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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理论与社会政策”专题 |【叶晨阳】一种肯定的权力理论的形成:基于福柯与康吉莱姆关系的考察

叶晨阳 社会CJS
2024-09-09

“西方社会理论与社会政策”专题


一种肯定的权力理论的形成:基于福柯与康吉莱姆关系的考察


(照片为作者提供)

叶晨阳

日本庆应义塾大学法学研究科


原文刊于《社会》2023年第4期


摘 要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福柯逐渐发展出一套有别于过往基于“压抑假说”之权力观的新权力理论。尽管这种权力理论具有强烈的福柯色彩,但是通过这一时期的关键词“规范”,我们仍能清楚把握到康吉莱姆对福柯的影响。实际上,康吉莱姆所厘定的作为内在的、肯定性的生命形式的“规范”概念及其使用方法,不仅为福柯提供了摆脱“压抑假说”,构建肯定的权力理论的可能性条件,而且在福柯对自身权力理论的不足进行克服时,与之产生了共鸣。


    绪论    


在米歇尔·福柯去世之后不久,研究者们开始将福柯置于其所处的法国科学认识论传统,特别是与其老师乔治·康吉莱姆(Georges Canguilhem)的关系中进行研究。根据主题区分,这些研究主要关注两个方向:一个是方法论上的关系,一个是问题领域上的关系。


前者讨论的主要是前期福柯从康吉莱姆处获得了什么样的影响,进而形成了他的考古学方法。正如加里·古廷(Gutting,1989:52-54)在关于早期福柯的经典研究《福柯的科学理性考古学》中就曾强调的,福柯是通过康吉莱姆接受了加斯通·巴什拉的“认识论断裂”与“先验认识条件”等观点,并在康吉莱姆的影响下形成了对概念而非理论的关心。而塞缪尔·塔克特则强调康吉莱姆研究中的去主体化特征对福柯的影响 (Talcott,2019:253-236)。后者即问题领域上的关系,主要聚焦于中期福柯或者说系谱学时期福柯的问题关心中康吉莱姆的影响,其中,以“规范”“规范性”等概念为关键词的康吉莱姆的生命哲学与福柯的权力论之间的关系格外引人关注。例如,在安东内尔·库特罗极具综合性的福柯与康吉莱姆关系研究中,她一方面同样阐明了康吉莱姆在认识论的层面上给予福柯的影响(真理话语的历史性、概念的自律性等),另一方面,她认为,通过康吉莱姆的生命观(作为规范性的生命),福柯可以弥补自身对生命定义的缺乏,并进而构想出在不同的形式/规范之间进行转换和选择的伦理性状态。“福柯的自我构成的理论形成过程中,不仅仅只存在着康德的起源,同时也有别的[生命哲学式的]起源出现。后一种起源,在赋予伦理主体性以特征的‘生物学的’概念之光中展现了自我”(Cutro,2011:199)。但是,对生物学生命的强调,使她的福柯解释多少消解了福柯理论与生命哲学之间的差异。玛丽亚·穆勒(Muhle,2013,2014)同样抓住了福柯对“生命”概念缺乏定义这一点,将其作为中后期福柯与康吉莱姆的结合点,进而依托《词与物》中的研究指出,生命政治本身是在1800年以后在对具有动态极性的“生命”的发现中形成的一种模仿生命来对生命进行治理的技术。这一分析尽管是有益的,但是,由于穆勒基本上是将康吉莱姆的“生命”概念完全移植进生命政治的主题中,这使得她关于福柯的生命政治的运作机制的描述过于生物化。最终,她与库特罗类似,消解了福柯与生命哲学之间的差异。因此,为了在确保福柯之独特性的同时阐明他与康吉莱姆的关系,我们或许可以从曾经接受过康吉莱姆和福柯之指导的皮埃尔·马舍雷那里获得有益的启示。马舍雷(Macherey,2009:101-103、106)指出,虽然福柯的确是在康吉莱姆所厘定的围绕着规范的问题领域中进行摸索,但是相较于生命和规范这一生机论式的问题,福柯更关注的是主体与规范的关系。另一方面,马舍雷(Macherey,2016)强调,对于具有规范性的主体这一问题——不仅仅是被要求去遵从规范的臣属化/主体化意义上的主体,同时也是能创建规范的主体,即主体化意义上的主体——的关注虽然在福柯后期的研究之中逐渐淡化,但是他仍旧持续关注实践主体,即自我构成的主体的问题。在此,马舍雷暗示,福柯以主体性为轴,转化了康吉莱姆所厘定的领域。


基于上述研究,我们将围绕以下的问题意识对福柯与康吉莱姆的关系展开分析。众所周知,中后期的福柯不再从压抑和否定的角度,而是从生产与肯定的角度来把握权力。在这种转变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康吉莱姆的影响。因此,通过对于康吉莱姆的问题意识以及“规范”概念群的整理,我们试图在福柯与康吉莱姆的关系中分析福柯以何种方式将权力理解为肯定的。最后,我们将讨论,当这种权力理论确立后,福柯是如何以常识克服其所蕴含的价值判断上无能的问题,而在这种克服中,他与康吉莱姆是如何形成共鸣的。最后,本文试图由此展现,在由众多思想线索所共同形成的福柯思想中,康吉莱姆式要素在其中发挥了怎样的功能。


    康吉莱姆的问题构成:

   对实证主义的批判    


在本节中,我们将围绕《正常与病理》等康吉莱姆的著作,在与本文的问题意识相关的范围内对其“规范”概念群进行整理。


首先,为了理解康吉莱姆的规范与规范性概念,我们有必要理解他的问题意识。在《正常与病理》的第一部中,康吉莱姆将19世纪以来流行的将病理状态视作正常状态的数量上的变化这一实证主义观念作为问题的切入点。这一观念的领军人物之一是奥古斯特·孔德,他基于法国医学家弗朗索瓦·布鲁塞(François Broussais)的思想,提出了所谓的“布鲁塞原理”,并将之作为自己的思想基础之一。孔德所归纳提出的“布鲁塞原理”一言以蔽之指的是,一切疾病的本质乃是构成正常状态的身体组织中的刺激和兴奋反应的过度与不足,即“疾病仅仅只是在对于维持健康而言必不可少的刺激活动中,那些刺激强度的变化的单纯结果而已”(Canguilhem,2013:24)


