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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朝检君跟您聊聊劳动维权那些事儿(三)劳动仲裁

刘文刚 朝阳检察 2019-03-29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纠纷的常见程序,也是提起劳动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今天我们来说一下劳动仲裁的一些常见问题。


问答

Q

除了劳动仲裁,我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处理劳动争议?

1.

>>>案例<<<

张某入职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张某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的最低工资差额9000余元。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认可自2007年12月起建立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自2009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实发工资确实存在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法院依法予以核算,判决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张某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8000余元。张某不服判决,上诉后被驳回,张某申请再审亦被驳回。后张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在检察机关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朝检君

发生劳动争议,最先用到的一般是协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好好谈一谈,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其次还可以通过申请调解、提起诉讼等。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依然是可以调解的。


《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Q

提起劳动仲裁有没有时间限制?

2.

>>>案例<<<

2008年2月14日王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于2008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最后期限至2012年4月。2010年12月25日,该物业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于2013年9月26日诉至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委员会仲裁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显示2010年12月25日双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距离王某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朝检君

对的,请记住: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Q

发生劳动争议,我可不可以不经过仲裁,直接去法院起诉?

3.

>>>案例<<<

宋某于2014年1月1日入职北京某清洁公司,担任保洁员,月工资2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2月10日,该公司财务会计孙某以其年纪偏大为由口头将其辞退。后双方发生争议,清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清洁公司的请求。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要求清洁公司支付宋某交通费、误工费等一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请求项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审处。

朝检君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劳动仲裁也称作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朝检君

特殊情况下可以: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这些情况下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下面的情况,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不服裁决,用人单位也不能起诉: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但是劳动者对上述“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规定参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中的规定。


Q

就不给你钱!你能把我怎么着?

4.

>>>案例<<<

在北京市朝阳区某生产基地项目的劳务分包方某外地建设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将该项目二次结构及装修工程转包给陈某进行施工,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李某、楚某、王某等50人为陈某工作,均签订有劳动合同。

截止2017年1月26日该公司支付给陈某劳务费共计208.89万元。陈某于2017年1月25日向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承诺,称由陈某全权负责工人工资支付,不拖欠任何一位员工的工资。然而陈某并未足额支付李某、楚某、王某、等50人的工资。北京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3月31日、5月5日联系陈某本人,要求其配合调查并说明情况以及限期整改,但陈某未按照要求配合调查,并不再接听电话,亦未履行限期整改内容。

因陈某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间,以逃匿方式拒不支付李某、楚某、王某等50人劳动报酬共计48万余元,数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据有关法律规定,2018年1月25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批准逮捕。

朝检君

真能把你逮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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