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源研究 | 港股监管案例及点评
引 言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 21 条,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有法定责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在其市场上市的证券买卖是在有秩序、信息灵通和公平的市场中进行。作为上市相关事宜的前线监管机构,香港联交所执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是其履行法定责任的重要一环。以下概述了香港联交所近期采取的公开纪律制裁,以便读者可更深入地了解香港联交所最新的执法重点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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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对中国清洁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379)(“中国清洁能源”)五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6月15日发布新闻稿,公开谴责中国清洁能源五名前董事(包括三名前执行董事及两名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向其中三名前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对其中一名前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并进一步指令其中两名前董事完成培训。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是指香港联交所认为该等人士不适合担任中国清洁能源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职务。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是指香港联交所认为,该人士若仍留任中国清洁能源董事会的董事,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于 2021 年7月,占中国清洁能源股份超过 50%的共同及个别接管人及管理人(“接管人”)要求更换该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中国清洁能源董事会试图抗衡接管人的举动,拒绝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最后,于2021年11月,接管人向中国清洁能源股东发送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通函并自行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会上亦通过罢免大部分时任董事会成员的董事职务。然而,该公司(由时任董事会成员所控制)拒绝接纳股东特别大会的投票结果。
于2022年6月,开曼群岛大法院谕令(其中包括)股东特别大会乃根据中国清洁能源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及开曼群岛法律合法举行。
尽管香港联交所多番提出要求,中国清洁能源并无公布接管人提出要求之事、刊发通函、或向香港联交所提供其要求的若干资料。其中两名前董事亦未配合香港联交所的调查。
请参阅下附二维码了解香港联交所对中国清洁能源五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
嘉源点评:《上市规则》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上市规则》亦规定董事须积极关心上市发行人事务,在发现任何欠妥事宜时必须跟进。上市发行人董事必须诚实及善意地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不应将自身个人利益凌驾于上市发行人及股东利益之上。董事若发觉可能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形,必须主动提出及积极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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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对吉林省辉南长龙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49)(“长龙生化药业”)及九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6月13日发布新闻稿,对长龙生化药业作出公开谴责、对八名董事作出批评,对一名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并进一步指令长龙生化药业检讨以促使其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GEM板证券上市规则》(“《GEM 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规定的内部控制措施,以及指令其中七名董事完成培训。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是指香港联交所认为该名人士不适合担任长龙生化药业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职务。
长龙生化药业于 2018 至 2020 年间对中国的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了 91 项认购,构成须予披露的交易及/或主要交易。然而,该上市公司并未就其中 62 项认购(认购事项)遵守《GEM上市规则》有关公告、通函及/或股东批准的规定。
长龙生化药业于 2018 年已就认购理财产品违反《GEM 上市规则》收到香港联交所上市科的警告信,并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刊发公告,表示其采取了多项补救措施。尽管如此,长龙生化药业仍再因同一问题而违反《GEM 上市规则》。
此外,长龙生化药业一名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未有回复联交所上市科的查询。香港联交所上市科向该名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发出了调查函及提醒函,亦曾尝试致电联络,但均未获回复。GEM 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名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调查而违反其根据《GEM 上市规则》附录六 B 所载表格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并对该名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请查阅下附二维码了解香港联交所对长龙生化药业及九名董事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
嘉源点评:香港联交所强调董事应确保上市发行人设有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并向雇员提供适当的资源及培训,以确保他们能识别并以合规的方式管理须符合《上市规则》的交易。如有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董事尤其有责任作出补救及确保不会再次违规。因此,我们建议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及相关雇员每年均应参与适当的《上市规则》的培训,以保持对《上市规则》的认知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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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对中天顺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94)(“中天顺联”)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新闻稿,对中天顺联作出公开谴责。
中天顺联的附属公司向中天顺联一名前执行董事及其关连方转账的数笔资金,金额合共约1.14亿元。在资金转账时,该名前执行董事亦是该附属公司的董事。相关的资金转账未有被提请至引起中天顺联董事会的关注,也未有获得中天顺联董事会的授权。
资金转账构成中天顺联的须予披露交易、关连交易及财务资助。中天顺联就上述交易未有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十四 A 章的包括书面协议、公告、通函及/或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中天顺联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披露并不准确,而中天顺联亦未能按时刊发2020财政年度的全年业绩及年报。
请查阅下附二维码了解香港联交所对中天顺联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
