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清明 | 以公益保护之盾捍卫英雄烈士之魂

朝阳检察 朝阳检察 2021-04-27

朝阳检察

公众号ID:bjcyjcy

关注


清明节是二十四节气中最具人文历史的节气之一,清明节期间,人们祭先烈、告英魂,传递着对英烈事迹的缅怀,对英雄精神的崇尚。然而,近年来我们在生活中发现时常有人拿革命先烈讲段子、搞宣传,这些调侃、亵渎英烈尊严的行为反映的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家国情怀的缺失。


今天,朝检君就带你了解一下检察机关如何以公益保护之盾捍卫英烈荣誉。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实施,建立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机关对侮辱、诽谤等侵害英烈尊严的行为可以:


1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对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可以提出要求侵权责任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2

督促履职

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公安、民政、网信、电信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属于国有文物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相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4

支持起诉

以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依法支持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重点监督的行为

1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

3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的;

4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法律责任与警示案例


检察机关除依托公益诉讼制度直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之外,还可根据行为人的违法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影响,通过督促履职、立案监督等手段追究违法犯罪人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警示案例

2018年5月21日,曾某因污蔑救火牺牲的消防烈士被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16日曾某按照法院判决在《淮安日报》要闻版显著位置刊登《公开道歉书》。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罚款、拘留等。

警示案例

2018年5月17日,蒋某因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英烈的言论,被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涉嫌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警示案例

2018年4月,刘某某因在“新浪微博”评论中故意侮辱英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依法刑事拘留。


参考规定(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5.最高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捍卫英雄烈士荣誉与尊严的通知》。



文 | 郭朋、周鹏


往期回顾

荣誉 | 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两件案件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十佳检察建议、精品纠正违法案件

担当丨张朝霞检察长参加检察官联席会 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

抖音秀 | 十年挑战!

专业 |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