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 | 对付“老赖”,也不能乱来!
朝阳检察
公众号ID:bjcyjcy
关注
债主:这小子太欠揍了,欠我钱他还成了大爷了,这回我让他当回孙子。走,小王,把他给我弄石料厂来,让他在这“老实待两天”,这荒山野岭的,我看他还敢横……
案情介绍
某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田某伙同程某、王某将与其有债务纠纷的李某骗至某地,采取生拉硬拽、强推硬塞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带上车,后又在途中给李某带上头套并辱骂、殴打李某,后辗转将李某带至某山坡石料厂,轮流看管,断绝李某除了借钱之外的外界联系,并威胁李某签下欠条。现犯罪嫌疑人田某、程某、王某三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规定从重处罚。
检察官说法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日趋繁荣,民间借贷等各类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债务人变身“老赖”、逾期不还款也时有发生,此时有些债权人便采取暴力讨债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权人虽有权追偿到期未偿债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可以任意使用非法手段进行追债,更不能采取禁闭、扣押和殴打的暴力方式,若失去理智,一旦触犯法律红线,原本的受害者变成了行凶者,不仅钱未讨回,自己还有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实在得不偿失。
文 | 董贞贞
往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