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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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业绩 | 嘉源助力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

2023年6月19日,西安高压电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高院”或“公司”,股票代码:68833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嘉源在本项目中担任发行人律师,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全程专业法律服务。西高院成立于2001年9月30日,隶属于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1179)的控股子公司。本项目系嘉源服务的央企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代表性项目之一。西高院作为国内领先的电气领域综合性服务机构,长期服务于以特高压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坚强智能电网建设,主要从事电气领域检验检测、计量、认证及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开展相关技术研究、标准制修订及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中,检测业务涵盖高压开关、绝缘子、避雷器、电容器、变压器、互感器、电抗器、电力电子设备、低压电器等输电、变电及配电领域电气设备。西高院本次公开发行股票7,914.4867万股,发行价格为14.1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2,069.1317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将分别用于绿色电气装备关键技术研究项目、输配电装备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立足电力系统新型电气装备及新需求检测能力改造提升项目、面向新能源系统的电气装备检测能力建设项目、输配电产业先进计量测试创新中心建设项目、新型环保变压器关键技术研究与检测基地建设(沈阳)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嘉源全程参与了公司尽职调查和规范整改、股份制改制、分拆上市专项核查、发行申报、反馈回复、注册等各项工作,并就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及解决方案,助力公司高效、快速完成上市。嘉源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合伙人为贺伟平、易建胜、闫思雨、张贺铖,项目组的其他主要成员包括律师柴冬、颜欢、穆国丽等,嘉源将继续秉持“勤勉、稳健、合作、服务精良”的精神,以专业卓越的法律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律师简介创始合伙人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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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动态 | 嘉源新晋5位合伙人

嘉源宣布晋升程璇、李粹、李默、齐曼、张璐(按姓氏拼音排序)共五位合伙人。此次晋升的合伙人来自嘉源北京和香港办公室,执业领域涵盖境内融资、境外融资、并购重组、投资基金、金融业务。本次新晋合伙人作为嘉源新生代中坚力量,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始终秉持“勤勉、稳健、合作、服务精良”的工作方针,参与了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众多代表性项目,为客户提供了高效卓越的法律服务。嘉源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人才优先的人力管理策略,多年来建立了完善的人才培养与人才梯队建设机制,为年轻律师们提供了开放、平等的晋升渠道。相信新晋合伙人们将传承嘉源执业理念和专业秉性,运用在资本市场领域的专业能力持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相信在日后的合作与共进中,新生代合伙人将为嘉源业务与管理水平的发展跃进注入新鲜活力。新晋合伙人介绍(以姓氏拼音为序)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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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业绩 | 嘉源助力中船特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2023年4月21日,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46,以下简称“中船特气”)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共计79,411,765股,发行价格为36.15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为280,273.05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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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业绩 | 嘉源助力中控技术发行GDR并在瑞交所上市

2023年4月17日,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代码:688777,以下简称“中控技术”或“公司”)成功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共计20,958,000份GDR,发行价格为每份GDR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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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业绩 | 十占其三!嘉源助力主板注册制首批三家企业成功上市

