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狼2》版权争夺战开打,谁会是正主?
喜欢国产电影的朋友对电影《战狼》一定不会陌生。2015年,这部由吴京主演的主旋律电影横空出世,席卷5.25亿票房,成为当年国产片的一匹大黑马,叫好又叫座。
经过两年多的筹备,吴京携《战狼2》再度归来。不曾想,这次影片尚未上映,就遇到了大麻烦——武汉传奇人公司以侵犯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吴京旗下、也是《战狼2》制片方之一的登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000万元。更要命的是,传奇人公司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战狼2》禁播。
2017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6月20日,双方举行了第一次证据交换。本期周公观娱,让我们一起关注这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武汉传奇人公司主张,其与登峰公司、春秋时代公司和南京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共同投资了电影《战狼》,其中传奇人公司出资300万。而作为投资的回报,传奇人公司从春秋时代公司那里获得了20%的《战狼》投资股权、署名权及版权。(如下图所示)
原告认为,被告登峰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予改编权的前提下,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予“战狼”两个字作为片名使用权的前提下,擅自使用“战狼2”作为改编作品的商品名称,侵犯了传奇人公司知名商品的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传奇人公司的主张,登峰公司坚决否认。登峰公司称,自己从未与传奇人公司签署任何协议,也从未向其转让过影片版权。电影《战狼》的版权应由登峰公司独家享有。
作为本片的另一投资方,春秋时代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青山亿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发布声明。按照春秋时代公司的声明,传奇人公司是其引入的二级投资人,与登峰公司无关。传奇人公司只享有电影《战狼》的署名权与投资收益权,不享有其他著作权。(如下图所示)
争议焦点
本案的症结,出在春秋时代公司与传奇人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上。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楚:《投资协议》到底是怎样约定的?有没有将影片版权转让给传奇人公司?
倘若《投资协议》中没有将版权转让给传奇人公司,那么原告的主张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但是,若《投资协议》确将部分版权转让给传奇人公司,也需要进一步考察其他相关协议中有无关于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的相关协议。
具体而言,假如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对作品进行改编或者再授权需要获得全体著作权人的许可,那么任何一方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也就是说,《战狼2》可能构成侵权;
假如《投资协议》中没有对上述情形进行具体规定,那么,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权利人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也就是说,只要登峰公司能够证明它与其他权利人协商过,传奇人公司如无正当理由,就不能阻止登峰公司对《战狼》进行改编。此时《战狼2》并不侵权,但是需要将受益分配给传奇人公司及其他著作权人。
虽然我们暂时无法获知《投资协议》中的具体内容,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只有当这份《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将影片版权转让给传奇人公司、且协议明确约定改编需要获得全体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传奇人公司才可据此主张登峰公司侵权。而这一切,都有待庭审为我们揭晓答案。
周公有话
相比于单片,类似《战狼》这样的续拍电影则更容易陷入版权纠纷的泥潭。毕竟,在《战狼》开拍前,没有人想到会拍摄续集,相关合同在后续电影的续拍和改编上往往也缺乏细致考虑。直到影片红遍大江南北,续集项目匆匆上马之时,利益格局已然不同往日。此时极易爆发版权纠纷,最终导致“一言不合就诉讼”。
要解决这一问题,不妨在影片筹备阶段就与相关著作权人签订详细的合同,对续拍、改编等事宜进行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签订类似协议,在拍摄新作品之前,也应当应同所有著作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利益分配。而关于本案的最新进展,周公也将持续加以关注。
(编辑:刘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