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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纪委通报三起在干部选拔任用期间诬告陷害他人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近日,河南省纪委通报3起诬告陷害典型案例。
01
省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黄真伟诬告陷害案。
2019年4月,某省辖市常务副市长一职空缺,时任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的黄真伟认为自己可能是拟任人选之一。为了竞争该职位,黄真伟安排他人编造反映另一候选人问题的匿名举报信并寄给省委相关领导,严重影响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同时,黄真伟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0年3月,黄真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02尉氏县委原常委、办公室主任胡师民诬告陷害案。2016年至2018年,因谋求职务晋升得不到满足,胡师民便多次使用以他人名义登记的手机号码,将从网上看到或道听途说的信息编辑成手机短信,匿名发给开封市多名领导干部,诬告陷害他人,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同时,胡师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9月,胡师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03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原副主任翟丽萍诬告陷害案。2012年12月以来,翟丽萍多次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整干部期间,编写匿名举报信安排他人投递,举报内容涉及中院多任主要领导和多数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及县区法院主要领导,严重影响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同时,翟丽萍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9月,翟丽萍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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