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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建议“多管齐下”整治“校园贷”

2017-06-01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随着网上银行的兴起,网络借贷业务也呈快速发展态势,而“校园贷”很快进入高校。有统计显示,面向大学生的互联网消费信贷,到2016年规模已突破800亿元。


应该说,“校园贷”在为学生提供应急周转、支持大学生创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借贷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大学生超越偿还能力的无度借贷导致无力偿还,以及明显带有诈骗性质的放贷,致大学生及其家庭永远还不清的新闻屡见报端,尤其是针对女大学生的“裸贷”,带来的社会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也正因为如此,在银监会4月21日召开的一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上,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就对校园贷引发的恶性事件进行了反思,并提出,正在研究如何让银行更好地为大学生提供贷款服务,“把正门打开”。



笔者以为,规范“校园贷”应从四个方面同时着手。

一是建立规范的审核登记制度。对从事“校园贷”或其它小额贷款企业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相关部门在进行审核登记后,颁发“校园贷”特许经营许可,方可进入校园运营。禁止未经许可的网贷公司进入校园,明确对未经审核登记而从事“校园贷”的企业,贷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校园贷”的泛滥。

二是严格约束大学生参与“校园贷”。大学生因为涉世未深,自控能力差,缺乏理财能力,金融风险意识淡薄,在缺乏父母监管下,极容易因为虚荣心驱使或享受心理作祟而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因而堕入“校园贷”债务圈。因此,有效规避“校园贷”风险就必须首先限制“校园贷”规模,即规定每名大学生贷款上限。建议建立全国个人贷款信息查询系统,至少应建立全国联网的大学生个人贷款信息查询系统,将“校园贷”正式纳入金融管理,对“校园贷”设置贷款金额和利率上限,合法借贷企业可网上查询大学生欠贷余额,超过余额上限的贷款,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大学生创业贷款、贫困大学生贷款,应有校方的相应证明文件,其贷款利息不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此外,还应规定无论何种贷款,均需经过其父母或供养其上学的亲属确认,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建立简便的常态化处理机制。比如针对女大学生的校园“裸贷”行为,明显是以敲诈为手段,结果必然是“肉偿”,即被逼陪睡或被逼卖淫,因此理应严厉打击。而“校园贷”最常见的问题,是网贷公司以非法拘禁方式讨债。因此建议,公安机关应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凡接此类报案,均应快速处理,将涉嫌非法拘禁及从事“裸贷”的相关人员捉拿归案。



四是鼓励传统银行开展“校园贷”业务。可以效仿律师行业参与法律援助的做法,要求商业银行在“校园贷”中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郭树清所言的“把正门打开”。

通过“多管齐下”,规范业已形成市场的“校园贷”,让这种具有金融创新的产品真正造福于广大的大学生。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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