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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战钢锯岭》火了,麒麟影业愁了

杜哲 周公观娱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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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末,一部口碑爆棚的战争电影《血战钢锯岭》点燃了萎靡不振的中国电影市场,堪称《拯救大兵瑞恩》之后最好的战争片。但一边是该片叫好又叫座的卓越表现,一边却有该片的两家中国投资方因为署名问题掐了起来。到底谁是谁非,本期周公借此事聊一聊和电影署名权有关的那些事儿。




演而优则导的澳洲男神梅尔吉布森曾经给影史贡献了诸多热血瞬间,《勇敢的心》、《耶稣受难记》、《启示》乃至今年的《血战钢锯岭》。但你可能不知道,《血战钢锯岭》差点就因为他的恃才傲物而胎死腹中。十年前老梅醉驾被捕后大肆发表反犹言论,自此被好莱坞的犹太大佬们列入黑名单,也就不奇怪好莱坞没人愿意给《血战钢锯岭》投资了。他这一沉寂就是十年,最终他再三辗转投入老家澳大利亚和钱多多的中国资本怀抱,这才成就这部佳片。


别看万达大张旗鼓收购好莱坞公司,其实中国资本在好莱坞并没那么受欢迎,平时可不容易挤进好莱坞主流大片投资。听说《血战钢锯岭》缺钱?敏锐的中国资本闻风而起,扎堆投资。人多手杂,个个都有自己的利益考量,难免纠纷。



导演梅尔·吉布森


近日,两家参与了《血战钢锯岭》制作、发行的中国公司就因为署名闹得沸沸扬扬。纠纷的主角是《血战钢锯岭》的全球联合出品方及投资方——麒麟影业和中国地区发行商——熙颐影业。在北美市场上,麒麟影业作为联合制片方出现在影片字幕,但在中国的上映版本,却不见麒麟影业的踪影,熙颐影业倒是作为联合出品方出现在了字幕上。因此,麒麟影业认为熙颐影业作为中国地区的发行方擅自删掉了自己作为联合制片方的署名。


一边是票房口碑双赢,一边是两家公司为个署名撕得面红耳赤,何故?


对电影公司来说,它在电影中的署名往往反映了它在一部电影中的地位。谁是“制片者”,业内就认这部电影是谁的,争署名,事关“面子”;但这绝不仅仅是“不蒸馒头争口气”的问题,这部有望冲击奥斯卡的热门电影,台上的署名在台下还可能裹挟着众多潜在利益,署名不清在法律上很有可能影响电影的最终利益分配。


周公今天就来讲讲电影署名的那些事儿。


麒麟战熙颐的来龙去脉


12月8日《血战钢锯岭》在中国大陆上映,麒麟影业发现电影中没有自己作为联合出品方的署名,12月26日,麒麟影业就召开发布会“控诉”中国地区发行商熙颐影业,因为不管是早前上映的澳洲版还是北美版,都有麒麟影业的署名,而到了中国版片头,署名却凭空消失。麒麟影业认为这个锅得熙颐影业来背,毕竟他们是《血战钢锯岭》的中国发行方。


事实究竟如何?各方说法纷纭,咱们暂且看图说话:



《血战钢锯岭》的全球版权方是CCP(Cross CreekPictures:美国十字小溪影业),麒麟影业的美国全资子公司(Kylin Pictures,Inc.)直接和CCP签订合约,约定其作为投资、出品方享有影片在全球银幕主署名区域的署名权;而IMG(IM Global)是全球发行权持有方(北美除外);熙颐影业则从CCP手里买断了《血战钢锯岭》的中国版权,从IMG手里买断了中国地区的发行权。


看来,确实如熙颐影业回应署名纠纷时说的,他们和麒麟影业没有直接协议,言下之意这个锅我们熙颐不背。那在北美和澳洲上映时还出现过的麒麟影业的署名,来中国时到底是被谁,又为什么删掉了呢?一方面麒麟向CCP和IMG都求证,CCP、IMG都表示对麒麟的署名被删不知情,另一方面熙颐又向CCP回应称“字幕问题是因为政府的审查,需要提供相关文件来支持,才能通过相应的署名批准”。但麒麟的说法却是他们有联系中影负责影片进出口的部门,称在这部影片的公司署名上,并没有提出相关要求。好一出罗生门。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电影产品耗资巨大,资本集聚,本就复杂,若是法律不清、约定不明,实在难免纠纷。为了避免难上加难,早早弄清电影署名,很有必要。


“制片者”如何署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为一个整体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只要在电影中署名表明为“制片者”,除非有相反证明,“制片者”就是电影的著作权人。


