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无犬链狗被车撞死撞伤,车主不该担责
5月24日晚8时,京汉大道与解放公园路的十字路口,一辆奥迪Q5越野车行驶到人行横道上时,一只白色宠物狗也恰巧在人行横道上行走,越野车撞上了白色宠物狗。(5月28日《武汉晚报》)
不用想,也可以轻易判断出这个狗主人在大街上遛狗,没有为宠物狗佩戴束犬链,而是放任宠物狗乱跑。仅从这一点看,狗主人应付绝对大比例的责任。因为在稍有规模的城市,这种行为都属于违规“遛狗”,应由公安或城管对其实施惩处,甚至收缴犬只。武汉作为特大型城市,当然有规范犬只管理方面的规定。该文就介绍,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携犬出户,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
为什么特别强调要“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一方面,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宠物犬伤及他人;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保护宠物犬不受机动车伤害。这名狗主人没有尽到法定义务,是导致宠物狗被撞伤的最根本原因,因此应负绝对主要责任。(点击广告、打赏、点赞、转发,都是支持)
此外,根据宠物狗主人对记者称“已经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了养犬登记手续”,而不是直接回应“有狗证”,即可判断这条狗被越野车撞上时,属于无证狗。也就是说,狗主人带着没有束犬链的无证狗过人行横道(人狗距离未知)时,宠物狗被正常行驶的越野车撞伤。
宠物狗主人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来证明车主应负责,完全是强词夺理。要知道,这里的“行人”指的是自然人。只有“人狗不分”的极端狗粉,才会将这个“行人”用于宠物狗身上。
该文还披露了一个具体操作做法,即“在交通事故中,宠物狗没有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被认为是无主物”。我以为这个判定如果能成为公安机关处理“涉犬”纠纷的一个准则,并且让警察与宠物狗主人都能知晓、明白,中国的“狗患”即可大幅度下降,“涉犬”纠纷就会大大减少。
我一直在关注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虽是法治国家,但“狗患成灾”却也是不争的事实,但在处理“涉犬”纠纷方面却没有一套“一是一、二是二”,且具有权威性的简便处理程序,导致基层司法机关处理起来标准不一,因而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某市曾发生过一起令人扼腕叹息的“涉犬”恶性案件。一女士开车在小区撞死一条狗,狗主人要求车主赔偿,但因赔偿金额谈不妥,狗主人带着长矛进入车主家中,刺死车主夫妇,车主10岁的女儿因害怕而从12楼坠楼,经抢救不治身亡,狗主人随后也被执行死刑。“一犬害四命”所带来的教训,不能说不深刻。
我就在想,如果有一套规范的“涉犬”纠纷处理机制,遇纠纷报警,狗主人也不至于“狮子大张口”,不达目的就长矛相见,最终酿成两个家庭的惨剧。此外,因为轧死、压伤宠物后,没有快捷的处理手段,有些车主为了息事宁人,而稀里糊涂承担了不应该的赔偿。我的一位朋友告诉我,他朋友在马路上撞伤一条草狗,狗主人要求其医治好这条草狗,结果后去宠物医院打个夹板,花去6000元,宠物医院存在“抬高价”的嫌疑。
如该案这条宠物狗被撞致右腿骨折,检查费用就花去2000元,据说后期治疗费用预计在万元以内,也是难以说清楚的事,因为物价局不可能给宠物医院核定服务价格。
笔者赞成机动车在马路上撞死撞伤猪、牛、羊需要赔偿,但撞死撞伤宠物狗绝不该担责。理由很简单,猪、牛、羊行动缓慢,司机具备有效避让的可能;而狗跑的速度非常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根本没有办法躲闪。此外,一些微型宠物狗躲在车轮下,车主也不易发现,若车主启动车辆或倒车时将其轧死压伤,车主本身就感到晦气,凭什么还要赔偿疏于管理的宠物狗主人?
一个无证驾驶者,驾驶着一辆无照车,若与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难道还不应该负全责?就该案而言,一条无证、无束犬链的狗,过人行横道(请注意:是人行横道,非狗行横道)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伤,狗主人还有什么脸面要车主赔偿?按理说,狗主人应该赔偿车主受惊吓的“精神损失费”和车辆“晦气费”才对。
希望看到“正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划定责任”的武汉市江岸区交通大队民警能看到我的这篇文章。我还要对全国警察说一声,只要机动车正常行驶,宠物狗被车撞死撞伤,车主均不该承担任何责任。(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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