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源研究 | 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市路径简析
作者:嘉源律师事务所 郑阳超
2014年8月25日,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集团”)完成将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股份”)注入中信泰富有限公司(0267.HK,以下称“中信泰富”)的交易,实现了其主要经营性资产的境外整体上市。自2014年9月1日起,中信泰富以“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CITIC Limited)”名称在香港联交所交易。嘉源为本次交易提供全程中国法律服务。
一、本次交易概况
本次交易对价涉及约港币2865亿元,包括约2,332亿港币的股份及约533 亿港币的现金,海内外27家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基金、淡马锡、卡塔尔投资局、瑞穗银行、腾讯控股、泛海国际等)参与现金认购。预计本次收购将是2014年度中国大陆及香港市场上规模最大的一项交易。
本次收购开创了综合性央企集团通过已有境外上市平台实现整体重组并上市的先例,也是中信集团“混合所有制”及国际化的改革理念迈出的关键一步,是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的又一重要标志。中信股份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企业,下属企业包括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中信重工、中信海直、中信地产、中信出版、中信旅游、中信资源、中信建设、中信戴卡、中信兴业、中信国安足球俱乐部等。本次重组将为中信集团跨越式发展揭开新的篇章。
二、交易步骤
中信泰富原为中信股份下属企业,为本次交易之目的,首先需将注资平台中信泰富划转至中信集团,然后由中信泰富以新发行股份及部分现金购买中信集团及北京中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企管理”)所持有的中信股份全部股份,从而实现中信股份的境外上市。
(一)交易前的架构
本次交易前,中信集团、中信股份及中信泰富的控制关系如下:
(二)实施步骤
1、交易的第一步
中信股份将其持有的中信泰富的股份划转至中信集团的下属的SPV公司。此步骤完成后,中信集团与中信股份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2、交易的第二步
中信集团及中企管理将其持有的中信股份的全部股份出售予中信泰富,中信泰富发行部分股份购买资产,同时,为满足公众股比例,中信泰富发行部分股份募集资金,该等资金作为交易对价支付给中信集团;中信集团及中企管理出售中信股份后,通过符合持股条件的SPV间接持有中信泰富新发行的股份。
此步骤完成后,中信集团与中信股份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三、境内法律事项及相关审批
(一) 财政部审批
财政部作为中信集团的国资主管部门,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需获得财政部的批准,此外,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亦需取得财政部的核准。
(二)商务部审批
1、外资并购
本次交易中,中信集团所控制的境外上市公司中信泰富以股份及现金为对价收购中信集团及中企管理所持中信股份100%的股份。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境内公司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需报请商务部审批。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对于被外资并购的标的企业已经不再核发加注的营业执照(直接核发无加注的营业执照),而商务部仍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执行。
2、安全审查
中信股份下属有少量企业从事能源资源、基础设施及装备制造等行业,从行业分布上涉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所规定的需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为此,需要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3、经营者集中审查
本次交易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情形(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因此,无需向商务部申请经营者集中审查。在类似的收购项目中,相关主体需严格判断交易是否属于《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则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申报情形,以确保交易的合法合规。
(三)中国证监会审批
本次交易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先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再注入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的情形,就涉及的境内资产出境并注入境外上市公司事项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审核此类项目时系参照H股IPO的审核标准执行(包括申报文件和审批程序等)。
(四)外管局
本次交易涉及的外管局核准/登记手续主要包括:中信股份的外汇登记(加注及无加注)、中信集团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资产变现账户开立、中信泰富的出资确认登记等。该等手续的办理进度需和商务部审批、工商变更、标的资产交割等衔接。
(五)境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中信股份下属有4家境内A股上市公司(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重工及中信海直),本次交易完成后,该等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权益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收购方的权益披露或要约收购事宜。该等上市公司均根据本次交易进度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债务处置
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及借款协议,中信股份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中信泰富划转至中信集团及中信股份股东变更事宜取得相关债权人的同意,包括存续期内的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和金融机构借款等。对于存续期内的债券/债务融资工具,需在债券市场披露相关交易情况或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审核通过相关交易。
四、境外法律事项及相关审批
(一)不构成反收购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发行人通过交易实现将收购资产上市的意图并规避新申请人规定的行为定义为反收购行动(14.06(6)),对拟进行此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14.54)。
“反收购行动”通常包括:(1)在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同时发生或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或(2)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24个月内向取得控制权人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是指按照《证券上市规则》计算的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或股本比例到达或超出100%。
本次交易不属于上述反收购行动,为此需向香港联交所申请确认本次交易不属于反收购,以避免按照IPO的标准进行审核。
(二)公众持股比例豁免
由于本次交易注入的资产规模巨大,中信泰富对中信集团发行股份后的公众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联交所的要求(25%),因此,本次交易选择了以现金作为部分交易对价(现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发新股的形式募集),同时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取得了对公众股比例的豁免。
(三)股东大会通函的披露
本次交易的通函需要获得香港联交所的认可方可发布,而通函应当在审计基准日起6个月内发布。因此,在类似项目中,该等审核因素对项目进度可能构成的影响需要在时间表中有所考虑。
(四)信息保密
2014年3月24日中午休市后,中信泰富开始停牌。3月26日,中信集团、中企管理和中信泰富分别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并同意签署框架协议。当日,中信泰富披露关于本次交易的公告。
类似交易方案对信息保密的要求极高,需注意各环节的保密工作;如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股价异动,对交易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导致交易失败。在必要的情况下,上市公司需选择适当时间点停牌并确定发股价格,避免股价波动对交易的不利影响。
(五)独立股东批准
本次交易涉及关连交易,需取得中信泰富独立股东的批准,控股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2014年6月3日,中信泰富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完成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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