孔德继承了布鲁塞关于生理学和病理学的考察,并将其视作一种普遍的原理。而相较于生命科学,孔德自身的关注点更集中于社会学,因此,他并未在生命科学的意义上深化这一理论。他的贡献主要在于较为清晰地将这一理论表述了出来。用孔德自己的话来说,“病理状态与生理状态根本上而言并无一点差别。相较于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只是其某一面的延长而已。这种延长,乃是将正常的有机体内所固有的变动的界限——不论是上限抑或是下限——进行某种程度的扩大。病理状态并不能产生出真正崭新的现象,即不能产生出在某种程度上纯粹地不具有生理类似性的现象”(Comte,1908:175)。换言之,如果病理现象只是正常现象在数量上的变化,那么病理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与正常同质。因为在孔德看来,一旦被还原到数量的层面上,那么不论是正常还是病理,都因其仅仅只是不同现象在数字上的差异而会被同一套物理学和化学的法则所说明。


实证主义观念的另一位领军人物则是法国医学家克劳德·贝尔纳(Claude Bernard)。根据康吉莱姆的分析,贝尔纳通过对糖尿病中血糖的研究进一步深化了布鲁塞的理论。在19世纪以前,人们实际上已经意识到了糖尿病乃是血糖过剩所引起的疾病,但是,19世纪的医学家们推测这些血糖是由那些从体外摄入但无法消化的糖分转变而来的。在此,这种被摄入体内而无法消化的糖分,乃是当时“疾病是外在于生理状态的、被从外部附加给有机体的一种实体”这一病理观念的象征物(Canguilhem,2013:44)。贝尔纳基于他的研究指出,血糖未必是外来糖分的产物,同时也是有机体自身的产物,“不论是在糖尿病的患病期间,还是在疾病状态以外的情况中,只有一种血糖,一种不变而持续的血糖”(Bernard,1877:132)。血糖自身乃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仅仅只是因为数字上的变化而成了疾病的象征。在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血糖这个例子,贝尔纳所试图构建的乃是正常与病理之间的连续性。在糖尿病的例子中,如果血糖是始终存在于体内的,那么健康的人与糖尿病患者唯一的区别仅仅只在血糖值的差别上,因此,二者共同服膺于相同的血糖值变动的法则。


乍看上去,这与孔德所重视的同质性并无差别。但是,康吉莱姆(Canguilhem,2013:28-29、52)指出,贝尔纳比孔德更彻底地将正常与病理的问题还原到了量的层面。因为,如果说孔德至少还需要去定义同质性中的“质”,那么,贝尔纳的连续性无需将两个相反的东西还原为某种性质,而可以只通过数字媒介直接标定对象并对对象进行把握。换言之,如果说在孔德那里,人们仍旧有必要去问“正常是什么”,那么在贝尔纳这里,这样一种本体论式的提问则不再被需要,人们只需要考虑数字的变动与现象之间的关联性即可。


从上述的实证主义的正常理论中,康吉莱姆敏锐地看出了某种含混。首先,孔德在作品中经常使用到“过剩”与“不足”等词汇,而这些词总是相对于某物的过剩与不足。也就是说,这一“某物”实际上乃是使过剩与不足这些概念发挥其功能的前提。“过剩与不足存在于与有效且可以期待的判断尺度的关系中,因此也就是存在于与某种规范的关系之中。通过过剩与不足来定义异常这一行为承认了所谓正常的状态的规范性特征”(Canguilhem,2013:32-34)。贝尔纳的理论之中也存在同样的模糊。他确实在量的层面上将病理状态定义为“正常机能的失调,正常现象中量的变动,即由过大或过少而导致的状态”。但是,当将病理状态理解为“正常状态的过大、失衡、紊乱”时,失衡与紊乱等实际上是在质的层面上被言说的概念,揭示出了某些难以还原为量的东西(Canguilhem,2013:51)


通过这种还原的困难,康吉莱姆追问道:疾病是否一种能够经由量化的科学知识而认识的客观现实?在一连串关于医学的讨论之后,康吉莱姆(Canguilhem,2013:85、87)指出,正如能够还原为波长的光在人眼中总是表现出不同颜色一样,由数字的变化而产生的现象对生物而言总是具有不同的“意义”。因此,实证主义式的思考方式虽然通过将性质还原为数字而否认了性质的存在,但是却无法真正地取消性质本身。在数字这一完全中立的状态之中,并没有讨论何者为正常、何者为病理的空间或者必要性。但是,因为医学承担着恢复生命体机能这一任务,所以人们在研究医学时,总是必须以正常是什么、病理是什么这样的发问作为起点。康吉莱姆引述法国医学家夏维耶·比夏(Xavier Bichat)的话来对这一观点进行确证。


在生理学中,生命体的运动乃是对应于天文学、力学、水力学、流体静力学等学科中惯性物体的运动。但是,在后面这些学科之中,并不存在能够与生理学相对照的病理学那样的科学。根据同样的理由,对于医药学的理念所进行的所有的批判性考察也都将被物质科学所拒斥。医学的目的乃是将某种属性回复到其自然类型。但是物理性质因为从来不曾失去过其自然类型,因而也就没有回复的必要了。(Bichat,1801:Liii-Liv)


正是因为在生物之中存在着某种生物想要回复的状态(即比夏所言自然类型),所以医学(乃至生物学)自身是无法作为一种完全中立化的科学发挥其功能的。作为区分和理解正常与病理的科学的医学,其实从最初就隐藏着“什么是好的”这样与价值相关联的问题。所以,康吉莱姆多次强调,如果像实证主义那样用量的方式来处理与正常相关的问题,那么研究对象实际上很可能就会被取消(Canguilhem,2013:52、63)。生命科学不仅仅只是科学,同时也是关乎生命的科学,因此像物理学家或者化学家那样将研究对象还原为数字的去价值化的研究方法,虽然在医学、生物学等与价值紧密相连的生命科学的领域中具有技术性的效用,但是在理解生命这一对象时却是无力的。


    生命与社会中的“规范”    


基于上述康吉莱姆对实证主义思潮的批判,我们将在本节围绕生命这一他最为关切的问题,厘清与规范有关的概念群。


在康吉莱姆看来,将生命与比夏口中的“惯性体”做出区别的首先是生命的“动态极性”。


近代力学乃是基于惯性原理的运动的科学。实际上,这种科学使得人们在自然运动和受迫运动之间所作的区分显得荒诞。惯性对于运动的方向和变化是冷漠的。但是,生命绝不会对自身被[在其中]创造出来的条件表现出同样的冷漠。生命是极性。食物的摄入、消化与排出这样最简单的生物学装置也表达着一种极性。在由食物消化而产生的废料没有被有机体排出而在内部环境中淤积并产生有毒物质这样的情况里,发生的一切情况确实是遵循(物理、化学等)法则,但是却并非遵循有机体自身活动这一规范。这正是我们在论及生物学规范性时想指出的简单事实。(Canguilhem,2013:104-105)


