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连环对诉 到底谁占理?
《后宫·甄嬛传》大获成功之后,观众对于原班人马打造的另一部古装史诗剧集《芈月传》一直寄予厚望。但电视剧迟迟未上演,现实中的“版权争斗戏”却已经上演了好几遭。
除了小说作者蒋胜男和编剧之一王小平在网上多次过招外,蒋胜男和制片方互诉对方的两场官司也在温州和北京分别启动。
面对网上支离破碎的信息,罗生门般的复杂剧情,双方各执一词言之凿凿的境况,相信各位读者已经凌乱了。不用怕,周公替你分条缕析评评理。
讲理之前首先得弄清事实。
经过对相关信息的整合,从时间线来看,事情的前因后果大抵如下:
2009年,蒋胜男开始创作小说《芈月传》,并于晋江文学网贴出了部分章节(大约7000字)。
2012年,因看到该网文作品,导演郑晓龙的制片人曹平找到蒋胜男沟通改编电视剧事宜,双方于2012年8月签订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
2014年3月,蒋胜男向片方交付了53集剧本,片方向其支付了约定的报酬。
2014年9月-2015年1月,电视剧《芈月传》正式完成拍摄。
2015年4月,蒋胜男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电视剧《芈月传》出品人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电视剧署名编剧之一王小平(同时也是导演郑晓龙的妻子)告上了温州市鹿城法院。从媒体报道来看,理由大概有二:一是《芈月传》的官方宣传海报上,没有载明是根据她写同名小说改编的;二是《芈月传》剧本由她独立完成,片方在发行时未经她同意将编剧一栏加上了王小平的名字(后改为“总编剧:王小平;原创编剧:蒋胜男”)。
从2015年8月开始,蒋胜男的小说《芈月传》分为六卷陆续出版。
2015年11月10日,蒋胜男在微博上发表名为《关于<芈月传>小说及电视剧著作权纠纷说明》的长文,揭示了更多内幕细节,在《芈月传》首播前夕再掀轩然大波。
2015年11月10日下午,花儿影视公司发表声明,对纠纷细节做出部分回应,称:蒋胜男授权片方改编的不是整部小说,而是09年发表的7000字网文(片方将其称之为“原著创意”);蒋胜男创作的剧本不符合片方要求,故委托王小平进行创作,因此“总编剧”的署名是合法合约的;蒋胜男违反合同约定,在电视剧未播出前就出版了原著小说。
2015年11月19日,北京朝阳法院发布消息,花儿影视公司将蒋胜男诉至法庭,要求停止《芈月传》小说的出版发行并进行赔礼道歉。
事件至此暂时告一段落,是不是看起来长篇大论依然很晕?不怕,周公替你总结争议焦点,这件事虽然看起来纷繁复杂,其实通过对几个争议焦点的分析足以攻破。
电视剧《芈月传》是否根据蒋胜男原著小说改编?
这也是制片方和蒋胜男一直在互撕的重要原因之一。
按照片方的逻辑,签约之时蒋胜男并未完成小说,所以蒋胜男只是将原著创意(体现为7000字的网文)的影视改编权授权给了片方,而不是原著小说。所以芈月传电视剧的剧本是委托蒋胜男原创的,而不是根据蒋胜男的原著小说改编的。简单一句话,原著小说和电视剧剧本没关系。
王小平在微博中分析“网络小说改编电视剧的版权界定和一般流程”时相关言论可以佐证上述观点:“如果有作者正在网络上发表小说,小说并没有完成,但某个影视公司却看好这个创意,急于拍摄,能不能用这个创意进行电视剧剧本的创作呢?当然可以。这就是影视公司经常做的一件事:请小说作者做原创编剧,进行原创剧本创作(即不是以任何小说改编)。完后,作者仍然可以继续她的小说创作,她的小说仍然以原创小说出版。”
从目前信息来看,这种刻意割裂原著小说和剧本关联性的说法是非常牵强的。
即便在签订剧本创作合同时蒋胜男只完成了小说的一小部分,这也肯定不只是停留在创意层面,更何况片方还请了小说作者来创作原创剧本,此时原著小说和剧本的关系几乎可以说是密不可分了,有意的割裂反而显得有些心虚。
小说改编的影视剧浩如烟海,请原著作者加盟剧本创作也是再常见不过的模式。一般来说,即便影视剧改得面目全非已经跟原著没什么关系,也依然会老老实实的注明改编自某某的小说。
