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
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为实行严格的耕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依据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20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1.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管理。严格落实166号文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一不得四严禁”的用途管制要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应从储备区中进行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原则,在其他符合要求的长期稳定利用耕地中补划。2.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将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符合条件的优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并上图入库。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3. 规范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的,按照集中连片、归并提质的要求进行优化,确保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并建成1片以上“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项目。“百千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区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整治工程面积不少于项目区总面积8%(包括土地平整、沟渠路配套等包含的面积)。4. 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水稻、大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国土变更调查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不得闲置、撂荒耕地。5. 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制度。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确需转变用途的,应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进出平衡”实行以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范围内统筹落实为辅。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166号文件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进出平衡”工作指引另行发文),对耕地转入、转出的数量、布局、时序予以落实并按规定上图入库管理。6. 调整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制度。166号文件印发后,新增建设的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按要求纳入县级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办理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相关手续。7. 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制度。强化耕地占补平衡主体责任,构建“县域补充、市域平衡为主体,国家统筹、省级统筹适度支持”的补充耕地机制。落实补充耕地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强补充耕地项目质量管理和后期管护。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评价,科学布局垦造耕地区域,严格立项、实施、验收审核,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监管机制。8. 积极拓宽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积极引导在荒山荒坡上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林木的地块,逐步退出并恢复耕地属性。其中,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均为非耕地的,经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所产生的新增耕地,核定入库后可用于占补平衡;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耕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标注属性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通过整治恢复为国土变更调查认定的耕地,可以用于“进出平衡”。9.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充分运用铁塔探头、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和“耕地智保”“天巡地查”“浙农田”等数字化建设应用场景,积极发挥田长制作用,构建“人防”+“技防”的耕地保护新格局,严格、精准、动态监管耕地用途变化,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以零容忍的态度,将新增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10. 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增违挂钩”制度。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先冻结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县(市、区)补充耕地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应当依法依规拆除复耕的,拆除复耕后解除冻结;可以依法补办用地手续的,在市、县完成组卷报批时,解除冻结补充耕地指标。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在建设项目审查报批时,按耕地地类报批,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11. 全面构建“田长制”责任体系。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田长和村级耕地保护巡查员责任制,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一律倒查田长和巡查员履职情况、一律倒查铁塔探头监管情况。严格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党委巡视巡察、党委政府督查范围。强化耕地保护绩效考核,完善奖惩机制,对耕地保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褒扬激励,推进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依纪处理。《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