从康吉莱姆所举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动态极性的含义。消化后所产生的“废料”如果不能被排出体外就会产生“有毒物质”,这一过程自然是符合物理学或者化学法则的,但是,对于生物而言,它们仍旧有必要将这些符合法则而产生的物质排出体外。这是因为,生物“绝不会对自身被创造出来的条件表现出同样的冷漠”,生物会从其生活于其中的内外环境之中获得或好或坏的影响,并尽可能维系好的影响,排除坏的影响。生物并不是像“惯性体”那样被动地与环境发生关系,相反,它总是能动地调节、改造自身以及内外环境。在这个过程之中,各种各样的感觉、行为、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判断得以产生。在这个过程中,生物为了活着而表现出最能够与这些环境和条件相适应的存在状态的能力,即生命的极性,而“动态”这一修饰语,则应在生命在不同的存在状态之间进行切换的角度上来理解。“[医学之所以能够作为生命技术而存在,]是因为活着的人类会将自身视作病理性的。因此[生命体]在与生命的动态极性的关联之中,总是必须回避或修正那些被认为以否定的价值的形式显现出来的状态和行为”(Canguilhem,2013:102)。通过回避与修正这些行为,离开否定性的可怕的状态,进入到肯定性的可欲的状态(在患病的情况下,是由后者进入前者),这一过程显现出的正是极性中的动态性。因此,从物理学或者化学的视角看来无意义的东西,在生命的动态极性中,则成了如果不排出就会成为有害物质的东西(从肯定性的生存状态进入否定性的生存状态)。因此,它成了必须被排出的东西。


正是从生命的动态极性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把握康吉莱姆独特的规范理论。如上述所言,生命的动态极性将生命与纯粹遵循法则的机械论世界相分离,并将其导入具有价值与选择的可能性领域之中。这个领域正是被康吉莱姆称为“规范”的领域。“规范的质,相较于其作为事实的特征,更多是由规范的使用所决定的。这种使用,是与价值相关联的。规范表达了价值。这些价值决定着现实的领域”(Le Blanc,2008:20)。通过规范这一概念,康吉莱姆能够回答什么是正常这一问题。遵循规范即为正常,相反,脱离规范即为异常。“正常”本来就是一种价值相关的话语。正常只有在由规范界定了价值的领域之中才成为可能。


进一步,康吉莱姆继承了雅各布·冯·魏克斯库尔(Jakob von Uexküll)提出的关于环境Umwelt(milieu)与周围Umgebung的区分:Umwelt指的是生命使其自身成为可能的环境,而Umgebung则如其字面所示,指的是作为“附近已经被给定的东西”(Um-gebung)的地理环境。基于这种区分,康吉莱姆指出,环境乃是从周围中选择性的抽取,是遵循着作为价值判断之基准的规范而构建起来的有意义的空间(Canguilhem,1952:180-181)。至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规范这一概念的两义性。也就是说,规范作为价值的先决性基准的同时,也是在价值实现后形成的“生命形式”。虽然从前文提及的“具有价值与选择的可能性领域” 这一规范的定义中,我们实际上已经可以意识到这种两义性。但是,正是在与环境的关系中,特别是在对环境的改造中,这种两义性得到了更清晰的显现。规范不仅仅是在对环境的适应中产生出来的生命形式,同时也是为“已经被给定的东西”赋予价值,并激发改造环境的行为的价值规范(Canguilhem,2013:228)。虽然生命就其整体而言,或多或少具有这种改变环境的能力,但是,单就能够更主动且大规模地改变环境的能力而言,可以说是人类所特有的。


在某种意义上,只要人类还能创造新的环境而非被动地接受旧环境变化,那么人类这一物种之中就不存在着自然选择/淘汰。或者说,在别的意义上,只要人类还能够是一种在所有环境中存在、抵抗、进行技术活动与文化活动的物种,那么人类的自然选择/淘汰,实际上已经达致其极限地完成了。(Canguilhem,1952:204)


不过,人类对于环境的改造是无法由个体人类来完成的,只有经由人类集团才能够实现。因此,人的规范的形成总是与社会相关的。“实际上,我们不应该忘记,在人类的生命条件中,社会性习惯规范已经取代了生物学式训练规范了”(Canguilhem,1952:203-204)。但是,在此需要注意,虽然人类的社会规范是其生命整体的规范,即生物学规范的关键所在,但社会规范并不直接等同于生物学规范。将社会规范视作一种生物学规范这一思考方式,实际上乃是将社会视作某种有机体或者生物。康吉莱姆明确拒绝了这种思路。因为,社会与作为其各组成部分的个人的关系与有机体及其各组成部分的器官之间的关系是完全不同的。器官只有在有机体的生存这一总体性框架和目的之下才能发挥功能。“即使[生物学式的]需求通过某一装置得到显现、得以满足,这一需求的核心乃是作为整体的有机体。同样,即使欲望的调节乃是通过神经系统和内分泌系统来进行的,它所表现的也是各个部分向总体的统一” (Canguilhem,2013:242)。换言之,身体各个器官之间并不是互为外部的关系,而是在有机体中互相表现出一种直接性。相较于器官的这种存在状态,个人首先具有其自身的价值和行动目的,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这种个体的行为并不必然与社会的要求和规范相适应,故而无法像器官那样自然地形成与生物学规范相一致的社会规范(Canguilhem,2013:245-246)。社会与个体以及个体与个体之间,实际上总是互相表达着一种难以避免的外在性。因此,在康吉莱姆看来,社会的构成与其说是一种有机构成,不如说是一种机械构成,“在组织体当中的社会各机械的外在性与一台机器当中的各个零部件的外在性无异” (Canguilhem,2013:245)


当然,社会的机械性特征并不意味着社会无法产生规范。康吉莱姆认为,社会乃是通过模仿生命的有机活动的方式来创造其自身规范的。那么,社会如何模仿生命的活动呢?此处,我们有必要引入康吉莱姆对于技术的讨论。“在与亚里士多德将技艺视为对自然的模仿同样的意义上,社会组织体的各种现象也是对生命组织体的模仿……社会组织体首先发明出了各种接受信息并对信息进行计算和下达决定的各种器官/机构” (Canguilhem,2013:242-243)。此处,“发明各种器官”指的是,社会的各种组织的现象总是作为某种器官功能的增幅和延伸表现出来。例如,统计学乃是计算这一功能的延伸,而车辆则是移动这一功能的增幅。正如生物通过自己的器官与周围形成互相作用,抽取、构成出正常的环境一般,人类社会为了创造出符合自身价值的正常环境,也会将其各个组成人员编成不同的组织,并通过这种编成实现其价值。在这种编成的过程中,有两种东西产生出来:其一乃是在经验层面上可以被观察到的使人类行为能力提升的人与物的配置方法,其二乃是在理论层面上被言说的对这种编成与配置方法进行说明的体系性认知(Canguilhem,2013:106)。这种方法与认知,共同构成了康吉莱姆所谓的技术。而这种构筑正常环境的技术,作为一个整体,被康吉莱姆称作“社会器官”(Canguilhem,2013:245)。以作为器官功能之延长与增幅的技术/社会器官为媒介,社会能够在比个体生命更广阔的范围上实践作为价值或可能性的规范,并创造出正常的环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模仿着生命的活动。不过,无论社会对于生命的模仿有多么拟真,我们都不应该忘记,社会并不等于生命。如前所述,社会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缺乏直接性,而互相表现为一种外在性(Canguilhem,2013:244-245)。更进一步,我们需要注意到,社会不仅仅是技术的主体,其自身也是技术的产物。


