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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检网课之扫黑除恶】⑬王巍:“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上)

朝阳检察 2021-05-01





重点内容


2018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套路贷”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之一。为了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为执法办案中准确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做出了指导。




 “套路贷”这一词是类型化犯罪的概括性称谓,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输入

01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犯罪分子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02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犯罪分子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03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犯罪分子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04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05


软硬兼施“索债”

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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