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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必须让“疫苗造假”者倾家荡产

周蓬安 周蓬安的公众号 2018-10-16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称,该局根据线索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现场进行飞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笔者曾发文《狂犬疫苗“造假”就是谋财害命,理应重惩》,但表述过于温柔,今再补一文。


凡中国人都能明白的语境就是,所谓的“根据线索”,其实就是根据举报线索实施检查。但现实情况是,中国人虽然热衷于“告密”,但真正有事举报却很难被相关机构受理。那么这就引伸出另两个问题:一是此次受理的是第几次相关举报?如果不是第一次举报,说明此次查处的仅仅是“造假”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另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此前有“问题疫苗”流入市场,企业是不是应该对受害者、潜在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去年西安那位打过狂犬疫苗但却死亡的女士,家人是不是可以向“疫苗造假”企业索赔?

有一点我是一直没有弄明白,那就是我们每天都面临“有毒食品”威胁,孩子不断遭受“有毒奶粉”、“问题疫苗”侵害,影视作品也教育你“不要与陌生人说话”,可我们的主流媒体和绝大多数网友,却一直与叙利亚、阿富汗等国“比烂”,沉浸在“中国为什么这么安全”的自满心态中。窃以为,这反映出社会整体对各种作恶行为仍处于事不关己、麻木无知的状态。(打赏、点赞、转发,都是支持)

长生生物对关乎他人生命健康的疫苗生产,可以说漫不经心,管理层对他人生命的漠视程度已达令人发指的地步。就在“疫苗造假事件”披露4天后,吉林省食药监局又向该公司开出了344万元的罚单,缘由是去年10月份查处该公司生产的某批次百白破疫苗有效性不符合规定,共计252600支,货值约86万,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半年多时间里,就被两次查出违规,可以合理想象:没查出的违规究竟还有几次?


该消息发布后,不断看到各地声明没有采购长生生物狂犬疫苗、百白破疫苗的新闻,实际上也是对山东人民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同情。因为山东不仅仅是此次“问题疫苗”的直接受害者,一年前刚刚了结的“山东非法疫苗案”,山东人民更是最大的受害者。

当然,与山东人民同样焦虑的,还有重庆人民和河北人民。国家药监局同时还宣布了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批总共400520支的百白破疫苗也不合格,这批疫苗已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0支。


估计各地、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近期都很忙。可以想象,一些家长会翻出孩子的疫苗接种本,然后向防疫部门确认是否给孩子接种过这些“问题疫苗”。如山东、重庆、河北的部分家长,会与防疫部门商讨如何补救,甚至讨论如何赔偿的问题。

关乎人类生命健康的疫苗缘何频频出现问题?关键是违法成本太低。比如长生生物的“百白破问题疫苗”一案,如果不是国家药监局飞行检查,并查出“问题疫苗”,吉林省药监局是否会就8个月前查出的问题对长生生物做出处理,恐怕还不一定。此次做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倍罚款的处罚,似乎是出于不得已。

我就感到非常纳闷,“假疫苗”的危害性明显比“毒奶粉”的危害性更为严重,其行为也更为恶劣。因此,对涉及制造“假疫苗”的相关负责人,不追究刑责实在是说不过去。

奇怪的是,普通民众想象的,总是与实际结果相差很远,我都怀疑这是小时候教科书上批评的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左右司法”。第一财经网《盘点数十份疫苗贪腐判决书:研发销售采购全被侵蚀》一文显示的中心意思,实际上就是“假疫苗案件多数被轻判”。该文提到“山东非法疫苗案”延伸案件4个案件,相关人员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不重,甚至有的被公诉机关因为量刑畸轻而抗诉。


这起涉案金额高达5.7亿元,防治乙脑、狂犬、流感等病毒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24个省市的“山东非法疫苗案”发生后,媒体很快报道《山东疫苗案浮现十年前山西疫苗事件涉事公司身影》。换句话说就是,如果导致近百名儿童或死或残的“山西疫苗事件”被认真对待,相关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也就不会发生“山东非法疫苗案”了。那么今天我要就此再延伸一下就是:如果“山东非法疫苗案”相关人员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处,给疫苗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相关责任人以威慑力,也就不会有如今震惊全国的“狂犬疫苗造假案”、“百白破疫苗造假案”了。如果去年及时重罚了长生生物,让“制假”责任人坐牢,也就不会出现此次狂犬疫苗问题了。


今天微信里有一张图片,其文字内容简单明了地概括了对中国“狗患”及“问题疫苗”的双重担忧,客观地反映出了中国的现状:

出门遛狗请拴好绳。

因为狗是真狗,

而疫苗未必是真疫苗。


一个法制国家竟然将关乎“祖国未来”的疫苗管理成这个“熊样子”,我是百思不得其解。八年前,我曾就整治食品安全提出过《根治有毒食品,必须杀一批、关一批、撤一批》的观点,今天我要将该文引申到治理“假疫苗”上来,即:对制造“假疫苗”的当事人,该杀一批,决不能手软;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人,该关一批,否则我们的监管就形同虚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该撤一批,否则难以引起他们的重视。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在“杀一批”的同时,还要追缴其全部财产以赔偿受害者。简单地说就是,规范疫苗管理,必须让“疫苗造假”者倾家荡产。(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

 

作者:周蓬安

十一届民盟中央社会委员会委员,民盟十一大代表,芜湖市政协常委,“裸体做官”一词首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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