化提供了标准。“人民革命”通过建立法律规范的方式,有选择性地忽略了对“权威主义命令权”的关注,这种选择性的忽略其实是对权力秩序的开放:任何能够保障这些就事论事的法律实践规范的支配者都可以获得稳定的秩序。由此,中世纪城市提供了一种特殊的同时背离“权威主义命令权”(去支配化)和“正当性信仰”(非恭顺忠诚伦理)的“非正当性支配”。


“非正当性支配”的建立并不像正当性支配的“程式化”过程那样将“权威主义命令权”和“日常需求”二者统一来强调对物质利益的关切,也不像超凡魅力的“民主化”过于重视对既有秩序的反对而忽略了日常需求。韦伯的“非正当性支配”最大的意义是提供了如下的视角:解决“正当性危机”的途径固然需要从被支配者的“正当性信仰”入手,但这一“信仰”的满足可能是以对“去支配化”的“日常需求”的满足而实现的。这样或许能更好地兼顾“正当性信仰”与“日常需求”两个要素。“日常需求”之所以能够上升为对“正当性”的信仰,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正当性信仰”本身的转型,它突破了此前维系某种传统的习俗和不容反思的忠诚信仰,将以理性的法律举证程序为核心的“就事论事”的规范性要素纳入“信仰”内。正当性信仰在这一接纳过程中的转型成功连接并调和了“权威主义命令权”的“支配秩序”和“日常需求”所对应的“去支配化”秩序之间的张力,从而实现了更大范围内的秩序整合。


除了中世纪城市研究,这种对“就事论事”的实践规范的重视也体现在韦伯对领袖的责任伦理的强调中。韦伯意识到,如果领袖仅仅从信念伦理出发,就会带来更激进的革命后果;“责任伦理”以讲求科学方法的方式考虑行动的手段和后果(Roth and Schluchter,1979;)韦伯,2010b,因而是政治家必须拥有的伦理。这一判断似乎说明,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如何能够对真实的日常需求事务进行科学理性的处理和安排是维持秩序的必要考量。这一点影响到了韦伯对领袖伦理的设计。


本文引发的一个思考是:在现代国家的视域下,与“非正当性支配”对应的“去支配化”秩序的表现形式是怎样的?如果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通过暴力成为所有其他共同体正当性的源头(韦伯,2010c:1039),那么与之对应的“社会”是否“非正当性”的源头呢?波齐(2007:125)在《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中提到,现代国家一方面呈现出一种冷冰冰的理性化组织的形象,这种形象在社会活动和个人活动中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它所要建立的是一个“管制型社会”;但另一方面,现代国家的发展也涉及对个人福利的积极关注,政府的政策日益来自社会领域中的各种政治偏好,这些偏好按照公共领域的活动规则日益达成均衡,它建立的是一个“扶助型社会”。这种看似相悖和富有张力的现代国家面貌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当代“正当性”对“非正当性”的回应与接纳?


最后,从文明比较的视野来看,西方中世纪市民所发展出的“就事论事”的理性举证程序属于“日常秩序”,是否可以推论,只有在西方文明的底色下,“非正当性支配”才会以这种形式出现?其他非西方文明的历史中,“非正当性”的展现方式是怎样的?在大规模强有力的官僚制的政治环境中,如同西方城市的地方独立并未在东方实现,然而是否有其他“非正当性支配”的展现形式?如果有,那么对“正当性支配”的可借鉴之处又在哪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考虑不同文明内部无论是支配者还是被支配者在历史脉络中的相互关系以及由此形成的围绕“正当性支配”的政治理念与文化共识。这一话题有待更多研究来进一步推进。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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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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