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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医院副主任投毒主任案,判得有点乱

2018-01-07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首发人民网)内蒙古赤峰市一家医院放射科副主任田某因不满主任张某工作方式,长期在张某水杯中下药,导致张某患上股骨头坏死,库欣综合征,白内障,子宫肌瘤,糖尿病,肝囊肿等多种疾病。最终,张某因不堪忍受病痛选择服药自杀。今年四月,被告人田某一审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4821元,被告人随后提出上诉。(1月6日《未来网》)


又是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不仅让我联想到发生于2013年4月的“复旦投毒案”。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投毒者林森浩系黄洋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该案披露后,“感谢舍友当年不杀之恩”一时风靡网络。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两个原本可以救治无数条生命的年轻人,都过早地失去了生命,只是一个死得相当无辜,一个死得罪有应得。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林森浩向黄洋投毒,仅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俗话说“医者仁心”,那么缺乏仁心的医生,医术再好也不能算是一名合格的医生。作为名校的一名医学院的研究生,为了一些日常琐事,竟处心积虑置同舍同学生命于不顾,其心理是极为阴暗的,若学成后成为医生,就极有可能成为一名丝毫不讲医德,只顾盘剥患者的“坏医生”。

该案与“复旦投毒案”有诸多共同之处:一是均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下毒,与街头小混混“一言不合捅死你”有异曲同工之处。田某因不满张某工作方式,产生给张下药之念,以达到在单位见不到张某的目的。二是均为害“同室”,只是一个睡在“同室”,一个工作在“同室”。三是均使用专业知识投毒,张某饮用被投毒的液体后,身体出现发胖、面色潮红、腿变细、肌无力等症状。


而在笔者看来,田某的心理阴暗程度远超林森浩。林森浩毕竟是涉世未深的研究生,遇事容易冲动。而田某作为放射科的副主任,应该是工作有了一段时间,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理应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此外,林森浩或因一时冲动,而田某却是以打“持久战”的心态,必置自己的顶头上司张某于死地而后快。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也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这个判决结果有点乱:

其一,赔死者丈夫王某经济损失4821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张某先后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医院治疗,不要说自己要承担的医疗费,仅仅路费也远不止这么一点吧?田某作为放射科副主任,没有赔偿能力吗?显然不是。看了下网上评论,很多网友十分直观地对民事赔偿部分提出质疑。

其二,判处无期徒刑似有轻判嫌疑。张某因为被长期投毒,大量摄入激素类药物致两侧股骨头缺血坏死,构成重伤二级;库欣综合征,构成重伤二级;左眼白内障,构成轻伤二级;胸7、腰1椎体压缩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张某的受伤程度已经极为严重,并且导致最终自杀,就已经符合判处田某最高刑期的量刑标准。而田某因为长期投毒,等于是“拿钝刀子割肉”,其残忍程度又远较林森浩严重得太多。此外,田某赔偿张某亲属经济损失4821元,显然算不上“积极赔偿”,不可能获取受害人亲属的谅解,量刑时根本就没有减轻处罚的必要条件。

不可思议的是,针对有轻判嫌疑的一审判决,田某竟然还要提出上诉。田某的命是命,张某的命难道就不是命?你坚持投毒20多个月,行为多么歹毒?好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还不算糊涂,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理解,按照“上诉不加刑”这个法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可能在二审阶段改判田某死刑,但一审这个判决无疑有不小的瑕疵。当然,也许媒体没有交代更多细节,让笔者误解了。


只是笔者担心,三年前的“感谢舍友当年不杀之恩”,会不会演变成“感谢室友当年不杀之恩”?这样的环境,我们还有安全感吗?(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备用号“zhoupengan0”)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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