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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中国青年报一篇题为《武汉“城管打人事件”后续 4名协管员被开除》的文章报道,市民刘先生在小区门前看到城管人员野蛮执法,便掏出手机拍照,遭多人拳打脚踢,造成肋骨断裂、右眼突出。官方确认,5名城管人员均为协管员。参与打人的4人,已被辞退;硚口区公安分局依法给予其中两人行政拘留10天、两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首先我要说武汉市硚口区就“城管打人事件”的舆情应对工作做得“不咋的”。因为3月3日发生的事,到今天才公布处理结果,难免让网友怀疑其间官方“勾兑”,以达到袒护作恶协管的目的,甚至怀疑被处理的5人当中,有人为正式城管“背黑锅”。

之所以提到舆情应对话题,就在于今天媒体报道了另一件官方与社会“坦诚相见”的案例。3月12日,一男子因涉嫌电信诈骗,在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公安局接受询问时死亡。3月15日上午,焦作市温县公安局发布信息称,涉事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已被立案侦查。

在笔者的记忆中,应该是第一次看到警方在事发这么短的时间内即主动承认刑讯逼供。以前类似案件,警方一般首先发布“正在调查”的信息,有的地方还有意袒护涉案民警,制造出各种各样的“死法”,让网民分析评判,弄出一大波舆情后又不得不“改口”。而今,温县警方及时将真相告诉大家,对涉事民警立案侦查,社会就没有必要继续刨根问底,警方的形象也能得到较好的维护。我相信,理智的网友一定会为温县警方的处理方式点赞!

不少网友都在纠结于致使刘先生肋骨断裂的城管是否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媒体没有具体交代刘先生的肋骨断裂了几根,也就很难判断施暴者是否涉嫌犯罪。凡事往好处想的笔者,还是将这个数字设想为“一”吧,作恶者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即便如此,这5名协管也会一辈子为自己的行为而羞愧。他们原本工资就不高,处于社会底层,却对同样处于社会底层的小贩动粗。按照刘先生所说:“他们要没收婆婆的菜,把菜放在地上用脚踩,还拎了两袋子走。”

这是人干的事吗?这种“缺德带冒烟”的作孽举动,只有道德极其低下的人才能做得出来。而那4名因作恶被行政拘留的协管,更是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5至10天的拘留,必将成为他们一生中难以洗刷的耻辱。

记得去年7月,公安部针对现场执法如何规范处置进行视频培训。规范指出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城管执法的对抗性肯定不及公安,因此更没有不让他人拍摄的理由。这些协管之所以对拍摄者大打出手,就因为自己干的龌龊事不能让市民记录在案。

该案有一个值得“顶层”关注的现象是,原本协管打人事件,却被曲解为“城管打人事件”。即原本“临时工”作恶,却被媒体误读成“执法人员”作恶。可以想象,后者对政府的形象损害更为严重。也因为如此,很多舆情发生后,官方公布是“临时工”所为就难有公信力,网民多半会指责“顶包”。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些执法部门指导思想上仍是“以恶制恶”。即故意让一些素质低下的协管“打前锋”,知道他们会使用非法手段,但只要能达到目的也就假装不知道。没有发生舆情,就是治理有方;发生重大舆情,就拿这些协管当“替罪羊”。

有意“以恶制恶”还有一个最明显的证据,那就是故意让制服、标识混淆。比如协警与正式警察、协管与正式城管的制服,外人就很难分清,实际上是怂恿协警、协管以正式警察、正式城管的名义去执法。笔者在《》一文中曾分析,辅警因为待遇普遍偏低,缺乏正常的职业荣誉感,也就不是太惧怕被处理,因此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乃至生活中恃强凌弱,可以说屡见不鲜,“捞钱”也没什么畏惧感。同样,协管也存在这些问题。更为严重的是,网上图片连城管还是警察也难分清。

武汉“城管打人事件”所暴露出最为严重的问题,则是5名协管竟独立执法。按照《行政执法法》的要求,执法者是需要有执法资格的,而非公务员或参公人员,是没有资格取得执法证的。那么,这5名协管员在没有正式城管队员带领下就上街执法,也就不具备合法性。如果在此背景下协管被打,肯定不能算对方抗法,至多也仅能算街头斗殴。奇怪的是,武汉官方通报中并未提及执法权问题,让我感到纳闷。难道武汉协管特殊,有独立执法权?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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