从康吉莱姆上述的分析出发,我们可以看到,技术是由提升人类的行为能力的方法和认知所定义的。而社会之所以与人类的规范性的生命相联系,乃是因为社会自身使人类更好地适应了周围。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自身的组成及其内部的人与物的配置必然是技术的产物。如果我们考虑到社会的各个构成部分之间所具有的外在性,那么,我们就能意识到,在康吉莱姆的框架中,当谈论到社会时,此社会绝非单一的技术之产物。“在‘正常’这一单词出现的1759年与‘被正常化’(normalisé)这一单词出现的1834年之间——虽然这是意识形态幻想的绝好佐证——某个规范性的阶级获得了将各种社会规范的功能以及他们对这些社会规范的利用(进一步地,他们也决定了社会规范的内容)等同起来的权力”(Canguilhem,2013:235)。因为有将社会这一空间构筑为对自身有利的环境这一规范性的要求的存在,社会的各个部分总是具备着将基于其他价值的规范置换为自己的规范,或者至少使其他规范适应自己的规范的意图。这种意图在实践层面上,以某一技术与其他技术相汇合或者征服其他技术的形式显现出来。一旦某一部分取得了优势,那么这一部分就获得了将社会规范与他们自己的规范“等同起来的权力”。只是,即使在围绕着某一具有优势的规范而构筑起来的社会中,因为规范性/规范形成力的存在,各种逃逸现象以及对抗性技术,即不遵从优势的规范,被视为“异常”的东西总是不断产生或者复苏。所以,在相对占据优势和相对处于劣势的各部分的竞争之中,正常化的问题便浮出水面。如上所述,因为异常乃是相对的,因此,只要基于任意一种规范进行观察,就能够发现与这种规范相对应的异常。所以,正常化总是与任意一种规范共同出现,可以说是规范性这一能力的产物。但是在社会中,因为主导规范总是非常有必要不断地修正从属规范,并使之与自己相适应甚至将其征服,所以正常化一方面为主导部分创造出正常的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则不断地压制从属部分或者至少为其赋予方向性,以此来限制、调节无限制的规范性(Canguilhem,2013:226-227)。在这一过程中,正常化形成了自身的逻辑。尽管正常化是规范性的产物,但是却与规范性总体之间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具体而言,正常化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促进或维系总体的规范性,相反,正常化乃是基于某一给定的规范来确保这一规范的存续,并对遵循着这一规范所规定的方向而产生的新的变化,即特定的规范性进行维持和促进。因此,在社会正常化中,不仅正常或者正常性取代规范性成了最重要的关切对象,同时正常化自身也发挥着创造或者选择特定的规范,并决定何为正常的功能。也就是说,作为对生物学规范性的模仿的社会的规范性,是以正常化的姿态展现出来的。


通过对康吉莱姆的“规范”概念群的整理,我们意识到,人类作为一种生物是具有规范性的,并且也能基于某些特定的规范创造出对自己有益的环境。但是,人类这一生物的规范所具有的特异性,乃是存在于人类通过社会这一形式或者通过社会生命而能够比其他生物在更广的范围中有效地生活这一事实当中。因此,社会、社会生命以及这种社会生命的规范的形成,乃是论述人类生命及其规范形成时的核心问题。如上所述,社会因其并非有机体,因而社会中的各部分与各种规范之间具有某种难以避免的竞争关系。由此,基于某一规范而实施的正常化及其技术也就总是社会的关键问题。立足于康吉莱姆所指示的问题领域,在下一节中,我们将讨论福柯是如何在康吉莱姆所开拓的问题领域中进行思考的。


    福柯对康吉莱姆的接受(一):

以规训权力为重点    


从上一节梳理的概念群之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到中后期福柯在其研究中所使用的一系列关键词。实际上,在1975年的《不正常的人》的讲座中,福柯在勾勒了诞生于18世纪的规训权力的轮廓以后提出,规训权力的目的应该在康吉莱姆的正常化的意义上进行理解。这清晰地体现了他对康吉莱姆的继承(Foucault,1999:45-46)。在本节中,我们将围绕生命政治展现福柯对康吉莱姆的接受。


福柯的生命政治理论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关注于个人身体的规训权力,二是关注于人口的生命政治(二者组合而成的整体也被福柯称为生命政治。为了与这一广义上的生命政治相区分,下文中我们将后者称为生命权力)。它们都沿着各自的逻辑与康吉莱姆的规范概念群产生联系。


在1978年的《安全、领土与人口》中,福柯对通过规训权力实施的正常化进行了概括。在他看来,规训权力首先提出某一目标,随后,为了达成这一目标,规训权力将尽可能地把用于达成这一目标的对象细分为可以被观察和修正的最小单位。接下来,则是对达成这一目标最合适的单位的配置与编成进行确定。通过渐进的训练以及创造出能够常态化控制的制度,最终,规训权力以能否适应由这种配置和编成所构成的制度为基准,对对象进行正常或异常的判断(Foucault,2004a:58-59)。从福柯的归纳中我们能够看到,使正常与异常的区分以及基于这种区分所进行的正常化成为可能的,乃是通过最合适的配置与编成而形成的制度,即规范。因此,当福柯在谈及规训权力所主导的正常化时,实际上和康吉莱姆一样,强调规范所具有的根本性的优先地位。福柯更是进一步通过创造出规范订立/规范化这一词组,来表达基于先决的规范而形成的规训式正常化的特征。


在福柯的语境里,这样一种规训权力所主导的正常化在以下意义上是特别成问题的。众所周知,福柯在1976年的《求知意志》中决定性地表明了他对“权力乃是压抑的”这一假说的批判态度。福柯以权力和性态的关系作为出发点指出,传统的权力理论大多将权力理解为主权权力。在这种权力理论中,权力采用了法这样一种在逻辑上和形式上连贯的并且以排除和否定的方式与权力的对象产生关系。但是,如果只基于法—主权权力这一传统的权力理解,我们就无法有效说明近代以来不断产生的各种新的权力以及这些权力的效果。因此,福柯主张,我们应该放弃权力是压抑的、否定的这样一种传统见解,转而从生产的、肯定的角度来理解权力(Foucault,1994:110-113)。但是,由《监狱的诞生》这一与《求知意志》基本同时期的作品所揭示的规训权力,却很难给予读者一种“权力是肯定的”印象。


