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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关晓彤甜蜜暴击 最受伤的会是谁?

杜哲 周公观娱 2022-03-20




假期最后一天,大家还沉浸在假期余额不足的小确丧中,鹿晗突然公布和关晓彤的恋情,瞬间微博爆炸,鹿晗的迷妹们遭遇一万次暴击。



据不完全统计,各位朋友圈里的鹿晗迷妹(芦苇)大概出现了如下几种症状:


第一种:生无可恋,再也不会爱了;

第二种:宣布脱粉,销毁鹿晗一切周边;

第三种:拒绝相信选择狗带,认为是二人拍摄《甜蜜暴击》的宣传炒作。



可见,当红明星公开婚恋状况,对于迷妹迷弟们来说,是真·爆炸新闻。

 

粉丝自是不希望偶像和别人恋爱/结婚了,“离他/她的作品近一点,离他/她的生活远一点”这句追星座右铭,说得挺好,但对一些粉丝来说,有时可能确实是情难自禁。

 

从经纪公司“经营”艺人的角度来看呢?其实,但凡是带了点“偶像”特质的艺人,无论其是否有足够的实力和优秀的作品,向粉丝们贩卖爱情幻想都几乎是这位艺人逃不开的“使命”。艺人的自主恋爱甚至于结婚,对于艺人的粉丝基础而言,都有可能带来毁灭性打击。


今年早些时候日本偶像女团AKB48的一名成员当众宣布要结婚,就闹得极端粉丝当晚砸了AKB48的周边店。这样看来,偶像型艺人的婚恋状况必定影响他/她的吸金能力,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很多经纪公司都明里暗里限制艺人的婚恋情况。

 

当然,最直接的限制方式是通过在演艺经纪合同中明令禁止艺人的恋爱/结婚,但这种限制婚恋自由的约定是否有效?

 

日本:通情理,否效力


我们先来看看,在偶像文化十分成熟的日本,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日本某女团成员美浦圣奈2012年4月跟经纪公司签约,在其合约中明确约定“若跟粉丝交往必须赔偿公司损失”,她后来在合约期间与男粉丝交往,遂向公司表示要退出女团,也没有参加安排好的演唱会。为此,公司基于合同中前述的限定条款起诉美浦圣奈,称她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990万日元(约58万人民币)。


(日剧legal high中,因女艺人私生活曝光,粉丝组团起诉女艺人)


该案中,法院认为,“粉丝们渴望他们的偶像诚实守信,也因为如此,从管理角度来看,恋爱禁止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存在。”同时,法院也指出,“人有与异性交往、追求幸福的自由,即使是考虑偶像职业的特殊性,对此加以禁止仍然属于过度干预。”因此,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请求,认为仅当艺人有让公司利益受损之恶意,其公布恋情才需要赔偿。


如此看来,法院的判决考虑了情理考虑了法理,其在认可限制婚恋条款的合理性的同时,还是倾向于否认该条款效力。

 

中国:限制婚恋 有悖良俗


在中国的情况也是相似的。


首先,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民法、婚姻法,都从法律层面维护了个体的婚姻自由,这是法律赋予艺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利。恋爱自由和婚姻自由也是破除封建的过程中人们所全力追求的,限制婚恋自由本身就明显有悖于公序良俗,于情于理其效力都应当被质疑。普通人的恋爱和婚姻自由自是不应当被限制,周公以为,艺人也只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其婚恋自由也当然不应当被限制。 


在李鸿杰与北京黑方金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艺人与公司签署《艺人合约》,后艺人以合同显失公平等原因为由,要求撤销该《艺人合约》。其中,合约第十一条约定,“未经公司同意,艺人私自谈恋爱或结婚的,若因艺人的此种行为导致对艺人个人、男团组合或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司有权提出解约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对此,尽管法院没有明确指明《艺人合约》中关于婚恋自由的约定无效,但在判决中法院也明确提出《艺人合约》中确有个别条款的约定存在与法律法规冲突或表述不准确的情况。


那么,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属无效。既然婚恋自由是法律确保的人身权利,也为公序良俗所包含,也就不可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被剥夺、限制。合同条款剥夺、限制婚恋自由,该条款也就很有可能因损害社会公益、规避强行法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隐婚隐恋的潜规则


这样看来,合约中限制婚恋的条款的效力,并不靠谱。


其实,在周公经手的诸多演艺经纪合同中,较为规范的经纪公司也已经鲜少通过合同限制艺人的婚恋自由了。一方面也是出于条款效力的考虑,另一方面,现实中更多存在的,是艺人和经纪公司自己出于利益考量,而自觉自愿地遵守了不恋爱结婚,或者是不公开恋爱结婚的“潜规则”。


但是,这个潜规则被遵守的前提是,艺人和公司都把经营艺人的“偶像”身份和粉丝经济中的价值作为第一要务。一旦艺人想要追求个人幸福甚于发展偶像事业,艺人和公司之间的价值排序就发生了分歧。此时,如果艺人越过公司的许可,擅自公开自己的婚恋状况,就会使公司处于被动的位置。


倒是在鹿晗关晓彤今天搞的大新闻里,鹿晗关晓彤都有自己的工作室,双方工作室也都第一时间出来点赞比心,不存在出现这种让公司措手不及的情况。但如果和公司没有提前沟通好,来个措手不及的公布婚恋状况,对艺人、粉丝和公司都有很大的杀伤力。比如当年日本的“国民老公”木村拓哉,在正当红的时候在演唱会上擅自宣布婚讯,就令他的迷妹们心碎不已。如果说有人比迷妹还要更心碎的,恐怕也就只有他的经纪公司杰尼斯事务所了。一方面艺人擅自行动会影响公司对其他艺人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公布婚讯会大大影响木村拓哉的吸金能力,这就必然影响杰尼斯的收入。所以,当年杰尼斯事务所的做法是通过各种手段打压木村拓哉。



但能像杰尼斯这样动用势力甚至于几乎绝情的“雪藏”“封杀”艺人的手法,对于目前国内多数经纪公司而言,可能较难做到。毕竟,目前国内当红艺人的话语权相对还是较大,在与公司的关系上甚至占据主导的优势地位,能够动用“封杀”手段的经纪公司也为数不多。

 


既然直接限制婚恋自由的条款效力很成问题,周公建议公司换个方式曲线保障自己的权益。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实艺人和谁恋爱结婚,对公司的影响并不那么大,真正影响公司的是粉丝们对此的反应。既然如此,那么只要公司能通过合同设计,将公开婚恋状况的权利把握在自己手上,并就此对艺人设置一定程度的违约责任,公司就能够根据自己对艺人演艺事业的规划,把握是否公开和何时/如何公开艺人的婚恋状况了。


所以说,虽然限制婚恋自由不可行,但通过合同限制公开与否的自由和具体方式,就可行得多了。


 这样看来,既然限制婚恋条款不靠谱,经纪公司和艺人还是应当多加强沟通,成为利益和行动的一致体。在婚恋事宜上,早早就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公司将是否公开婚恋状况的决定权把握在自己手上,以防艺人冷不丁杀个回马枪,让公司措手不及。


如果要一心扑在事业上,可参考天王刘德华的隐婚,到粉丝群体的接受度较高、地位稳固时再公开,如果像鹿哥一样个性鲜明、耿直,那就不要塑造什么不懂恋爱的懵懂人设,直接大大方方公布,让粉丝自己选择接受还是离开。


周公相信,只要公司能够把握艺人的婚恋状况公开还是不公开,艺人和公司之间的矛盾就会减少很多,二者的利益共同体会非常牢固,剩下的就是如何做好保密工作和以及日后公开如何公关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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