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不扯阴谋论,从中韩法律上扒一扒wuli韬韬败诉这件事

邹星光 周公观娱 2022-03-20
点击上方“周公观娱”可以快速订阅哦!

对于网民来说,明星与经纪公司“解约门”在近些年是见的多了,光是2016年,就有鹿晗、吴亦凡与SM达成和解协议、蒋劲夫解约唐人失败、盛一伦解约乐漾等多起案例。但在上月,网上几乎同时爆出“黄子韬在韩国再度败诉SM”与“黄子韬在中国再度胜诉SM”这两条看似自相矛盾的新闻,这下子小伙伴们表示有些看不懂了。





网上各媒体对于此事的各色评价更是让wuli韬韬与SM之间的纠纷变得扑朔迷离,尤其是关于韩方判决是对所谓的“限韩令”的报复的评论,更是带有阴谋论的色彩。



但其实,这两个官司虽然都与韬韬和SM“闹分手”有关,却是涉及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问题,这也是艺人经纪合同纠纷中的两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两国的判决都是合乎法理的,与“黑幕”、“阴谋”没有半毛钱关系,小编今天就以中、韩两国法律为依据好好谈一谈EXO的小鲜肉们与SM之间的官司。


1败诉:请求确认专属经纪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


先说说wuli韬韬在韩国败诉这件事。在韩国法院的官司中,韬韬是请求法院确认“专属合约效力不存在”,也就是说,败诉是指韬韬请求确认专属经纪合同无效的主张没有得到首尔法院支持。


(一)什么是专属经纪合同无效?


请求确认专属经纪合同无效,是艺人解约的常用手段之一。


从法律上说,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与解除合同是不同的:主张解除合同,是在承认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主张经纪合同自解除之时起对自己不再有约束力;而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则是从根本上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的效力从来没有存在过。


可见,主张合同无效是一种彻底地否定经纪合约效力的一种手段,它的判断也比较简单,无需去分析艺人有没有合同解除权,只要合同内容确实有悖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共利益,就可以让艺人从合同中彻底解脱出来,可谓“标本兼治”。正因如此,EXO的其他两位成员吴亦凡和鹿晗在与SM解约时,同样主张了合同无效。


那么,鹿晗和吴亦凡“合同无效”的主张,能够被法院采纳吗?


从2014年到2016年,鹿晗、吴亦凡与SM的解约拉锯战持续了两年时间,他们在韩国法院也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是最终的和解方案是“确认了SM娱乐公司与KRIS、鹿晗过去曾签署的专属合约有效至2022年。Kris和鹿晗在日韩区域以外的地区,由SM娱乐公司委托经纪约,KRIS、鹿晗将与SM娱乐公司进行盈利分成。”


由此可推知,鹿晗和吴亦凡当时的诉讼请求极有可能在诉讼中得不到韩国法院支持的,所以他们才会退而求其次,达成了“合同继续有效,盈利分成”的和解方案。



有了鹿晗、吴亦凡两人的前车之鉴,wuli韬韬在韩国的此场诉讼结果其实注定凶多吉少。三位中国籍小鲜肉的坎坷解约路,再次激发了网友们无穷的想象力。难道存在是非国民待遇?抑或是对中国“限韩令”的报复?甚至与“萨德”相关?wuli韬韬败诉,究竟是一场阴谋论,还是另有隐情?


(二)为何请求确认无效的主张被否决?


EXO的小鲜肉们关于“专属合约效力不存在”的诉讼请求都没有得到韩国法院的支持,意思就是说,他们与SM之间的合同内容本身是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的。


经纪公司在中国网民心中的形象似乎有点“妖魔化”,有点压榨艺人的“吸血鬼”的感觉,但如果对韩国演艺经纪管理制度有一定了解的话,对于SM的经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一结论是能够理解的。


韩国的演艺经纪市场也经历了从“乱象”到“规范”的发展过程:


  • 2009年,韩国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极不公平的“奴隶契约”问题集中爆发,包括被强迫陪睡的张紫妍自杀案、“东方神起”、韩庚请求确认与SM的专属经纪合同无效(均胜诉)等多起案例,艺人遭受不公平对待的问题因此受到了韩国政府的重视。

  • 针对该问题,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orea Fair TradeCommission,以下简称“KFTC”)于2009年公布了《大众文化艺术人标准专属合同》(以下简称《标准专属合同》),娱乐经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应当以该标准合同作为基准。


