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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雨绸缪 | 寻衅滋事危害大,无事生非不可取

张昊、李建林 朝阳检察 2018-11-05

“现代社会套路深,未成年人要留神。朝检君教未成年人防犯罪、防侵害系列—“未”雨绸缪第八辑我们来说一说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类犯罪的危害。

导语

从发展心理学角度看,犯罪未成年人正处于少年期和青春期发展阶段。基于这两个阶段未成年人心理变化特点,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较,寻衅滋事类犯罪所占的比例较大,此类犯罪在给被害人带来身体创伤、财产损失的同时,也给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危害。




16岁的小米最近没有工作,闲来无事,一天到晚就在街头闲逛。一天他在和小伙伴小何等人吃饭时,小何接了朋友小涛的电话并让小涛过来跟他们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小米和小何发现小涛骑的摩托车不错,就想借他的车玩一下,于是小米就跟小涛说:“车不错,借我玩玩吧!”,小涛还拿着一把匕首敲打摩托车的后备箱吓唬小涛。小涛见此情景有点儿害怕,就极不情愿地将车钥匙给了小米,小米骑上车一溜烟跑了,后来因为没有零花钱就将车卖了。



过了几天,小米和小涛因为摩托车问题发生争执,小涛想要回自己的车,小米答复称当晚见面还车。于是小米打电话给小成(16岁)说小涛他们欺负自己,希望小成能够给自己撑撑场子,帮帮忙,小成没问清楚缘由就出于哥们义气贸然答应了。当天晚上小涛和他的朋友小刚应约来见小米,结果俩人一到,就被小米、小成及其他人围住了,小米一伙对小涛、小刚拳打脚踢,打斗过程中,小成还用水果刀划了小涛一下,造成小刚、小涛俩人轻微伤。后小米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特点

1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类犯罪的作案主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甚至存在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情况,他们没有固定工作,整天无所事事,对于法律规定一知半解,缺乏明显的是非辨别能力。


2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类犯罪的作案起因具有“偶发性”和“激情冲动性”。犯罪双方往往没有尖锐的矛盾,而是由于微不足道的小事,彼此冲动之下产生口角进而火并。


3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类犯罪的作案手段具有“群体性”。许多未成年人由于“群体效应”,盲目地加入到犯罪的过程中,随波逐流,连自己都不甚清楚为什么要参加犯罪。

朝检君提示


1

 少年期和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的消极情绪较多,情绪的稳定性差,起伏变化较多,容易冲动。此时父母、教师以及其他重要成人要对孩子的心理发展、成长烦恼、面临问题和所处困境真诚、细心地予以关注、了解、理解并帮助其进行选择;未成年人要懂得调节情绪,控制自己的脾气,做事之前三思而行。


2

少年期和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处于第二逆反期,更加寻求朋辈群体的支持。此时期的未成年人由于自主意识的不断增加,开始与父母和其他人产生观念碰撞,他们会趋向于同伴交往,希望得到同伴的接纳,害怕遭到群体的排斥,并因此不自觉地加入到同伴的不良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过程中。此时父母、教师以及其他重要成人应当对于孩子的交往伙伴有更为清楚的认识,在不伤害孩子自尊的情况下,让他们远离不良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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