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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显示:在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门前,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拿着一面写着“胡乱作为以权谋私”字样的锦旗,而这面锦旗指名道姓是赠给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一名警官。当时引来不少围观群众,送完锦旗后,这名男子离开现场。(5月22日《华商报》)

昨天在腾讯微博上看到这张照片和相关信息时,我还给当地警方一个不错的评价,认为“这些警察还蛮有底线,至少没有拘留当事人”。

可最新消息显示,公安机关以该男子(谭某)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谭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现在看来,我虽早就年过半百,但仍然是“好傻好天真”啊。


本不想继续关注这个话题,因为近几年已写了多篇涉及该话题的文章,比如《》、《》等文。只因为新浪微博上出现了多名就此事为警方“洗地”,甚至不文明的回帖,逼迫一贯不服输的笔者还是要就此专门撰文,以表明自己旗帜鲜明的态度。

此前曾关注多个类似送“锦旗”事件的处理方式,绝大多数单位都是以较为温和的态度对待。比如2011年8月,沈阳市民向该市一工商所赠送“不作为”锦旗;2011年12月,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住建局门前被挂上“行政无作为”锦旗;2012年5月,深圳市一市民向南山区某工作站送“不作为”锦旗;2013年3月15日,广州市315咨询活动现场,一男子给工商部门送来了写有“占茅坑不拉屎”字样的黑色锦旗;2013年7月,海南一市民将“政府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锦旗送至三亚住建局。

当然,以上所涉单位也许因为没有限制人身自由权,拘留送旗者不是太方便。但此前也有被送“锦旗”的公安机关并未“杀气腾腾”,有的处理得还相当不错。比如2011年9月,成都市民侯先生将一面两米长的“不作为”锦旗送到了成都市公安局,该局及时回应侯先生“等几天给回复”。而警方行政拘留送“锦旗”市民的先例就比较多了。2012年4月,两市民向长沙市政府赠送“截访先进单位”锦旗,岳麓分局以扰乱政府办公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舆论大哗。2015年5月,河南省平顶山市2名农民工给公安局送“不作为”锦旗,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扰乱单位秩序为由行政拘留。笔者曾批评行拘送“锦旗”者是警权任性。

而去年8月,四川省三台县公安局将送“锦旗”的老百姓实施刑事拘留,无疑开创了大中华的一个“先河”,成为警权对送“锦旗”老百姓“亮剑”的升级版。但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三台警方迅速将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并于当天释放。只是该案当事人冯勇军至今仍不服气,一直在网上叫屈,我也多次替他转帖,为他声援。当然,我想冯勇军要平反昭雪估计很难,恐怕只能寄希望于某领导落马了。

按说,政府应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虚心接受百姓批评。接受“表扬性锦旗”无疑会感到荣光,感到一种心理上的满足,但接受“批判性锦旗”也理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泰然处之。如今弄成送“表扬性锦旗”就奉若上宾,送“批评性锦旗”就行拘,这不是十分明确地向社会公示“只接受表扬,不接受批评”吗?

笔者并不赞成市民以这样的方法维权,也不去分析送“锦旗”的原因,更不想分析警方此前处置是否得当?但看到陕西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韩朝泽言之凿凿“对男子扰乱单位秩序,警方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也是有法可依无可厚非的”,我还是要来分析一下行拘谭某5天是不是真的有法可依?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那么,谭某送上“锦旗”后就转身离开了,交警大队工作怎么就“不能正常进行”了呢?即使朋友圈大量转发,真会影响交警大队工作到“不能正常进行”了吗?何况很多评论还是肯定警方没有拘留当事人呢。以“情节较重的”处理谭某,我相信他心里不会真的服气。

有意思的是,该县公安局在几年前就曾收到过类似的“锦旗”,但处理手段相当温和,表现出一种虚心接受社会监督的宽大胸怀。2012年2月,市民元某将一面“徇私枉法不作为”锦旗送给了兴平市公安局,该局随后成立了专案组对问题进行了彻查,并向元某反馈了处理结果,这种“善政”赢得了社会一片好评。

5年过去后,兴平市公安局对待送“批判性锦旗”的态度显然趋于强硬,我不知道这其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不是局长换人了?是不是此前“鱼水情”的警民关系变得生分了?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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