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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手费”到“敲诈勒索”,吴秀波凭什么这么狠?

郭馨 周公观娱 2022-03-20


这几日的社交媒体,被吴秀波出轨事件刷屏了。


在无奇不有的娱乐圈,“出轨”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而此次事件却偏偏“往奇怪的方向发展了过去”——因为女方索要天价分手费,吴秀波竟然亲手将“小三”陈昱霖以敲诈勒索的罪名送进了看守所!这波操作着实让众网友目瞪口呆。



要论这个结局意不意外,让我们先来看一看敲诈勒索罪针对的是什么样的行为。

 

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 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

 

3. 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的数额达到“2000元至5000元以上”的,就已经属于“数额较大”。而行为人在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的,便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凡存在上述情形的,都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么看来,强行索要分手费的行为与敲诈勒索罪之间的距离似乎也并非那么遥远。司法实践中,法院早已对多起类似案件进行过裁判。本期【案例研读】板块,周公就带您一道看看,基于旧情索要钱财的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犯罪。



【规则摘要】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方式,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向其支付钱款,构成敲诈勒索罪。

——王新磊敲诈勒索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刑终571号】


2. 自愿发生性行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强奸相要挟,索要他人大额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常某敲诈勒索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338号】


3. 被害人与被告人交往期间自愿支付的分手费刑法不予追究;但被告人若基于交往期间被害人所作承诺,事后以威胁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贾小雅敲诈勒索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62号】

 

4. 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虽未实际取得财物,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形态上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宋付军敲诈勒索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2号】

 

5.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且手段恶劣,酌情从重处罚。

——钟某某敲诈勒索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刑初1028号】

 

6. 无证据证明打分手费借条时有威胁或者胁迫情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自诉人邹某某以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号】

 


【规则详解】

 

1.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方式,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向其支付钱款,构成敲诈勒索罪。

——王新磊敲诈勒索案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刑终571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新磊多次前往被害人杨某的单位、住处及杨某之子的学校,以与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通过言语威胁、拉电闸、堵锁眼等手段,纠缠、骚扰杨某及其家人,并以威胁杨某家人人身安全等方式,向杨某索要分手费现金人民币100万元,后实际收取杨某给付的人民币7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上述行为长期严重干扰杨某的工作、生活,使得杨某及其家人的生活安宁受到威胁,并长期处于对其子人身安全的担忧之中,足以使正常人精神被强制,产生恐惧心理;在继续与杨某保持关系明显违背杨某意愿的情况下,其多次沟通中所谓要个说法的实际目的就是索要钱款,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2. 自愿发生性行为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强奸相要挟,索要他人大额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常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338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被告人常某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以到公安机关举报自己被张某强奸相要挟,向张某索要人民币6万元。张某给付被告人23000元,并免去了被告人先前借的5850元。被告人向张某索要剩余的3万元遭到拒绝,遂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张某强奸。经审查,公安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违背妇女意志,客观证据不足”,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3. 被害人与被告人交往期间自愿支付的分手费刑法不予追究;但被告人若基于交往期间被害人所作承诺,事后以威胁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贾小雅敲诈勒索案

案例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市法刑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被告人贾小雅与被害人张某原系情人关系。后二人产生矛盾,协商分手,张某被告人20万元分手费。后被告人与张某又继续来往。被告人以曝光二人关系、举报张某为由相要挟,先后向张某索要财物,其中包括买房款20万元、分手费10万元。被告人多次敲诈勒索所得共计90万元。

 

法院认为:被害人张某在与被告人贾小雅交往期间,自愿支付被告人20万元分手费,系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其不愿与被告人交往后,受到被告人的威胁,其出于不愿将与被告人的情人私情公布于众,而支付被告人钱款90万元,并非出于其自愿。被告人与被害人交往期间,是否答应为被告人购买房屋,并不能成为被告人事后以威胁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的理由,且被告人索要钱财的主观目的明确,社会危害性相对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90000元。

 


4. 已经着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虽未实际取得财物,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形态上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宋付军敲诈勒索案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2号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谢某原为男女朋友关系,后被告人向谢某提出结婚,谢某不同意并不愿意再与被告人来住,被告人因此要求谢某支付20万元分手费,谢某不同意。之后,被告人不断给谢某发手机短信息,以公开性爱视频、身上有炸药、要和谢某一起去死等内容威胁谢某给钱。


某晚,被告人来到谢某的住处,谢某拒绝开门,被告人从阳台爬入房内,谢某见状带其女儿开门出去,被告人跟着出去,在该处4楼电梯口,被告人从挎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威胁谢某及其女儿。后因保安出现自行离开。此后几天,被告人仍然发信息给谢某索要钱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5. 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且手段恶劣,酌情从重处罚。

——钟某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2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被告人钟某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并趁机偷拍被害人陈某的背部裸照一张。后被告人告知陈某有关上述裸照一事,同时向陈某谎称其还拍摄了二人之间的性爱视频,并以公开裸照及视频相威胁,先后3次向陈某勒索人民币10000元和澳元2000元。陈某被迫共向被告人支付人民币31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量刑方面,被告人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且手段恶劣,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6. 无证据证明打分手费借条时有威胁或者胁迫情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自诉人邹某某以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案

案例来源: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1)足法刑初字第00456号

 

案情简介:自诉人邹某与被告人谢某曾经系恋爱关系。后双方协议分手,邹某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其欠被告人现金3万元。后到期未能支付。被告人一人找到邹某,邹某写下借条一张,载明其借到被告人10万元,此前3万元欠条作废。后被告人找到邹某要求还钱,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胁迫的手段强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敲诈的行为。邹某诉称谢某纠结社会上的人来其公司闹事,逼迫其按照谢某的意思写下10万元借条,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在邹某打借条时对其有威胁或者胁迫的情形,借条是在仅有邹某与被告人二人在场的情况下,邹某自已亲笔书写的。综上,自诉人邹某指控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被告人谢某无罪。

 



经过对上述案件的研读,我们可以发现:

 

一方面,敲诈勒索罪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存在威胁或要挟以至于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的行为。至于而行为人是否实际得到财物,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影响罪名的构成。


反言之,若不能证明有有威胁或者胁迫的情形,即使行为人基于某种协议拿到了钱财,也不属于以敲诈勒索罪论处的情况,例如,自诉人邹某某以被告人谢某犯敲诈勒索罪案和贾小雅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一开始自愿支付的20万元分手费就是如此。

 

另一方面,一旦有了威胁或要挟行为,那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且后果较为严重。该罪门槛较低,敲诈勒索金额达到2000元或者2年内敲诈勒索过3次以上即可构成犯罪。并且,该罪最高刑期可达有期徒刑10年以上。

 

在吴秀波与陈昱霖的案件中,有媒体曝出,陈昱霖以公开隐私为要挟对吴秀波一家进行了长达一年半的威胁与恐吓,多次索要巨额钱财,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倘若事实真是如此,按照对“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正如陈昱霖的父母发表的公开信中的预测,陈昱霖很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因此,强行索要分手费的行为非常危险!周公觉着,抛开“出轨”、“小三”的标签,有过感情的旧情人若是真到了情断之时也没必要鱼死网破,既让对方难堪,也使自己陷入危险,着实得不偿失。倒不如大大方方说一句:我断不“思量”,你莫“思量”我,将你从前与我心,付与他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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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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