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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杨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第4期)

杨亮 德和衡律师
2024-08-25
杨  亮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顾问



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专业经验。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269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有关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裁判规则,将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相结合,形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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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利润,转包人是否可以参照约定取得?


不可以参照约定取得。理由如下:第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12.27)》第28条规定,转包利润法院可以收缴。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4月出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20年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该案件中法官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存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




五、工程价款计算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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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金额计入工程价款的,是按照定额扣除还是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额扣除?


按照定额扣除。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经纬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8)最高法民终920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在于按照定额确定甲供材料价格后是直接扣减该数额还是按照工程实际使用的数额进行扣减。根据一审判决认定,鉴定中将甲供材金额49842437元计入工程总造价,但是仅扣除了东阳三建实际使用的49638180.99元,东阳三建解释称,该差额部分为其施工所节省,余额利益理应由其享有。对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的计算方法标准不一致,而且,作为案涉工程甲供材料的钢筋和混凝土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材料,定额系正常施工过程中的标准用量,东阳三建关于其施工节省下来即可由其享有的主张,理据不足,故以鉴定数额进行扣减为宜,即扣减49842437元。一审判决的此项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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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如何计取电费?


按照定额计取。黑龙江四海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165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四海园公司施工现场两块电表记载的施工期间用电量共计3401940千瓦时。鉴定机构关于电费的异议答复表明,定额工程电费计取按照实际发生电量度数乘以定额单价每千瓦时1.44元计算。在双方当事人并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电费计取标准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以四海园公司施工期间实际发生用电量为基数乘以定额单价计算电费,对鉴定意见计取的电费予以核减,符合客观实际,并无不当。四海园公司关于5532217.54元电费不应扣减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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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按照定额计取了电费,承包人还可以再主张施工期间生活用水费用?


不可以。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开泰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开泰公司认为开泰公司负担的生活用水电费应由国泰公司承担,应通过定额计算后从工程款中扣除;国泰公司认为生活用水电费系国泰公司支付,故应当在工程款中增加该部分费用。鉴定人认为,鉴定报告中已计取的定额水电费包含了施工用水电费和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不存在另行计算生活用水电费的问题,开泰公司表示对鉴定人的答复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根据鉴定人的答复,定额水电费已经包括了施工用水电费以及施工期间生活用水电费,对国泰公司主张在定额水电费外另行增加生活用水电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问题

21


未约定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如何计取的,可以按照定额计取么?


可以。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该案件中汇丰祥公司上诉称,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2.2条约定“塔吊基础依据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执行(不含劳保基金)按实计取,大型设备进出场费、安拆费及基础拆除费不再计取”,故施工电梯进出场及按拆费不应计取。本院认为,该条款未明确大型设备是否包含施工电梯,原审法院认定该条款中大型设备系指塔吊而不包含施工电梯,并认定应当计取1#—3#楼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并无不当,汇丰祥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当事人对塔吊相关费用该如何计取所进行的约定,根据上下文意,该条款中的“大型设备进出场费、安拆费”应指塔吊的进出场费、安拆费。由于合同对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是否予以计取没有作出约定,按照定额规定,对该部分费用应予以计取,故对四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予以采信,1#—3#楼施工电梯进出场及安拆费71616元予以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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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  亮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顾问

杨亮,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顾问,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秘书长。自2008年起专注于建设工程、企业全面风险与合规、PPP业务法律服务等。在“中国建筑”系统内工作13年,具有中建区域总部、子企业及项目一线多层级工作经历。曾担任二级企业法务合约部负责人、三级企业总法律顾问、人力资源部总经理等职务,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发表《论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效力问题》《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及转包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法律评审要点》《建筑企业分包分供合同文本法律评审要点》《如何做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法律风险防控》等作品。


电话:18698166979



质控人简介

杜和浩

高级合伙人

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业务中心总监

duhehao@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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