在以全景敞视监狱为模型的规训权力的结构中,在具体的情况下,监视者是否存在并不真正重要。只要被监视者能够意识到,自己有可能被遍布各处的权力的视线监视,那么规训权力就可以有效运转。但是就总体而言,为了根本性地保证规训权力这一权力关系体系的运转,或者说,为了让被监视者意识到并且相信“权力的视线”是存在的,在规训权力的逻辑中心点必须置入主权者这一最高权力的实体。因此,根据福柯的自我反思,规训权力可谓是“最古老的主权的最古老的梦”(Foucault,2004a:68)。而另一方面,在为了生产出“驯顺的身体”而持续进行的训练与矫正的过程中,当从外部将规范刻入身体的方方面面时,规训权力往往是通过强制力的方式对身体进行介入。我们可以很轻易地在这种介入中观察到对自由的限制以及对现存规范的排除这样一种否定性场景(Foucault,1975:138-139)。因此,规训权力无疑是具备压抑和否定的特征的。这也正是规训权力为何会在肯定的权力理论中成为一个问题,而如何对规训权力进行一种肯定性的理解,其线索就在规范这一在规训权力的制度内部占据先决地位的概念之中。不过,基于福柯自身的反省,我们并不是要证明,规训权力没有压抑性侧面,而是为了证明,当福柯在使用经由康吉莱姆的分析而具有生产性侧面的“规范”概念群时,他最为关注的乃是规训权力的一种肯定性特征,而这种特征往往为传统权力理论所忽视。


如前所述,在《不正常的人》中福柯承认了自己对康吉莱姆的继承。正如康吉莱姆将规范理解为“具有价值与选择的可能性的领域”一样,福柯也是首先在康吉莱姆的意义上把握规范概念的含义的。“规范的功能,并不是排除与拒斥。相反,它总是与介入与改造的肯定性技术、与某个规范性的方案相结合”(Foucault,1999:46)。按照康吉莱姆的观点,因为在由动态极性所定义的生命之中总是具有去构筑与环境最相符的生命形式的倾向,所以这一生命形式/规范总是在规定着对于生命而言有益或有害的价值。而规范同时作为这种价值之实现的可能性,也承担着引出某些潜在的行为方式的功能。因而,当规范把某一对象视作缺乏价值的对象给予低评价,并从基于规范的行为中加以排除时,实际上也会提示价值的方向,进而开拓出使这种价值的实现成为可能的新的行动的生产性空间(Canguilhem,2013:228)


福柯从康吉莱姆的规范理论中看到了“规范之中总是具有求权力的意向”以及“[规范是]为权力行使赋予基础并使其正当化的出发点”这两点(Foucault,1999:46)。正是由于规范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分配的功能,因此规范能够为权力的运作提供基础和正当化的理由。虽然规训权力确实可以通过立法活动成为基于合法性原则而运作的主权权力,但是就其自身而言,它的运作乃是遵从将对象引导向“更好”的状态这一规范性的理念。因此,在实现某一价值这一目的中,某种规范的普及常常意味着价值得到了更好的实现(工厂生产率的上升或者士兵技能的改善)。虽然在规范的普及即正常化的过程中,我们确实能观察到这种权力所具有的各种压抑性的特征,但是这种特征总体而言是次要的。在正常化的逻辑中,抑制或排除某一旧规范,总是以有比这一旧规范更具生产性、“更好”的新规范作为替代品为其前提的。压抑因这种新规范的存在或可能的存在而成为次要的特征。“进行制造、创造、生产的机制才是[规训权力的]中心地带。压抑仅仅只是伴随性的、次要的”(Foucault,1999:48)。如弗朗索瓦·埃瓦尔德(Ewald,1989:196-203;Ewald,1990:141)所强调的那样,规训并不直接等于规范。关注于个人身体以及身体的训练的规训,如果缺乏指示价值与方向的规范,那其自身仅仅只是单纯的限制而已。正是因为规范成了规训权力运作的基础,规训权力才不会仅仅只停留在隔离或者监禁这样消极的阶段上,而能够转化为积极地进行介入的权力形式。因此,当规训权力通过规范去定义何为正常、何为异常时,尽管它必然地会将不符合规范之物作为异常加以排斥,但是它并不会切断自身与这些被排除之对象的关系。相反,规训权力总是试图不断地回收这些对象,进而将这些对象转化为符合规范的正常对象,而正是在这种正常化中,认识异常被作为一个问题提出。围绕着异常对象或者反常现象(anomie),一连串与之相关的体系性的知识与话语得以形成,并不断反哺正常化的技术。如此,规训权力即可对规范进行调整或再确定,并通过得到改善的正常化技术,再次将被排除的对象重新回收到正常的范畴之中(Foucault,2003:56)。最终,在知识和权力的互动框架中,我们能够看到一种福柯式的“排除式纳入”。在这种“排除式纳入”之中,人们可以识别出新的经验,而围绕着这些新的经验的新话语也将被言说(Foucault,1994:57-67)。伴随着新的经验与话语的增加,我们也开始能观察到规训权力因其生产性特征而具备的肯定性特征。康吉莱姆本人虽然并未特别注意规范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但是福柯通过将康吉莱姆的“技术生产对规范的认识”以及“技术是实现规范的手段”中的“技术”理解为实现某种关系与配置并带来某些效果的(权力)意志的手段,深化了权力与规范的关系。权力并不是单方面受规范的影响的。在权力实现规范的过程中,不仅有新的知识被生产出来,这些知识同时也影响着规范所进行的判断和分配价值的功能。所以,实际上权力是具备调整乃至创造规范的功能的。


总之,“规范”与“正常化”等康吉莱姆式的术语所蕴含的肯定性特征为福柯提供了使规训权力区别于纯粹规训乃至法—主权的概念切入点。正是因为依托于某种不同于法—主权(以“你不能”为其特征)的肯定性的价值表达(以“你应当”为其特征),规训权力承担起了组织社会空间的功能——从语言到教学到产业再到其他更多的方面,围绕其中各自具有的某一项或者某几项具有通约性的规范,一种具有一般性的共同空间,即社会被积极地形成了。但是,这种积极形成不应该被理解为某种主观意愿推动的产物。正如福柯所强调,“权力关系既有意向性,又是非主观的”(Foucault,1994:124)。相较于康吉莱姆通过强调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外在性来展现社会是由不同规范组成的机械,进而消解社会有机体具有某种生命意志这种普遍化论述的潜在有效性,福柯用了一种不同但是类似的表达——如前所述,社会并不是一个优先的、具有普遍性的总体规范,相反是由无数具体的、非国家的权力关系(在此可以置换为具体的规范)在为了达成各自的目标(意向性)的过程中互相交错所组成的空间。社会(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之所以可行,并非来源于它与社会契约这类法—主权话语的关系,而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唯名论意义上的概念(Foucault,2001b:1453,2004b:4-5)。康吉莱姆的术语在此尽管不是被直接转移进福柯的论述之中,但是,确实为福柯在规定规训权力的肯定性时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有效框架。所以,在概括了康吉莱姆的观点之后,福柯说道:“我想把将正常化视作肯定的、技术性的以及政治性的东西的思路应用于[肯定的而非否定的]对性态领域的历史性研究之中”(Foucault,1999:46)