最近的例子就是陆川的电影《九层妖塔》,被网友吐槽说除了主人公的名字外,故事跟原著毛关系都没有,但仍然在片头注明了“改编自天下霸唱的网络小说《鬼吹灯之精绝古城》”。反倒是作者在电影上映后公开发表微博说电影剧本改编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潜台词也许就是改编那个了,丢不起那人啊!)。
再比如说HBO著名美剧《权力的游戏》,改编自马丁老爷子的奇幻巨著《冰与火之歌》。老爷子承诺死前一定把原著七部都写完,可现在电视剧已经该拍第六季了,他的第六本书还没出来。没办法,老爷子只能把后面的故事先讲给编剧听,编剧编了先开始拍,然后他就可以按照自己的节奏慢慢创作了。这下作为制片方的HBO可松了一口气,可书迷们的心又悬空了,本来希望电视剧能倒逼老爷子加快小说的创作进度,现在只能又回过头祈祷老爷子长命百岁了…
言归正传,如果按照《芈月传》片方的逻辑,在这种情形下,后面的两部剧集就不是改编剧本而应该是编剧的原创剧本了。
可能也是意识到自己的逻辑站不住脚,所以片方在后期的宣传海报上加上了改编自蒋胜男小说的字样,可惜不仔细看还人以为是衣服上的花纹(见图片左下角)。
王小平可以作为共同编剧或主编剧署名吗?
根据蒋胜男的说法,“王小平女士只是作为导演方提出过廖廖几点审稿意见而已,如何能同列编剧?”
其实要厘清这个问题并不难。
首先看合同。是否有片方有权将修改或者重新创作剧本的人纳入编剧行列的权利。根据片方的声明,应该是存在类似条款的。所以如果确实有参与实质性编剧工作的话,编剧栏加一个人应该不违约。
其次对比剧本。将蒋胜男向片方交付的剧本和片方修改后的剧本或最终播映的电视剧进行对比,看相似程度如何。如果相似程度高到一定程度,就说明片方在编剧工作层面参与有限,那么署名为“联合编剧”就不合理了,更不用说“主编剧”了。
与本案类似,2015年审结的“《北平无战事》电视剧署名权纠纷一案”中的法院判决或许可供参考。在此案中,胡强、刘桉以参与创作《北平无战事》前三集剧本为由,以“编剧助手”的身份要求署名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涉案合同虽然约定胡强、刘桉作为刘和平的编剧助手享有电视剧播出时的编剧署名权,但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的实现应当与参与整部电视剧剧本创作的程度和深度相匹配,与合同约定的创作对价相匹配,如果仅仅是参与了创作或者说付出了劳动即享有署名权的话,则必然会推导出一整部电视剧剧本哪怕只是使用了参与创作者的一句话、一段话,也要为其署名编剧的结论,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而且,从实际使用的角度讲,由于电视剧并未使用胡强、刘桉有独创性的内容,因此胡强、刘桉也无权主张涉案电视剧的编剧署名权。
实际上这也应该是温州鹿城法院需要审理的核心问题:王小平到底有没有付出足以让她署名的匹配工作?但是,片方因为电视剧还未播映,两个版本的剧本都属于商业秘密范畴,暂时无法提供,并申请中止审理,法院支持了这一请求。
所以说真相如何,等到《芈月传》播完的那天再说吧!
蒋胜男提前出版小说是否违约?
其实严格来说这不能算是个争议,因为如果双方的合约真的明确约定了在电视剧播映之前蒋胜男不能出版发行小说,那这个违约行为基本上是可以确定的。
所以片方单独以此为由提起一个胜算较大诉讼,目的可能也是来对冲一下另一个前途未卜的诉讼吧。从这个层面来说,除了定纷止争,诉讼其实已经被赋予了很多商业战略层面的意义,值得细细去研究。
《芈月传》的版权之争折射的是当下的大环境:资本追逐优质内容,网络小说成为新宠。而作为IP的源头,作者越来越意识到在这个产业中自己的重要性,所以想要更多的参与到利益分配的格局之中。
以往是资本方财大气粗掌握话语权,作者或者编剧都是弱势群体;现在风水轮流转,名气大的作者一雪前耻开始翻身做了主人。新旧力量的博弈之中出现了很多类似的纠纷,《芈月传》之争是比较典型的一例。
不管是制片方还是作者,周公中肯的给大家提个醒,理清权利的源头和授权逻辑,合理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大家高高兴兴赚钱取名,和气生财,岂不乐哉?