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赵倩南、张璐:QFLP基金设立最新实务要点——以北京、上海、深圳、珠海、海南为例
赵倩南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张 璐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一、什么是QFLP基金?
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境外有限合伙,是指境外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查与外资监管程序后,通过境外资本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实现对国内私募股权市场的投资。QFLP制度是比照A股市场中的QFII制度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创新。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分,QFLP基金的架构可分为“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类型(见下图)。其中“外资管外资”是QFLP政策的最初形态,也是实践中最为广泛的架构。此架构中,境外股东在境内出资设立的管理人向境外募集资金,并在境内发起设立QFLP基金。在此基础上,随着QFLP制度的逐渐完善与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一些试点城市逐渐发展出了“外资管内资”与“内资管外资”的新模式。
自2011年上海率先推出试点以来,QFLP试点政策已在全国22个地区落地,包括上海、天津、贵州、平潭、广州、青岛、厦门、苏州、佛山、海南、南宁、深圳、河北雄安新区、北京、宁波、珠海、无锡、南京、杭州、中山、嘉善、舟山。与此同时,北京、深圳等早期试点城市也积极参与QFLP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图:QFLP基金架构)
二、设立QFLP基金的关注点
关注点之一:基本政策
01
北京市
北京市现行的QFLP制度为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28日共同颁布并施行的《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北京QFLP试点办法》”)。
就QFLP常见的三种管理模式而言,《北京QFLP试点办法》仅规定了“外资管外资”与“内资管外资”两种模式,未涉及“外资管内资”的架构。北京QFLP新政下,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参与认购《北京QFLP试点办法》规定试点基金的境外自然人、机构投资者等。试点基金是指由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在北京市依法发起,由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的一只或多只私募投资基金。从前述规定可看出,北京QFLP新政下的试点基金的投资者中一定是包含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即境外投资者)的。
此外,根据《北京QFLP试点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分为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因此,北京QFLP新政下的QFLP架构指的是内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外商投资试点基金(“内资管外资”),以及外商投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管理外商投资试点基金(“外资管外资”)。
02
上海市
我国QFLP试点工作最早始于2011年的上海。上海市于2010年12月24日第一次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1月12日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启动了QFLP试点工作。该《上海实施办法》也一直沿用至今。
03
深圳市
深圳市的现行QFLP政策为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于2021年1月29日发布的《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深圳QFLP试点办法》”)。该试点办法是继2012年深圳QFLP试点政策发布、2017年第一次修订后的第二次修订。
根据《深圳QFLP试点办法》第四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因此,在深圳QFLP新政下,QFLP的管理模式包括了“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类型。
此外,深圳QFLP新政相对于2017年第一次修订的版本而言,具有几个显著的突破,包括明确可参与A股市场的一级半市场投资,取消了对QFLP基金境外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伙人)、境内LP的特殊要求,以及开放了QFLP基金的管理人与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伙人)分离架构。
04
珠海市
珠海市的现行QFLP制度是珠海市金融工作局于2021年5月25日印发并施行的《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珠金[2021]52号,以下简称“《珠海QFLP新政》”)。
珠海QFLP新政的亮点主要在于其支持粤澳跨境金融合作(珠海)示范区建设,并以横琴新区为主要支点,搭建了服务澳门企业的绿色通道机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给予澳门企业以试点资格,为其提供更加便利的试点环境。目前澳资企业参与内地的QFLP试点主要采用“澳门资金+内地管理团队+内地项目”的模式,即澳门的团队主要是资金方,通过联络内地的管理机构来寻找内地的项目。
05
海南省
海南省QFLP政策的落地实施始于2020年10月26日由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的《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海南QFLP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海南成为我国最新QFLP政策试点的代表,并体现了2010年来我国QFLP政策的诸多进步。
根据《海南QFLP暂行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在海南QFLP政策下,QFLP的管理模式同样包括了“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三种类型。
关注点之二:监管架构
就QFLP基金试点资格的申请与取得,在全国各试点城市中存在一些不同做法,大部分试点城市采用联审工作机制,但也有少数试点城市则明确不设置联审机制。
关注点之三:准入门槛
关注点之四:负面清单管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因此,理论上,在设立QFLP基金过程中,若涉及到外商投资,则一定是需要遵守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实践中,各试点地区一般通过规定允许从事与禁止从事(负面清单)范围的方式规制QFLP基金的业务范围。
总 结
自2011年QFLP制度首次在中国落地实施以来,在十余年的发展中,各试点地区的制度也处于不断更新之中。本文以北京、上海、深圳、珠海、海南这五个典型地区为例,从QFLP基金的基本政策、监管架构、准入门槛、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这四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通过本文,不难发现,在这五个地区中,北京与上海作为传统的QFLP试点地区,其准入门槛是本文涉及的五个地区中最高的,这与同样作为QFLP早期试点地区的深圳形成了鲜明对比。结合深圳QFLP新规下允许外资母基金直接投资VC/PE的规定,显然深圳已经成为对私募股权类基金最有吸引力的城市之一。此外,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成立与珠海横琴粤澳合作区的不断发展,也使得这两个地区成为了对QFLP基金设立的值得关注地区。
总而言之,各QFLP基金试点地区均存在各自不同的特色优势,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不仅应考虑各地的政策,更应该结合自身的优势与要求,合理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地区设立QFLP基金设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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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赵倩南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研究生毕业于武汉大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擅长领域为跨境投融资、私募股权投资、境内外上市公司法律服务及跨境争议解决等,曾为多家私募基金公司登记、重大变更及入会等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并为多个私募股权投资项目提供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及交易文件起草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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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研究生毕业于香港城市大学,擅长领域为跨境投融资、企业法律服务等。
电话:15825571080
邮箱:zhanglu@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阿贞
合伙人
证券业务中心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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