    福柯对康吉姆莱的接受(二):

以生命权力为重点    


接下来,让我们重新回到福柯在《安全、领土与人口》之中提出的生命权力的定义中。对于福柯而言,与为了达成某个目的而将人为的合理性规范作为出发点来判断正常与异常并进行正常化的规训权力不同,生命权力主导的正常化是通过测量对象的形式(常常以统计学的形态出现),发现存在于对象之中的“自然的”分布或者倾向,进而将这种分布或倾向捕捉为“正常状态”。而在各种“正常状态”中,生命权力解读出其中有利的分布和倾向,并将其视作规范,从而在操作上使其发挥正常化的基准系的功能(Foucault,2004a:65)。从这里所使用的术语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福柯思想与康吉莱姆思想之间的亲缘关系。在康吉莱姆看来,正常性在生物学的层面上意味着,生命总体持续保持着规范性的状态,而在社会层面上,则是指持续吻合某一被视作正常基准的规范的状态。福柯不仅将康吉莱姆这一关于社会的正常化的总体的思考细化为对个人的规训权力的正常化和对社会及人口的生命权力的正常化,同时对这一被认为是先于规范存在的“正常状态”在政治领域中的诞生过程也进行了历史性的考察。如前所述,在规训权力中,规范首先是被“发明”出来的,进而成为判断正常与否的基准。而在生命权力中情况则恰好相反:首先,有某种“正常状态”被统计学所“发现”,进而成为规范和理应被维持的正常性的基础。


从上述的归纳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福柯的分析里,对于正常性的形成最关键的乃是“自然的”或者自然性的发现。据福柯所言,“有一种自然进入到了[18世纪的]权力技术的领域中。对于这种自然,主权者既无法居于这种自然之上,也无法颁布与这种自然相违背的正义之法”(Foucault,2004a:77) 。这种自然性,是人口这一人的聚集所特有的东西。同时,我们不应该在本性、本质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概念,而只应将其把握为可以被观察、被理解的“人类共同居住、汇集、交换、工作、生产时自发地发生”的有规律的现象的总体,只是指能够在“具有效果的现实层面”上被把握的东西(Foucault,2004a:48、76、357)。被以政治经济学为代表的18世纪以来的各种人类科学所“发现”的这种自然性,正因其被认为是一种会带来效果的现实,因而担负起了判断治理的真伪性的功能,成了生产真理的“真理的场域”(Foucault,2004a:244)。例如,在围绕着市场与价格的分析中,福柯指出,18世纪以来,因为市场作为一种包含着自然性的领域,因此不仅能够产生出无法为人力所改变的自然的或自发的机制,而且只要人们不对这种自然机制加以干涉,那么人们就能通过统计学发现“自然价格”或者“正常价格”,而这种自然价格或者正常价格则能够表达生产与需求之间最适当的关系。“只要价格仍旧与市场的自然机制相适配,那这种价格就构成了能够识别治理实践中无误的治理实践和错误的治理实践的真理的一种基准。换言之,正是通过市场的自然机制和自然价格的形成——当人们以它们为立足点,审视治理所做的事,也就是审视治理所采取的举措或者制定的规则时——判断治理实践的真伪就成为可能” (Foucault,2004b:33) 。在此,我们可以发现,“正常”与“自然”这两个术语虽然被不加区分地交替使用,但是我们有必要意识到正常性与自然性之间仍旧存在某种断裂。正如福柯所指出的那样,自然性其自身并不与某种价值相联系,而仅仅只是某种不断反复出现的、单纯的倾向性而已。选择何种自然性、何种正常状态比其他的正常状态更值得被视为“正常”,被视作规范,更适合成为持续的正常性,这些都是需要回答的问题。而回答这些问题的,正是正常化。此处的正常化,在技术既是认识的手段也是带来效果的手段这一双重含义上,可以被视为不仅仅是在规范确立后将使对象符合规范的技术,也是赋予价值、规定规范的技术。因此,福柯指出,在生命权力的历史中,“规范订立已经不再是问题了,而是严密意义上的正常化才是问题所在”(Foucault,2004a:65)。规范订立是在人类基于某些人类的主观目的而创立规范这一意义上被界定的。与之相对,正常化则意味着将某一被认为处于人类的主观判断之外的状况,即某种自然或客观的状况在主观上作为规范加以接受的过程。在后一种意义上,特定的自然性之所以能被视作“正常状态”,进而被当作规范,成为真理的场域,它首先就必须接受正常化的过程。正常化由此构成了自然性进入治理的问题领域的入口。


一旦被正常化或被视作正常的自然性开始被视作真理的场域,围绕着这种自然性,就有新的针对治理的问题被提出。这就是如何依据治理对象的自然性来进行治理这一问题。如果说治理对象能够令其内在的难以改变的自然性产生秩序的话,那么减少干涉甚至采取自由放任政策无疑是最遵循自然性的合理而有效的治理技术。但问题是,实际上一旦自由放任,各种各样不同的效果也将随之发生。所以,如何加强有利的倾向性及其效果,抑制不利的倾向性及其效果,就成为生命权力必须直面的问题了(Foucault,2004a:64)。也就是说,“自由放任”并不是意味着不需要治理,而是在呼唤新的更有效率的治理技术。


