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德纲能不能“收了”曹云金?
若论这件事的缘起,还得从8月31日说起。郭德纲当日在微博公布德云社最新家谱,昔日出走德云社的弟子何云伟、曹云金(真名:曹金)并不在列。“留下艺名带走脸面,愿你们万里鹏程。从此江湖路远,不必再见。”并提到,“另有曾用云字艺名者二人,欺天灭祖悖逆人伦,逢难变节卖师求荣,恶言构陷意狠心毒,似此寡廉鲜耻令人发指,为警效尤,夺回艺名逐出师门。”
9月4日,曹云金微博长文表示,你说你要夺回“云”字,抱歉,云不是你的,是创始人张文顺先生给的。云字由来,摘自张文顺先生的书斋——听云轩,张先生自称“听云楼主”。是张先生,把云字给了我。先生说“听风太凄凉,听雨太残,云是鹤的故乡,云里的声音最美,你就叫曹云金。”他用“云”字,给我们做名,也是希望“德云同在”,可惜你“德”没有了,我“云”还在。后期先生病重,在家休养,我曾去探望,张先生赠予我他心爱之物“听云楼主”手使名章,对我说传承任重道远,我想,我有责任完成先生遗愿,将“云”字发扬光大,曹云金这个名字,我会一直用下去,此生不改。
郭德纲并未正面回应,只是在微博讲了一个“明朝官员问卜”故事,故事最后反问“但是,你就是不死我有什么办法”。这条微博被认为是侧面的回应,最后的反问被网友解读为“你们就是不改名我也没办法”。
周公的问题来了:郭德纲要求收回艺名,曹云金仍然继续使用,合法吗?郭德纲还可以给其他弟子取名“曹云金”这个艺名,并在相声界与曹云金形成竞争吗?且听周公慢慢道来。
每个艺人不是生下来就注定要做艺人的,绝大多数父母给艺人取的原名不一定与娱乐圈职业适合,因此对于长大后在娱乐圈打拼的艺人来说,取一个好的艺名不可缺少。但结果可能就是,公众只知道艺人的艺名,原名却无人知晓。
知名的羽泉组合之一的陈羽凡,就是艺名。大家都知道的是陈羽凡这个名字,而对原名陈涛知道的则不多。同样,国外的艺人也是这样。玛莉莲·梦露的名字在全世界无人不晓,而她的原名是诺玛·莫天森(Norma Jean Mortenson),听了这名可能没人能反应过来这是性感女神。
当然,在我国一些传统艺术里,艺名还代表着艺术流派。比如,在京剧中“喜连成”科班,是按照“喜、连、富、盛、世、元、韵”次序取艺名,这其中出了侯喜瑞、马连良、谭富英、叶盛兰、袁世海、谭元寿、冀韵兰等名角。那些懂京剧的人一看名字,就知道属于哪个行当和辈分。
曹云金是艺名,特别是其中的“云”字,郭德纲认为是来源于德云社的家谱,而曹云金则说“云”不是你郭德纲的,而是另有由来。但不管怎样,公众所熟知相声演员“曹云金”这个名字是艺名,这一点恐无争议。
艺人艺名的作用是什么呢?说白了,就像是商品的商标,代表着品质和声誉。一个好的艺名,不仅能够让大家记住艺人,甚至能对艺人的演艺事业起到极大帮助。台湾歌手许茹芸的原名是许宏琇,改名为许茹芸后,特别是当她以《如果云知道》等歌曲打响名号后,许茹芸以她的“芸式唱腔”成为大明星。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里面所说的姓名权,实际上就包括艺名在内。对此更为清晰的法律解释,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姓名”。
因此,艺人的艺名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则是《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我们国家民商领域特别重要的两部法律。当然,《民法通则》所保护的艺名,并没有限定的前提条件,只要是艺名,都属于公民享有的姓名权范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艺名,则需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艺名必须达到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但不管怎样,这种区别并不妨碍艺名受法律保护。对于不了解法律的读者来说,我们只需要记住普通艺名受《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保护,这属于人格权;而对于知名艺名则不仅受《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保护,还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这是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结合这样的法律规定,我们就可以明确,相声演员曹金继续使用“曹云金”艺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曹云金”艺名受到法律保护,接下来的问题是,“曹云金”艺名取自于曹金在德云社期间,他现在已经离开了德云社,艺名怎么办?德云社有权收回,还是无权收回?
从前文周公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艺名属于公民的人格权。既然是人格权,那艺名就是依附于人而存在,艺名的姓名权应该属于某人,而不会属于起这个名字的人或单位或其他。因此,即使曹云金的名字是德云社所起,即使曹金已经离开了德云社,曹云金的艺名仍然属于曹金本人,而不可能属于德云社。曹金离开德云社后,不存在德云社有权收回该艺名的问题。
现有多个司法判例也支持上述观点。在北京上加一线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钮春华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北京三中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姓名权的对象,既可以是自然人的本名,也可以是别名、笔名、艺名等。钮春华对其艺名“云菲菲”享有姓名权”,“加一线公司主张其在钮春华使用“云菲菲”从事商业演出活动过程中作出了巨大的投资,因其已经通过双方签订的《歌手签约合同》约定了投资收益比例,因此其作出投资应当以获得合同约定收益作为回报,与钮春华是否享有姓名权并无关联。”
同样,在《香水有毒》原唱胡杨琳诉老东家北京太格印象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及旗下签约艺人桂莹莹不正当竞争案中,该案主审法官曾进一步明确表示:“艺名是自然人姓名权在市场竞争的延伸,具有人身依附属性,不能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来割裂,如果存在这种约定,也应该是无效的。本案中双方合同终止后,太格印象公司不应当再安排其他艺人使用艺名“胡杨林”或与该艺名相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名字从事演艺活动。”
根据上述判例可知,艺名属于公民姓名权的一种,无论该艺名是由谁取的,或者曾做出了何种贡献;不能在合同中约定艺名的归属事宜,相关约定的条款无效。从郭德纲微博的内容看,他可能也是明白此点,因此才会说“但是,你就是不死我有什么办法”,言下之义,你不改名我有什么办法。
最后,周公还要啰嗦几句组合或乐团的艺名问题。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组成的乐团等组合形式,这种组合通常被冠以某一名称,也可以说是组合的艺名(例如BIGBANG,EXO,TFBOYS,零点乐队等)。对于这种组合的艺名,周公倾向于认为其并不具有人格权的属性,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该组合艺名的归属问题。
比如,在“高原红”乐队组合名称争议中,由于经纪公司在经纪合约中约定“高原红”相关品牌属于公司所有,因此,在乐队组合中的成员来开“高原红”组合后,法院最终判定其不能继续使用“高原红”这个乐队名称。
事情分析至此,已经再明白不过了。如果曹云金自己不放弃这个艺名,没有任何人能收回这个艺名,即使郭德纲拿出德云社的家谱也没有用。从曹云金的“此生不改”回复看,想必他是要一辈子使用下去了,老郭再气也只能干瞪眼了。周公真是想最后劝劝双方,由艺名引发的口水战对双方都没有太大好处。与其要争,还不如在相声水平上一较高下,这或许对相声事业还算有些好处。
最后,劝各位读者有空翻翻周公旧作《星路律程:行走娱乐圈的法律之道》。古人云“书到用时方恨少”,包括艺名之类的圈中众多法事怎么破解,周公在该书中早已有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