嘉源点评:上市发行人应密切留意附属公司的活动,制定覆盖其附属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并确保该内部控制机制在附属公司层面得到有效的执行。为确保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发行人应设立适当的汇报渠道,以便附属公司的管理层定期向上市发行人提供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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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对金奥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前称九号运通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金奥国际”)及六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5月9日发布新闻稿,对金奥国际及其六名董事作出公开谴责,并进一步指令相关董事完成培训。
香港联交所指金奥国际分别于2020年4月及5月刊发的公告及年报中就一项借贷安排作出了不准确的描述,且有关公告及年报均存在重大遗漏,包括有关该安排关连性的详情,当中涉及金奥国际的控股股东。金奥国际亦未有遵守有关主要及关连交易的程序规定。因上述的遗漏,股东无从得知有关其在金奥国际的投资、借贷安排的风险以及其就安排投票表决的权利的重要资料。
香港联交所亦指出,金奥国际在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方面的内部监控不足。金奥国际进行的内部监控检讨发现了有关缺失,但审核委员会却未有采取足够的行动处理及通知董事会。另外,审核委员会的会议纪录仅简单表示审核委员会对内部监控感到满意,而完全没有记录任何有关上述缺失的讨论。
请查阅下附二维码了解香港联交所对金奥国际及六名董事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
嘉源点评:香港联交所强调上市发行人披露的数据必须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准确完整,包括确保没有任何重大遗漏。遗漏相关数据可能会导致投资者被误导。此外,香港联交所认为相关董事不熟悉《上市规则》而没有及时就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通知董事会的情况是不能接受的。因此,我们建议董事每年均应参与适当的董事培训,以保持对《上市规则》的理解和认知。
此外,董事(尤其是审核委员会)须个别及共同地负责确保上市发行人制定并维持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和风险管理系统,一旦发现或得悉有所缺失或任何警示迹象,必须积极处理。
5
香港联交所对裕承科金有限公司(前称民众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79)(“裕承科金”)四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5月9日发布新闻稿,对裕承科金的四名前执行董事作出公开谴责,向其中一名前执行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并进一步指令其它三名前执行董事完成培训。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是指香港联交所认为该名人士不适合担任裕承科金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职务。
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裕承科金大力拓展其放债业务并借出合共22.8亿元的贷款。所有贷款均无抵押,大部分借款人位于中国内地,而超过93%的贷款均由第三方代名人收取款项。所有借款人均拖欠贷款,以致裕承科金蒙受超过19亿元的减值亏损。。
香港联交所关注授出该等贷款的商业理据,而尽管裕承科金声称曾对借款人进行尽职审查,但相关证据有限。另外,香港联交所认为裕承科金没有提供证据显示其拓展放债业务经过任何审慎考量。尽管贷款金额庞大,董事未能确保裕承科金对贷款进行适当的尽职审查及信贷评估、于作出贷款后亦未能充分监察贷款及/或保障裕承科金的资金。
请查阅下附二维码了解香港联交所对裕承科金四名董事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
嘉源点评:上市发行人开展或拓展业务(尤其是高风险业务)必须经董事会审慎考虑。董事必须采取适当措施评估及管理上市发行人承受的风险,包括尽职审查、全面风险分析及持续监察贷款组合,并且必须妥善保存有关措施的所有纪录。上市发行人亦应审慎评估业务的商业理由。
6
香港联交所对嗖嗖互联(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前称中国福纺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 前股份代码:8506)(“嗖嗖互联”) 及五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4月25日发布新闻稿,对嗖嗖互联及其五名现任及前任董事作出公开谴责,对其三名前任董事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并指令其中两名董事完成培训。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是指香港联交所认为该等人士不适合担任嗖嗖互联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职务。
嗖嗖互联的一家附属公司于2018年至2020年间进行了一系列未经许可的交易,当中涉及向第三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关交易并无合理商业理由,并招致估计将近人民币2亿元的庞大损失。该等交易构成主要交易,但嗖嗖互联并未遵守有关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有关交易由其中两名董事负责,他们未对交易进行任何尽职审查,亦未有就有关交易通知董事会。而其他董事尽管对有关交易不知情,但他们亦被裁定因未有监管及积极处理该公司内部监控事宜而违反其董事职责。
香港联交所亦进一步指出,该公司的内部监控严重不足,导致其违反《上市规则》以及董事会未能预防及/或及时发现未经许可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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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源点评: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监督上市发行人的企业管治事宜。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虽不参与日常营运,亦应主动寻求充足的数据以确保他们能够妥善履行其董事职责。
就内部监控而言,《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企业管治守则要求董事对上市发行人的内部监控进行定期检讨,以确保上市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持续有效。倘若发现任何潜在内控的不足和缺失,董事亦必须尽力跟进。
7
香港联交所对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除牌,原债务证券代号:5286)(“天津房地产”)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4月20日发布新闻稿,对天津房地产作出公开谴责。
天津房地产发行的1亿美元债券于2017年10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于2020年9月(债券到期前约两星期),市场上有消息称该公司的一些其他债券出现违约,令人关注这可能触发天津房地产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债券违约。
香港联交所要求天津房地产作出澄清。然而,香港联交所虽多番提出要求及作出跟进,但天津房地产并没有提供任何实质回复或资料。该公司亦没有公布所需资料以避免出现虚假市场,也没有申请停牌。
此外,天津房地产表示因其授权代表当时正接受调查(与香港联交所的调查无关),因此无法履行其作为与香港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的职责。由于授权代表暂停履行职责,该公司并无相关人士作为与香港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亦未委任替任人或采取措施以重新建立沟通渠道。
请查阅下附二维码了解香港联交所对天津房地产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
嘉源点评:无论是债务还是股本证券发行人,都必须公布避免出现虚假市场的所需数据。倘若无法及时公布数据,发行人必须申请短暂停牌或停牌。
此外,《上市规则》要求无论何时,每名上市发行人须委任及留用两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发行人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该两名授权代表须由两名董事或由一名董事及上市发行人的公司秘书担任。作为监管沟通的重要途径,上市发行人有义务保证授权代表的持续有效履职。如现任授权代表实际无法履职,应考虑及时变更授权代表并通知香港联交所。
律师简介
高级合伙人 刘磊
liulei@jiayuan-law.com
业务领域:境外融资、并购
合伙人 张璐
wendy.zhang@jiayuanlaw.com.hk
业务领域:境外融资、并购
律师 林隽翘
edwin.lam@Jiayuanlaw.com.hk
业务领域:境外融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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