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律师怎么“看”《三生三世》
三生三世陷风波,
引出抄袭“N种借口”
近日,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席卷荧屏,圈粉无数。而在电视剧热播的背后,原著小说作者唐七公子却因为“抄袭事件”陷入了舆论的漩涡。
不少读者质疑,唐七公子的小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无论是在文章风格、人物设置和情节设计上,都与另一位名为作者“大风刮过”的小说《桃花债》十分近似。为了证明唐七公子的抄袭行径,大风的粉丝们还自发制作了大量比对图,可谓“证据确凿”。
面对抄袭质疑,唐七公子给出了她的解释:“模仿”。她在微博上回应道:“七年前我刚走出大学校门,很喜欢一位作者,模仿她的文风写了一篇长篇小说在某文学网站发表,刚开始发表时没有想到这篇小说会红起来……”
作为专业律师,在没有全面了解事实的情况下,我们尚难判断唐七公子是否真的构成抄袭。真正令我们我们感兴趣的,是唐七公子的辩白: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模仿”,和“抄袭”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随手一搜,有类似想法的作者可不在少数:
“借鉴”、“致敬”、“模仿”……面对这些套路满满的抄袭借口,作为吃瓜群众的我们在纳闷之余,不禁要问: “模仿”、“借鉴”、“致敬”、“抄袭”……到底有啥区别?
致敬&借鉴&抄袭:
一种经验判断
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毕竟,这些词语都不是法律概念。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凭借日常经验就能加以区分。
所谓“致敬”,是对原作品中某个桥段、某个场景或者某段对话高度复制,属于作者为表达自己对前辈的敬仰而在作品中夹带的“私货”。它是作者在作品中埋藏的“彩蛋”——知我者,会心一笑,不知我者,莫名其妙。
例如,国产电影《一步之遥》的一开场,就是对好莱坞经典电影《教父》的致敬:昏暗场景下的顶光,缓慢回拉的镜头运动,黑色领结,胸口别着的玫瑰花……与《教父》简直如出一辙。但是,这些照搬仅仅是技术层面的,影片中姜文怀里的那只兔子和所坐的中式太师椅却平添了几分戏谑的味道。可以说,姜文只是模仿了《教父》的场景,讲述的却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姜式故事。这可以称为“致敬”。
(上图:《教父》;下图:《一步之遥》)
“借鉴”与“模仿”是同义词,一般指模仿他人作品的主题、创意、中心思想、叙事手法等较为宏观的元素。这种情况下,作品的思想创意虽源自他人,却融入了全新的元素,或体现了作者对事物的独特感知。
例如,宁浩的电影《疯狂的石头》,借鉴了英国影片《两杆大烟枪》中“多线叙事+黑色幽默”的风格,拍出了一部独具特色的黑色喜剧。这种模仿他人叙事方式的做法就是典型的借鉴——毕竟,两部电影除了风格类似,几乎讲述的是两个不同的故事,难以构成“抄袭”。
那么,什么是“抄袭”呢?一般而言,“抄袭”是指对故事内容本身的复制。它不仅仅停留在主题、创意层面,更深入到具体的文字表达、人物关系、具体细节上。抄袭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原封不动的复制他人作品,被称为低级抄袭。这种方式简单粗暴,省时省力,却容易被察觉,故已日渐失传;另一种是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从而将作品中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被称为高级抄袭。此法虽然难度较大,但只要熟练掌握,内化于心,便能集百家之长,化抄袭于无形之中,比什么“文章套路”、“写作软件”不知道高明到哪里去了。
这种高级抄袭不同于简单的照搬照抄,因而在认定上颇具难度——在庄羽诉郭敬明抄袭一案中,原告庄羽就指控被告郭敬明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在若干情节和语言表达上与自己的作品《圈里圈外》雷同,侵犯了其著作权。可问题是,郭敬明毕竟没有逐字抄袭,他完全可以主张自己只是“借鉴”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又是如何划清“借鉴”与“高级抄袭”之间的界限呢?
模仿借鉴vs高级抄袭:
著作权法上的定性
面对这样的疑问,著作权法用“实质性相似”和“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给予了回答。从法律层面上说,想要认定抄袭,就必须认定两部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而要比较两部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就必须使用著作权法上最重要的原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所谓“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就是我们在比较两部作品时,会把作品中内容区分为“思想”和“表达”两个部分。对于抽象的主题思想、故事梗概、构思创意等,法律并不保护。只有当这些思想、创意以文字、音乐、美术等有形方式被具体表达出来时,才能够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
举个例子,我们可以按照“男女彼此相爱却因家人反对最终双双殉情”的故事主题,拍一部名为《梁山伯与祝英台》的电影。我们的故事主题显然属于“思想”,不受保护,但我们的电影可是受保护的。对于其他人来说,他们可以使用相同的主题,拍一部《罗密欧与朱丽叶》,这便是“借鉴”;也可以创造一个几乎相同的场景,使用一段一模一样的台词,这便是“致敬”。但倘若有人拍了一部爱情电影,却在“男扮女装”、“杭州求学”、“十八相送”、“梁祝化蝶”这些具体情节的串联上都一模一样,超出了合理限度,便足以构成“抄袭”了。
在庄羽诉郭敬明一案中,北京高院同样使用了这种方法。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
“被告作品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原告作品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造成两部作品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从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上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解释的程度……在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作品就构成了抄袭”。
据此,法院二审判定郭敬明侵权成立,需赔偿原告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
周公有话
一直以来,抄袭都是最为大众所不齿的行为之一。然而,却总有一些“真的猛士”,敢于直面大众的唾沫星子,敢于正视豆瓣的负分滚粗,毅然决然的将抄袭进行到底。他们继承了先辈们“窃书不算偷”的遗志,言必称“借鉴”,行必法“模仿”。更有甚者,给自己的赤裸裸的抄袭行为冠以“致敬”的金字招牌,从而一举站上情理与道德的制高点,把质疑和批评都踩在脚下,十门羞耻感的大炮都轰不下来。
好在近年来,一场场维权诉讼让不少抄手们名声扫地,无处遁形。从2006年庄羽诉郭敬明案,到2015年琼瑶诉于正案,再到今年的《锦绣未央》编剧集体维权案,越来越多的作者开始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原创的尊严。2016年11月14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也将会有助于改善当前网文界混乱的生态环境。
至于此次《三生三世》抄袭事件,暂且抛开是非对错不谈,能引起社会对于网文抄袭前所未有的关注,进而推动相关立法工作的完善,不也是一种进步的表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