  • 并且,KFTC20101223日下令要求SM公司修改旗下艺人东方神起、少女时代、Super JuniorSHINee等的不公平合约,且其一共要求19家娱乐公司修改旗下230名艺人的不公平合同。

  • 2010年,KFTC表示,修改后的SM公司与艺人的新合约得到了KFTC的认证。

  • 2014年,韩国国会通过《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대중문화예술산업발전법),且以总统令的形式颁布了其实施细则,韩国演艺经纪管理制度正式建立,演艺经纪市场日趋规范。



由此可见,于2009年开始,通过改革,韩国的演艺经纪管理制度已经日臻完善,SM作为韩国娱乐圈的巨头公司,在当下,它提供的格式合同必然是与官方要求是一致的,几乎不可能宣告无效。


所以,在EXO小鲜肉们的案子中,SM的态度一直是很强硬的,那就是一直强调“依法解决”,并表示他们的合同都是按照KFTC的标准合约制定的,EXO小鲜肉们的解约事件的结果也表明SM的自信并不是装出来的。


其实,网上的质疑声音主要是拿EXOSM之间的合约有效期长达十年来说事儿,比如有“韩国法律规定艺人经纪合同的最长有效期为七年,所以十年的合同是无效的”之类的观点,然而这不过是一种误读。


首先,韩国并没有法律规定演艺经纪合同的最长期限为七年,而只是《标准专属合同》第三条第二款有这一规定。然后,《标准专属合同》的规定并非超过七年无效,而是七年以后艺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因此法院不能因合同有效期超过《标准专属合同》规定的七年就认定其因违背善良风俗而无效。


2胜诉:侵害专属经纪权的主张不成立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韬韬在中国的胜诉。2016年6月17日,SM公司以黄子韬及其代言客户为被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黄子韬在中国的相关演艺活动侵犯了其“专属经纪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wuli韬韬胜诉指的是SM公司关于侵害专属经纪权的主张不成立。此外,SM也曾对鹿晗、吴亦凡违约在中国从事演艺工作的行为以侵犯“专属经纪权”为由提起诉讼,同样未获法院支持。


(一)什么是专属经纪权


专属经纪权就是指,艺人和经纪公司之间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艺人将其演艺工作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均委托经纪公司独家代理,艺人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经纪人接洽工作,简单说就是,艺人只能接这一家经纪公司介绍安排的演艺工作。


因此,SM主张的“侵害专属经纪权”实际上就是指EXO的小鲜肉们在未经SM作为经纪人安排工作的前提下,私自接受了第三方提供的演艺工作,以及提供代言工作的客户在明知小鲜肉有经纪合约在身还直接向他们提供工作机会。


(二)为什么SM公司会败诉?


所谓的专属经纪权在法律上的性质是“债权”。

对于经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黄子韬而言,即使其私自接洽工作,那也只能说是“违约”,SM公司只受《合同法》保护,它只能依据合同追究黄子韬的违约责任。

因SM公司在中国并不受侵权法保护,所以SM 公司主张其专属经纪权被侵害被法院驳回而败诉,自然就不奇怪了。



周公有话

       

我国公众舆论偏向于艺人而“妖魔化”经纪公司,这不仅仅与狂热的“粉丝文化”有关,也与我国尚欠缺配套的演艺经纪市场管理制度有关,由于缺乏政府必要的干预与规制,民众难以信任经纪公司会积极保护艺人的利益。


在国外经验方面,除了本文提到的韩国的一系列制度措施外,娱乐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的演艺经纪制度更是完善,法律层面有诸如《加州艺人经纪人法案》(The Talent Agencies Act)、《纽约职业经纪人管理规则》(New York’s Employment Agent Regulation)等系统的规则,行业自治方面则有健全的工会(guides orunions 的内部规则,颇值得我国借鉴。


并且,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主要是涉及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法律和司法在这个问题上需要做到“衡平”:既不能放任作为强势一方的经纪公司压榨艺人,也不能让艺人有权利“任性”解约,然而我国实务中这两方面的问题都较为突出。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将有赖我国演艺经纪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司法、仲裁正确适用相关民法规则。


(编辑:刘宗鑫)


“周公观娱”,由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俊武率领的律师团队倾力出品。“周公团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业务,在文化娱乐影视领域有着丰富经验,是中国最专业的娱乐法团队之一。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