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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被诉侵犯著作权,文青的精神角落还保得住吗?

李琳 周公观娱 2022-03-23

 

在看电影前,我们常常会先去“豆瓣”上看看网友评分,以及截图剧照,侧面了解电影的口碑和梗概。没曾想,提供这一服务的豆瓣网却因此被诉至法院,连累不少影视剧的宣传照应声下架。


以“我们的精神角落”为口号的豆瓣网,一直被奉为小资文艺青年的聚集地。纠纷一出,文青们坐不住了:这下我们的精神角落还保得住吗?

 

案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自20173月起,包括花儿影业在内的多家影视剧版权方,相继向朝阳区法院起诉豆瓣的运营方豆网公司,要求豆瓣删除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的电视剧截图、剧照和海报,并索赔954200元。

 

其中,乐视花儿公司主张其作为电视剧《产科医生》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本剧包括但不限于剧集、截图、海报等的著作权,豆网公司未经许可在“豆瓣电影”上使用涉案影视剧的截图、海报等进行营利活动,侵害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豆网公司”删除涉案截图和海报,刊登声明启事,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800元,维权合理支出1600元。

 

豆瓣的抗辩,核心观点有三:1.乐视花儿公司不享有涉案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提起诉讼;2.豆网公司上传海报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3.豆网公司作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9月15日,朝阳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朝阳法院认为,第一,剧照和海报属于独立于影视作品之外的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如无其他证据支持,著作权应属于作者所有,而剧中截图作为影视剧的一部分,花儿公司才有权主张著作权;第二,涉案作品构成合理使用,无需征得权利人同意;第三,“豆瓣电影”网站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非内容提供者、知情方,涉案作品属用户自行上传,本身也并不侵权,“豆瓣网站”也不构成侵权。最终,朝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青们的精神角落保住了!


(本案庭审现场)


尽管如此,目前在豆瓣网有关《产科医生》电视剧的图片依然无法显示(如下图),空荡荡的影评界面少了许多视觉元素,令人颇不习惯。而在未来,类似豆瓣的网络平台如何规避侵权纠纷,既满足用户浏览需求,又兼顾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是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结合本案,谈谈平台使用影视海报的版权风险。

 

(豆瓣网《产科医生》电视剧简介的部分截图)

 


                 

问题一:

影视剧海报是作品吗?

 

本案中,原告花儿影视主张对剧照、海报、截图享有著作权。该权利成立的前提是剧照、海报、截图等内容要构成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图片是否属于作品,需要满足两大条件:第一,实质要件——属于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具有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果的独创性;第二,形式要件——作品要有可被感知的外在表达,可以通过印刷、绘画、拷贝等方式实现有形复制。


本案中,影视作品的海报蕴含着造型、色彩、比例、动作等多方位的艺术设计,具有极强的独创性;而剧照、截图的内容直接记录演员动作、神态、拍摄光线、角度、距离,有故事感和艺术感,是剧组集体创作的成果,满足独创性要求。这些剧照、截图、海报图片在网络平台可以被下载、转发,具有可复制性,应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问题二:

豆瓣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花儿影视主张豆瓣大量地使用,并存在营利行为,以此主张万元的赔偿损失。但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6条第1项的相关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可以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已发表作品,这就是所谓“合理使用”。豆瓣能够构成合理使用,是本案胜负的关键。

 

合理使用是否成立,具体的判断标准当属“三步检验法”,即合理使用只能在特殊情形下作出、与作品正常使用不相冲突、没有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明确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适度引用”的程度判断:一方面,众所周知,豆瓣网电影板块的重要功能就是用户点评、打分,所形成的电影评分客观、真实、可参考性强是豆瓣网吸引用户的核心因素,发布影视图片的行为不是豆瓣网商业模式的组成部分,不能直接起到吸引用户、招揽广告主的作用,网页使用影视图片是为了贴合影片介绍、评分功能。另一方面,长期以来,作为视听艺术的电影,其海报、宣传照等基本代表了影片的片名,具有直接指向性和关联性,为了说明某一导演某一作品,最直观的说明方法就是列举出该影片的海报或者剧照。

 

关于“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判断标准,可以理解为:“当一种利用作品的行为与版权人通常从行使专有权利中获取经济价值的行为相竞争,并且因此使版权人丧失大量实体商业利益时”,则属于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以此为标准分析,尽管豆瓣电影界面有一些广告,但这些剧照、海报图片用户同样可以从其他搜索途径获得(例如,百度),图片的发布与网站的盈利模式之间没有直接关联,网页是否带有影视图片对用户、广告主等的选择并不起到主要影响作用。可以说,剧照、豆瓣网上剧照等图片的引用并不干扰这些图片乃至影视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对影片图片商业价值的发挥产生损害。

 

因此,豆瓣网在发布影片简介的时候适度引用一些影视图片而不告知花儿影视,应当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问题三:

作为平台,如何避险?


本案中,豆瓣的合理使用抗辩获得成功。除此之外,豆瓣作为网络平台,也可以援用“避风港原则”(确切地说,在我国应称为“通知-删除规则”)主张免责。具体来说,剧照、海报等图片属于用户上传内容,平台对海量信息的虽有注意义务,但不足以对所有信息进行审核,即便有一些侵权图片,只要豆瓣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内容,一般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豆瓣来说,还可以未雨绸缪,采用以下风险预防措施:


第一,在影片图片部分列明“侵权删除”的告示并留下维权联系方式;


第二,积极探索合作,豆瓣电影简介下的图片和短视频对片方来说,也是扩大宣传的重要渠道,对热门影片,豆瓣可以与版权方加强联系,授权发布最新、最全的剧照等图片,优化用户体验,实现双赢;


第三,加强版权自律,建立图片、视频内容上传审核机制,关注广电总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在版权保护能力范围内,主动管理用户可以主动上传的图片区,对于在发行窗口期影片的截图、视频截图等,无片方授权的予以删除。

 




豆瓣作为第三方影视评分平台,用户可以自主打分,在影视迷心中口碑极佳,评分较为客观、中立,有一定的参考性;但在版权保护日益加强的今天,豆瓣在优化用户体验的同时,也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实现网站经营、用户利益与片方需求之间的有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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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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