2023年4月10日,主板注册制首批10只新股上市,标志着A股市场全面进入注册制时代,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又一里程碑事件,将推动资本市场改革持续走深走实:市场化机制发挥更大作用,股票发行审核上市效率不断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科技创新效能大幅提升;中介机构的“看门人”作用进一步强化;投资者更趋专业化和机构化;“优质优价”的市场态势更加明显。与核准制相比,主板注册制首批公司普遍具有发行效率更高、发行市盈率更市场化等特点。从基本面来看,主板注册制首批10只新股具有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等特点,多属于行业代表性企业,大盘蓝筹股定位凸显。此外,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仪式上,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注册制改革带来的变化是全方位的、根本性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上市制度,经受住了市场检验,交易退市等关键制度创新成效显著。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特别是科技创新的服务功能大幅提升,市场结构和市场生态发生深刻变化,市场活力和市场韧性明显增强,给市场参与各方带来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嘉源律师事务所以发行人律师身份,参与了其中3家企业的上市工作,包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金属”)、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盐集团”),以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西能源”)。中信金属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中信金属成立于1988年1月,为中信集团下属企业,是近年来A股IPO首家获审核通过的贸易类企业,主要从事金属及矿产品的贸易业务,其铁矿石产品贸易量超5,000万吨,并且系全球最大的铌产品供应商CBMM在中国的独家分销商,公司通过海外参股矿山取得承购权带动贸易业务,保障矿产进口资源,成为了国内进口矿产资源的重要平台。中信金属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5.01亿股,发行价格为6.58元/股,实际募资资金32.98亿元,资金用于采购销售服务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自2016年以来,嘉源全程参与了公司的尽职调查和规范整改、股份制改造、上市前规范辅导及验收、发行申报、反馈回复、注册等各项工作,并就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及解决方案,助力公司高效、快速完成上市。嘉源为中信金属发行上市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合伙人为史震建律师、赖熠律师,项目组主要成员为吴桐、霍达、魏茜、陈朕、熊境坤等。国际部合伙人宋雅新律师、香港分所合伙人刘磊律师,以及境外业务线郑诗琦、卢勇霖、徐琳等律师为本项目境外法律工作提供了支持。江盐集团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江盐集团自成立以来,始终专注于盐及盐化工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食盐、工业盐、元明粉等盐产品以及纯碱、小苏打等盐化工产品,拥有“井冈”“百仙”“清江古海”等食盐市场知名品牌以及“瑞江”“晶昊”等工业盐、小苏打、纯碱产品品牌。此外,江盐集团系江西省内最大的盐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企业,系江西省内唯一一家省级盐业公司、唯一一家政府食盐储备单位、唯一一家纯碱生产企业,拥有岩盐资源储量达6.40亿吨,现有制盐年产能265万吨,产能规模位居制盐行业前十,亦是我国华东、华南地区的主要的纯碱供应商之一,凭借产品品质优良,积累了众多知名光伏和锂电材料领域企业客户。江盐集团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1.60亿股,发行价格为10.36元/股,实际募资资金16.58亿元,资金用于年产60万吨盐产品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年产5.5万吨高强硫酸钙综合利用工程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及品牌推广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嘉源在本项目中担任发行人律师,全程参与了公司的规范辅导、股份制改造、战略投资者引入、员工持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报、历次反馈及专项核查、全面注册制平移下上交所上市委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等各项工作,并就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及解决方案。嘉源为江盐集团发行上市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合伙人为颜羽律师、史震建律师、易建胜律师、郭光文律师,项目组主要成员为鲁蓉蓉、曹志、万珂菲、张志敏、闫涵宇等。陕西能源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陕西能源是陕西省煤炭资源电力转化的龙头企业,系国务院国资委确定的第一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双百企业”的大型能源类企业,主要从事以电力和煤炭生产为主业的火力发电、煤炭生产和销售,依托陕西及西北煤炭资源优势,致力于煤炭清洁高效绿色开采,实施煤电一体化战略,并开展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业务,打造国内一流能源企业。陕西能源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7.50亿股,发行价格为9.60元/股,实际募资资金72亿元,资金将主要用于新建清水川能源电厂三期项目(2×1000MW)及补充流动资金。嘉源在本项目中担任发行人律师,全程参与了公司的规范辅导、股份制改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报、历次反馈及专项核查、全面注册制平移下深交所上市委审核和中国证监会注册等各项工作,并就项目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及解决方案。嘉源为陕西能源发行上市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合伙人为颜羽律师、易建胜律师、闫思雨律师,项目组主要成员为郭蔚、陶爽、穆国丽、柴冬等。嘉源全程参与上述三家企业自筹备上市以来的各项工作,为该等公司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协助其顺利通过审核,并成为沪深交易所主板注册制首批上市企业。嘉源始终秉持“勤勉、稳健、合作、服务精良”的理念,就项目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建议及解决方案,助力公司高效、快速完成上市。本次全面实行注册制,将使资本市场在服务实体经济、落实国家战略、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体系更完备、功能更强化、效果更显著。点击下方链接关注“嘉源律师事务所”,阅读更多研究文章、市场动态: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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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招聘 | 嘉源2022年春季校园招聘已开启

实习津贴:第一阶段(1-3个月)税前5,000元/月;第二阶段(4-6个月)税前8,000元/月;第三阶段(7个月-毕业)税前12,000元/月;*各地略有差异2.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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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研究 |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需关注的新《证券法》相关变化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降低收购价格;(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3)缩短收购期限;(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