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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视点 | 辛小天:拥抱平行新世界——香港虚拟资产政策系列解读(一)

辛小天 德和衡律师
2024-08-25

辛小天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香港政府于2022年10月31日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 (“宣言”)。这次宣言是香港地区有关虚拟资产以及数字货币领域最重大的一次政策更新,也是包括纽约、伦敦在内的多个国际金融中心里,率先明确要在Web3和元宇宙等领域进行前沿布局的城市。 


鉴于大陆对虚拟货币所采取的全链条禁止政策,世界各国政策态度也不十分明确,香港此举势为探索数字化财富方向提供了试验探索。对香港虚拟资产以及数字货币的政策现状以及包括此次宣言在内的政策导向的了解,有益于从业者了解前沿资产的监管趋势。


本次系列文章将从香港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概述、各主要类型的虚拟资产法律性质和监管要求、涉及的参与方的管理以及宣言等香港新政的主要内容和趋势展望几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篇 香港虚拟资产监管机构及监管概览


香港当前并没有专门设立的虚拟资产以及数字货币监管机构。监管主要通过现有的监管机构根据各职能进行监管。虚拟资产的主要监管机构包括:香港证监会、财库局、金管局以及香港保险业监管局。


涉及虚拟资产和数字货币的法律等规范文件主要包括:

2017年9月5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


2017年12月1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 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


2018年11月1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并配之以两则通函(《致中介人的通函 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和《致中介人的通函 分销虚拟资产基金》)。


2019年11月6日,香港证监会发表《立场书 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其附录一《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


2020年11月,香港财库局发布《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


2021年5月,财库局发布《有关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管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 咨询总结》。


2022年10月31日,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


在过去的几年里,各监管机构一直在对虚拟资产数字货币的监管进行摸索,根据所附的功能性质不同,数字货币在监管上目前可以并入证券类代币、虚拟资产、稳定币(拟)、ETF等几种模式进行分业监管。(1)对于证劵型代币,根据“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由《证券及期货条例》来监管。(2)对于虚拟资产单独归类,通过即将出台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推出全新的监管和发牌制度。(3)对于稳定币,将被作为虚拟资产受到同样的监管,而且将可能结合香港现行的储值支付工具监管框架,同时受到《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的监管。(4)对于ETF,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105条对其ETF的申请和监管进行监管。针对NFT的管理,主要集中在金融资产和电子商品及收藏品管理,有着与“证券”或尤其是“集体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权益相类似的结构,则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与之相关的活动便属于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以数字货币为代表的虚拟资产产品设计与传统金融产品具有基础性联系,但也因为虚拟资产的更广泛投资属性,所以较传统金融产品更具有灵活性,其中投资者有望从传统金融领域的专业投资者扩大到散户投资者,在运营上存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营运更多样性的平台参与。由于本身的虚拟性属性以及更多个人投资方的参与,虚拟资产投资风险的识别以及警示成为政府政策匹配调整的首要出发点,主要风险包括:


1估值、波动性及流通性


虚拟资产一般欠缺实体资产支持或政府担保,亦不具实际价值。目前,某些虚拟资产类别并没有普遍接纳的估值原则。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会因供求而受到影响,及具有短暂和波动的性质。如果虚拟资产的资金池规模细而零散,投资者所面对的波动性便可能进一步扩大。


2会计及审计


在会计的专业范畴内并无协定标准与行业惯例,说明核数师应以何种方式进行保证程序,从而就虚拟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及其拥有权取得足够的审计证据,及确定估值的合理性。


3网络保安及稳妥保管资产


交易平台营运者及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可能将客户资产存放在线上钱包内(即存于有互联网界面的网络环境),而线上钱包容易受黑客入侵。网络攻击导致黑客入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虚拟资产遭盗取的情况普遍。受害人可能难以向黑客或交易平台追讨损失,其金额可高达数亿美元。鉴于可供选择的合资格保管人解决方案有限,虚拟资产基金面对独有的挑战;而可供选择的的解决方案亦可能并非完全有效。


4市场廉洁稳健


与受规管的股票交易所不同,虚拟资产的市场仍处于萌芽阶段,及并非在一套受认可及具透明度的规则下运作。运作中断、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时有发生,而这些情况均会造成投资者损失。


5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虚拟资产一般以不记名方式买卖或持有。尤其是,允许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兑换的平台在本质上出现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风险较高。假如涉及刑事活动,投资者便可能因执法行动而无法取回投资。


6利益冲突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可能同时担当客户的代理人及主事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像传统交易所、另类交易系统或证券经纪商那样,可利便虚拟资产的首次分销(如首次代币发行)及∕或二级市场交易。若这些营运者不在任何监管机构的监察范围内,利益冲突便难以被侦测、监察及管理。


7欺  诈


虚拟资产可能被用作为欺诈投资者的手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或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在允许虚拟资产在其平台上买卖或为其投资组合投资虚拟资产之前,可能未进行足够的产品尽职审查。结果,投资者可能成为欺诈的受害者并损失其投资。


❈实习生段佳葆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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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辛小天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辛小天,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总监,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创业引导年度荣誉导师。曾就职于MayerBrown JSM 律师事务所,美国美富律师事务所,通用电气及奇虎360 。擅长数据合规、互联网法律及合规风控、投融资以及并购法律、反垄断法、公司法及劳动相关法律、外商投资及外资公司设立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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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  鹤

高级联席合伙人

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执行总监

louhe@deheheng.co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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