但现实没这么简单。电影行业里对“制片者”的称呼五花八门,我国对此也没有明确法规。该如何根据署名判断“制片者”呢?实务中的情况概括有如下几种:


第一,“直接署名”:通常电影中署名为“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的,如果没有相反证明,此单位即为“制片者”,对电影享有著作权;


第二,出品方往往会委托“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进行摄制,所以摄制单位通常不属于“制片者”,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摄制单位是电影的出资方或者有合同约定,此时摄制单位也作为“制片者”对电影享有著作权;


第三,因为电影的摄制和放映必须先取得许可证,所以影视许可证也能作为确认“制片者”的参考证据;


最后,有个杀手锏叫“约定优先”:如果有合同事先约定了著作权、以及署名等权属的分配,一切以合同约定为优先。根据麒麟影业出示的部分合同内容来看,他们好像就已经掌握了这一杀手锏,早早和《血战钢锯岭》的全球版权方CCP(Cross Creek Pictures:美国十字小溪影业)约定了自己在电影中具体如何署名,只不过还是没能避免在中国上映时熙颐影业这一变数。


综合看来,周公支招,“制片者”在电影中给自己署名时,最好明确写上诸如“xxx是电影的版权方”这种确切表述,或者干脆都通过合同进行明确约定,就具体怎么署名、谁享有那部分著作权等明确约定,另外,也可以考虑去国家版权局主动申请版权登记,以避免版权纷争。 


具体创作者如何署名?


相比“制片者”的署名纠纷,电影行业里更常见的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的署名纠纷,比如此前电影《唐人街探案》的编剧就曾声称导演陈思诚霸占了编剧署名权;《北平无战事》一案中两个编剧也是把编剧刘和平诉至法院主张自己的署名权。




因为电影本质上是由许多人共同完成的合作作品,如果您为一部电影的诞生提供了“创造性劳动”,也就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的智力劳动”,那么尽管电影的著作权整体直接赋予给了“制片者”,您仍然可以在电影中署上自己的大名。比如导演、编剧、摄影、音乐等,都有要求在电影中署名的权利。


  • 合同约定优先


至于具体到底署不署名、署真名假名还是艺名、在片头还是片尾署名、多大字号署名等等诸如此类,一切都可以和制片者进行约定,此时也遵守“约定优先”的原则,以您和制片者的约定为准。


  • 法律如何规定


理想美好,但现实是并不是每个创作者都能是著名大导演或者知名编剧,很多小创作者并没什么谈判筹码去要求大电影公司,您可能没法完全顺遂自己的心意去署名,那也没关系,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还是能按照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获得署名的权利,那就是以适当方式让观众知晓您的和电影的联系。


具体而言,就是法律要求对作者的署名:第一,署名要能够表明作者和作品之间存在着创作关系的事实;第二,署名的方式应该是符合一般惯例的,不一定非要在哪一幕哪个位置打出作者的名字,但至少应该符合社会惯例、能够让公众知晓这部电影有您的相关创作。


还有一个问题是:一个剧组上上下下成百上千人,到底哪些人才有权署名?是不是只有“创作者”才可以呢?司法实践中,曾有灯光师要求在电影的宣传资料中署名的先例。


在孟繁远诉内蒙古电影制片厂侵犯署名权一案中,原告称其作为灯光组组长参加了电影的摄制工作,但该电影的宣传资料中没有给其署名,故请求法院确认其署名权。法院最终以“劳动者有表明身份的权利”这一民法原则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因此,如果您也为电影提供类似劳动,也就是所谓“非创造性劳动”,想要在电影中看到自己的名字也并非不可能。根据前述案例确立的原则,在一定情况下仍然有机会获得作为影片主创人员被表明身份的权利,不过,这就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署名了。


周公有话




电影中的署名问题没有看上去那么简单,不管是制片方还是具体创作者,似乎都是依靠业界惯例进行详尽的约定更加保险。


麒麟影业倒是深谙“约定优先”原则,毕竟和CCP就署名问题有在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也就是和谁签的合同就去找谁,麒麟影业就该直接去找CCP,然后再由CCP一环环去找和熙颐影业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公司。


其实麒麟影业早就因为署名问题向CCP发出了律师函,所以,周公猜测,麒麟影业对熙颐影业的一系列发声,八成还是公关策略,毕竟两家曾经一起在好莱坞闯荡,就《日月人鱼》和《龙之诞生》两部电影先合作后分手,仇怨也不浅。


总之,电影的法律权属和权益分配本身就复杂,闯荡好莱坞的中国资本,一方面是跨国投资,一方面又面对的是发展成熟的好莱坞电影产业,在法律上一定得慎之又慎,也得多多学习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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