但是,如果人口及其内在的自然性被认为是需要治理的对象,但同时也被认为是具有拒斥治理的倾向的自然现象,那么权力就不应该也无法对人口直接施予影响。所以,基于康吉莱姆的研究,福柯指出,为了克服这种治理实践的困境,环境作为一种媒介成为权力的直接对象。这是因为,伴随着自然性的发现,人类在政治领域中不再仅仅被认为是法权利主体,同时也被从作为自然现象的人或者“人类种”,也就是生物学的角度进行理解(Foucault,2004a:77)。正因为人类是一种生物,所以会在不同的环境之中表现出不同的反应。通过对环境而非人口中的各种组成要素进行调控与组合,进而引导出存在于环境之中的人口的某种反应,权力一方面以间接的方式被施与治理对象,另一方面也能够不违背治理对象内部的自然机制。生命权力主导的正常化,正是在这样一种对环境的治理中进一步被认识的。通过持续性地维持某种环境,从而确保治理对象能够在某种正常性的社会规范中过上合规范的/正常的生活。尽管人口不被认为是能够被治理的对象,但是因为人口中的自然性能够使人在不同的环境中形成秩序,这样一种自发的“自由”的能力,实际上使得生命权力式的治理能够妥善运转,或者说使更有效率的同时也更少去治理的治理实践成为可能。“治理实践……只有在市场、买卖、所有权的行使、言论、必要的时候可算上表达等各种自由实际存在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运作。因此,新的治理理性将自由视作必要,新的治理技术消费着自由。消费自由,换言之,也意味着新的治理必须生产自由。[新的治理]必须生产并组织自由”(Foucault,2004b:65)。最终,从这样一种以生产和运营自由为其目的的生命权力主导的正常化中,我们也可以观察到福柯所强调的权力所具有的生产性和肯定性。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后期的福柯在康吉莱姆的“规范”概念群的影响下,发展了他的肯定的权力理论。但是,如果说围绕着规训权力,福柯与康吉莱姆表现出了较强的同构性,那么,围绕着生命权力,康吉莱姆对于福柯的影响则更多表现为提供了一种用于分析的概念工具组。正如穆勒所指出的,“福柯最初是在正常性的意义上理解规范的,而康吉莱姆说的是规范性”(Muhle,2013:150)。实际上,相较于康吉莱姆因为自身的生命哲学而对“规范”一词所表现出的全部热情,福柯并未对这一概念展现其价值上的偏好,甚至总是对正常化抱持一种偏向于批判的冷静态度。但是,二者仍旧在正常化的一个关键点上产生了交集,实际上,正如我们在本节中所指出的那样,生命权力的正常化表现为一种对群体的某种内生倾向,即被表述为正常性的自然性的选择与“培育”。而康吉莱姆也同样指出,社会正常化表现为对某些特定规范性的培养和促进。福柯在两个方向上推进了康吉莱姆这一最初的判断,或者说,他将康吉莱姆的术语中蕴含的某些特征进一步强化了。首先,康吉莱姆谈论的正常化更多是处于某种弱势的个人、团体和占据社会优势地位的规范之间的关系,因而可以说是互为外部的关系,因此,他没有注意到人口这一治理对象。而通过对人口的治理的讨论,福柯展现了一种更为隐秘的价值化,即对人口的某种内在倾向加以培育而形成的正常化。在这种正常化中,强势或弱势本身关系并不大,因为他们都是产生倾向性的人口的组成部分,他们自身也要在相应条件下服膺某种规律。因此,这种被正常化了的倾向性并不是一种来自外部的强加物,而表现为一种内生物。而另一方面,这种正常化虽然立足于某种中立的统计学规律,因而与倾向性或者自然性这种中立现象相关,并试图将自己展现为某种“立法者的科学”,但其自身却仍旧是正常化——康吉莱姆为这一术语赋予的价值色彩在此成为福柯批判态度的锚点。尽管福柯本人对“正常”这一状态没有康吉莱姆所具有的热情,但是,正是因为对正常的判断本身隐藏着价值判断,实际上颠覆了生命权力所主导的正常化自我宣称的超价值的、不偏不倚的科学性。正如前文论及的那样,正常化判定某种自然倾向更正常并加以正常化时,这本身就是一个价值化的过程了。可以说,正是这种对隐性标准或者 “正常化的规范”之形成的历史分析的需求,将福柯的权力谱系学引向国家理性、牧领权力乃至整个治理术问题。但是正如我们在下一节将要看到的那样,非常讽刺的是,福柯自己也需要回应这一关于隐性标准的质疑。

肯定权力理论的困境   

及其克服的尝试     



哈贝马斯针对福柯的权力理论提出过尖锐的批评。在他看来,福柯强调其权力理论的中立特征,拒绝进入任何一种规范性判断之中,因此,他的批判理论自觉远离规范性基础。但如果没有某一规范性基础,那么我们很可能无法去确定我们该抵抗什么,不该抵抗什么。由此,我们可以意识到福柯的某种口是心非,换言之,在福柯那里,有某种“隐匿规范论”的存在(哈贝马斯,2011:325-335)


哈贝马斯在进行批评时所针对的“幸福的实证主义者”一词虽然是福柯在《知识考古学》中的自谓,但是确实展现了福柯思想中内在的连贯性。福柯对于任何产生效果——无论是真理效果还是权力效果——的对象都有一种本体论上的肯定,总是承认这一无论是可见、可说还是可行的效果已经“是”什么了。这一方法确实有助于福柯把握现象的特异性及其崭新的特征,但是正如哈贝马斯所批评的那样,福柯也因此面临这样的困境:无论是话语分析还是权力分析,都总是表现为与某一规范保持批判性距离,那么,他的批判又是从何处发生的呢?事实上,这里的断裂很明显,所有人都知道福柯是一位批判的知识分子,但是他本身却并未明言过他批判的标准。1967年康吉莱姆就曾在对《词与物》的书评中有过这样一种委婉的表达:“在今天,没有一种哲学比福柯哲学更不具备规范性,也没有一种哲学在区分正常与病理这一问题上比福柯哲学更无涉”(Canguilhem,2009:266)。而福柯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首先是在《求知意志》中将抵抗行为把握为内在于权力关系中的另一项(Foucault,1994:125-127),从而将抵抗这一行为理解为一种始终存在的可能性,由此解决了抵抗活动的发生问题。但是,问题仍旧没有结束。面对这个或者那个抵抗,我们虽然可以发现并承认其特异性,但是这种承认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价值上要无限地拥抱它。那么,福柯究竟是如何处理这一价值问题的呢?或者说,他是基于什么才能既不至于忽视现场的特异性,同时又能进行某种具有规范性的判断呢?


