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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 | 诈骗犯托人“捞”自己,反品尝被骗滋味

赵佳、房龙 朝阳检察 2018-11-06


因涉嫌诈骗罪被关押,找人“捞自己”不成反被别人诈骗50万。近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案件详情


2016年,陈某乙冒充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记者,谎称能够为某贪污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利用舆论压力实现翻案,骗取了他人钱款。陈某乙于2016年底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6月,也即在上述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陈某乙要求其父陈某甲找其朋友李某某帮忙“捞人”。见面后李某某自称认识公安局及检察院的领导,可以为其子办理取保候审及不起诉,先后向陈某甲索要办事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现金,并称不能打收条,否则领导不给办。后陈某乙被依法起诉,李某某自此消失不见,陈某甲这才发觉被骗并报警,遂案发。经查李某某并无其所谓的关系,同陈某乙一样,也是以“捞人”为名进行诈骗。并且李某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面临的将是十年以上刑期的刑罚。



检察官提示


一、因为“捞人”被骗的例子屡见不鲜,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办案,不要相信他人可以利用关系“捞人”。

二、“捞人”本身即涉嫌违法,因“捞人”被骗的钱款可能属于行贿犯罪的赃款,本身也是要被依法判决没收的。

三、遵守法律,切莫犯罪,如果有亲友违法犯罪,正确方法是劝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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