从福柯在《求知意志》之后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我们仍旧可以辨识出某些康吉莱姆的影子。在1983年的某次采访中,福柯以一种近乎康吉莱姆的语气谈到了“获取健康的权利”。在他看来,不可能设置一种对所有人都有效的关于健康的“理论及实践的门槛”,因为,当人们意识到“健康”时,健康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一种具体的状态,是仅仅与每个生命的规范性状态相关联的状态。因此,谈论这种“获取健康的权利”意义并不大,更有意义的乃是要求防止疾病与工伤、在遭遇健康事故时向当局要求赔偿与补偿的权利。换言之,是获取实现健康状态的手段的权利(Foucault,2001c:1195)


实际上,福柯在此的论述几乎与康吉莱姆如出一辙。康吉莱姆在确定了规范与规范性的意涵后,进一步将健康视作一种具有特异性的规范性状态,在这种状态中,生命总是在环境中形成一种具体规范。“健康的特点在于超越规范(规范规定了暂时性的正常)的可能性,容忍违反习以为常的规范的行为并在新的环境中建立新规范的可能性”(Canguilhem,2013:170-171)。他在这里提供的是一种功能性界定,即不必进入某一具体规范,而是通过产生规范的能力能否继续有效运作来进行评价。而在此,是“获取实现健康状态的手段的权利”而非“获取健康的权利”与康吉莱姆的健康相重合。正如决定健康与否的不是某一具体规范,而是整个规范性/规范形成力能否运作,对纷繁复杂的个体健康状态有意义的不是规定一种统一的健康标准,而是为每一个体提供使之维系健康状态/规范性状态的各种所需。


由于福柯过早的离世,我们如今面对的晚期福柯很明显只是一个永远无法到达其终点的过程,同时,我们也很难直接证明这种功能性界定与康吉莱姆之间的关系,但是这种试图通过功能性界定来解决价值问题的思路却始终可以辨认。我们可以看到,在1980年的采访中,福柯隐约勾勒了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中,一种功能上运转良好的权力关系不能是支配关系,且具有逆转可能性,它不是某一种权力关系的僵化或者冻结,而是权力关系中双方互相影响的可能,因而这种“权力关系是产生于两个自由主体之间的关系”(Foucault,1988:2)。这里的“自由”在福柯的论述中指的是互相都具有施加影响并对这种影响做出反应的状态。这种勾勒实际上暗示了对何种权力关系是可欲的这一问题的处理——福柯认为既无法也不能先天地规定一种具体的可以接受的权力关系,重要的是能够对权力关系有所反应,并且这种反应的结果越是能保留这种通畅的相互作用——尽管这种状态可能并不平等——就越说明权力关系运作的良好(Foucault,1988:11)。实际上,在去世前半年的采访中,福柯也继续坚持着这种判断:权力关系不是支配关系,而是流动且允许参与者能够以某种战略来改变它的关系。因此,一种可欲的权力关系总是应该与这种可以对影响做出回应的自由相关的。在这里,福柯甚至将这种自由称为“伦理学的本体论条件”(Foucault,2001d:1529-1531)。在这个意义上,这种有着更多自由即形成更多关系的可能性的权力关系,便为福柯提供了——尽管是暂时,且永远都是暂时的——在进行权力分析的同时也能确保权力分析的批判作用的某种框架。同时,这一框架仍旧强调权力的生产性和肯定性,只是,相较于70年代中后期对被施加于主体之上的权力关系的生产性与肯定性的集中描述,此时权力关系理论的重点转移到了被施加权力的同时去施加权力的主体上。因为只有这种主体的存在,才能确保这样一种通常的权力关系的形成:主体愿意接受某种影响——实际上这种接受的态度并不意味着价值上的接受,而应该在前文所提及的实证的/肯定的立场上来把握,即主体愿意接受而不是去拒绝这一权力及其可能对自己产生的或好或坏的影响——并进而能够对其做出反应。这种反应,可能是对关系的某种顺应,某种局部或者整体的调整(但还保持着关系,尽管可能是新的关系),甚至激烈的抵抗以至于最彻底的断绝关系——权力的零度,非关系的关系——但是,它总是一种基于对已发生之效果或影响的肯定的基础上的某种生产(Foucault,1988:2)


至此,福柯在1983年的采访中关于两种权力的分析背后的权力理论的内涵便显得清晰。相较于作为一种硬性规定的健康标准——其形成本身就意味着某种生命权力不容置喙的支配——福柯更愿意推崇一种在勾勒出行动框架,赋予行动客观可能性条件(使用医疗手段或申请补偿)的同时能够将主体/主观判断包含于其中的权力关系,而这种权力关系正是一种在功能上良好的权力关系。


总之,通过这种功能性界定,福柯得以将某种“诸规范之规范”作为其价值判断的基准。尽管在这个意义上,福柯确实如哈贝马斯所言具有一种“隐匿规范论”,因而不得不更严肃地对待自身所立足的规范性立场,以此来保证自身理论的诚实性。但是,这种功能性界定确实也使福柯可以不进入任何一种具体的规范性判断之中,换言之,福柯尽管无法完全地,但是却可以尽可能地保证自身的实证性/肯定性。采取这样一种界定方式在某种意义上并不令人感到意外。福柯与康吉莱姆在这一问题上的相似性,与其归结为某一方对另一方的影响,不如在二者都是尼采的读者这一层面上加以把握——问题并不在于哪种真更真,而是在于哪种真更有效果、更有强度。


结论     



最终,我们在这样一种福柯与康吉莱姆共享的功能性界定的视野之下,仍旧可以把握到福柯的晚年工作转向主体性时与康吉莱姆的重要交汇。功能良好的权力关系的潜在要求就是自由的主体,但是这种自由的主体仍旧不是一种先验自由的主体,而是能够在实践中确实对权力关系中的另一方发挥影响和被影响的主体。根据福柯的界定,主体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因为控制和依赖而服从于他者的主体,以及基于自己的良心或自我认识而与自己的认同相结合的主体。不管在哪一层意义上,这一词语都表达着征服、使臣属的权力形式”(Foucault,2001a:1046)。因此,“主体”概念在以下意义上是更有效的,即在主体是臣属化/主体化的产物的意义上,这一概念能够指示出权力关系中被影响的侧面。而在拒绝给定的主体身份的同时将自己构成一种行使影响和权力的主体的意义上,即主体化的意义上,这一概念能够指示出权力关系中影响的侧面。在此,最重要的正是确保某种独特主体性,这种主体性并不是某种主体形式,而总是表现为从一种主体向另一种主体转变的能力。“在人的历史进程中,人从未停止过自我构成,换言之,从未停止过变动他们的主体性,从未停止过在一系列无限而多样的不同主体性中构成自己。这些主体性永远不会结束,永远不会使我们去面对将会成为‘人’的东西”(Foucault,2001e:894)


尽管在福柯那里并不存在一个如在康吉莱姆那里那样强的具有实体性的“生命”概念——福柯从来都不是一位生机论者,因此福柯不会在康吉莱姆意义上使用规范性这一概念——但是,在规范和规范之间转换的规范性与在主体和主体之间转换的主体性,这一对概念无疑共同指向了“人应当如何生活”这一伦理学—政治学主题。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福柯与康吉莱姆都在对某种大写的生命——一种作为生成过程整体而言,一种作为生活方式而言的生命——进行探究与思索。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田   青

  排      版:黄钰澄

新媒体编辑: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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